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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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诉讼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诉讼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管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责诉讼服务中心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待当事人,解答诉讼咨询;(二)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三)负责立案、转交材料、查询案件等工作;(四)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文书送达;(五)提供诉讼文书范本和诉讼指南;(六)办理诉讼费用的收取、退费等工作;(七)开展诉讼调解和协调工作;(八)其他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应当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具体包括:(一)遵守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按时参加诉讼活动;(二)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三)按照要求提交诉讼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遵守诉讼文书送达规定,按时签收诉讼文书;(五)自觉维护诉讼中心的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吸烟、饮酒、赌博、斗殴等;(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工作人员的职责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具体包括:(一)按时到岗,穿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及时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诉讼信息;(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当事人馈赠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五)认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具体包括:(一)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二)暂停或者取消工作人员的职务;(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区业户投诉调度处理规程

小区业户投诉调度处理规程

小区业户投诉调度处理规程1.工作目的规范对业户投诉的调度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2.工作职责管理处负责人:管理处经理、分管服务投诉管理的主管。

调度人员:在正式班时,为管理处的专职/兼职调度员。

在非正式班时,为当值的值班人员。

实施责任人:即负责处理投诉案的具体执行人,包括管理处的管理人员、维修工、保安员、清洁工及其他操作人员。

管理处调度人员(值班人员):接听投诉电话(或接待投诉人员),在《投诉、调度记录》中做记录,并按调度流程实施调度或做其他处理,同时负责跟进。

如问题重大而无法处理,应即报管理处负责人或直报公司领导。

管理处负责人:应每周检查一次投诉的质量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每月要给调度人员的服务质量在《投诉调度记录月总结表》上下评语,因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投诉,上报公司并填《纠正与预防措施》报告,上报质量管理部备案,做好主动处理投诉工作,为应急和处理突发事件做好准备。

3.工作指引3.1 管理处调度人员3.1.1 接到业户口头/电话投诉或其他投诉信息后,即填写《调度记录》,并按规定确定处理方式后立项(填表)。

3.1.2 用口头/电话的方式将投诉内容告之有关主管(队长)或直接告之维修班长(当值保安队长)。

如一时找不到,可立即与实施责任人联系,并要求对方按规定立即安排处理,并做记录(填表)。

3.1.3 如投诉的内容紧急或事关重大,应即报管理处负责人或直报公司主管领导,并做记录(填表)。

3.1.4 在投诉案立项并通知有关处理部门、领导或实施责任人二小时后,要进行第一次跟进,了解处理与安排情况,并催促处理进度(填表)。

3.1.5 在当日下班前要进行第二次跟进,了解处理与安排情况(填表)。

如该立项事宜还未作处理和安排,应即把情况通知管理处负责人并做记录。

3.1.6 在投诉案处理完毕后,调度人员接到实施责任人口头、电话或送回的《服务单》副本等的反馈证实,应即将投诉案做销项处理(填表)。

诉调对接工作总结报告

诉调对接工作总结报告

诉调对接工作总结报告
近期,我们团队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内容。

1. 诉调对接工作是指将法院的调解工作与诉讼工作有机结合,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我们团队主要负责对接法院和调解机构,协调双方资源,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在工作中,我们主要开展了调解案件的信息收集、调解员培训、调解机构资源整合等工作。

二、工作成果。

1. 通过与法院的紧密合作,我们成功对接了多起调解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调解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调解员培训活动,提高了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持。

3. 我们成功整合了多家调解机构的资源,建立了联动机制,提高了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和效率。

三、存在问题。

1. 在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资源整合不够顺畅、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2.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合作,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完善调解机构资源整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法院的合作,拓展调解案件的范围,提高调解成功率,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

2. 我们将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人才保障。

3.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调解机构资源整合机制,建立更加高效的联动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和效率。

总之,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支持与配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第1篇诉调对接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矛盾多元化、复杂化,人民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对接成为缓解司法资源压力、提高矛盾解决效率的重要途径。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合法合规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有机整合调解资源,优化调解与诉讼流程,实现双方优势互补,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及时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确保诉调对接全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效率原则:提高矛盾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3.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诉调对接过程中各方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1. 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及决策。

- 领导小组组长:由法院院长担任。

-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司法局局长、调解委员会主任等。

2. 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设在法院,负责日常工作。

- 办公室主任:由法院副院长担任。

- 办公室成员:包括法官、调解员、书记员等。

3. 调解员队伍: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法官、律师、行业专家等组成。

四、工作流程1. 案件受理与评估:-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

- 对于适合调解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

2. 调解程序:- 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由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调解员。

- 调解员在接收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 调解过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3. 调解协议的确认与执行:-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引导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 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4. 调解失败的案件处理:- 调解失败的案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诉权,引导其依法选择诉讼程序。

- 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确保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五、保障措施1. 人员培训与激励:- 定期对调解员进行法律、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5篇第一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纠纷登记制度对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进行登记。

纠纷登记应当记名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等。

(三)统计制度确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设立各类统计台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统计报表项目认真填报,及时汇总上报。

(四)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文书做到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3年。

(五)回访制度通过回访及时了解纠纷解决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协议履行的隐患。

(六)纠纷排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七)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基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苗头和信息传递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加工处理后,将具体调解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TE5302000-2009-007 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金法[2009]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弭在萌芽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诉讼与调解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调对接包括横向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的对接,也包括纵向的司法调解与诉调对接中心、街镇工业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重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诉前、庭前、庭中、庭后的对接。

第三条诉调对接工作遵循自愿、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区法院。

诉调对接中心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诉调对接中心在全区11个街镇、工业区设立巡回调解室,由区法院民一庭、朱泾法庭与区司法局基层科派专人负责,实现无缝对接,负责指导区联调委、各街镇和工业区、200个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流动信访、咨询接待与案件审理工作。

第五条诉调对接中心的具体工作职责:(一)拟定诉调对接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涉及诉调对接工作的部门协调;(三)组织开展诉前、庭前、庭中、庭后委托调解工作,接受各街镇和工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请调解的案件;(四)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进行司法确认;(五)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指导与业务培训;(六)与诉调对接相关的统计、宣传和调研工作;(七)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工作。

第三章受理案件范围第六条下列纠纷可以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委托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物业管理纠纷;(三)电信合同纠纷;(四)相邻关系纠纷;(五)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六)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人格权纠纷;(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及医疗服务纠纷;(八)劳动合同纠纷;(九)消费者权益纠纷;(十)标的较小的买卖、民间借贷、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十一)土地流转纠纷;(十二)其他适合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委托调解的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1 (2).doc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1 (2).doc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纠纷登记制度对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进行登记。

纠纷登记应当记名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等。

(三)统计制度确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设立各类统计台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统计报表项目认真填报,及时汇总上报。

(四)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文书做到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3年。

(五)回访制度通过回访及时了解纠纷解决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协议履行的隐患。

(六)纠纷排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七)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基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苗头和信息传递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加工处理后,将具体调解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加强诉讼与调解工作的衔接与配合,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诉调对接,是指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及其他调解组织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有效衔接和配合。

1.3 诉调对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二、诉调对接的范围和条件2.1 诉调对接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民事纠纷:(1)合同纠纷;(2)侵权纠纷;(3)婚姻家庭纠纷;(4)继承纠纷;(5)房地产纠纷;(6)劳动争议纠纷;(7)农业农村纠纷;(8)其他适合诉调对接的民事纠纷。

2.2 诉调对接的条件:(1)当事人自愿申请诉调对接;(2)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纠纷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4)纠纷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5)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诉调对接的其他条件。

三、诉调对接的程序3.1 申请诉调对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提出诉调对接的申请。

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纠纷基本情况、调解意愿等。

3.2 受理诉调对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诉调对接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调对接的具体程序和期限。

3.3 组建调解团队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意愿,组建由一名或者多名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

3.4 调解过程调解团队应当自收到诉调对接案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事实和当事人诉求,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3.5 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团队应当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诉调中心方案

诉调中心方案

诉调中心方案第1篇诉调中心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纠纷日益增多,法院系统面临较大压力。

为缓解此状况,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构建诉调中心成为当务之急。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合法合规、高效运行的诉调中心运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公正的纠纷解决渠道。

二、目标1.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缩短纠纷解决周期。

2. 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3. 实现诉调中心与法院、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有效衔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4. 提高调解员业务素质,保障调解质量。

三、组织架构1. 设立诉调中心领导小组,负责诉调中心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工作协调等。

2. 设立诉调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受理、调解员管理、资料归档等。

3. 设立调解庭,负责具体案件的调解工作。

四、工作流程1. 案件受理:当事人向诉调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身份证明、纠纷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2. 案件审查:诉调中心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3. 调解员选定: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意愿,选定合适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4. 调解:调解员在了解案件事实、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5. 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6. 调解终结: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7. 案件归档:将调解成功的案件资料归档,按照规定保存。

五、调解员管理1. 调解员资格: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2. 调解员培训: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素质。

3. 调解员考核:建立调解员考核制度,对调解员的调解质量、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价,作为奖惩依据。

六、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为诉调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 经费保障:设立专项资金,保障诉调中心的正常运作。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质量评估方法
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对工 作质量进行评估。
比较评估方法
将诉调对接工作与其他类似工作进行比较,评估其优势和不足。
工作改进措施制定与实施
加强调解员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完善调解制度
完善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规范调解程序和操作流程,提高调解工 作的质量和效率。
调解协议履行
协议履行
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履行监督
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 行。
履行完毕
当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案件结束。
03
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
01
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诉调对接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诉调对接中心
02
负责具体实施诉调对接工作,包括案件分流、调解、司法确认
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宣传推广提高当事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扩大工 作影响力。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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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支持
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调解场所,为 调解员和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
法律援助与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
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咨询服务
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窗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了解自身权利 和义务。
05
诉调对接工作效果评估与改进 措施
普及法律知识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向当 事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当事 人的法律意识,有助于预防纠
纷的发生。
02
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案件受理
当事人申请

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

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

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区法院、区司法局关于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及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建立区法院、区司法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区法院、司法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运作机制和管理考评机制,促进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条区法院、区司法局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1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室和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人的调解作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当地。

调解工作室是指由区司法局指派、在区法院及人民法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合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诉至法院但尚未立案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其他调解组织包括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人民法院聘请的调解员。

第四条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三个阶段。

诉前调解是指区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暂缓立案,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调解工作室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

法院诉调中心规章制度

法院诉调中心规章制度

法院诉调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院的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院诉调中心是负责受理、审理和调解法院案件的机构,负责协调各个环节,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院诉调中心的工作任务是受理并登记案件,进行初审和调解工作,协调各方,促成案件解决。

第四条法院诉调中心负责案件的分流和调解工作,确保案件得以及时解决。

第五条法院诉调中心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第六条法院诉调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保守工作秘密,恪守职业操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法院诉调中心设主任一人,若干副主任,办事人员若干,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案件。

第八条法院诉调中心实行集中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

第九条法院诉调中心设立案件受理部、案件审理部、案件调解部,具体职责由中心主任负责分工。

第十条法院诉调中心设立审核岗、调解岗、协调岗,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第十一条法院诉调中心设立值班制度,保障24小时工作不间断。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法院诉调中心受理案件后,应认真填写登记表,做好案件的归档和管理。

第十三条法院诉调中心应及时进行初审,确定案件调解的适宜性。

第十四条法院诉调中心应及时进行案件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第十五条法院诉调中心应做好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案件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法院诉调中心应及时做好案件的结果通知和跟踪工作,确保案件的实际解决。

第四章工作规范第十七条法院诉调中心的工作人员应言行举止得体,积极服务当事人,维护法庭秩序。

第十八条法院诉调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做到尽职尽责,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法院诉调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保守案情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案件信息。

第二十条法院诉调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不得私自处理案件。

第二十一条法院诉调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不带有任何歧视性言论和行为,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法院诉调中心的工作应接受法院领导的监督,接受案件审计。

诉调对接办公室职责

诉调对接办公室职责

肥西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和《肥西县人民法院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肥西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是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督促、指导我院诉调对接工作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第二条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我院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办理我院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办公室主要职能包括工作管理、工作实施、工作协调和工作指导。

第四条工作管理职能包括:1、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起草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2、制定诉调对接工作相关制度的具体程序和工作流程;3、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日程安排、任务分解、台帐管理、数据统计、案件登记备案等;4、编辑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通报、信息简报,分析诉调对接工作的运行态势;5、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律师调解员信息库,建立中立评估员名册,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补充、调整;6、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交流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7、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工作实施职能包括:1、统一办理对外委派或者委托调解、邀请协调调解工作的具体事宜;2、主持或参与各类案件的立案阶段的调解工作;3、办理诉前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司法确认;4、负责我院与相关诉调对接单位联合制定规范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工作协调职能包括:1、协调审判业务部门提前介入重大、疑难、群体性纠纷等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2、建立诉调对接工作与速裁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3、建立与有关行政机关、具有调解职能的商会、仲裁委员会的定期沟通联络机制,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4、对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员定期进行培训,建立调解培训体系;5、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对诉调对接工作的支持和帮助;6、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诉调对接工作的成效。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以及《东莞市关于全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立案前调解流程第一条【案件受理标准】立案前调解的纠纷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条件。

第二条【调解案件范围】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各类民商事纠纷,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不宜调解的以外,都属于诉调对接的范围。

下列纠纷,不应经过诉前调解程序:(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3)有关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4)不动产权属及其他确权纠纷;(5)以物抵债纠纷;(6)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7)可能规避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案件;(8)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宜调解的案件。

第三条【立案部门案件分流】立案部门认为起诉案件适宜调解的,编立“诉前民调”案号,向起诉人出具《诉前调解告知书》,告知案件编号、权利义务、调解流程和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案件移交诉调对接中心处理。

起诉人要求登记立案后调解的,按照立案后调解流程处理。

起诉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说明正当理由。

起诉人拒绝填写的,立案部门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并及时登记立案,将案件转入审理程序。

第四条【诉调对接中心案件分流】诉调对接中心收到调解案件后,将案件交由专职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

调解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起诉方送达起诉材料副本及《诉前调解告知书》,引导被起诉方参与调解。

被起诉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说明正当理由。

被起诉人拒绝填写的,调解员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

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

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

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第一篇: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工作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侮辱当事人人格;三、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四、不得接受当事人任何宴请和礼物;五、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和报复。

工作职责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规范,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实施依法调解,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二、熟悉纠纷的全面情况,掌握主要事实与证据及双方争执的焦点、实质和要求,拟定调解预案;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根据过错原则指出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四、依据责任评定结论,适时提出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消除误解和隔阂,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五、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同时,调解中心及时建议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审查作出司法确认书。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其它途径解决的建议。

第二篇: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介绍创新诉调对接践行能动司法——鞍山市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汇报2011年,立山法院积极探索法院管理新思路,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紧紧围绕能动司法工作主题,从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我院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现状,积极探寻以发挥法官主体作用为支撑,以强化诉前调解为重点,整合各类调解资源,运用综合调控手段推进调解工作的新途径,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即立、即调、即审’的工作模式,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实现了诉前化解矛盾多、立案少、执行少、信访少的良性循环,筑牢了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诉调对接的全局意义(一)着眼大局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立山法院着眼于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自觉地、积极地把法院各项工作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大局中进行谋划和部署,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由政府统一管理向社会协同管理转变的大背景下,我院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保障职能,针对立山区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加、经济活动繁荣活跃、群众利益诉求日益迫切的现状,统筹、整合各方调解力量,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面的纠纷解决机制,将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的宗职能化、制度化,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将维稳工作常态化、持续化,推进和谐鞍山建设。

投诉纠纷调解岗位职责

投诉纠纷调解岗位职责

投诉纠纷调解岗位职责通常由调解员或纠纷调解专员担任,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接受投诉:接受来自投诉方的投诉,并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确保投诉人的隐私和信任被妥善保护。

2. 调查核实: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各方的利益诉求和纠纷的本质,确保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协调沟通:与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促进双方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

4. 调解协商:通过调解协商,引导双方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和解决方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5. 制定调解方案: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利益,制定具体的调解方案,包括解决方案的时间、方式、责任分配等,并确保方案的可执行性和公正性。

6. 调解协议签署: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促成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履行期限和方式,并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和有效性。

7. 监督执行: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监督和执行,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解决纠纷,并及时跟进纠纷解决的进展情况。

8. 档案管理:对每起纠纷案件进行档案管理,包括案件的记录、文书和材料的归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9. 报告和汇总: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报告工作进展和纠纷调解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进行相关数据统计和汇总。

投诉纠纷调解岗位的职责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公正,解决各类投诉纠纷,提供公共服务和法律援助,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工作大厅投诉调解管理制度范文

工作大厅投诉调解管理制度范文

工作大厅投诉调解管理制度范文工作大厅投诉调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工作大厅内部秩序,促进工作大厅的正常运行,保障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大厅投诉调解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作大厅投诉调解管理制度是指对工作大厅内部员工之间发生的投诉事项进行调解、管理的规程,适用于工作大厅全体员工。

第三条工作大厅鼓励员工之间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纠纷的发生。

在必要时,工作大厅将会成立专门的工作大厅投诉调解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调解事宜。

第四条工作大厅投诉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工作大厅负责人经审核任命,其组成人员应由职位高一级的负责人担任主席,并由两名职位相对较低的员工担任委员。

第五条工作大厅投诉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接受员工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解处理,最终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

第六条在投诉调解期间,参与调解的员工有义务维护工作大厅的声誉和形象,不得散布不实言论或进行诽谤、中伤等行为。

第二章投诉的受理与登记第七条工作大厅接受员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响应,并建立投诉登记台账,对每个投诉事项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具体问题描述等。

第八条投诉材料应妥善保存,并及时进行备案,以便日后调查核实。

第九条工作大厅接到投诉后,应当从受理、调查、协商、调解等方面进行全程跟踪,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调解进展情况。

第十条投诉调解过程中,工作大厅各级负责人应亲自参与,并与调解员一同开展工作,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

第三章调查核实第十一条工作大厅投诉调解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如取证、讯问、勘验等。

第十二条工作大厅投诉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工作大厅投诉调解委员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

第十四条工作大厅投诉调解委员会在调查核实中发现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涉及纠纷的,应当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联络站工作制度

调解联络站工作制度

调解联络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调解联络站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平台,是倾听民声、收集民意、解决民忧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调解联络站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解联络站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第三条调解联络站工作要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职责第四条调解联络站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学习培训。

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习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提高代表、委员的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开展代表走访、接待选民活动。

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组织代表专题讨论。

围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本区域的重大事项以及选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专题讨论,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四)开展视察、调研活动。

组织代表就县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拟定的相关议题开展视察、调研活动。

(五)通报工作。

安排县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向代表通报工作。

(六)开展约见活动。

根据代表的要求,组织代表约见县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七)交流履职情况。

组织代表交流行权履职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增强代表履职意识。

(八)配合做好县人大常委会和街道人大工委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条调解联络站要定期分析社情民意,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工作制度第六条调解联络站要坚持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集体活动,每两个月安排代表接待活动一次。

第七条每双月15日(如遇休息日顺延)安排代表接待活动,每次活动不少于半天。

第八条调解联络站要建立健全选民走访制度,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入选区,了解选民需求,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调解联络站要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制度,对收集到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解,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公开、高效。

第十条调解联络站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选民通报工作情况,接受选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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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
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人格;
三、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任何宴请和礼物;
五、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和报复。

工作职责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规范,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实施依法调解,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
二、熟悉纠纷的全面情况,掌握主要事实与证据及双方争执的焦点、实质和要求,拟定调解预案;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根据过错原则指出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四、依据责任评定结论,适时提出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消除误解和隔阂,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五、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同时,调解中心及时建议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审查作出司法确认书。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其它途径解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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