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的分类及有关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税物流中心的分类及有关问题

1保税物流中心A型: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人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1)公用型的物流中心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区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里监管场所

(2)自用型的物流中心指中国境内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承包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

保税物流流中心A B型的主要区别

1构成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批由一家法人企业设立的并经营的保税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保税物流的海关监管场所

2审批和验收程序

物流中心A型应由企业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批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门验收

物流中心B型由直属海关授理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企业资格条件

保税物流中心A型因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业的资格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量最低为3000万人民币,

物流中心B型经批准设立后,对企业的入驻资格要求较低,以注册资本为例,只须达到5万人民币即可

4出口中心货物管理

无论保税物流以中心A型还是B型,保税存储货物范围,辐射范围基本相同。可以面向国内外两个市面上场进行采购分拔,配送。但在货物存储期限上,保税物流中心A型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货物存储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予延期

保税物流中心管理

(一)直属海关在验收前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保税物流中心制定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海关监管方案,并上报总署备案。

(二)延期审查由直属海关加贸部门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关加贸部门负责制定,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中心内企业的延期

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报关企业的两年行政许可延续和进出口收发货人的三年换证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税物流中心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等业务,也不享受国务院赋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以保税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检测维修和商品展示功能暂不得在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

(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署税〔2000〕311号)中的出口加工区模式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及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必需的设施,以保证海关有效监管。

保税物流中心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等业务,也不享受国务院赋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税物流中心以保税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检测维修和商品展示功能暂不得在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保税物流中心不得开展汽车的存储、转口、加工等保税物流仓储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及其它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在总署尚未制定具体的便捷结转办法之前,按照现行的监管方式代码“1200(保税间货物)”操作。

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审批和验收

(一)保税物流中心审批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尤其要注意参照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受理和审批时限,避免行政程序违法。

(二)为了加强审批的规范性,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实行署内会签审批制度。由加贸司对直属海关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两个《办法》规定的申请提出初步同意意见,经会签署内相关部门同意后报署领导审批。

(三)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及推广工作将以合理布局、资源优配;突出重点、分步发展;坚持条件、标准量化;符合程序、便于监管为基本原则。

(四)各关要对保税物流中心及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

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需求,切合实际,避免盲目审批和重复建设。

(五)此前已上报的保税物流中心申请,各关可参照本通知的附表,对照两个《办法》尽快补充有关材料。原由地方政府直接报送总署的保税物流中心申请须重新由直属海关受理后向总署报批,原上报的申请材料中已有省(对B型)或市(设区的市)(对A型)政府报送函的,不必再重新出具省(市)政府意见函。

(六)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通过验收的由直属海关出具验收意见并上报总署,总署核准后再委托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证书并颁发标牌。

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直属海关先期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总署会同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通过验收后由总署或委托直属海关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证书并颁发标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