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委〔2006〕2 号) 等有关法规和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的企业负责人及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在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和注重业绩原则;(三)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履行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知识;(三)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诚信廉洁, 勤勉敬业, 团结合作, 职业素养好,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四)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还应具有战略决策能力, 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利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经营管理者还应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 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 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有较强能力;(六)党务领导人员还应熟悉经营管理, 能够围绕企业经济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代表和维护党和群众利益。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9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9 ≡-≡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滓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019年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版]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SE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在选拔任用管理人员时的操作。
二、选拔任用程序1.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选拔任用程序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考察等环节。
3. 资格审查阶段,应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对应聘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4. 笔试阶段,应采用科学、公正的方式进行笔试,考查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5. 面试阶段,应由专业人员组成面试委员会,对符合笔试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评估。
6. 考察阶段,应对面试合格的应聘者进行调查,了解其工作经历、绩效和职业道德等情况。
7. 综合以上环节的评估结果,确定最终的选拔任用人选。
三、选拔任用标准1.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时,应结合岗位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确定相应的岗位要求和人才素质标准。
2.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注重专业素质、实践经验和综合能力的综合评价。
3.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和人才素质标准,综合考虑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工作成绩和能力等因素。
4.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遵循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四、任职职责和评估1.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后,应明确其具体的任职职责和权限。
2. 任职过程中,应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工作评估和能力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3. 任职期满后,应进行综合评估,确认是否继续任职或进行调整。
五、监督与纪律1.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程序和结果应接受监督,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公开。
2. 对违反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范本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干部的管理,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与创造力,制定本规定。
二、干部选拔任用1.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得违背干部能力和潜力的要求。
2.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重综合素质和工作考核绩效,不得以任何非正当因素干扰选拔和任用。
3.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公正审慎,建立健全程序和机制,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干部培养教育1. 干部培养教育应当紧密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2. 干部培养教育应当以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为目标,注重培养干部的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能力。
3. 干部培养教育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干部参与企业内外交流,提升干部的全局意识和战略思维。
四、干部考核评价1. 干部考核评价应当以工作业绩为核心,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2. 干部考核评价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经营状况,适应企业的需求和变化。
3. 干部考核评价应当公正客观,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估体系,确保考核公开透明。
五、干部监督管理1. 干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制度,确保干部廉洁自律。
2. 干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工作和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干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六、干部激励机制1. 干部激励机制应当根据干部的贡献和绩效公正激励,鼓励干部积极履职。
2. 干部激励机制应当注重激发干部的内在动力,通过赏罚明确激励与约束。
3. 干部激励机制应当多元化,包括薪酬激励、晋升机会和荣誉表彰等多种方式。
七、干部退休离岗1. 干部退休离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背法律和政策。
2. 干部退休离岗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保障,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3. 干部退休离岗应当合理安排,确保干部的后续工作和生活的平稳过渡。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干部的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操作要求一、制订方案,进行民主推荐(一)组成工作组,拟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1、召开民主推荐动员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由所在单位提供参会人员花名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花名册。
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单位人数较少则可全体人员参加。
2、组织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表见附件1、2、3,谈话推荐表见附件4)。
3、工作组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4、工作组将推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门研究后向党委汇报。
二、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干部考察(一)组成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成立2人以上的干部考察工作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考察组要由思想政治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二)沟通意见。
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考察预告。
考察前须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附件5);(四)进行考察;1、召开会议,确定参会人员范围,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
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附件6《民主测评表》),填写《干部民主测评汇总表》(附件7)。
2、组织个别谈话,详细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情况,征求谈话人对被考察对象拟任职的意见。
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及直属(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整个谈话过程须在封闭室内依次单独进行,并形成谈话记录(附件8)。
3、征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纪检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计生部门等各方意见,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附件9),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附件10)。
除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方式外,还可结合实际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一并进行。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一、制订方案,进行民主推荐(一)组成工作组,拟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1、召开民主推荐动员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由所在单位提供参会人员花名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花名册。
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单位人数较少则可全体人员参加。
2、组织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表见附件1、2、3,谈话推荐表见附件4)。
3、工作组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4、工作组将推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门研究后向党委汇报。
二、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干部考察(一)组成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成立2人以上的干部考察工作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考察组要由思想政治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二)沟通意见。
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考察预告。
考察前须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附件5);(四)进行考察;1、召开会议,确定参会人员范围,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
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附件6《民主测评表》),填写《干部民主测评汇总表》(附件7)。
2、组织个别谈话,详细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情况,征求谈话人对被考察对象拟任职的意见。
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及直属(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整个谈话过程须在封闭室内依次单独进行,并形成谈话记录(附件8)。
3、征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纪检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计生部门等各方意见,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附件9),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附件10)。
除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方式外,还可结合实际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一并进行。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一、导言国企是国家重要的经济主体,中层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中流砥柱,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确立科学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本文旨在探讨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的相关内容。
二、选拔原则1.人才战略导向:坚持人才第一的发展思想,以人为本、注重挖掘潜力、有性格、有实绩、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2.公正公平:依据客观标准,重视竞技环节,确立公平公正的选拔标准,坚决杜绝一切与人事有关的不正之风。
3.激励机制:通过制定激励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提高国企的竞争力,创造更多的价值。
4.兼顾方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选拔方案,既能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又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5.晋升制度:建立完善的中层管理人员的晋升机制,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以及个人绩效、职业素质和能力进行评估、考核和晋升。
三、选拔程序1.岗位需求分析根据企业的业务需求和管理需要,对中层管理岗位进行分析,确定人员需求。
2.人才选拔与申请企业内部发布中层管理岗位招聘信息,并对符合条件的内部人员进行初步筛选,择优推荐;对没有内部人员适合的岗位进行外部招聘。
3.考核与面试面试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宽广的视野和高度的情商。
以面试、绩效考核、能力测评等多维度手段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选拔具有岗位职能所需的管理能力、协作能力、判断力和应变能力的人才。
4.建立备选名单根据面试和绩效考核结果,将合格的人才列入备选名单,并与上级主管沟通确认。
5.任职与培训根据人才选择及上级主管意见,向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打磨和培训,发挥其最大潜力,成就企业与自身之长。
四、选拔标准1.品德高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自律,有良好的社会健康心态。
2.业绩突出:业绩口碑好,工作出色,实现量化目标、创造高额利润。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前提条件: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格:一)管理员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1.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中层正职1.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和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为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中层职务的提任应符合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篇一:xx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中层管理人员公开选拔与内部任命的方式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选拔对象基本要求选拔对象要求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知识,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为团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足以成为团队的榜样和楷模。
原则上优先从公司班组“两长五大员”中产生。
四、选拔任用流程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提出需求,确定选拔任用方式,其中主要包括组织直接考察任命、公开选拔任用两种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2.1组织谈话2.2任前公示2.3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3、如果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3.1制定公开选拔任用方案3.2公布职位(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3.3报名与资格审查。
3.4考试(笔试、面试)3.5民主测评3.6组织考察3.7党总支讨论决定3.8组织谈话3.9任前公示3.10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备注: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具体实施细则(一)制定方案、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党总支联席会讨论,提出需要选拔任用的岗位和职数,并确定选拔任用方式。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1总则1.1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1.1党管干部、依法合规原则;1.1.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1.1.3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1.1.4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1.1.5人岗相适、注重实绩原则;1.1.6民主集中制原则;1.1.7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1.1.8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和员工认可相结合原则。
1.2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党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引领企业开拓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政治坚定、团结坚强、能力过硬、作风优良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党组委托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总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等。
1.4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体制1.4.1党组是总部机关部门领导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列入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主体,负责研究决定或提出任用建议等工作。
1.4.2直属单位党委负责本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并协助做好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提出有关人选建议。
1.4.3按照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党组分管领导可对分管领域和单位(部门)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建议;事业部(专业公司)可对所属板块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总部机关部门按业务管理职责可对相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对分管领域和单位(部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
1.4.4集团公司人事部是选拔任用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党组委托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总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考察、选拔、任免等日常工作,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1.4.5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员管理办法第⼀章 总 则第⼀条为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员选拔、任⽤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机与活⼒的选⼈⽤⼈机制,建设⼀⽀⾼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党管⼲部原则与出资⼈选派出资⼈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管资产与管⼈、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章 管理权限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员实⾏分层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党⽀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长)由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会主席,副总经理(副⼚长)、总会计师、总⼯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双向进⼊,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会、组织⼈事(⼈⼒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员的配偶、⼦⼥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国有企业单位)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环节
二、程序和环节
➢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 建设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时启动。组织人事部 门经充分听取分管领导、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意见,综 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人员队伍进行分析研 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再进一 步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动议 酝酿
测评 推荐
组织 考察
听取 意见
讨论 决定
办理 任免
二、程序和环节
➢ 第二十一条 选拔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测评和民主 推荐。民主推荐包括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 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组织 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应当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广 泛性、代表性原则确定参加人员的范围。
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环节
2020年8月16日
2020/8/16
1
目录
一、前 言 二、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环节
一、前 言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 规定,结合XX集团实际,集团党委制定了《中国 XX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
动议 酝酿
测评 推荐
组织 考察
听取 意见
讨论 决定
办理 任免
一、前 言
《规定》对全系统职数设置、条件资格、任 免权限、选任程序、制度要求、纪律监督、 培 养锻炼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选任程序和环节的相关规定在第五章。
二、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环节
• 第十九条 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一般应当经过动议酝酿、 测评推荐、组织考察、听取意见、讨论决定、办理任 免等程序。
动测组听讨办 议评织取论理 酝推考意决任 酿荐察见定免
(国有企业)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环节
测
评 推
组
织 考
听
取 意
讨
论 决
办
理 任
酿
荐
察
见
定
免
二、程序和环节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 建设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时启动。组织人事部 门经充分听取分管领导、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意见,综 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人员队伍进行分析研
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
动议
酝酿
测评
推荐
组织
考察
听取
意见
讨论
决定
办理
任免
二、程序和环节
考察领导人员,应当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 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 谈话等方法,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 业等方面的情况。
动议
酝酿
测评
推荐
组织
考察
听取
意见
动议
酝酿
测评
推荐
组织
考察
听取
意见
讨论
决定
办理
任免
二、程序和环节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 作出任免决定。党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动议
酝酿
测评
推荐
组织
考察
听取
意见
讨论
决定
办理
任免
二、程序和环节
第二十五条 领导人员任免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规定需要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办理任职资格核准 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讨论
(国有企业)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环节
选任程序和环节的相关规定在第五章。
二、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环节
• 第十九条 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一般应当经过动议酝酿、 测评推荐、组织考察、听取意见、讨论决定、办理任 免等程序。
动测组听讨办 议评织取论理 酝推考意决任 酿荐察见定免
动议 酝酿
测评 推荐
组织 考察
听取 意见
讨论 决定
办理 任免
二、程序和环节
➢ 第二十二条 选拔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 行考察。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任免的干部,由集 团公司组织考察或者联合相关子公司考察。
➢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 将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 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
二、程序和环节
➢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 建设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时启动。组织人事部 门经充分听取分管领导、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意见,综 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人员队伍进行分析研 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再进一 步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动议 酝酿
测评 推荐
组织 考察
听取 意见
讨论 决定
办理 任免
二、程序和环节
➢ 第二十一条 选拔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测评和民主 推荐。民主推荐包括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 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组织 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应当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广 泛性、代表性原则确定参加人员的范围。
动议 酝酿
测评 推荐
组织 考察
2023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2023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任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在所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不含直接管理的董事长等,以下同)、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二、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依法办事。
三、任职人选的任职条件及要求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须符合有关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要求;初次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有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破格选拔使用。
四、任职人选产生的方式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直接确定、民-主推荐和公开选择三种方式。
组织直接确定指由出资人直接决定拟任人选。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特制定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一)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四)国有独资企业(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企业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下列人员:(一)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
(二)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分公司、二级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直属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一)在直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人员(不含市委直接管理的董事长、党委书记);(二)在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的人员;(三)在控股公司直属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依法办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七)任党务职位的人员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规定
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干部的作用,做好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干部的任职行为,保证国有企业干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依照国有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健全干部任用管理制度,保障国有企业干部的任用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国有企业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干部保障。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干部任用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选贤任能、公道廉洁的用人导向,注重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廉洁从业,确保国有企业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干部任用工作机构,明确干部任用工作的程序和责任,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完善干部任用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推进干部任用工作公开透明。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干部任用岗位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干部任用规定,合理确定干部的选拔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程序,确保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工作科学、公正、公平。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干部任用工作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从业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履职能力与干部职务的对等原则。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依法进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倡导和引导干部们养成公正廉洁的从业习惯,推进国有企业干部的诚信建设,为干部的公正选拔和廉洁任用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引导工作,建立并完善干部的培训机制,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干部支持。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干部交流合作,加强国有企业干部的交流合作与学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干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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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
(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
(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
(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
(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
(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
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
(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管理员
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
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
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
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
(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中层正职
1.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和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提任专业性较强的中层职务的,应当具有符合本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管理人员提拔任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企业党委研究,报上级批准同意,可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八条破格提拔担任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三)在其它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
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内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九条管理人员选拔,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化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拔企业管理人员的,要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聘任等选人用人规范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管理人员的,一般要按照发布信息、报名审查、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聘任等选人用人规范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采取市场化选聘方式选拔企业管理人员的,方案应事前报上级审核同意,选聘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管。
第十三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加强任前廉洁把关。
企业党委指定专人对选拔的管理人员实行任前和廉政谈话。
企业纪委负责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监督。
其中,选拔中层人员,要严格执行企业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选人用人树立基层导向,注重使用后备干部。
在统筹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科学设置各层级管理岗位,合理确定岗位职数。
企业部门中层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部门数量(合署办公的为1个)的2倍。
设科的机构,负责人职数不超过3人;不设科的机构,负责人职数不超过2人。
企业在上级核定的管理岗位职数内开展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任职实行聘任制,一般每3年为一个聘期。
管理人员聘任期满,经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予以续聘;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首次任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正式任职;考核基本称职的,延长试用期半年;不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恢复原职级或岗位。
第十八条健全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科学制定培训计划,拓展培训渠道,有计划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十九条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
建立以绩效为核心,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突出考核评价其履职情况以及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情况。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培训、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薪酬分配等政策和要求,进一步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相结合的管理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强化管理人员日常管理监督,探索建立管理人员实绩档案和探访群众口碑,重视掌握个人重大事项和8小时内外表现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
第二十二条推进管理人员轮岗交流。
中层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2个任期(6年)的,一般应当进行轮岗。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原则上应当退出现职岗位。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后不得在本企业及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五条企业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提前退出现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若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