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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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

(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

(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

(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

(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

(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

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

(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管理员

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

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

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

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

(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中层正职

1.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和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提任专业性较强的中层职务的,应当具有符合本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管理人员提拔任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企业党委研究,报上级批准同意,可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八条破格提拔担任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三)在其它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内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九条管理人员选拔,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化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拔企业管理人员的,要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聘任等选人用人规范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管理人员的,一般要按照发布信息、报名审查、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聘任等选人用人规范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采取市场化选聘方式选拔企业管理人员的,方案应事前报上级审核同意,选聘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管。

第十三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加强任前廉洁把关。企业党委指定专人对选拔的管理人员实行任前和廉政谈话。企业纪委负责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监督。其中,选拔中层人员,要严格执行企业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选人用人树立基层导向,注重使用后备干部。在统筹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科学设置各层级管理岗位,合理确定岗位职数。企业部门中层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部门数量(合署办公的为1个)的2倍。设科的机构,负责人职数不超过3人;不设科的机构,负责人职数不超过2人。企业在上级核定的管理岗位职数内开展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任职实行聘任制,一般每3年为一个聘期。管理人员聘任期满,经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予以续聘;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予以解聘。首次任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正式任职;考核基本称职的,延长试用期半年;不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恢复原职级或岗位。

第十八条健全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科学制定培训计划,拓展培训渠道,有计划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十九条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建立以绩效为核心,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突出考核评价其履职情况以及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情况。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培训、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薪酬分配等政策和要求,进一步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相结合的管理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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