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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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试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试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和试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试验室的正常运行和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试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是试验室的基本管理准则,适用于试验室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试验室是员工进行试验研究的场所,其中所有的试验设备和试验物品均为公司财产,任何试验工作均需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试验室的管理机构为试验室管理部。

第五条试验室管理部负责制定试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试验计划和试验报告的编制以及各类试验设备的购置、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二章试验室员工的管理第六条试验室员工需具备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并且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相关培训。

第七条试验室员工在试验室工作期间需严守机密,不得擅自将试验资料泄露给外人,也不得将试验室内的信息向外界公开。

第八条试验室员工需积极配合试验室管理部进行项目组织和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调整试验计划。

第九条试验室员工应严格按照试验室管理部的要求进行试验工作,不得存在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

第十条试验室员工应加强沟通和协作,互相支持和帮助,共同推动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试验设备和试验物品的管理第十一条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和试验物品由试验室管理部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前需经过确认和登记。

第十二条试验设备和试验物品的存放必须整齐有序,禁止随意放置或堆放。

第十三条试验设备和试验物品的使用需经过试验室管理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

第十四条试验设备和试验物品的保养和维护由试验室管理部负责,员工不得擅自拆卸或修理。

第四章试验室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试验室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十六条试验室内禁止随意操作试验设备,试验设备的使用需经过合格员工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试验室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紧急救援设备,员工需熟悉并掌握相关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八条试验室的相关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和维护试验室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2023.10《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

2023.10《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

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

第三条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

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

第四条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

第五条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

第六条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

(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

试验室管理制度

试验室管理制度

试验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试验室工作的安全、高效和规范性,提高试验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员管理1. 试验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2. 试验室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安全监督等。

3. 所有人员必须遵守试验室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持试验室清洁和秩序。

四、安全管理1. 试验室内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规定存放。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急救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3.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五、设备管理1. 试验室内所有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和保养。

2. 使用设备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试验设备。

六、试验管理1. 所有试验必须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2. 试验记录要详细、准确,试验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存档。

3. 对于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七、环境保护1. 试验室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2. 试验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排放。

3. 定期对试验室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符合环保标准。

八、保密制度1. 试验室内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外泄。

2. 工作人员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九、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试验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制度的执行。

2.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制度修订本管理制度由试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所有人员。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试验检测站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站管理办法

一、总则内蒙古新大地路桥集团试验检测中心为内蒙古新大地路桥集团下设的公路工程实验检测机构,隶属内蒙古新大地路桥集团,具体负责公路与桥梁的多项材料试验和标准试验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人员分工1、组织体系试验检测中心共24名人员;其中试验检测工程师9名,试验检测人员10名。

试验检测中心主任1名;试验检测中心质量负责人1名;试验检测中心技术负责人1名;试验检测中心共分九个试验检测室:(1) 砂石及水泥混凝土实验室;(2)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实验室;(3)化学实验室;(4)力学实验室;(5)水泥实验室;(6)土工实验室;(7)现场检测室;(8)样品室;(9)档案室;2、人员分工检测中心主任:杨兴宝技术负责人:胡波质量负责人:杨焕林砂石及水泥混凝土实验室负责人: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实验室负责人:化学实验室负责人:力学实验室负责人:水泥实验室负责人:土工实验室负责人:现场检测室负责人:样品室负责人:档案室负责人:三、试验检测工作程序框图四、试验检测中心管理职责(一)试验检测中心工作职责1、服从组织领导,合理安排试验检测的各项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

3、协助各分公司做好外业验收及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及进行科研课题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4、主动承揽外单位试验检测任务,作好创收工作。

5、负责制定试验检测中心、工地实验室的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

6、管理好试验设备,根据业务需求负责试验人员与试验仪器的合理分配,满足试验检测任务的需求。

7、爱护试验设备,定期对试验仪器进行保养、维护,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

8、负责对路桥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承担工程项目中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巡回检查与监督。

9、执行质量体系文件,并确保持续有效的运行。

(二)工地实验室工作职责:1、工地实验室向业主和监理单位负责,及时、准确地为工程施提供试验报告和分析意见。

2、对工程项目的各项试验工作经常性检查与监督。

按频率进行各项工序的检测。

3、施工过程中,及时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构件或半成品按频率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实施认可或否决。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加强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以下简称“观测试验站”)的管理,保障观测试验站科学、规范、高效运行,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农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批准建设和运行的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

观测试验站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农业科学观测、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获取长期、系统、稳定的农业科学数据,开展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监测、研究和试验示范,为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二、管理职责农业部是观测试验站的主管部门,负责观测试验站的规划布局、审批建设、评估考核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观测试验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协助农业部做好观测试验站的评估考核等工作。

依托单位是观测试验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观测试验站的人财物保障、设施建设、日常运行、数据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落实观测试验站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条件,为观测试验站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申报与建设农业部根据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观测试验站建设指南。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建设指南要求,编制观测试验站建设申报书,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批准建设。

观测试验站建设期限一般为 2-3 年。

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四、运行管理观测试验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站长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观测试验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经费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保障观测试验站的正常运行。

观测试验站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建立稳定的观测研究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

试验室管理制度

试验室管理制度

试验室管理制度一、引言试验室是科研机构、制造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开展实验和研究工作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证试验室工作的规范性、高效性和安全性,建立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试验室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试验室管理制度,以规范试验室内的各项工作,并最大程度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以及实验设备的完整性。

二、试验室安全管理1. 实验室的安全责任1.1 实验室主任负责试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实验室安全负主要责任。

1.2 实验室成员具有安全意识,必须受过相关安全教育,熟悉操作规程,并遵循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2. 实验室安全措施2.1 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设备,如防火设施、应急洗眼器、安全柜等。

2.2 实验室必须建立消防安全措施,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和灭火器材检查。

2.3 实验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必须正确标明化学品储存位置,并按规定进行分类存放。

三、试验室设备管理1. 设备入库管理1.1 所有试验室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并予以编码建档。

1.2 设备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杜绝违规操作和未经许可的非正常使用。

2. 设备维护保养2.1 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制定相应的保养计划。

2.2 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对设备的日常保养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参与排除故障。

四、试验室样品管理1. 样品管理1.1 样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编号、分类及储存,确保样品流转的清晰可查。

1.2 样品的收发、存储、使用必须有记录,并按要求进行签认。

2. 样品保管、处理2.1 样品保管区域必须符合要求,并定期检查温湿度等环境指标。

2.2 样品处理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污染和损坏。

五、试验室文档管理1. 文档编制与归档1.1 实验室必须维护一套完整的试验室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1.2 试验室的文档必须安全存储,附有密级标识,并按照规定归档。

(整理)福建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整理)福建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闽交建〔2008〕184号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省交通科研所、省交通监理公司:2006年3月,我厅转发了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并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由项目业主按规定以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但在两年多的实行过程中,由于对相关管理文件的学习认知程度等问题的存在,各项目业主单位对工地试验室的认定工作管理尺度不一,导致责任不清、方法不明。

为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认定,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我厅组织省交通质监站编写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主题词:建设公路水运试验室通知抄送:厅政法处、办公室。

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12月12日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交通厅二OO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02)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03)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认定 (05)第四章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06)第五章监督管理 (09)第六章附则 (10)附表一《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数量最低要求》 (11)附表二《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一般规定》 (11)附表三《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申请表》 (12)附表四《母体试验室授权书》格式 (19)附表五《代理母体试验室授权书》格式 (20)附件一工地试验室检查认定批文格式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令)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科教发[2005]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7日)废止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农科教发[2005]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效利用农业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农业科学技术创新,按照农业自然资源要素和生态环境以及不同区域特点,在农业系统科研、教学单位中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野外试验台站作为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建立起我国农业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体系,获取长期、稳定、直接、综合的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服务。

第二条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范围主要包括土壤生态环境、区域生态环境、农业生物资源、渔业资源环境和有害生物防治等五大类。

第三条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的主要任务是:1、长期、定点、系统地监测全国主要类型农区的农业土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因子、农作物种质资源等演变、变化状况。

2、对各类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变化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价,找出制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关键因子,寻求自然、经济和人为压力下的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条件变化下的联系。

3、进行农业灾害(病虫、低温霜冻、旱涝等)的监测预报与损失评价;农作物产量预报与管理决策;提供卫星遥感重要地面参数;开展温室气体源排放及其影响评价。

4、对主要水域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和生产性能进行长期监测,为维护水生生物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研究平台。

第四条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业科技区域创新中心等共同构成了国家农业研究基地,是农业科学研究依赖的重要基础平台。

大学科学野外试验台站暂行管理办法

大学科学野外试验台站暂行管理办法

大学科学野外试验台站暂行管理办法野外试验站是我校开展科研试验、教学实习、科技示范推广、人员培训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野外综合平台。

XX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已建设有“XX大学XX草地农业实验站”、“XX大学XX黄土高原草地农业试验站”和“XX大学XX草地农业试验站”等。

为加强草业科学专业试验站(以下简称试验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避免试验与教学安全事故,保障试验站各类仪器设备设施的安全顺利运行,使其更好为科研和教学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XX大学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试验站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第一条:长期、定点、系统地观测记录试验站所在区域的气象、水文、土壤、植被、种质资源和家畜品种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并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

第二条:系统连续的收集整理试验站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和人文等基础资料,并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

第三条:建立完善的“土-草-畜-人”四维一体草地农业综合试验体系,配套完整的试验监测设备,以保障各类科研项目的野外试验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试验站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我院的科研和教学计划。

第五条:为XX大学及相关兄弟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涉农专业学生提供实践基地,为相关专业的基层研究人员提供培训基地。

第六条:建立示范基地,转化推广国内外草地农业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为当地或相关区域草地农业产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试验站实行XX大学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站长由相同研究领域或方向学术带头人兼任。

副站长和各个研究单元的负责人由站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依托单位聘任。

站长在依托单位草地农业科技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领导试验站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工作。

站长任期内若因工作变化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可由依托单位提出变更调整意见报学术委员会批准或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试验站工作实行网络化无缝管理,站长、副站长和各个研究单元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制,各职能单元实行定人、定岗、定任务的岗位责任制。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试验管理办法(修订)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试验管理办法(修订)

陕西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试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试验管理第一条工地试验室1.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为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及试验所需的工地试验室和监理实验室。

工地试验室和监理实验室要求规模齐全、设施配套,符合合同文件,满足工程需要。

试验室应配备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工程师负责试验工作。

工地试验室必须获得母体试验室对其的授权。

2.开始工作前,施工单位应将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站所在位置和面积、配备的仪器、器具等全部物品清单(含主要仪器的型号、规格、性能和说明等)等上报到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榆横公司备案。

3.工地试验室的仪器、器具应在开始工作前配齐,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标定和认证,保证在工程进行期间正常运转使用。

4.工地试验室的各项试验工作,均应统一按合同列明的或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及铁路标准执行。

5.外委试验室应由监理单位认可,并上报榆横公司备案。

6.各种试验均应采用统一的表格进行记录、报告由专人进行整理、保存。

第二条验证试验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

1.材料或商品构件运入现场后,应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试验。

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

2.在施工进行中,应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符合性的抽样并试验。

3.随机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

第三条标准试验标准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它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包括各种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耐久性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

应按以下的要求进行:1.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应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报验材料提交监理试验室审查批准。

2.监理试验室应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第四条工艺试验工艺试验是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动工之前对路基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法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工艺试验,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交通厅(黑交发[2008]229号)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第三条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地市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市站)可参照本办法对其所监督的工程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省站和地市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工地试验检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资质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评定第五条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可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第七条监理单位应采用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合格工地试验室,并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工地试验室评定申报手续,同时提供委托合同。

第八条建设单位设立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可采用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并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工地试验室评定申报手续。

工程试验室日常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室日常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室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试验室的日常管理,提高试验室工作效率,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试验室的管理工作,试验室的管理人员及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工程试验室应遵循“科学、严谨、规范、诚信”的管理原则,积极推动试验室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试验室应具有合法的实验条件和仪器设备,试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试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工程试验室应设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推动试验室的持续发展。

第六条工程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试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数据造假。

第七条工程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试验结果具有可信度和可靠性。

第八条工程试验室应定期组织及时进行设备维护和校准,提高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试验室管理机构第九条工程试验室应设立管理机构,包括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等。

第十条试验室主任负责试验室的全面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试验室的各项工作,确保试验室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技术负责人负责试验室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试验方案的设计、试验数据的分析和报告编制等。

第十二条质量控制人员负责试验数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试验室管理机构应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关系,规范管理程序,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试验室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实施严格的管理控制措施,确保试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试验工作流程第十五条试验工作应遵循科学的操作流程,严格按照试验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试验前应对试验设备进行检查和校验,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同时对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十七条试验过程中应注意操作规范,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安全,遵守试验程序,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

《工地试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甘肃省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建设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收费公路、高等级公路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甘肃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市(州)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省站对市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质监机构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未取得《甘肃省公1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工地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建立与建设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中心试验室或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设立的条件:1、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质监机构核发的《等级证书》,且施工合同段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以上(含乙级)或公路工程专项类。

没有取得质监机构核发的《等级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必须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完成。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项目试验室管理,使工地试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工程项目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试验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又为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依据。

第三条从事工程试验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行业、部门的现行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要求。

以服务施工生产为宗旨,坚持公正、独立和科学的原则、保证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各级领导应加强对试验工作的管理,健全工程试验机构,为工程试验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生产房屋等资源。

第五条工程试验的基本任务试验鉴定工程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的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和设计要求;为施工和变更设计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依据;结合工程任务推广应用“四新”成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一条工地试验是公司中心试验室的派出机构,业务受公司中心试验室指导。

第二条中心试验室根据项目分布情况和施工组织安排,制定项目试验工作计划,组建工程项目工地实验室(站),派驻试验人员,配备必要的试验仪器设备。

第三条中心试验室指导工程项目工地实验室(站)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试验人员的上岗培训、调配等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试验仪器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试验室资质和印章使用情况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监督工地试验室进行整改。

第四条工地实验室职责(1)严格按照现行施工和检验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的控制和检查试验。

(2)建立健全试验仪器设备台帐、编制试验仪器设备周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仪器定期维护和清洁工作。

(3)实施进货检验,禁止不合格材料流入施工现场;负责对运到工地的主要工程材料,按现行有效规程进行取样检验,把好原材料质量检验关,参加工地砂、石料场的选择与质量复验;同时负责对施工现场材料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贵阳铁路白云至龙里北联络线I标第二项目部工地试验管理办法(暂行)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白云至龙里北指挥部中心试验室第二试验站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一)为加强工地试验站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根据铁道部现行规程、规范、验收标准,施工、监理合同和部、局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标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白云至龙里北铁路工程指挥部中心试验室第二试验站。

(三)工地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规范、满足检测频率、及时指导生产、严格控制质量的原则。

第二条试验、检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一)检测管理机构层次如下:中心实验室、工地试验室;(二)工地试验室检测工作业务上由指挥部中心试验室统一管理。

(三)工地试验室人员配置如下:1. 工地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项目总工分管。

2. 工地试验室人员不得少于6人,试验检测专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

3. 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试验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格;4. 工地试验检测人员经培训合格,持有效的《试验员》证方可上岗,工地试验室可安排1—2名试验工从事试验工作,但必须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工作经验者最好。

第三条项目部工地试验站职责1.接受中心试验室业务指导。

2.制定本工区的试验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3.负责本工区段的现场试验工作,承担本区路基施工的工艺试验工作,并上报监理审批。

4.严格执行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做好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试验检测工作(主要是水泥、砂石料、钢材及焊件、混凝土抗压、岩石抗压),不能检测的项目按频率及批次要求及时委托中心实验室或有资质的外单位检测,建立不合格台帐。

5.督促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严格按批准实验结果施工,对重要部位施工进行旁站制度。

6.负责好本实验站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及检测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及文件管理。

7.负责完成管区的试验竣工资料。

长春综合农业试验站试验用地(设施)运行管理组织办法(暂行

长春综合农业试验站试验用地(设施)运行管理组织办法(暂行

长春综合农业试验站试验用地(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长春综合农业试验站(下简称试验站)的科研服务与支撑能力,提高试验站管理水平,做到试验用地及各项试验设施的统筹管理与合理利用,充分保障各学科组各项科学试验和示范平台建设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验站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温室、大棚、辅助用房、机械设施等试验设施。

第三条试验站试验用地(设施)的管理本着“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有偿使用,规范管理”的指导原则,由试验站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科研计划处和财务管理处负责经费划拨与报销的审核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使用申请与协议签署第四条使用申请学科组根据试验需求,填写《试验设施使用申请书》(见附件1)向试验站提出申请,试验站根据试验站情况统筹分配与管理。

第五条审批及协议签署对于可以满足要求的申请,试验站与学科组人员共同签署《试验用地(设施)使用协议》(见附件2),并提交科研计划处和财务管理处审核;对于不能满足学科组要求的申请,试验站有权驳回,但必须注明原因。

由于试验用地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一次签订协议期限大田是1年,温室可按月签订。

第六条协议执行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科研用地农事管理方式第七条试验用地的农事管理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采取由他人承包土地日常农事管理的办法,以地上产出物相抵管理费用(包括整地、播种、施肥、中耕除草、收获等),其中的某些特殊要求的试验所产生的人工费用由学科组承担;二是由用地的学科组自行进行管理,试验站配合学科组完成田间试验管理工作。

采用何种方式应在试验设施使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收费方式与标准第八条收费方式试验站与学科组人员签署《试验用地(设施)使用协议》后,由试验站将协议提交科研计划处和财务管理处,进行经费划拨。

同时,试验站应向学科组提供所需试验设施。

第九条收费标准1、试验用地使用收费标准:旱田:0.8元/m2/年;水田:1.2元/m2/年;2、温室使用收费标准:每年10月至第二年4月期间:13元/m2/月;每年5月-9月:10元/m2/月;3、移动式遮雨棚和光能利用场收费标准:10元/m2/年;4、辅助用房(仓库、农机房)收费标准:按研究所仓库用房使用标准计费。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以下简称“重点野外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科学观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野外站是农业领域长期开展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研究和科学示范的重要基地,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重点野外站的主要任务是获取长期、系统、稳定的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等基础数据,开展农业科学前沿和关键技术研究,为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农业部负责重点野外站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重点野外站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2、组织重点野外站的申报、评审、认定和评估;3、指导重点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野外站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协调解决重点野外站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重点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1、为重点野外站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2、组织重点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3、监督重点野外站的工作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七条重点野外站的申报条件包括:1、具有明确的科学观测和研究方向,符合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2、具备长期稳定的观测场地和设施,观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3、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稳定的科研队伍;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申报重点野外站需提交以下材料:1、重点野外站申报书;2、观测研究方案;3、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重点野外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认定重点野外站。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条重点野外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重点野外站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经费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十二条重点野外站应加强科学观测和研究工作,保证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塑造工地试验室良好的形象,更好地为现场施工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工地试验室实行每天早点名划考勤制度。

每天早上由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指定人员)进行点名记录考勤,并安排当天的工作。

负责人根据工地施工情况安排人员休班,负责人的批假权限为3天,超过3天由检测中心主任批准。

无论出差、休班,均应填写请假条,由负责人签字批准。

严禁不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试验室,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罚当事人100元,负责人违反规定的,从重处罚。

出差或休班结束应按时返回工地,并向负责人销假。

无故不按时返回者,视为旷工。

因其他原因需延长假期的,须经批准。

续假人员返回后应补写假条,并及时销假。

二、劳动纪律工地试验室与项目部作息时间保持一致。

早上按时上班,严禁上班以后再吃早饭,发现一次,视为迟到一次,累计三次,罚款50元。

工作时间,禁止上网(因工作需要,发邮件查资料除外);禁止玩电脑游戏;禁止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和发短信;禁止看故事会、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元、负责人20元。

上班时间不得穿拖鞋、打赤脚或光膀子,应保持严肃的工作气氛,维护试验室形象。

试验室要坚持24小时有人值班,负责人统筹安排,无论何种原因,不能发生项目部来试验室做试验找不到人的事情。

上述问题出现一次,罚负责人50元。

中午吃饭严禁饮酒,晚饭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也应不饮酒;如有客人需要招待,饮酒要有分寸,不能因酒误事;饮酒过量,严禁从事设备操作,应尽快休息,保证安全。

三、卫生和安全工地试验室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办公室和试验操作室的环境卫生。

宿舍内的被褥要整齐卫生;办公室内整洁有序,不得乱扔纸屑、烟头等杂物;室内应经常通风,避免产生异味。

试验操作室内要做到工完料净,保持干净卫生。

待检样品和已检样品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已检样品定期处置,但不得随意丢弃。

工地试验人员要养成节约用电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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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试验室第二试验站
管理制度
一:技术岗位责任制
1、负责完成试验室下达的试验任务以及委托合同试验任务。

2、按时提出试验报告,并对其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3、负责本站仪器设备的校准、维修、保养与更新,保证其完好性。

4、发现试验事故应及时反映,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5、掌握本专业的技术动态,收集有关技术资料,积极钻研试验技术参与本专业的技术
活动。

6、掌握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测试操作规程、非标仪器设备校准方法。

7、严格按照试验工作流程及有关标准、规程、要求完成试验任务。

8、编写试验报告,校核试验数据,对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9、及时组织试验仪器的送检和校检工作,登记校验前后的量值、精度和计量检定单位
签发的合格证。

二:抽样制度
1、抽检样品由本站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前往抽取,人员必须熟悉抽样业务,抽样小
组至少两人组成。

2、抽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定,随机抽样,如实填写抽样报告单。

3、检验的样品一经抽取,不得更换。

三:样品检验、判定制度
1、样品检验及判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的规定,以保证检验判定的
可比性、正确性和科学性。

2、试验人员应做好技术准备,对有关的仪器设备要进行调试,确保完好状态。

3、读数记录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目测数据应由两人相互校对共同负责。

4、试验工作不应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测试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四: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制度
1、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均须按照国家标准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定,凡没有
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2、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对检定合格的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定
合格证应随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一起妥善保管。

3、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先进行检定,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检定周期有效期内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失准时,经调整或修理
后,应重新进行检定。

5、自制或非标设备,没有国家或部门的检定标准、规定时,应按工程局技术部编制的
标准执行。

五:原始记录的填写、保管与检查制度
1、原始记录是指包括抽样与试验时填写的最初记录,它是反映被检产品质量的第一手
资料,应该严肃认真对待。

2、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确需更改的地方只能画改并由记录者在更改处签字。

3、填写原始记录应做到字迹工整,所列栏目填写齐全,试验中不试验的项目在相应的
空栏目内打一横线或加以说明。

4、原始记录上必须有试验、记录与校核人员的签字。

六:试验报告整理审核和批准制度
1、试验报告是判定有关建筑材性的主要技术依据,试验员除严格操作规程试验外,更
重要的是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2、试验人员要按照规定格式、文字、认真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晰、数据准确、内容真
实。

不得擅自取舍,如有无需填写的栏目,应在空栏内打一横线或加以说明。

3、试验人员在完成试验任务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交给有关试验负责人,确认无误后
立即写出试验报告。

交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审阅。

4、试验报告待试验数据全部到齐,一般应在 2 天内发出正式报告。

七:试验质量保证制度
1、试验人员必须具备试验人员的各项要求凭试验员证在指定岗位上进行试验工作。

试验人员要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试验工作,工作要精益求精,对试验数据负责。

2、检定设备要有设备使用卡片,对设备运转及技术参数做详细记载,并规定详细的操
作规程。

3、检定设备有故障或过期未校定校准不得投入试验工作。

4、记录数据如实准确填写在试验记录中,对试验所得数据进行可靠性分析,确认试验
结果有问题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必要时重检。

八: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检验设备、计量仪表使用时要做到用前检查,用后清洁干净。

2、试验人员必须自觉爱护仪器设备,经常保持仪器设备整洁、润滑、安全正确使用。

3、试验人员要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要做到管好、用好、会保养、会使用、会检
查、会处理一般性故障。

九:档案管理制度
1、试验站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并按照文件资料性质分类、编目、
设卡存放。

2、根据文件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存档期限,重要的文件资料保存五年。

一般的文件
资料保存三年。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第二试验站
试验员岗位责任制
1、完成试验室下达的试验任务。

2、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样品,正确分样。

2:校对仪器、设备量值,检查仪器、设备运转
是否正常,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严格按照受检产品的技术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及
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做好检验原始记录;
1:严格按技术要求逐项做好记录
2:严格按标准要求正确处理试验数据,不得擅
自取舍。

5、出具《检验报告单》,对试验数据的正确性负责,
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6、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做到事前有
检查,事后维护保养,清理、加油。

7、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做到文明检验。

离开岗位时
检查电源,防止事故发生。

8、认真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新标准、新技术、提
高试验水平。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试验室第二试验站
试验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1、负责在本站的工作中按照试验工作流程
及有关标准、规程、要求完成试验任务,执行试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

2、领导和组织本站的各项试验工作,提出
工作实施计划,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3、审核本站的试验报告,审核本站负责起
草的有关检测技术文件。

4、负责管理好本站的仪器设备,保证其完
好率。

5、负责本站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组
织他们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试验室第二试验站
组织结构
主任:彭乃亮
试验员:罗永堂孟岭涛张
金震胡家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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