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六节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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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寻与援救是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 个方面。搜寻是援救的前提,也是援救的 基本环节,它是利用航空器寻找失事、遇 险、遇难的民用航空器、幸存者和其他目 的物的一种方法。援救是搜寻的目的。援 救工作就是拯救空难事故中幸存者的生命 和尽量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工作。 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就必须尽快进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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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沿海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收 到关于民用航空器迫降或者失事的报告或 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和当地 驻军进行搜寻援救,并指定现场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抢救幸存人员; (2)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措施防火、灭火; (3)保护好民用航空器失事现场;为抢救人 员或者灭火必须变动现场时,应当进行拍 照或者录像; (4)保护好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及机上人员 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规定:“发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 况或者收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信 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 搜寻援救中心、海上搜寻救援组织或者当 地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 五十三条规定:“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 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收到通知的 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 的搜寻援救措施通知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 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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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险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 救协调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民用航空器遇险的通知; (2)对燃油已尽,位置仍然不明的民用航空器, 分析其可能遇险的区域,并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 人或者派航空器、船舶,立即进行搜寻援救; (3)对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程度的 民用航空器,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航空器进行护 航,或者根据预定迫降地点,派人或派航空器、 船舶前往援救; (4)对已经迫降或者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 在陆地的,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其位置在海上的,立即通报沿海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3遇险阶段,指确信民用航空器遇到下列 紧急和严重危险,需要立即进行援救的情 况: • (1)根据油量计算.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 难以继续飞行; • (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 达到迫降程度; • (3)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 搜寻援救组织对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的 不同阶段,应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搜寻搜救服务的设置和提供

进行搜寻援救工作必项设置和提供搜寻援救服 务,否则搜寻援救工作便无法进行。《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约各国须在其领土 范围内筹设并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 务。”“在公海或主权尚未确定的区域,须在地 区航行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搜寻援救服务。一缔约 国一经承担在此种区域中提供搜寻援救服务的责 任后,须即按照本附件各项规定筹建并提供此种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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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 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 除外); •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 者。
• 对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协调 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 (1)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告警通知; • (2)要求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船舶立即进 入待命执行任务状态; • (3)督促检查各种电子设施,对情况不明的民用航 空器继续进行联络和搜寻; • (4)根据该民用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情况和机长的 意见,组织引导其在就近机场降落。 • (5)会同接受降落的机场,迅速查明预计降落时间 后五分钟内还没降落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并进行 处理。
• 对以上规定,需要作出的几点说明是: • 首先,航空器运行是指自任何人登上航空 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 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 其次,人员死亡是指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 之日起30天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 • 第三,航空器失踪是指在官方搜寻工作结 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 第四,其中所指的航空器损坏,是对航空 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 响,并通常需要修理和更换有关部件的。
• 援救协调中心是负责促进有效地组织搜寻援救服 务,并在某一搜寻援救区内协调搜寻援救工作的 组织。 • 援救分中心是为了在某个搜寻援救区的某一划定 的地段内,提高改进援救协调中心的工作而设置 的一种机构,隶属于援救协调中心。 • 告警哨是一个接受群众反映航空器处于紧急状态 情报的机构。世界各国搜寻援救区都设有这样的 机构。

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概念,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有所不 同。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规定,国内法中 航空器事故即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 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 飞行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 度确定的。但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的原因或他人的原 因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 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 • 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 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时 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 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航空器运行过程 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 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 定。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 员伤亡。飞行事故可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 故和一般飞行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 十四条规定:“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 员,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 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一、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
• (一)搜寻援救的含义 • 搜寻援救是指担负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地避免或者减 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规定, 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寻 找援助的各种办法。
• 我国在搜寻援救的设置和提供方面,除符 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的要求 即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务外, 还通过《规定》对搜寻援救服务的设置与 提供作了详细规定。如:“使用航空器执行 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 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 航空器给予支援。”

(《规定》第七条)“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通 信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担任搜寻援救 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121.5兆赫航空紧急频率 的通信设备,并逐步配备243兆赫航空紧急频率 的通信设备; • (二)担任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 2182千赫海上遇险频率的通信设备; • (三)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部分航空器,应当配备 能够向遇险民用航空器所发出的航空器紧急示位 信标归航设备,以及在156. 8兆赫(调频)频率上同 搜寻援救船舶联络的通信设备。”(《规定》第十 三条)所有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搜寻援救工作及时 有效进行。
• 3、一般飞行事故 •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 (2)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 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 (3)最大起飞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 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 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 (4)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 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 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二、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
• (一)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概念 •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是民用航 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 划分准则和分类指标,是确定飞行事故严 重程度的依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 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外从事 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不适用于首 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 飞活动。
第六节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时, 应当发送信号,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 告,提出救援请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 立即通知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民用航空器 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时,还应当向船舶和 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发送信号。”

(五)搜寻援救服务的实施
• 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 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 (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搜寻的区域; • (2)通知开放有关的航空电台、导航台、 定向台和雷达等设施,搜寻掌握该民用航 空器的空中位置; • (3)尽快同该民用航空器沟通联络,进行 有针对性的处置。

但是,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做法也不一样。例 如,日本搜寻援救航空器的体制是在东京空港事 务所设有援救协调中心,由警士厅、海上保安厅、 防卫厅和运输省航空局紧密协作共同进行搜寻援 救业务。美国规定,在美国及其管辖区内的搜寻 援救业务,由联邦航空局在美国海岸警备队与美 国空军协同下,按照附件十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组织。海岸警备队和空军是负责搜寻援救的主管 机构,并负有使所需设施可供使用的责任。 我国根据1992年的《规定》,建立中国民用 航空总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和地区管理局搜寻援 救中心。现阶段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搜寻援救协调 中心设在空中交通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 中心设在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二)搜寻援救服务的原则
• 搜寻援救的目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遇难 航空器及其人员和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人的生命安全又是第一位的。搜寻援 救服务的原则对搜寻援救活动具有指导意 义。搜寻援救服务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 1、人道主义原则 • 2、及时、有效原则
• 1、人道主义原则 • 我们应该实行人道主义,尽一切可能提供搜寻 援救服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 定:“在向遇险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提供援助时, 缔约国不应考虑此种航空器或幸存者的国籍。” • 2、及时、有效原则 • 对遇险航主器及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来讲, “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是最恰当 的。及时、有效地采取搜寻援救措施,尽一切努 力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是 搜寻援救的根本目的。《规定》明确要求、搜寻 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 必须立即作出判断,采取搜寻援救措施。
(四)搜寻援救服务的组织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 约国须在每一搜寻援救区中设立一个援救 协调中心。同时,为了提高搜寻与援救工 作效率,还建议任何时候只要能改变搜寻 与援救服务的效率,缔约国应设立援救分 中心。在公共电信设备不能使看到处于紧 急情况的航空器的人员直接地、迅速地通 知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的地方,缔约国应指 定适当的公共单位或私人单位充当告警哨。
• 所谓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规定》将 其分为情况不明、告警和遇险三个阶段: • 1、情况不明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 现下列令人疑虑的情况: • (1)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 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 • (2)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降落, 并且没有其他信息。

2.告警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 下列令人担忧的情况: • (1)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仍然 不能同其沟通联络; • (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损害,但 是尚未达到迫降的程度; • (3)与已经允许降落的民用航空器失去通 信联络,并且该民用航空器在预计降落时 间后五分钟内没有降落。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 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或修复 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 适航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当时同型或 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则为航空 器一般损坏。 地面人员伤亡,所指的人员伤亡、航空 器失踪和人员重伤分别与《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附件十三规定的致命伤、航空器失 踪和重伤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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