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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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制定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制定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其安全使用,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下面将从规范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规范的制定背景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较高危害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由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涉及的领域广泛、类型多样,它们的使用和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水平,防止事故发生,山东省决定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一)管理责任规范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二)设备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和维修,确保其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运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安装、维修、检验等情况。

(三)操作人员管理规范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技能和操作经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

(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实施措施为了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山东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省级主管部门将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宣传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省级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单位将给予处罚,并通报其上级单位。

(三)加强协作机制山东省将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免费下载】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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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置、采购、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电梯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商务、物价、公安消防、工商、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法定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鼓励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设置和采购第九条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安全、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山东省电梯制度

山东省电梯制度

山东省电梯制度山东省电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确保山东省内电梯的安全运行,保障乘客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的使用、维护、检验和管理。

1.3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守本制度,确保电梯安全。

第二章电梯使用管理2.1 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人。

2.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梯运行状态良好。

2.3 电梯操作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4 电梯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使用说明。

第三章电梯维护保养3.1 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3.2 维护保养工作应有详细记录,包括维护时间、内容、人员等信息。

3.3 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第四章电梯检验检测4.1 电梯应定期接受专业检验检测,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4.2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4.3 检验检测结果应书面报告使用单位,并作为电梯安全运行的依据。

第五章应急处理5.1 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应急预案,包括电梯故障、事故处理等。

5.2 应定期组织电梯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5.3 发生电梯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乘客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对于电梯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3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页眉内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省电梯维保单位相关信息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省电梯维保单位相关信息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省电梯维保单位相关信息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省电梯维保单位相关信息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电梯维保质量,方便公共信息查询和使用,强化社会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督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7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实施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的通知》(鲁市监特设规字〔2019〕6号)要求,在各市局上报电梯维保单位相关信息基础上,省局进行汇总,现将我省各市电梯维保单位的相关信息公布如下,见附件。

附件:山东省16地市电梯维保单位告知性登记表.zip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9日
——结束——。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山东省特种设备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条例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和取得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 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 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 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 检测时间。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或者 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者也可以同时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种设备应当具有使用注册登记文件,并将登记标志或者安全 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经 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 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 (四)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 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并按规定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在使用过程中 或者经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隐患 或者停止使用。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ICS13.100DB37 C 78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1615—2010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afty use and administer of special equipment ofshandong province2010-05-07发布2010-06-01实施前言本标准由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第4.2.3、4.5.1条和第5、6、7、8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淄博分院、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学檀、杜希敬、刘向东、陈长标、徐坤山、董瑛、张国珍、王全升、张继祥、安建国。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旨在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 686 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DB37/ 722 电梯维护保养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2安全装置通过自身结构功能限制或者防止特种设备某种危险,以及限制特种设备的状态、速度、运行方向、压力、高度、承载能力等危险因素的产品或构件及其组合。

3.3警示装置能够测定并显示特种设备一项或一组特性参数的仪表或系统。

注:显示方式可为直读、声、光之一或前者的任意组合。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电梯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电梯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电梯事故应急处理规定一、引言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人员、电梯维护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在电梯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遵循此规定。

三、定义1.电梯事故:指在电梯的使用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乘客被困、电梯烟雾报警、电梯失控等。

2.应急处理:指在电梯事故中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危害加重,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四、电梯事故应急处理程序1.接到事故报警后,物业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维保单位,并组织相关人员迅速赶往现场。

2.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与乘客取得联系,稳定他们的情绪,并告知他们正在采取措施进行救援。

3.维保单位应尽快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和故障排除。

4.物业管理人员应协助维保单位进行现场保护,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

5.若电梯无法立即修复,物业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并与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为被困乘客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6.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7.物业管理人员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进行事故记录和总结,总结经验并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电梯事故应急处理要求1.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电梯设备的操作、维护和紧急处理程序,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2.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电梯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3.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电梯供应商和维保单位的联系方式,并建立紧急联络机制。

4.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维保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5.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使用单位和乘客的电梯安全意识。

六、责任与处罚1.物业管理人员在电梯事故应急处理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将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和追责。

2.维保单位在应急处理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将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和追责。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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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置、采购、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电梯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商务、物价、公安消防、工商、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法定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鼓励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设置和采购第九条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安全、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高层住宅电梯的设置应当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

第十条电梯的数量、布局、功能、容积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物改变使用用途,导致现有电梯数量、功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改造、更换或增设。

不满足的,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其它场所使用的电梯鼓励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应当满足记录事故、故障、日常检验维修、维护保养情况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未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当在重大维修或者改造时加装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购电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宅建设项目的电梯实行采购目录制度。

保障性住宅建设项目的电梯应当在目录范围中采购。

采购目录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和调整。

节能电梯优先进入采购目录。

第三章生产和销售第十五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

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维护保养说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销售依法取得电梯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电梯,建立并实施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非法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第十七条电梯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售后服务事项。

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等部件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销售单位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销售进口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电梯销售者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依法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八条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设置技术障碍致使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供应改造维修所需要的电梯零部件。

电梯发生规律性故障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做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十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同意的单位实施。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同意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进行监控指导,并负责电梯的校验和调试。

校验调试报告应当存入安装、改造、维修档案。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业务不得转包、分包。

第二十条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制造单位不实施且不同意其他单位实施改造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下列电梯技术参数、系统和主要部件发生变化时进行计算、校验和设计,其相应的计算校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一)改变额定速度;(二)改变额定载重量;(三)轿厢质量发生重大改变;(四)改变行程;(五)改变控制和拖动系统;(六)变更主要部件;(七)其他重要参数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一条电梯改造应当优先选用原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部件;选用其他制造单位的,应满足电梯的质量和功能要求。

安全保护装置等应有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

改造后的电梯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属于本条第一款(一)、(二)、(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改造单位应提供改造后的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与维护保养说明书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改造单位应当及时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改造质量证明书上标明其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等。

改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施工。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服务。

第二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改造、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改造工程需要延长井道的,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确认具有合法的井道施工质量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公安消防部门在实施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对消防电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抽查。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四)多方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

未约定的,产权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其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使用单位未明确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在电梯使用前明确使用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对无物业管理小区,各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其成立业主委员会,建设部门负责无物业管理小区开发商遗留问题的解决,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物业公司进驻和维修基金的使用,质监部门负责协调维保、检验单位。

第二十九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登记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到原登记部门依法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指南、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维护保养负责人、急修和投诉电话;(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六)及时处理事故隐患,禁止电梯带故障运行;(七)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司机。

(八)及时申请电梯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明确一名安全管理负责人,统一领导本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对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

使用单位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电梯运行安全管理的需要。

超过一百台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二名。

第三十三条委托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使用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做好衔接工作。

不得因维保单位变更间断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使用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单位应当对采集的参数和图像等信息保守秘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检验:(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的;(二)一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投诉3次以上,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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