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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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销售管理、促进销售工作、维护正常的销售秩序、规范销售行为,保护矿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促进我矿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适应市场经济,根据我矿的具体情况,从矿山生产经营实际出发,特制定可保煤矿销售管理制度。
第二条制定销售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销售管理制度矿属各单位(部门),包括改制单位,矿非公有制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销售管理、权限及价格
第四条销售指矿对外(内)提供、销售产品、劳务输出、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加工、设备修理、出租、安装、运输、水电转供、土石方等对外(内)工程。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及其销售人员的销售应在矿授
权和矿规定所属权限范围内从事销售和经营、技术合作、劳务输出等活动。
第六条未经矿同意,销售等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进行销售活动,更不得将各种销售(对外工程等)合同、销售渠道、信息、用户、成本价格泄漏和转让他人。
第七条为提高和维护矿的经济效益和利益,拓展市场,矿积极推行代销、分销、转销、联合销售等销售形式,并对代销、分销、转销、联合销售等形式,采用经矿授权后,用签订合同、协议等形式来规范其行为及提取有关奖励和费用。
第八条转供用电、用水
l、转供用水、电权限属矿。
2、转供用电、用水须经矿生技部或机电老总同意。
3、对转供用电用水量较大的,必须经矿行政主管领导同意。
4、转供用电、用水经同意后,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先交钱后用电、用水的原则供给。
第九条销售价格应参考国家、省、上级部门及按矿规定价格执行,任何单位(部门)无权私自降低销售价格(对矿有上下限规定的产品价格,各单位不得自行突破)。
1、转供电价、水价应在矿内用电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提
高20%—50%以上。
2、如因市场需要降低销售价格的,必须报矿同意。
第十条对外工程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成本价。各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及矿受权范围从事对外工程(工作)。
第三章内部销售管理及价格
第十一条矿各单位(部门)在相互提供销售产品及销售服务时,应本着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十二条内部销售价格可按内部价、市场价、协商价、双轨价等价格进行内部交易。
1、内部价:即按矿制定的内部单价及收费办法进行交易,原则上矿制定出内部单价的销售,各单位(部门)不得采取其它价格进行交易,在制定内部价时一般依据市场价格下浮10%—30%来进行。
2、市场价:在内部结算时采用当前的市场价格作为产品的计价依据。采用市场价格有利益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原则上各种内部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3、协商价: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订出一个价位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4、双轨价:对同一种产品在内部转移价格时,可采用市场价,也可采用内部价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矿内各单位(部门)无论采用那一种价格进行内部交易时,应根据矿情,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强行交易。
第十四条对没有内部价格的产品,又关系到矿经济利益、安全生产及二级单位利益的,矿可以对内部价格进行协调、指导、裁定。
第十五条在采用内部价格以外的其它价格进行内部交易时(交易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或矿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内部销售价款一律通过矿内部银行转帐结算,严禁现金结算。
第四章销售货款的回收
第十七条销售货款的及时回收是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保证企业经济正常运转的前提,因此,矿属各单位(部门)及各代销、分销、转销、联合销售商(人)在销售的同时应及时对帐和收回货款。
第十八条货款回收原则是及时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
第十九条货款回收可采用及时回收、接点回收、按时回收和跳点回收等方法。
1、及时回收:销售、工程(工作)量完成验收后及时结清货款,不留尾巴。
2、接点回收:即供足一定货物量,或干完一定的工程(工作)量后,按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完成的工作量结清货款。
3、按时回收:以日、旬、月等某个时间段进行结算,这种方式实用连续长期供货的结算。
4、跳点回收:对回收较困难的货款可经公司报矿财务部和矿同意后进行跳点1%—5%进行回收。
第二十条债务重组:
l、债务重组(债权让步)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各单位(部门)及销售人员无权私自进行债权让步。
2、债务重组的方式一是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货币资金、存货、短期投资、国家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二是以债务转让为资本。
3、债务重组必须按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和帐务处理方法做帐、入帐,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4、原则上一年以上的债务方可实施债务重组。
5、超过一年至两年(包括两年内和两年以上)的债务必须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否则,造成债权损失和流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五章奖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