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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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一、整体概述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旨在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

本标准适合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违规行为和处罚标准1. 超载行为1.1 超载运输罚款标准根据超载货物的分量和运输工具的类型,超载运输处罚金额从5000元至30万元不等。

罚款金额根据超载量逐级递增。

同时,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规的,可依法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1.2 超载运输的法律依据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和《道路运输车辆载重规定》等。

2. 营运车辆违规行为2.1 营运车辆未经检验上路行驶罚款标准对于未经检验上路行驶的营运车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营运车辆擅自改装行为罚款标准对于擅自改装的营运车辆,根据改装情况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2.3 营运车辆酒驾或者毒驾罚款标准对于驾驶人员醉酒或者服用毒品驾驶营运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同时,对于相关的运输公司,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3. 服务质量违规行为3.1 营运车辆拒载行为罚款标准对于营运车辆拒载乘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道歉。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3.2 营运车辆服务态度恶劣罚款标准对于营运车辆服务态度恶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道歉。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附件列表1.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最新修订版3. 《道路运输车辆载重规定》最新修订版4. 相关处罚案例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超载:指道路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超过法定限载的情况。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者在旅客运输途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站(场)经营者允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路、站点、班次行驶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终止道路客运经营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14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简洁范本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简洁范本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第一章总则本目录旨在规范和统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第二章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一节超速行驶1. 以超过规定的速度驾驶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罚款200元,扣6分,吊销驾驶证。

2. 以超过规定的速度驾驶机动车,给他人造成重伤、死亡的,处罚款1000元,扣12分,吊销驾驶证。

第二节超载行驶1. 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10%以上但不足30%的,处警告或者罚款200元,扣6分。

2. 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30%以上的,处罚款500元,扣12分。

3. 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50%以上的,处罚款1000元,扣18分,吊销驾驶证。

第三节酒驾、醉驾1.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款1000元,扣12分,吊销驾驶证。

2. 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罚款2000元,扣12分,吊销驾驶证。

第四节肇事逃逸1. 肇事后逃逸的,处罚款2000元,扣12分,吊销驾驶证。

2. 肇事后逃逸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处罚款3000元,扣18分,吊销驾驶证。

第三章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一节无证经营1.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的,处罚款5000元,吊销许可证。

第二节违规经营1. 以营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款500元。

2. 擅自更换营运线路的,处罚款1000元。

3. 以营运车辆违规运输危险物品的,处罚款5000元,吊销许可证。

第三节违规收费1.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运输收费的,处罚款5000元。

第四节虚假宣传1. 虚假宣传道路运输服务的,处罚款1000元。

第四章违反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一节服务质量不合格1. 提供不合格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处罚款1000元。

第二节不按规定提供服务1. 不按规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处罚款500元。

第五章违反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一节不按规定装载1. 不按规定装载的,处罚款500元,扣6分。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交通运输行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

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惩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维护行业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概览,以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行业的基础法律,旨在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该法律详细规定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为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汽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汽车条例是针对城市公共汽车行业的规范法律法规。

在该条例中,明确了城市公共汽车的运营管理要求,如经营者的职责、运营设计、维护责任等,并对在运营过程中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是对民航运输行业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民航运输的各类违法行为,如无证运营、违反执照规定、安全事故等,并为这些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管理条例是对我国铁路行业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铁路运输的各项规定,包括铁路安全、服务质量、信号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的记录与管理制度。

该办法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统计、传输和管理流程,并为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六、《道路运输车辆立案登记及行业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立案登记及行业管理办法是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法规文件之一。

该办法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立案登记、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运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违反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交通运输行业还有许多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对特定行业进行管理的专门性法律。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部颁相关规章,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稽查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权。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适用对象包括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车辆所有人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第四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几类:一、违反交通信号灯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闯红灯、逆行等行为。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处罚分别为罚款、扣分、驾驶证暂扣等。

二、超速行驶的行为;具体包括超出规定时速行驶、超过道路限速的行驶等行为。

对于超速行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超速幅度,分别处以罚款、扣分、驾驶证暂扣等处罚。

三、酒后驾驶的行为;对于酒后驾驶,根据酒精含量和违法次数,分别处以罚款、驾驶证暂扣、吊销等处罚,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载客和营运违法行为;具体包括非法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对于非法载客和营运违法行为,罚款、扣分、暂扣车辆等处罚。

五、货物运输违法行为;具体包括超载、超限等行为。

对于货物运输违法行为,分别照章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和补救措施第十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收集违法事实和证据;相关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二、制作处罚决定书;依据收集到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制作处罚决定书,并明确处罚措施和依据。

三、公告和送达处罚决定书;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公告,并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四、听证和陈述意见权利;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也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申辩。

五、处罚的执行和补救措施;执法部门应当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并妥善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补救措施。

第四章附件列表1.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范本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模板第五章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主要用于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作为一个关系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行业,交通运输行业需要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行政处罚是执行法律和法规的一种手段,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和惩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述交通运输行业常见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基础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基本规范和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还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实施规定等具体法规,为行政处罚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二、常见行政处罚措施1. 罚款罚款是交通运输行业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罚款金额。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暂扣或吊销证照在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行为严重的驾驶员或运输企业可能会面临证照的暂扣或吊销。

例如,在酒后驾驶或者逃逸肇事等严重违法行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扣或吊销驾驶证。

3. 停业整顿对那些多次违法、安全管理混乱、严重危及公众安全的运输企业,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一般会暂停运输企业的经营活动,直到其整改到位。

4. 行政拘留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中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个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一般限制个人自由在指定场所居住或者执行其他限制措施,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5. 其他行政处罚除了上述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外,根据具体情况,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采取其他合适的行政处罚措施。

比如,对于擅自改变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行为,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并进行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查实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查实涉嫌违法行为,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
α
严重
第二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三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责令改正,汛款∙1000兀罚款1500

特别严重
三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四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j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4^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一般
道路货运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处诩款处1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
严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重庆市汽¥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重庆市汽年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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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IOoO元
浅乍租班
202
违规需租■9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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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才卜好小第-1•3竽
T
《雨口:市冷空⅜∏偌替Bf1
才卜以二》第TT川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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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元罚款
74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第二十五条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T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一般
二款
严重
75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P-V-W--I箪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主体有什么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主体有什么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主体有什么规定?为了维护有序的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大家河合法权益,因此针对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差。

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主体是怎样规定的呢?律师365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为了维护有序的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大家河合法权益,因此针对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差。

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主体是怎样规定的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一、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

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三、行政处罚特征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

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道路运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二次查处;或其他车辆擅自从事班车经营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一、引言交通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运输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违规违法问题。

为了维护运输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运输行业施以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制度。

本文将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从而帮助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范围以及处罚依据,为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不同情形和具体违规行为,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暂扣车辆或船只、行政拘留等。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惩罚违规行为,强化管理制度,并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遵规意识。

四、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 超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行驶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具体处罚根据超速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包括罚款、扣分、驾驶证暂扣等。

2. 醉驾:醉驾是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驾将面临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罚。

3.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乘车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将面临罚款或扣分处罚。

4. 违规载货:对于货车等运输车辆超载或超限违规载货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5. 船舶违章行驶:根据《水路交通安全法》,船舶违规行驶将面临罚款、扣证、停业整顿等处罚。

6. 航空违法行为:对于航空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将面临罚款、禁飞等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相关执法机关应当对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其次,要依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决定;最后,要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是指对道路运输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一种手段。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道路运输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环境,我国制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首先,针对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超载、超限行为。

根据车辆载重、车辆尺寸等,规定了罚款的幅度,以及超载、超限车辆的限行、停运等处罚措施。

二是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车辆具备一定的安全设备和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将被罚款,并有可能面临停运等处罚措施。

三是驾驶员违法行为。

对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证超速记分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和记分措施,以及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其次,针对运输市场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非法营运行为。

对于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格或未按照规定营运的车辆和企业,将实施罚款、扣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二是虚假运单、造假等行为。

对于伪造运单、虚假填报运输资料等行为,将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是拒载、议价等行为。

对于不按照规定接受运输任务、违规议价等行为,将罚款、记分等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针对性的行政处罚规定。

比如,对于严重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吊销其从业资格。

对于违反限行措施、逆行、乱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和处理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和措施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此外,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累计记分超过规定的,还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注销机动车登记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运输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环境,促进道路运输工作的健康发展。

同时,这些处罚规定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能够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处罚与交通运输领域管理

行政处罚与交通运输领域管理

行政处罚与交通运输领域管理行政处罚在交通运输领域的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交通运输领域的发展,各类违法行为也层出不穷。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行政处罚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手段。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处罚在交通运输领域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和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与作用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非刑事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扣留车辆等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行为人,起到震慑效果,同时也起到警示其他人,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

二、交通运输领域管理中的行政处罚政策为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该法律明确了各种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并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的细则和规定,例如对酒驾、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三、行政处罚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行政处罚在交通运输领域广泛应用于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

例如,对于驾驶人酒后驾驶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对于超速行驶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扣留车辆等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力度和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定,同时也考虑到对交通秩序的恢复和社会安全的保障。

四、行政处罚的效果与不足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约束和惩罚作用,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然而,在实际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执行行政处罚的成本较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其次,行政处罚的力度和效果有时难以达到预期,违法行为人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处罚。

此外,行政处罚重点在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对于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的力度还需加强。

五、加强行政处罚与交通运输领域管理的建议为了更好地管理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应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与管理的有效衔接。

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事故、阻挠执法部门正常执法等严重情节,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三章 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3个月以车客运经营3个月以上或4次以上的3.存在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部门正常执法等严重情节,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2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3个月以上或4次以上的3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3个月以下或3次的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5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678910次行驶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1213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14经营许可证》或者吊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护、检测客运车辆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16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17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1个月以下或2次的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5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819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的,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1个月以下或2次的20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运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4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运输条例》第69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222324按规定维护、检测货运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8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2526无效许可证的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27理规定》第7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行为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28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3号]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3号]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8年第3号)《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8年2月12日经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七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1. 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社会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秩序和安全,政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是必要的。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标准,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

2. 违规行为分类《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将违规行为分为以下几个主要分类:2.1 超载行为超载行为是指货车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超过规定的载重量限制的行为。

根据超载的程度和情节的不同,超载行为分为轻微超载、一般超载、严重超载三个等级。

2.2 超速行为超速行为是指车辆在道路上以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

根据超速的程度和情节的不同,超速行为分为轻微超速、一般超速、严重超速三个等级。

2.3 酒驾、毒驾酒驾、毒驾是指驾驶员在饮酒或吸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根据酒驾或毒驾的程度和情节的不同,这种行为也分为轻微酒驾、一般酒驾、严重酒驾、轻微毒驾、一般毒驾、严重毒驾等级。

2.4 超载客车超载客车是指客车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超过规定的载客量的行为。

2.5 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擅自离开现场或不及时报警、报案的行为。

3. 处罚种类《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规定了多种处罚种类,用以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包括:3.1 警告对于轻微或初次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3.2 罚款对于一般或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3.3 吊销驾驶证对于酒驾、毒驾、交通事故逃逸等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吊销驾驶证,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重新取得驾驶证。

3.4 暂扣车辆对于超载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扣机动车号牌、驾驶证,并对车辆作停驶处理。

3.5 其他处罚根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的规定,对于较为特殊的违规行为,还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处罚标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还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根据违规行为的等级和性质,确定了相应的处罚金额或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执行,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运输行业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的原则;2. 简便、高效的原则;3. 教育、警示的原则;4. 法定、清晰的原则;5. 个别、差别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依法由公安机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对于违法行为,依法可进行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六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处200元罚款。

第七条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款1000元,并吊销驾驶证一年。

第八条驾驶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款5000元,并吊销驾驶证一年。

第九条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处罚款200元,并扣除驾驶证3分。

第十条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处罚款5000元,并扣除驾驶证6分。

第十一条超速行驶的,处罚款200元,并扣除驾驶证3分。

第十二条非法改装车辆的,处罚款1000元,并扣除驾驶证6分。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听证与申诉第十三条对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申请听证或申诉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申诉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附件名称>>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2. 公安机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公安机关部门。

3. 许可证:指道路运输行业相关许可证件,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证等。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的分类(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二)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一)立案程序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询问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4.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报执法现场负责人审核。

5.执法现场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和处理该案件所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审核后,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6.执法人员制作立案文书。

(二)调查取证程序1.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一人询问,一人同时记录。

在法律文书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案件卷宗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录。

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制作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笔录中涂改之处应由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用录像录音等形式进行取证。

3.证据提取与保存(1)提取证据应当注明具体时间和地点。

(2)应当注明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物品性状。

(3)应当注明证据保存期限和保存地点。

(4)需要登记保存的证据,应有保存依据、保存清单和领导审批记载,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有被调查取证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取证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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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一、关于“两罚制”。

“两罚制”也称双罚制,这原本是一个刑法学上的概念,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

后来这个法律精神被行政法所吸收,在对单位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实行行政处罚时,分别对单位和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处罚。

我国的一些行政法规中也部分的采取了“两罚制”的做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就体现了“两罚制”的原则;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大多采用了这个原则。

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的“两罚制”。

2001年10月,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颁布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在我国正式确定了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

这个交通部部门规章还第一次在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领域体现了“两罚制”观点。

该规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实际上意味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到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应该同时对驾驶员和聘用这名驾驶员的营运车车主同时实行相对应形式和幅度的行政处罚,(驾驶员与车主为同一人的,应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这能够看成是一种新形式的“两罚制”。

事实上,对营运车车主实行处罚具备行政处罚成立的构成条件:
首先,营运车车主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违法违章故意。

营运车车主在聘用机动车驾驶员前,应依法对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实行查验,证件齐全的才能够聘用,并在聘用时
对驾驶员的相关情况实行登记。

若车主明知驾驶员尚未取得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仍有意聘用或未经查验驾驶员的相关证件而直接聘用,都构成了主观上的违法违章的故意。

其次,客观上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道路运输经营直接关系着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货主的财产利益,而影响运输安全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就是车辆的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的素质。

如果营运车车主聘用了不具备相关条件的驾驶员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必然使道路运输的安全系数大为降低,从而对旅客和货主的利益造成潜在或实际的侵害,影响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三、取消“两罚制”的后果。

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人遗憾地摒弃了“交通部7号令”刚刚建立起来的“两罚制”,其带来的消极影响显而易见。

首先,营运车主的违法违章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如上所述,营运车主聘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违法性,事实上,如果没有车主的聘用行为,驾驶员是不可能为车主提供驾车劳务的,两者的违法行为相互联系,不能分割。

一旦营运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被发现,营运车车主就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以法律只规定对驾驶员实行处罚为由,将这二个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全部转嫁到驾驶员身上。

而实际上,众所周知,车主与驾驶员二者之间的经济地位相差悬殊,一般普通驾驶员的工资收入最多也就几千元,让驾驶员去缴纳二百至二千的罚款,而经济实力更强的车主却能够不承担任何责任,于法于理都让人难以接受。

其次,行政处罚决定将更难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到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无从业资格时,除当场处罚外,通常会对车辆的相关营运证件实行暂扣,在事实调查清楚并履行法定程序以后,才能正式作出处罚决定。

驾驶员因害怕承担
责任,往往会向车主结清薪水后借故离开,等车主知道车辆证件被查扣前去处理时,也完全能够以自己没有违反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暂扣他的证件为由要求交还证件,这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就会陷入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如果交还证件,行政处罚决定将无法执行,如果不交还证件,可能因被指责违法行政而导致行政复议或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时要对驾驶员实行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抛弃了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中刚刚建立起来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两罚制”。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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