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六节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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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说课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说课

教学过程
师生合作 重难点探究 小组合作 突出关键
探索新知 自主学习
创设情境 课前预习
课堂小结
课后作业
.
教学过程
创设情境
教学背景 工作回顾 教学分析
学法分析
教学过程 板书设计
教学效果
激发学生探究的好奇心和学习的兴趣,引起注意,
让学生在轻松的气氛中进入到本课的学习
教学过程
任务驱动——运用信息手段
• 爱学习的学生查找文字资料
采取的不同援救措施
教学过程
合作讨论 突破关键
抢答 总结 教师点拨
给出案例,要求学生结合本课知识,出示结论。
讨论
学生讲述
设计意图
• 在活跃的课堂气氛中学习知识,突破难点。 • 提升学生合作沟通能力、归纳总结能力和敏捷的反应力。
教学过程
——拓展练习
“师友”讨论 解答问题
全组讨论 总结方法
讨论题:案例分析
做中学:锻炼能力。 目的
乐学 会学 志学
学法分析
教学过程 板书设计
问中学:思考质疑。
善学
教中学:启发收获。
练中学:巩固提高。
教学效果
学法指导
课前布置
规纳整理
网络查询 合作探究
自主学习
12
1
教学背景 教学分析 学法分析 教学过程 版式设计 教学效果
目录
Contents
2 3
4
5 6
组织探究活动 提高实践能力 培养创新精神
教法分析
教学方法 任务设置法
积极整合各种教学资源, 采用信息化手段辅助教学
小组讨论 案列分析
小组合作法
任务设置 课前布置预习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9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5【实施日期】2007.04.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9号)《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已经2007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 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第四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

第五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原则。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说课共3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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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6.16【实施日期】1990.06.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

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

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

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

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4.飞机失踪。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

航空法规第三章第六节

航空法规第三章第六节
b) 查明该航空器的位置,推断这个位 置的不确的程度,并在此情报和当时情 况的基础上确定搜寻区域范围;
c) 可能时,通知经营人并随时告知经营人 发展情况;
d) 通知可能需要其援助或可能与援助工 作有关的其他援救协调中心;
e) 当紧急情况的情报来自其他来源时,要 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f) 在早期就要求未具体列在有关工作计划 并且有能力援助的航空器、船舶、海岸 电台和其他服务部门:
安全的建议 。
审查阶段1—形成调查报告草案
× × 事故调查报 告
单位 概况
发 生
责任认定
防 范
经 处理建议 措


人员 伤亡 损失 情况
事故 原因 性质
➢ 事故调查报告草案 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组 长负责组织完成。
审查阶段2—调查报告草案的审查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部 门 的航空安全委员会负 责对事故调查报告草 案进行最终审查
验证工作,为事故原因综合分析提供依据 。
分析阶段1—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
间接原因
技术原因 培训原因 安全管理
分析阶段2—事故结论
➢ 事故结论是对事故调查结果和在调查中确定的各种原因 的陈述
分析阶段3—安全建议
➢为了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应当对调查中确定的各种 事故原因和影响飞行安全的所有因素,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
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 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 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 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4) 全面原则 调查不仅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 各种原因和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 故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在调查 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10/4/2020
初始适航
设计
制造
使用
维修
持续适航
10/4/2020
初始适航管理是——指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 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 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部件的设计、 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也就是在航空器交付使 用前,适航部门根据各类适航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 进行的管理。
10/4/2020
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10/4/2020
✓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 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
10/4/2020
✓ 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 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它检查,遵守关 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 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 免不合理的延误。 ✓ 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 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 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10/4/2020
无特殊情况的航空器 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 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 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 用航空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 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民航搜寻援救、事故调查

民航搜寻援救、事故调查

(2) 告警阶段。出现安全令人担忧的情况。 ① 航空器已发出紧急信号。 ② 继不明阶段搜寻30分钟后仍无消息。 ③ 着陆许可已取得,超过预计着陆时间5分钟未着陆,又无通 信联络。 ④ 飞行能力受损,但尚未迫降。 (3) 遇险阶段。出现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 ① 飞行器发出遇险信号,如证实应答机编码为A7700。 ② 告警,扩大通信搜寻1小时后无信息。 ③ 根据油量计算燃油已耗尽,难以继续飞行,又无着陆信息。 ④ 决定迫降或已迫降、坠毁。
6. 对已迫降或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援救要求 对已迫降或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援救要求:组织抢救幸存人员; 对民用航空器采取防火、灭火措施;保护现场,为抢救人员或灭火 必须变动现场时,应拍照或录像;保护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及机上人 员的财物。 7. 三个阶段管制员应采取的措施 (1) 情况不明阶段。 ① 立即报告值班领导。 ② 按失去通信联络的程序继续进行工作。 A. 管制员的处置措施。 B. 机长去备降场的规定。
3. 搜寻办法 (1) 通信搜寻。开放本管制区所有可利用的航空电台、导航 台、雷达设施,搜寻掌握该机位置。 (2) 扩大通信搜寻。通知航空器所能到达的区域或有关的管 制室,开放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搜寻掌握该机位置。 4.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单位分工 民航总局:指导全国的搜救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地区管理局协助)的搜救工作。 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有关部门配合)的搜救工 作。
(9) 提出安全建议。 调查组应提出落实此安全建议的部门和改进的原则性要求, 至于具体的措施,应由落实部门(如民航总局传真、总局领 导重要讲话、专题会议精神等)提出。安全建议应有针对性, 其目的是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10) 编写调查报告。 小组报告—技术复审—事故调查报告—征求意见—最终 审查—事故调查报告的发布(通常历时1年或更长时间)。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目录第一章 总论 (4)1.1 概述 (4)1.2 依据 (4)1.3 适用范围: (4)1.4 调查目的 (5)1.5 调查基本原则 (5)1.6 定义和等级 (5)1.7 调查的组织 (6)1.8 调查组的职责与权力 (8)第二章 通知与初始响应 (11)2.1 概述 (11)2.2 事故信息的通知和报告 (11)2.3 对通知和报告的响应 (17)2.4 先遣人员行动 (20)2.5 确定调查的组织部门 (23)2.6 组建事故调查组 (24)2.7 出发前准备 (30)2.8 后方支援保障 (31)第三章 现场调查 (33)3.1 概述 (33)3.2 初始行动 (34)3.3 现场管理 (37)3.4 现场勘察 (38)3.5 现场残骸的处置 (44)3.6 现场拍照 (47)3.7 调查工作进展会议 (48)3.8 事故信息发布 (49)3.9 结束现场调查 (50)附件3-1 (51)第四章 实验验证 (52)4.1 概述 (52)4.2 项目确定 (54)4.3 机构选择 (54)4.4 人员选派 (55)4.5 实验件现场获取 (56)4.6 实验件包装运输 (58)4.7 实验计划方案制定 (60)4.8 实验验证实施 (61)4.9 实验报告编写 (62)附件4-1.飞行数据和舱音记录的研究分析 (64)附件4-2.非易失性存储器实验分析 (66)附件4-3.航空器残骸实验分析 (67)附件4-4.发动机残骸实验分析 (68)附件4-5.机载设备残骸实验分析 (69)附件4-6.证人证词分析 (70)附件4-7.模拟实验分析 (71)第五章 调查报告 (72)5.1 概述 (72)5.2 专业小组报告 (72)5.3 最终调查报告 (74)5.4 安全建议 (77)附件5-1 事故调查报告标准格式和内容 (79)附 录 (93)第一章 总论1.1 概述本章节包括事故及事故征候调查的依据、本程序的适用范围、调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调查的组织分工及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力等内容。

民用航空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民用航空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民用航空规章
部门:培训部 处室:乘务与综合训练中心航务教研处
民用航空规章
培训大纲名称:飞行签派员新雇员训练提纲 大纲编号:MF6403 课程编码码:H10107 课堂教学时间:21课时 维护处室:乘务与综合训练中心 航务教研处
修订日期 2014年7月8日
修订者
版本号 H10107-1
民用航空规章
第二十条 对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 调中心应当:
(一)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告警通知; (二)要求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船舶立即进入待命执
行任务状态; (三)督促检查各种电子设施,对情况不明的民用航空器继续
进行联络和搜寻; (四)根据该民用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情况和机长的意见,组
每一个容器或者包装内,应当装有用汉语、英语和另选一种语言 的救生物品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救援的实施
第三章 搜寻救援的实施
搜寻救援三个阶段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情况不明阶段是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疑虑
的情况: 1.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 2.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降落,并且没有其他信息。 (二)告警阶段是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担忧的情
第四条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按照下列规 定分工负责: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 指导全国范围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 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
(三)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 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02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02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12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12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9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搜寻援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援救工作的公海区域内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活动。

第三条 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品,除适用本规定外,并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海上搜寻援救的规定。

第四条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三)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和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承担陆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援救工作的公海区域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区,该区域内划分若干地区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区,具体地区划分范围由民航局公布。

第七条 使用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航空器给予支援。

第八条 为执行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紧急任务,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行动,互相配合,努力完成任务;对执行搜寻援救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第九条 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拟定在陆上使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民航局批准后,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拟定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民航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精讲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精讲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

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

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

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

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4.飞机失踪。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

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

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颁布日期】1992.12.08【实施日期】1992.12.08【颁布单位】民航局【文 号】民航局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搜寻援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援救工作的公海区域内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活动。

第三条 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除适用本规定外,并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海上搜寻援救的规定。

第四条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三)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和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承担陆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援救工作的公海区域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区,该区域内划分若干地区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区,具体地区划分范围由民航局公布。

第七条 使用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航空器给予支援。

第八条 为执行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紧急任务,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行动,互相配合,努力完成任务;对执行搜寻援救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第九条 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拟定在陆上使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民航局批准后,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拟定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民航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第3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1月3日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包括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二)航空器严重损坏;(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征候,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未构成事故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航空器损伤、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征候的事件。

第四条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候分类及等级的具体划分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总局第179号令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总局第179号令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总局第17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第四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

第五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原则。

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织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原则。

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

调查应当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

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无关,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第三章第六节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三章第六节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 我国在搜寻援救的设置和提供方面,除符 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的要求 即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务外 ,还通过《规定》对搜寻援救服务的设置 与提供作了详细规定。如:“使用航空器执行 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 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 航空器给予支援。”
• (《规定》第七条)“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通信 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入待命执行任务状态; • (3)督促检查各种电子设施,对情况不明的民用航
空器继续进行联络和搜寻; • (4)根据该民用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情况和机长的
意见,组织引导其在就近机场降落。 • (5)会同接受降落的机场,迅速查明预计降落时间
后五分钟内还没降落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并进行 处理。
• 对遇险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 救协调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四)搜寻援救服务的组织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 约国须在每一搜寻援救区中设立一个援救 协调中心。同时,为了提高搜寻与援救工 作效率,还建议任何时候只要能改变搜寻 与援救服务的效率,缔约国应设立援救分 中心。在公共电信设备不能使看到处于紧 急情况的航空器的人员直接地、迅速地通 知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的地方,缔约国应指 定适当的公共单位或私人单位充当告警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 十四条规定:“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 ,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并 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一、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
• (一)搜寻援救的含义 • 搜寻援救是指担负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地避免或者减 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规定, 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寻 找援助的各种办法。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手册(草稿)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手册(草稿)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手册(草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1 依据和目的2 适用范围3 总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4搜寻援救区的划分5 组织机构6 搜寻援救协议6.1 国际协议6.2 国内协议7 职责分工7.1搜寻援救协调部门7.1.1 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7.1.2 地区搜寻援救协调部门7.1.3 民航省市自治区监管局搜寻援救协调部门7.1.4 空管部门7.1.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机构7.2 搜寻援救单位7.2.1 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7.2.2 航空公司和航空俱乐部7.2.3 其他搜寻援救单位第三章 搜寻援救管理8 搜寻援救预案8.1 搜寻援救预案的内容和形式8.2 搜寻援救预案的审批8.3 搜寻援救预案的修订9 人员10 培训11 设施、设备、资料12 演练13 交流第四章 搜寻援救实施14 情况不明阶段15 告警阶段16 遇险阶段17 搜寻援救阶段18 行动结束附录1 搜寻方式附录2 搜寻援救信号的发送与识别附录3 空投供应品和救生设备的标识第一章 总则1 依据和目的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制定,目的是通过明确各单位、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程序,逐步完善民航搜寻援救体系,提高民航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和指导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工作,确保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行动及时、有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援救工作的公海区域内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活动。

3 总则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是应急救援工作的一部分,在各级政府、各单位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1)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3)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民用航空法基础》教师教学进度表

《民用航空法基础》教师教学进度表
面授
4
见教材
第五周
第5章民用航空机场
5.1机场概述;5.2机场管理;5.3国际机场与联检制度。
面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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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周
第6章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援救与事故调查
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6.3搜寻援救人员、事故当事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面授
4
见教材
第七周
第7章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12章国际组织
12.1国际组织的概念;12.2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12.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2.4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面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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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周
第13章热点讨论——航班延误和机票超售
13.1航班延误;13.2机票超售。
面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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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周
复习
考试
面授
4
阅卷
公布成绩
面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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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周
第2章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2.1航空法的名称及其定义;2.2航空法的特点;2.3 6个基本概念;2.4航空法的渊源。
面授
4
见教材
第三周
第3章航空器
3.1航空器的定义;3.2航空器的国籍;3.3适航管理;3.4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面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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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周
第4章航空人员
4.1航空人员的概念;4.2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4.3机长的法律地位与职责;4.4空中交通管制员与机长。
面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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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周
第11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11.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11.2国际惯例的适用;11.3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面授
4
见教材

第三章第六节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三章第六节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 (1)依据详细状况,确定搜索的区域; • (2)通知开放有关的航空电台、导航台、
定向台和雷达等设备,搜索掌握该民用航 空器的空中位置; • (3)尽快同该民用航空器沟通联络,停 止有针对性的处置。
• 对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域管理局搜索协 调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 (1)立刻向有关单位收回告正通知; • (2)要求担任搜索拯救义务的航空器、船舶立刻
(四)搜索拯救效劳的组织
•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附件十二规则缔 约国须在每一搜索拯救区中设立一个拯救 协调中心。同时,为了提高搜索与拯救任 务效率,还建议任何时分只需能改动搜索 与拯救效劳的效率,缔约国应设立拯救分 中心。在公共电信设备不能使看四处于紧 急状况的航空器的人员直接地、迅速地通 知有关拯救协调中心的中央,缔约国应指 定适当的公共单位或公家单位充任告警哨 。
第三章第六节民用航空 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2021年7月24日星期六
•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规则:〝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状况时, 应当发送信号,并向空中交通控制单位报 告,提出救援央求;空中交通控制单位应 当立刻通知搜索拯救协调中心。民用航空 器在海上遇到紧急状况时,还应当向船舶 和国度海上搜索拯救组织发送信号。〞
• 我国在搜索拯救的设置和提供方面,除契 合«国际民用航空条约»附件十二的要求 即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索拯救效劳外, 还经过«规则»对搜索拯救效劳的设置与 提供作了详细规则。如:〝运用航空器执 行搜索拯救义务,以民用航空力气为主,
民用航空搜索拯救力气缺乏的,由军队派 返航空器给予援助。〞
• 〔«规则»第七条)〝搜索拯救民用航空器的通 讯联络,应当契合以下规则:
(三)搜索搜救效劳的设置和提供
• 停止搜索拯救任务必项设置和提供搜索拯救效劳, 否那么搜索拯救任务便无法停止。«国际民用航空条约 »附件十二规则:〝缔约各国须在其领土范围内筹设并 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索拯救效劳。〞〝在公海或 主权尚未确定的区域,须在地域飞行协议的基础上树 立搜索拯救效劳。一缔约国一经承当在此种区域中提 供搜索拯救效劳的责任后,须即依照本附件各项规则 筹建并提供此种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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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沿海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收 到关于民用航空器迫降或者失事的报告或 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和当地 驻军进行搜寻援救,并指定现场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抢救幸存人员; (2)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措施防火、灭火; (3)保护好民用航空器失事现场;为抢救人 员或者灭火必须变动现场时,应当进行拍 照或者录像; (4)保护好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及机上人员 的财物。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 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或修复 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 适航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当时同型或 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则为航空 器一般损坏。 地面人员伤亡,所指的人员伤亡、航空 器失踪和人员重伤分别与《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附件十三规定的致命伤、航空器失 踪和重伤一致。
• 所谓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规定》将 其分为情况不明、告警和遇险三个阶段: • 1、情况不明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 现下列令人疑虑的情况: • (1)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 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 • (2)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降落, 并且没有其他信息。

2.告警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 下列令人担忧的情况: • (1)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仍然 不能同其沟通联络; • (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损害,但 是尚未达到迫降的程度; • (3)与已经允许降落的民用航空器失去通 信联络,并且该民用航空器在预计降落时 间后五分钟内没有降落。

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概念,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有所不 同。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规定,国内法中 航空器事故即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 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 飞行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 度确定的。但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的原因或他人的原 因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 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 • 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 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时 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 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航空器运行过程 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 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 定。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 员伤亡。飞行事故可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搜寻援救服务的组织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 约国须在每一搜寻援救区中设立一个援救 协调中心。同时,为了提高搜寻与援救工 作效率,还建议任何时候只要能改变搜寻 与援救服务的效率,缔约国应设立援救分 中心。在公共电信设备不能使看到处于紧 急情况的航空器的人员直接地、迅速地通 知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的地方,缔约国应指 定适当的公共单位或私人单位充当告警哨。

3遇险阶段,指确信民用航空器遇到下列 紧急和严重危险,需要立即进行援救的情 况: • (1)根据油量计算.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 难以继续飞行; • (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 达到迫降程度; • (3)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 搜寻援救组织对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的 不同阶段,应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搜寻援救服务的原则
• 搜寻援救的目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遇难 航空器及其人员和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人的生命安全又是第一位的。搜寻援 救服务的原则对搜寻援救活动具有指导意 义。搜寻援救服务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 1、人道主义原则 • 2、及时、有效原则
• 1、人道主义原则 • 我们应该实行人道主义,尽一切可能提供搜寻 援救服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 定:“在向遇险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提供援助时, 缔约国不应考虑此种航空器或幸存者的国籍。” • 2、及时、有效原则 • 对遇险航主器及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来讲, “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是最恰当 的。及时、有效地采取搜寻援救措施,尽一切努 力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是 搜寻援救的根本目的。《规定》明确要求、搜寻 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 必须立即作出判断,采取搜寻援救措施。
• 我国在搜寻援救的设置和提供方面,除符 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的要求 即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务外, 还通过《规定》对搜寻援救服务的设置与 提供作了详细规定。如:“使用航空器执行 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 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 航空器给予支援。”

(《规定》第七条)“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通 信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担任搜寻援救 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121.5兆赫航空紧急频率 的通信设备,并逐步配备243兆赫航空紧急频率 的通信设备; • (二)担任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 2182千赫海上遇险频率的通信设备; • (三)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部分航空器,应当配备 能够向遇险民用航空器所发出的航空器紧急示位 信标归航设备,以及在156. 8兆赫(调频)频率上同 搜寻援救船舶联络的通信设备。”(《规定》第十 三条)所有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搜寻援救工作及时 有效进行。
(三)搜寻搜救服务的设置和提供

进行搜寻援救工作必项设置和提供搜寻援救服 务,否则搜寻援救工作便无法进行。《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约各国须在其领土 范围内筹设并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 务。”“在公海或主权尚未确定的区域,须在地 区航行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搜寻援救服务。一缔约 国一经承担在此种区域中提供搜寻援救服务的责 任后,须即按照本附件各项规定筹建并提供此种 服务。
• 3、一般飞行事故 •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 (2)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 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 (3)最大起飞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 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 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 (4)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 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 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 对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协调 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 (1)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告警通知; • (2)要求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船舶立即进 入待命执行任务状态; • (3)督促检查各种电子设施,对情况不明的民用航 空器继续进行联络和搜寻; • (4)根据该民用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情况和机长的 意见,组织引导其在就近机场降落。 • (5)会同接受降落的机场,迅速查明预计降落时间 后五分钟内还没降落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并进行 处理。

搜寻与援救是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 个方面。搜寻是援救的前提,也是援救的 基本环节,它是利用航空器寻找失事、遇 险、遇难的民用航空器、幸存者和其他目 的物的一种方法。援救是搜寻的目的。援 救工作就是拯救空难事故中幸存者的生命 和尽量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工作。 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就必须尽快进行援助。
• • • • • •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 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 除外); •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 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 十四条规定:“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 员,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 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一、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
• (一)搜寻援救的含义 • 搜寻援救是指担负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地避免或者减 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规定, 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寻 找援助的各种办法。
• 援救协调中心是负责促进有效地组织搜寻援救服 务,并在某一搜寻援救区内协调搜寻援救工作的 组织。 • 援救分中心是为了在某个搜寻援救区的某一划定 的地段内,提高改进援救协调中心的工作而设置 的一种机构,隶属于援救协调中心。 • 告警哨是一个接受群众反映航空器处于紧急状态 情报的机构。世界各国搜寻援救区都设有这样的 机构。
• • • •

对遇险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 救协调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民用航空器遇险的通知; (2)对燃油已尽,位置仍然不明的民用航空器, 分析其可能遇险的区域,并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 人或者派航空器、船舶,立即进行搜寻援救; (3)对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程度的 民用航空器,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航空器进行护 航,或者根据预定迫降地点,派人或派航空器、 船舶前往援救; (4)对已经迫降或者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 在陆地的,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其位置在海上的,立即通报沿海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 对以上规定,需要作出的几点说明是: • 首先,航空器运行是指自任何人登上航空 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 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 其次,人员死亡是指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 之日起30天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 • 第三,航空器失踪是指在官方搜寻工作结 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 第四,其中所指的航空器损坏,是对航空 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 响,并通常需要修理和更换有关部件的。

但是,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做法也不一样。例 如,日本搜寻援救航空器的体制是在东京空港事 务所设有援救协调中心,由警士厅、海上保安厅、 防卫厅和运输省航空局紧密协作共同进行搜寻援 救业务。美国规定,在美国及其管辖区内的搜寻 援救业务,由联邦航空局在美国海岸警备队与美 国空军协同下,按照附件十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组织。海岸警备队和空军是负责搜寻援救的主管 机构,并负有使所需设施可供使用的责任。 我国根据1992年的《规定》,建立中国民用 航空总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和地区管理局搜寻援 救中心。现阶段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搜寻援救协调 中心设在空中交通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 中心设在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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