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京环办〔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办〔2017〕133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北京市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区人民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条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约谈:(一)未落实国家和本市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做出的决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二)未完成或难以完成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目标任务的;(三)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处理或通报的;(四)被环境保护部、市委、市政府挂牌督办或实行区域限批,逾期未能解除的;(五)被中央或市级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七)辖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多发,或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八)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群体性事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的;(九)对中央和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力的;(十)其他需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约谈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 (第四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四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05.17
•【字号】京环发〔2018〕9号
•【施行日期】2018.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四批)》的通
知
京环发〔2018〕9号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大兴、通州、平谷、顺义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逐步加严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四批)》(以下简称《第四批计划》)。
列入《第四批计划》的加油站应按照北京市地方强制性标准《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的相关要求,安装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与我
局联网,保证稳定运行、数据准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第四批计划》的33座加油站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7日(联系人:机动车处秦鑫;联系电话:68717187)。
2017年新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新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全文)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新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环发[2009]288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9〕288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为加强本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本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北京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自愿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能力认定第四条(职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市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市级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能力认定的技术审核。
第五条(提交申请)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明确提出申请能力认定的监测类别与监测项目,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附件1);(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工作场所(或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四)本单位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五)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六)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七)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体系文件;(八)本单位近三年的环境监测业绩资料;(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局对《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京环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3〕59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本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现将《北京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4月15日北京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结合本市环保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环境信息网络(以下简称环境信息网)是指以市环保局为网络核心、各区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各直属单位为接入单位的信息网络系统,采用VPN方式联通,定位为非涉密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主要用于北京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交换,国家、省(市)、区(县)三级政务信息交换、环境信息统计等环保业务系统应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入环境信息网的市环保局、各区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各直属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市环境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环境信息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负责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二)负责环境信息网VPN线路和专用设备的运维管理;(三)负责环境信息网接入用户的审核管理;(四)根据本规定相关要求,对环境信息网专用设备使用情况、接入终端安全状况和用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接入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协调本单位环境信息网的线路接入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网线路和专用设备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配合市环境信息中心做好运维保障工作;(三)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网接入用户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四)配合市环境信息中心进行环境信息网专用设备使用情况、接入终端安全状况和用户管理情况的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帮助建设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指引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一、验收范围及期限(一)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
其中,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二)期限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二、验收主体及责任(一)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二)验收责任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查验、监测、记载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委托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提高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一套完善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定义和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指通过自动监测设备、仪器等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连续的监测和数据采集。
其范围应涵盖各类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可能产生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与运行(一)设备选型企业应根据自身污染源的特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自动监控设备。
设备应具备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准确测量污染物的浓度、流量等关键参数。
(二)安装要求安装位置应合理,能够真实反映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安装过程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装牢固、线路连接正确、防护措施到位。
(三)运行维护企业应建立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同时,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故障处理。
三、数据采集与传输(一)数据采集自动监控设备应按照规定的频率和精度采集污染物排放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数据传输采集到的数据应及时传输至环保部门指定的监控平台,传输过程应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数据丢失或篡改。
四、数据管理与应用(一)数据存储环保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系统,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
(二)数据分析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污染源排放的异常情况,如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量突增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数据应用数据应作为环保部门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可为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提供参考,帮助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监督检查(一)企业自查企业应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环保部门检查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情况、数据真实性、维护记录等。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实时数据及其累计数据、统计数据等。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第八条列入《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和《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安装、配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北京市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附件: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发挥自动监控设备在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污染监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自动监控设备,又称在线监测仪器、连续监测系统。
是指在大气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包括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和联网传输三个子系统。
第四条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市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组织自动监控设备正式并网运行前的合格性检查、运行情况抽查以及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等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自动监控设备属于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控设备的选购、安装、合格性检查申请和日常运行维护责任及所需费用。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一)额定功率≥14兆瓦的燃煤锅炉;(二)列入北京市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的火力发电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焚烧炉、额定功率≥14兆瓦的重油锅炉、总额定功率≥21兆瓦的燃煤(或重油)锅炉房、烟气排放量≥40,000米3/小时的工业炉窑及其它重点污染源;(三)新建、改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焚烧炉、额定功率≥14兆瓦的重油锅炉、总额定功率≥21兆瓦的燃煤(或重油)锅炉房、烟气排放量≥40,000米3/小时的工业炉窑。
第七条排污单位选用的自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国家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证书。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施行时间2005年11月1日通过时间2005年7月7日目录1 公布实施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4 第三章5 第四章罚则6 第五章附则公布实施编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解振华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环办[2012]57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2012]57号•【颁布时间】2012-4-1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gkml/hbb/bgt/201204/t20120417_226344.htm•【全文】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或部监控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 适用范围 22 术语和定义 2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2.4 例行检查 22.5 重点检查 22.6 不正常运行 22.7 弄虚作假 2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23 监察工作依据 3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4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4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4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46 例行检查 46.1 排污口检查 46.2 采样点位检查 46.3 监测站房检查 5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5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5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56.7 资质检查 6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6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7.1 数据异常 6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6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6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78.1 废水采样系统 7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7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9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9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08.7 流量计 11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129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129.1 采样单元 12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12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13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13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13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310.1 仪器参数检查 1310.2 线路连接检查 1410.3 数据传输检查 1411 监察报告 1411.1 基本信息 1411.2 现场监察情况 1411.3 处理建议 14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5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17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18 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0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2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3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9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30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京环发〔2014〕8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4〕8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管理,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11月5日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确定并发布应当安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名录,组织合格性检查和开展对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合格性检查工作的稽查。
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合格性检查、登记备案、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时监控、例行检查和保障数据传输有效率等工作。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
动 监 测 的 排 放 口 ;
( 四 ) 排 污 单 位 通 过 相 关 行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和 相 关 排 放 标 准 等 文 件 筛 选 后 , 仍 难 以 确
作 ,
提高 污染 源监 管水平,
对《北 京 市 固 定 污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
进行
了
修
订 ,
已经局长办公 会审议通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
特 此 通 知 。
北 京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年 2 0 1 8
1 2 月 2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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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
安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配备 污 染 物排 放
自
动
监测 设备 ,
并与 生
态 环 境 行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控 设 备 联 网 。
第 九 条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在 下 列 排 放 口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
一
(
)
按照
已发布的相
关行业排 污许
可证
申
请 与核发
技 术 规
—
2 8—
范 、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和 相 关 排 放 标 准 等 文 件 要 求 筛 选 出 的 主 要
备 ,
与
生 态环境 行政主 管部
门 监控设 备联 网 ,
并保证
自
动 监 测 设
备正 常运行 ,
对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本市“十三五”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本市“十三五”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京环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本市“十三五”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京环发〔2017〕22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重点企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要求,按照本市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我局组织制定了“十三五”本市各区和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安排部署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实现“十三五”总量控制目标。
一、充分认识总量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十二五”时期,本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下降31.81%、30.39%、19.34%和24.96%,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为环境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环境问题仍是影响本市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因素,而污染物总量减排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十三五”国家对我市下达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下降35%、25%、25%、14.4%和16.1%的目标任务,各单位要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重点聚焦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更深入的推进总量控制工作。
二、全面落实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将总量控制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街、乡(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各重点企业要将总量控制目标细化分解到下属企业,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项目。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十三五”各年度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做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加强减排项目过程监控,准确掌握减排项目进度,对进展迟缓的项目进行督促推进,对已完成的减排项目及时核查、核算减排效益,规范报送减排项目档案资料。
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doc 9页)
附件: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发挥自动监控设备在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污染监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自动监控设备,又称在线监测仪器、连续监测系统。
是指在大气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包括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和联网传输三个子系统。
第四条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市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组织自动监控设备正式并网运行前的合格性检查、运行情况抽查以及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等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自动监控设备属于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控设备的选购、安装、合格性检查申请和日常运行维护责任及所需费用。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一)额定功率≥14兆瓦的燃煤锅炉;(二)列入北京市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的火力发电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焚烧炉、额定功率≥14兆瓦的重油锅炉、总额定功率≥21兆瓦的燃煤(或重油)锅炉房、烟气排放量≥40,000米3/小时的工业炉窑及其它重点污染源;(三)新建、改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焚烧炉、额定功率≥14兆瓦的重油锅炉、总额定功率≥21兆瓦的燃煤(或重油)锅炉房、烟气排放量≥40,000米3/小时的工业炉窑。
第七条排污单位选用的自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国家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证书。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发[2008]6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8.03.18【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10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1【实施日期】2009.1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意见为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按照有关污染防治的法规规定及环境保护部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污染源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本市污染源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与建设“绿色北京”以及人民群众迫切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突出表现在:个别重点企业还未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中小企业非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群众对环境污染投诉居高不下,部分领域的污染源监管缺失较为严重,环境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一些区域的环境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污染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
二、加强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原则(一)加强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绿色北京”和宜居城市建设为目标,以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为抓手,以强化污染源属地管理、解决突出问题和加强保障体系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污染源监管工作水平,为确保首都环境安全、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0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9.23
施行日期
2017.09.23
文号
京政办发[2017]40号
主题类别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Nhomakorabea----------------------------------------------------------------------------------------------------------------------------------------------------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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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京环发[2014]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环发〔2014〕87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管理,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5日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确定并发布应当安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名录,组织合格性检查和开展对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合格性检查工作的稽查。
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合格性检查、登记备
案、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时监控、例行检查和保障数据传输有效率等工作。
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合格性检查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由市环保局负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协助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第六条排污单位负责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义务,有权对擅自闲置、拆除、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以及违规设定自动监控设备系统参数、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章建设和安装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一)列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
(二)列入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发布的《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三)列入市环保局发布的《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的。
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环境保护部每年发布,《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将不定期
分批公布。
第九条建设项目在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根据下列相关的情形和要求,编写关于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的措施:
(一)使用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兆瓦及以上的热水锅炉,监控项目至少包含锅炉负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含氧量、烟气流速(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