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退(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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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等。

一、保税区相关规定功能及经营范围: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物流、保税加工主要政策:货物从保税区外运入保税区内不退税。

但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货物存放区内仓储企业,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出口备案清单、出口报关单等退税。

相关文件:1、财税字【1995】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国税发【2000】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3、国税函【2005】第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

会计实务: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退(免)税

会计实务: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退(免)税

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退(免)税1、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2、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财税[2004]133号)3、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

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物流中心外企业”,指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4、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培

出口货物退(免)税培

出口货物退(免)税培训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意义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它是一种税收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理论依据商品税的消费地课税原则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理论依据。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免、退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税,免、抵税,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退税,免税,先征后退税。

此外,对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具体可分为,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经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特准退税企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按照总局有关规定,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会计实务: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申报退(免)税

会计实务: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申报退(免)税1、业务概述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生产企业提供:(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外贸企业提供:(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一)退(免)税范围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规定的以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包括以下3类货物:①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②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③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的范围包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所列的货物。

②《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27号)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1—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2—补充申报。

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内容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内容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
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 工后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 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
配货物除外)
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各类企业 免税品经营企业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 已使用过的设备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 产净值÷已使用过设备原值
销售的货物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政策(四)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出口企
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5)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
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
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税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 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劳务和跨境 应税行为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 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 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不 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基本政 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销 售环节免征增值税,这是把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 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 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前实际承 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杭州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杭州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杭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简介目录1中心简介2核心功能3中心优势交通优势通关优势功能优势政策优势服务优势4主要作用5加盟合作招商对象入驻条件开展业务合作模式中心简介杭州保税物流中心于2009年12月1日经国家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批准设立, 2011年6月9日通过国家四部委验收,2011年12月正式封关运营,是浙江省首家保税物流中心。

项目位于杭州空港经济区内,萧山国际机场东北侧,与机场货运区相连。

中心总规划用地1344亩,规划上报750亩,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一期占地421亩,建筑面积近10万平方米,主要建成:保税大厦11394平方米,五库(1个监管仓库,4个保税仓库)67757平方米,堆场23001平方米,以及内外两个卡口(分别为5进5出10通道及2进2出4通道)和其他必备设施。

中心以“服务主平台、发展提升区、浙江新亮点”为定位,以海关封闭监管为核心,具有“境内关外”的政策优势,主要具有七大核心功能,即保税仓储、入物流中心退税、转厂服务、)港口延伸内移、全球采购和国际配送、简单加工及附加值服务、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能够为企业提供保税仓储、运输、信息、加工、配送、商务、展示等服务,能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成为服务周边企业和区域经济的高端服务平台。

杭州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得到了省、市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先后列入“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2010年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浙江省海洋经济重大项目”。

杭州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主体——杭州空港新城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是杭州空港经济区(空港新城)管委会独家出资控股的国有企业,注册资金4亿,承担着保税物流中心的开发、建设、物流资产经营和服务职能。

核心功能(1)保税仓储:实行“境内关外”的政策,在中心内形成相当宽松优惠的保税政策,即货物从境外进入中心不视同进口,只有从中心再进口国内时才视同进口;货物从国内到中心视同出口,形成了以保税仓储为核心内容的保税物流运作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二、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不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之(3)规定的资料。

(一)付款单位为与成员公司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研发、设计合同约定的境外代付单位;(二)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保税物流中心海关保税业务政策介绍

保税物流中心海关保税业务政策介绍
风险管理难度增加
保税物流中心涉及的环节较多,风险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加 ,企业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业务的稳定和安全 。
企业如何应对海关保税业务政策的变化
关注政策动态
企业需要随时关注保税物流中心海关保税业务政策的动态,以便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和调整 。
调整业务策略
根据政策变化和企业实际情况,企业需要适时调整自己的业务策略,包括运输方式、仓储 方式、报关方式等。
加强风险管理
企业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的稳定和安全。同时,也需 要加强与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以便更好地应对政策变化带来的挑战。
05
保税物流中心海关保税业务政 策的未来发展展望
未来发展目标
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
通过简化通关流程、提高物流效率,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国际贸 易便利化。
保税货物的监管和管理
明确保税货物的定义和范围,包括保税仓 库、保税工厂、保税区等。
规定保税货物的监管和管理措施,包括货 物的入库、出库、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 管和管理。
保税货物的税收政策
保税货物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明确保税货物的税收政策,包括关税、增 值税、消费税等税收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采取一系列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简化通 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等 ,以促进保税业务的发展。
保税物流中心海关保税业务 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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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保税物流中心概述 • 海关保税业务政策背景 • 保税物流中心海关保税业务政
策具体内容 • 保税物流中心海关保税业务政
策对企业的意义和影响 • 保税物流中心海关保税业务政
策的未来发展展望
01
保税物流中心概述
定义与功能

五类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五类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五类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1、保税区: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 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 关手续的,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仓储企业 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办理退税。除此情况外,保税区外的企业不论 以何种贸易方式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的货物,一律按内销征税。 2、出口加工区: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 号)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 的国产设备、材料以及基建物资等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 单运输方式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 根据苏国税函〔2007〕437号文件的规
58号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还有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
田港、天津保税区。
4、保税物流中心(B 型):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 型)税收管理办法》(国 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 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 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单 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根据上述规定及省局的有关要求,区外企业必须销 售给区内企业或境外企业,且货款必须是购买方支付,区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 证申报办理退(免)税。目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B 型) 包括: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 型)。 5、出口监管仓库:根据《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署 加发[2005]第 39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由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中列明 的出口监管仓库实行入仓退税的政策,其他非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待货物实际 离境后,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办理退(免)税。 对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备案规定 1、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其票流、物流、资金流必须一致。企业必须 在第一笔业务发生后到主管退税分局(第八、九、十分局)进行备案,按规定填 写《特殊监管区备案表》,同时附报一笔业务下的外销发票及合同、打单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七、不能收汇或不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 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 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 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 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二、适用的出口企业范围
除委托出口的企业之外的出口企业
三、适用的货物范围
除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 )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 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之 外的出口货物。
十一、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出口退(免)税业务指引系列
单证备案管理专题
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 备案 时限 2012年7月1日起: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 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 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 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 、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 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 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
五、重点管理
做法 1.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 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 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 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 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2.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 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 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 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 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3.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 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 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 的规定办理 。 备注: 1.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2.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 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有以下情形的企业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执行时间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1. 背景介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提升国家的出口竞争力。

退免税政策允许企业在出口货物时享受部分或全部的退税和免税优惠,以降低其生产成本和提高利润。

本文将介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2. 适用范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适用于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实物商品:包括制成品、原材料、配件等。

•服务贸易:包括国际运输、旅游、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服务。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出口。

•技术和设备:包括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设备出口等相关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不同类型的货物可能有特定的退免税政策和要求,企业在申请退免税时需要遵守对应的规定。

3. 申请条件企业申请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合法注册:企业需要在对应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出口合同:企业需要与购买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出口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货物真实性:企业需要确保所申请的退免税货物真实存在,并属于其自身生产或经营范围内。

•税务记录:企业需要保持清晰的税务记录,包括进口商和出口商的相关信息、货物品名、数量、价值等。

除此之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还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企业在申请前需要对这些要求进行了解并确保自身符合。

4. 申报程序为了享受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政策,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般而言,申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出口预申报:在货物出口前,企业需要向相关海关或税务部门进行预申报,提供相关的货物和企业信息。

2.审核和审批:海关或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预申报进行审核和审批,确认是否符合退免税政策的要求。

3.报关和退税:企业在货物出口后,需要向海关进行报关手续,同时申请退税。

海关将对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并给予退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申报退(免)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申报退(免)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申报退(免)税(老会计人的经验)1、业务概述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 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生产企业提供:(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外贸企业提供:(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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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退(免)税规定
一、保税物流中心退(免)税基本规定
国内货物进入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对此前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自2007年8月1日起适用上述政策,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适用上述政策。

二、保税物流中心退(免)税管理办法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

(二)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
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物流中心外企业指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三)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五)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六)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物流中心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七)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八)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九)物流中心内企业其他税收问题,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对违反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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