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2020)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濮政〔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濮政〔2020〕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濮办〔2019〕18号)与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具体目标任务;强化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严格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濮政[2014]17号
【发布部门】濮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政〔2014〕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4月9日
濮阳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巩固中心城市综合提升成果,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确保城市环境干净整洁、规范有序。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严管重罚、严防死守,露头就打、常抓不懈”的管理理念,以优化提升市容环境为主要内容,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占道经营、违规促销、噪声污染、乱扔乱倒等城市管理中的顽疾,强化薄弱环节治理,整合力量,协调联动,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广大市民欢度“五一”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14年4月1日至5月1日,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三、整治内容
(一)占道经营专项整治
1。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污染围城”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污染围城”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濮政办〔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污染围城”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6〕89号濮阳县、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污染围城”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9月29日濮阳市“污染围城”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为清除“污染围城”,改变城乡环境面貌,营造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二次推进会议要求,市政府决定,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污染围城综合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区域本次“污染围城”集中整治重点以市城区及城乡结合部为主,具体整治区域为大广高速以东、省道209以西,濮阳县新南环及其沿线以北、濮范高速以南包围的范围。
二、整治标准(一)垃圾围城。
全部清理干净,运送到规定消纳场所;原垃圾堆放场地要复耕或绿化、硬化,防止黄土裸露。
(二)堆料围城。
对各类料堆进行规范化整治。
凡在整治区域内的料堆,一律取缔。
其他区域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料堆场所,要符合“六化”(堆场围挡化、贮存密闭化、地面和道路全硬化、运输覆盖化、车辆冲洗化、装卸防尘喷淋化)标准。
(三)冶炼围城。
凡未办理环保手续、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划和土地要求,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电断水,恢复原始地貌,并采取绿化或硬化措施,防止黄土裸露。
(四)废品围城。
对废品站(点)进行规范管理。
凡在整治区域内的废品站(点),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其他区域废品站(点)一律停业,进行规范化整治,经治理验收达标后,方可营业。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七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6〕56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七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七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6〕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七个实施方案,包括《濮阳市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濮阳市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濮阳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濮阳市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濮阳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濮阳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和《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3日濮阳市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和《濮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各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解决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努力消除城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县乡村道路等各类道路扬尘严重污染现象;强化工业料场、渣场、垃圾堆场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强力整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抛洒和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问题。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20年度“气化濮阳”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20年度“气化濮阳”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濮政办〔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20年度“气化濮阳”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20〕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2020年度“气化濮阳”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6日濮阳市2020年度“气化濮阳”工程实施方案为持续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快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充分发挥我市天然气资源储配优势,不断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为濮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气化濮阳”工程,2020年底,全市各乡村实现燃气管网全覆盖,各行政村(除滩区外)全部实现天然气“村村通”,全市通气率达到80%以上。
三、重点任务(一)制定燃气专项规划。
各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县燃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总体规划,加快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应包含农村燃气发展规划内容,满足农村燃气发展需要。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要于2020年底前编制或修编完成,经专家论证评审通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二)实现村庄燃气管网全覆盖。
加快燃气管网建设,完成483个未通气村庄的燃气设施建设,新增燃气用户186770户,确保全市天然气“村村通”顺利完成。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6•【字号】濮政办[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05〕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环保局等七部门拟定的《濮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六日濮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二○○五年七月一日)2004年,全市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今年上半年开展的水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取缔、关闭了一批重污染企业,清理了一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土政策”,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我市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全市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部分区域、流域环境污染依然严重,少数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仍较突出,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为尽快解决我市环境污染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全国、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决定2005年在开展水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下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手段,下大力气遏制污染反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濮政办〔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2020年,政府规章制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难点、人民群众关注热点,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管理难题,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要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
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政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自觉找准立法方向、坚持立法原则、把握立法精神、理清立法思路。
要严格落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有关要求,起草、审查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立法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
二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要坚持科学立法,充分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反映社情民意,重点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立法遵循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要坚持民主立法,主动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改进征求意见方式,拓宽征求意见渠道,提高征求意见效果。
要坚持依法立法,加强专家论证和审查把关,确保遵循《立法法》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
三要严格执行立法计划。
各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保证立法质量。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2020)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2020)2020年6月29日,濮阳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并于7月23日正式印发施行,标志着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法治建设更加完善,对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高质量完成,打赢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2019年4月22日,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后,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用法治力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
为深入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和部分职责,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市在开展广泛、细致的调研、起草、论证基础上,制定出台《条例实施办法》。
二、框架内容《条例实施办法》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市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着重细化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量化法律责任,其行文结构与《条例》基本保持一致,共五章47条。
第一章是总则(第1―6条),主要对《条例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是监督管理(第7―12条),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总量目标考核工作、排污许可管理、环境准入、网格化监管、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等内容。
第三章是防治措施(第13―39条),细分为五节内容,是《条例实施办法》的重点,从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等5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四章是法律责任(第40―44条),主要对《条例》法律责任章节中未指明监管执法部门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濮政〔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濮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22日濮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8〕100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14号),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时间,全面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濮阳传输通道非典型城市特点,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推进清洁取暖、企业提标升级改造、石油化工企业红黄蓝绿标识管理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查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全面完成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工作目标(一)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4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09天以上。
散煤散烧 违法依据
散煤散烧违法依据散煤散烧是指将煤炭散布在地面上或者直接进行燃烧,而不经过相应的处理和控制的行为。
由于散煤散烧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在许多地方已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
以下是散煤散烧违法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城区内使用散烧塑料、橡胶、废纸、秸秆或者其他物质作为燃料。
”可以看出,散煤散烧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堆放或者倾倒固体废物或者其他物质。
”煤炭作为一种固体废物,如果直接散布在地面上或者进行燃烧,就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二、地方政府规定:1.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区域内散煤且建筑物内不加装煤改气或者炉改电燃烧设施。
”北京市规定散煤散烧是违法行为,并要求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煤改气或者炉改电等环保设施。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城区内使用燃煤锅炉。
”这一规定明确了城区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包括了散煤散烧行为。
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散布煤炭以及其他固体燃料。
”山西省规定禁止散布煤炭以及其他固体燃料,严禁散煤散烧行为。
三、相关政策文件:1.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到2020年,完成城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方案,淘汰城乡散煤炉具,推进天然气和电代替燃煤。
”该行动计划要求到2020年淘汰城乡散煤炉具,进一步明确了散煤散烧的违法性。
2. 《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到2020年,完成城乡散煤清洁替代任务。
”这一纲要要求在2020年之前完成城乡散煤清洁替代任务,进一步强调了散煤散烧的违法性。
以上是散煤散烧违法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定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散煤散烧被明确视为违法行为,并面临相应的处罚。
由于散煤散烧会导致大气污染和环境破坏,损害公众的健康权益,因此对散煤散烧行为进行打击和治理,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需要。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及散煤管控的通告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及散煤管控的通告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维护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在全乡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异味气体的物质,禁止使用散煤取暖过冬。
二、露天焚烧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影响公众安全。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做到不焚烧,并积极抵制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三、各村、各户要加强辖区内、地块内的防范控制,及时预防、发现、制止、查处露天焚烧行为。
四、监护人应当加强对特殊人群、未成年人的监护。
监护不到位,造成露天焚烧火情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濮政〔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濮政〔2016〕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等要求,经研究,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城区禁燃区范围调整为:晋豫鲁铁路以北、濮范高速路以南、大广高速路以东、S209路以西包围的区域。
二、本通知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三、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在2016年10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四、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规范散煤治理及管控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规范散煤治理及管控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市散煤管控水平,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X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具体工作目标,现就加强散煤治理及管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全市散煤生产、流通、销售及使用等环节为治理重点,落实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合执法。
通过对全市散煤加工、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有效降低散煤污染,散煤销售进一步得到规范。
二、工作目标全面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营业户,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取缔散煤无照经营网点,严厉查处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煤质监控,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逐步实现全市城乡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
三、重点任务(一)联合执法,整治煤炭市场。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城市建成区储煤场及煤炭经营摊点、无证照非法经营摊点以及销售劣质煤的摊点予以取缔。
对合法经营但不符合有关环保要求的储煤场或煤炭经营摊点责令限期整改完成。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环保局、公安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规划局、政府法制办、各乡镇区完成时限:X年10月15日(二)加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加强对散煤的监督和管理。
对城区周边及各乡镇、管理区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对重点区域进行不定期抽查,依法打击非法流动售煤和运输、销售劣质煤行为。
煤炭销售企业(网点)要建立规范的台账制度,对销售台账不全、不能明确煤炭来源和销售去向的煤炭经营业户,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不到位的,列入取缔名单予以取缔。
对经营业主销售劣质煤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进而规范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各乡镇区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三)严格管控进入我市的散煤运输车辆。
运输散煤车辆必须具备煤炭经营业主出具的委托运输凭据、煤质检测证明及委托业主的经营许可复印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濮政办〔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2日濮阳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9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豫政办〔2017〕7号)要求,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终期考核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坚持精准、精细、精确的原则,全民、依法、科学治理大气污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责任追究、网格监管、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目标考核六项制度,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加快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行业标准,建立扬尘污染管控、污染天气管控等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持续落实扬尘污染整治、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禁燃烟花爆竹、污染天气管控等攻坚措施。
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大气污染治理,一手抓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打造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升级版,确保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炭开采【发文字号】濮政办[2017]93号【发布部门】濮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07【实施日期】2017.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7〕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7日濮阳市“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和濮阳市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着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着力完善政策举措、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能源消费与转型发展相统一;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衔接;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总量控制与清洁能源发展利用相同步,压减高耗煤产业用煤需求,严格控制新增煤炭消费项目,推动形成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格局,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濮政〔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濮政〔20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濮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2日濮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97号),扎实推进河南省蓝天工程,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行政区域内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等五县四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第三条依照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资金考核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第四条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要求,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分配比例,分配到各县(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第五条县(区)的年度生态补偿金为按照每项考核因子计算的每季度生态补偿金之和。
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生态补偿标准。
河南散煤治理方案
河南散煤治理方案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环境法规的逐渐完善,散煤治理成为了我国大陆区域一项重要的工作。
作为中国的中部省份,河南省不仅人口众多,工业发展也日益繁荣。
然而,散煤的使用却成为了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河南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散煤治理方案。
一、加强宣传教育散煤治理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河南省政府将通过多种渠道与媒体展开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于散煤治理的解释和推广。
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公众讲座,开展社区教育,以提高民众对散煤治理的支持和参与度。
二、逐步淘汰散煤锅炉针对家庭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散煤锅炉,河南省将采取逐步淘汰的措施。
通过资金扶持和政策引导,协助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更换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如电、天然气、燃气、生物质等。
并且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标准和认证体系,确保新设备的高效、安全和环保性能。
三、推广清洁燃料为了替代散煤的使用,河南省将大力推广清洁燃料的使用。
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推广燃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逐步取代散煤。
同时,提供经济补贴和优惠政策,鼓励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更换清洁燃料。
四、建立监测与执法机制散煤治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与执法机制,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将加强对散煤使用情况的监测,通过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收集数据,及时掌握情况变化。
对于违规使用散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从严打击违法行为。
同时,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治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五、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河南省将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通过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促进清洁能源的普及和推广。
同时,鼓励高效能源设备和清洁燃烧技术的引进和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六、加强协作和国际交流河南省将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共同推动散煤治理工作的发展。
同时,加强与环保、能源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散煤治理工作的进程。
河南散煤治理方案
河南省散煤治理方案1. 引言近年来,河南省散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和实施散煤治理方案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介绍河南省散煤治理方案的目标、主要措施以及实施计划。
2. 治理目标本方案的治理目标是通过采取措施,有效降低散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具体目标如下:•到2022年底,散煤使用量减少30%。
•到2025年底,基本消灭散煤污染,散煤使用量减少50%以上。
3. 治理措施为了实现治理目标,河南省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3.1 加强政策法规支持•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散煤治理纳入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提高散煤治理的政策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3.2 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加大清洁能源的供应,扩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替代能源的覆盖范围。
•实施散煤燃改工程,将使用散煤的居民户改为使用清洁能源。
3.3 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对散煤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散煤生产和销售行为。
•检查散煤销售和使用情况,对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罚。
3.4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增强使用清洁能源的自觉性。
•启动散煤污染治理相关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散煤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
4. 实施计划为了有效推进散煤治理工作,河南省将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并分阶段推进。
具体实施计划如下:4.1 2020年-2021年•完善政策法规,建立散煤治理的长效机制。
•加大清洁能源供应,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4.2 2022年-2023年•实施散煤燃改工程,将使用散煤的居民户改为使用清洁能源。
•加强监管和执法工作,打击非法散煤生产和销售行为。
4.3 2024年-2025年•加大对散煤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对散煤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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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防治散煤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煤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散煤,是在商业服务业、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等领域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第三条散煤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散煤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散煤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的散煤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洁净能源替代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洁净型煤替代建设和退市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散煤设施设备拆改和单位、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煤销售的监督管理;
(五)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散煤运输的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流动摊贩散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散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散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业内自律管理,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散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散煤污染防治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散煤污染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
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实现地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全覆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居民生活能源日常供应和应急保障机制。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已覆盖的区域,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禁煤区。
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和燃用散煤。
第十条禁煤区内,除运输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等工业用煤以及过境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外,禁止运输散煤。
第十一条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防止遗撒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销售散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入禁煤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未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在禁煤区内,城乡居民生活燃用散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散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散煤污
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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