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报警联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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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报警联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生产装置或公用系统的安全长周期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生产装置的工艺参数报警联锁管理的职责和工作程序,适用于青岛炼化公司工艺报警联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艺参数报警联锁是指除设备本体报警联锁以外各种生产工艺过

程的报警联锁,包括监视性报警和动作性联锁。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生产技术管理部是工艺报警联锁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和组织工艺报警联锁的日常管理工作。

1. 负责工艺报警联锁逻辑图、报警联锁定值和报警联锁变更的审核及会签组织工作;

2. 组织对检修后的生产装置(或系统)、新装置(或系统)、新增回路工艺报警联锁的确认;

3. 负责工艺报警联锁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机械动力部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装置的工艺报警联锁进行专业管

理,负责工艺报警联锁的硬件管理和组织日常维护及检修工作。

1. 配合做好工艺报警联锁的日常管理工作,为报警联锁硬件的正常运行提供保证;

2. 按照工艺要求和专业分工,组织编制工艺联锁逻辑图,并负责实现,以满足工艺报警联锁的要求;

3. 组织对检修后的生产装置(或系统)、新装置(或系统)、新增回路的报

警联锁设备技术保证的专业确认

4. 负责组织报警联锁设备运行管理的检查考核工作;

5. 负责涉及设备报警联锁的逻辑图、报警联锁定值和报警联锁变更的审核及会签组织工作。

第六条HSE 管理部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装置的工艺报警联锁进行专业管理,组织或参加工艺报警联锁方案的讨论,负责或参加逻辑图、报警联锁值和报警联锁变更的会签工作。

第七条各单元负责:

1. 搞好工艺联锁的日常操作和工艺维护、检查等工作。及时向生产技术管理部、机械动力部上报工艺联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建立健全联锁台帐并在相关的生产运行记录及联锁台帐中做好异常现象及问题处理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2. 按管理部门要求,负责生产装置和系统检修后的新增报警联锁回路的确认;

3. 参加报警联锁调试工作,配合仪表等专业进行调试,做好相关记录;

4. 参加工艺报警联锁方案的讨论,参加逻辑图、报警联锁值和报警联锁变更的会签工作;

5. 按照生产技术管理部、机械动力部、HSE 管理部的要求,做好生产现场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生产技术管理部组织各单元根据设计资料或相关的技术规程,对设计单位提供的装置(或系统)工艺联锁逻辑说明及报警联锁定值进行审查,提出并汇总意见或建议,与设计单位进行对接和落实。

第九条机械动力部根据工艺联锁逻辑说明,组织审查和修改工艺联锁逻辑图,满

足工艺要求后,提供给生产技术管理部作为编制相关操作法的依据。

第十条生产技术管理部组织各单元将工艺联锁逻辑说明及报警联锁值写入相关装置(或系统)的操作法中;对于报警联锁逻辑关系或定值发生变化的,要按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中操作法的相关管理要求,按程序组织变更会签,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报警变更包括报警的增设、取消、切除、投运、设定值更改等;联锁变更包括联锁的增设、取消、切除(包括DCS、SIS、CCS 操作站及辅助操作台上的旁路开关等)、恢复投运、设定值的更改等。

第十一条生产技术管理部、机械动力部、HSE 管理部和各单元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和专业分工,积极做好工艺报警联锁的审查、监管、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工艺报警联锁说明、逻辑图及相关参数值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检修后的生产装置(或系统)、新装置(或系统)、新增回路的报警联锁,必须在开工前或投运前进行现场试验,确认报警联锁设定值的准确性、联锁动作的正确性、可靠性。经过试验后,才可按程序进行开工或投用。

第十四条机械动力部组织具体的报警联锁专业试验工作,及时组织解决报警联锁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保存试验记录。试验记录由生产技术管理部、机械动力部、HSE 管理部、各单元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报警联锁设施必须保持完好,除按程序批准切除外,必须全部投用。各单元操作人员要熟悉装置报警联锁的设置情况,熟练掌握联锁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法

第十六条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组织各单元进行报警联锁设施的停用工作。因仪表、电气等原因需停用报警联锁时,由机械动力部向生产技术管理部提出;因生产工艺原因停用时,可由各单元向生产技术管理部提出。生产技术管理部按照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中操

作法变更的相关管理要求,按程序组织报警联锁设施的停用工作,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各单元。

第十七条因日常维护、维修需要,需短时间停用报警联锁设施时,由机械动力部组织执行工作票制度,经各单元负责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签字,确认有防范措施后,由各单元操作人员切除联锁;恢复使用前,相关部门要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根据岗位操作法要求在开、停工时需要临时切除的报警联锁,由各单元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管理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下由仪表、电气人员配合实施。切除的报警联锁要在条件具备后及时投用,由操作人员作好切除和投用记录。

第十九条生产装置(或系统)发生异常需暂时切除报警联锁时,由各单元当班岗位人员提出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后,由当班班长审核,单元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将执行情况记入交接班日志及值班记录中。装置恢复正常后,由当班班长向单元负责人请示后,及时恢复并作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在紧急情况下(如仪表失灵等),当班班长和岗位操作人员可立即切除相关的报警联锁,并报告调度和单元负责人。联锁切除期间,班长应提出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结束后,岗位人员应立即提出恢复投运报警联锁,单元负责人同意后及时恢复投用,交接班及相关记录中要详细记录报警联锁切除和投用的相关记录。

第四章附加说明

第二十一条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制度起草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批准发布日期:2008 年4月29 日。实施日期:2008 年5月1日。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于2008 年4 月29 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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