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师生和家长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扫黑除恶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扫黑除恶工作小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举报方式。
第五条在涉黑犯罪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信息接收员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约见举报人了解情况。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鄂市监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36号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排查移送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工作,建立排查移送工作长效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18日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以下简称线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省扫黑办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线索,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个人涉嫌黑恶行为的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稽查机构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负责所在系统的线索归集研判、审核移送、检查督办等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本业务范围的线索收集、初审报送、依法处理等工作;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基层所)负责辖区线索收集、初审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渠道收集相关线索:(一)通过发动经营者自查、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督查暗访等方式,面向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收集相关诉求,在履行市场监管执法职能中发现线索;(二)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和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商业聚集地设立举报箱(栏目),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收集线索;(三)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整治行动、产品质量抽检、大数据监测、12315投诉举报平台等途径收集线索;(四)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披露等途径收集线索;(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收集线索。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线索管理、加快线索办理进度、提高线索办理效率,依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涉黑涉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涉黑涉恶线索是指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线索。
线索管理实行全数交办、全面高质量核查、专人专账管理、依法办理的原则。
线索管理按照“交得准、办得实、报得快”的要求,设置线索移交、核查、办结、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露举报信息。
第二章线索移交线索移交是指市扫黑除恶办将上级督办、交办、转办线索、市级排查或群众举报线索、各有关部门转办或提请办理的线索,通过书面督办、转办的形式,交由承接单位办理。
承接单位是指接收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核查、办理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
市扫黑除恶办对涉黑涉恶线索按重点督办、督办、转办三类交承接单位办理。
对重复举报件(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实质相同)、无效件(无具体内容、没有可核查价值或无法核查的线索)作暂存处理。
重点督办线索为指向明晰、内容具体、涉及面广、涉及时间长、涉及人多(不同群众反映同一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督办线索为指向比较明晰、内容比较具体、涉及面比较广、涉及时间比较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转办线索主要为群众反映的诉求属于非涉黑涉恶的普通事项或涉黑涉恶指向不明晰的线索。
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交市公安局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转办类线索,移交市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市直单位线索经梳理研判后分别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等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市扫黑除恶办,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的应将移交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备案。
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实施方案
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区委、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的要求,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全面开展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摸排工作。
现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摸排内容聚集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紧紧围绕以下二十二个方面开展线索摸排: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3.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8、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9.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0.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水利资源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非法开采、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1.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2.利用高利引诱、弄虚作假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黑恶势力。
13.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构建起全面依法治国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核心目标是铲除黑恶势力,打击黑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团体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所有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各项职责,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线索排查流程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线索排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任务,必须按照程序进行。
线索排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线索收集、线索登记、线索核查、线索审查、线索处置。
第六条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都应积极主动地收集涉及黑恶势力、黑恶犯罪的线索,源头在线索收集环节进行扩大化。
第七条线索登记环节是对所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统一规范的登记和记录工作,包括线索来源、线索类别、线索内容等。
第八条线索核查环节是对登记的线索进行核实和验证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比如实地走访、调查取证、侦查讯问等。
第九条在线索审查环节,由专门的审查组对核查过的线索进行综合研判和评估,确定哪些线索真实可靠,哪些线索需要进一步跟进。
第十条线索处置环节是将经过审查确定的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处理,比如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纪国法处置等。
第三章线索排查工作要点第十一条在线索收集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保障举报人的个人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线索登记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建立统一的线索登记平台,确保线索信息的及时录入和更新。
第十三条在线索核查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依法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在线索审查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根据审查结果,及时作出决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线索的快速处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办法(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办法(试行)正文:----------------------------------------------------------------------------------------------------------------------------------------------------关于全面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构建任务清晰、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市三级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均应对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排查。
第二条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及时核查、依法办理的原则,确保线索的甄别、研判、移送等工作严肃、精准、规范、有序。
第三条刑事审判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加强对涉黑涉恶线索的排查。
对以下几类犯罪案件应重点排查:(一)群体性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二)涉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刑事案件;(三)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故意毁坏财物、抢劫、抢夺、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犯罪案件。
第四条民商事审判部门对以下几类民商事案件应重点排查:(一)租地、工程项目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林业资源、渔业捕捞等领域的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存在煽动闹事、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等涉黑涉恶线索;(二)民间借贷特别是“套路贷”、网贷纠纷引发及涉及“讨债公司”的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存在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涉黑涉恶线索;(三)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发生的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存在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等涉黑涉恶线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随着社会发展,黑恶犯罪呈现出越来越隐蔽、复杂、多元化的趋势。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成为全国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的重要议题。
市场监管智能化的发展、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及人们知法热情的高涨等各方面力量的汇聚,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人民群众基础。
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立一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成为必要和迫切的任务。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和意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行为的战斗,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高度的关注。
这一专项斗争始于2018年,已经历三年之久,成果显著。
随着斗争不断深入,犯罪行为的类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藏身之处也越来越隐蔽,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排查制度,加大四大犯罪集团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的必要性和需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逐步加深,构建一套科学、系统的线索排查制度越来越重要。
这套制度需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线索的获取线索的获取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步。
这个过程需要各相关部门,包括民警、市场监管等,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公众平台等方式,获取到可疑线索。
(二)线索的筛查线索的筛查是通过技术手段,对获取到的线索进行综合分析、筛查,挖掘出潜藏在其中的价值和可信度。
(三)线索的审核线索审核是对可能存在的错误和虚假信息进行验证和审核的过程,它包括了线索的调查、验真、安全解密等环节,确保线索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四)线索的协查和排查一旦线索被证实具有真实的情况,就需要进一步发扬各种线索,试探其背后生态的构架和模型,以此提高抓获犯罪分子的成功率。
同时,发挥政府的各项职能,如国家税务局、公安、海关等部门,开展协查和排查。
(五)线索的记录线索记录包括了线索来源、选项人员、受理、排查情况等内容的记录,它为线索后期的参照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持。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某县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黑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转办督办和会商研判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扫黑办)收到或者发现(以下统称“发现”)的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涉黑涉恶案源信息。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职责领域重点覆盖,政法机关和重点成员单位分工配合的移送转办督办工作机制。
(一)县扫黑办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督办的专办部门,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和县政法各单位有效对接,负责做好涉黑涉恶相关线索(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协调、反馈等工作。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反馈的线索(案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督办。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进入本单位工作程序的涉黑涉恶事(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上报等办理工作。
(三)县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会商研判制度,具体协调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在受(办)理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中的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和重大复杂案件的协调。
第四条县扫黑办发现案件线索的途径主要有:(一)日常检查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二)通过受理(来人、来电、来信)举报件、信访件收到的;(三)上级机关及其他单位交办、移送、转办的;(四)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舆情反映的;(五)随机抽查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五条严格案件线索的登记。
开展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斗争成果,加大打击力度,切实提高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效果,根据中央、省市公安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摸排对象范围本次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对象为本市所有涉黑涉恶线索,主要包括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和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等。
涉黑涉恶线索来源广泛,可能涉及各行各业,因此摸排涉黑涉恶线索的范围也较广。
三、摸排内容(一)线索收集:对已经掌握的关于涉黑涉恶线索进行系统梳理整理,并结合现实情况,挖掘更多可能存在的涉黑涉恶线索。
(二)线索验证:对收集到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逐一核实,确保线索真实有效,避免因虚假信息影响工作进展。
(三)线索比对:将已核实的线索进行比对整理,看是否有关联,以便形成更加完整的涉黑涉恶线索网络。
(四)线索分析:对比对整理后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线索之间的关联性和脉络,明确破案思路和侦查方向。
(五)线索汇总:将已经分析清楚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分类归档,形成专门的线索数据库,方便后续侦查工作的开展和合理调度。
四、工作流程(一)线索收集阶段1.各级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涉黑涉恶线索梳理小组,对已有线索进行梳理整理工作,发现更多潜在线索。
2.组织民警对涉黑涉恶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确保线索真实可靠。
(二)线索验证阶段1.公安机关确定专门的涉黑涉恶线索核实组,对已有线索进行逐一核实,排除虚假情况。
2.核实后的线索交由专门的核实小组进行复核,确保线索准确无误。
(三)线索比对阶段1.对已核实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比对整理,形成线索关联图,分析线索之间的关系。
2.形成比对报告,交由专门小组进行审定,明确最具威胁性的线索。
(四)线索分析阶段1.对比对整理后的线索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线索之间的联系,明确破案思路。
2.交由专家组织对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形成最终线索分析报告。
(五)线索汇总阶段1.按照线索分析报告的结果,将涉黑涉恶线索进行分类归档,形成线索库。
黑恶线索管理制度
黑恶线索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黑恶线索管理制度是对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收集、核查和处置的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治安和稳定构成了一定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建立和健全黑恶线索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背景近年来,我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手段狡诈、伎俩狠毒。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常规的执法手段和手段已经不能满足对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防范。
因此,建立和健全黑恶线索管理制度,对于消灭黑恶势力、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意义黑恶线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具有以下意义:(1)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掌握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有助于对收集到的黑恶线索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核查和处置,从而使执法活动更加有效。
(3)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黑恶犯罪活动的打击效果,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4)有助于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和监督实施,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法制和秩序。
二、制度内容及要求1、黑恶线索的收集(1)黑恶线索来源广泛。
黑恶线索可以来自人民群众的举报、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发现,也可以来自各种媒体、社会组织和网络。
对于这些来自不同渠道的黑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第一时间进行登记、评估和处置。
(2)黑恶线索收集要求全面。
对于收集到的黑恶线索,不仅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活动轨迹,而且要重视相关的证据和线索。
对于可疑的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有力打击黑恶违法犯罪活动。
2、黑恶线索的核查(1)黑恶线索核查要满足法定要求。
在核查黑恶线索时,公安机关应当保证核查的合法合规,尤其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开展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始终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进一步推动全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不断建立健全打击防范治理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现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摸排调行动要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综治中心牵头,坚持集中指导和自主安排相结合,各党支部、村委会要成立摸排领导小组,各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深入开展本辖区本领域内扫黑除恶问题的摸排行动,摸清找准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为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具体工作步骤(一)深入基层,进行全面排查。
各党支部摸排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开展全覆盖、无盲区、无遗漏拉网式、摸底式的摸排行动,做到对本辖区本领域内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人员等底数清、情况明。
(二)规范管理,建立相应台帐。
各单位要对本辖区本领域内摸排调研出的线索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列出清单,做到标准统一、分类清晰、要素齐全、内容规范,便于核查分析。
(三)收集信息,及时汇总上报。
各单位要及时对摸排出的线索进行分析汇总,并实事求是地填写表格,于每25日前报乡综治中心。
三、掌握摸排的内容聚集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紧紧围绕以下十个方面开展线索摸排: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在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及强揽工程、恶意竞标的黑恶势力;5.在海上养殖、渔业捕捞、作业生产等过程中阻挠开发、非法占海、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组织渔船越界捕捞谋取利益、以暴力争抢渔场的“渔霸”“海霸”等黑恶势力;6.在商贸集市、码头、“渔家乐”经营等方面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客宰客、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和插手各类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制度
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制度一、涉黑涉恶线索的收集3.侦查协助: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如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信息资源,及时发现相关线索。
二、涉黑涉恶线索的核实1.信息录入:对收集到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举报人信息、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信息、涉案地点、时间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资源对接:将涉黑涉恶线索与现有犯罪数据库进行比对,筛选出与之前犯罪案件关联的线索进行重点核实。
3.现场调查:根据线索的具体内容,组织警力进行现场调查,实地勘察,收集物证、书证等,确保线索的真实性。
4.原始证据保全:对核实属实的线索,按规定进行原始证据保全,以备后续侦查、审判需要。
三、涉黑涉恶线索的处理1.式样化处置:针对不同性质的涉黑涉恶线索,确立相应的处理程序,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处理流程。
比如对于举报类线索,按照实名举报、保密处理、积极反馈等程序进行处理。
2.调度指挥:建立涉黑涉恶线索处理的指挥中心,负责线索的调度和指挥,确保线索的迅速处理和工作的协调推进。
3.舆情应对:在信息公开方面,要做到及时、透明,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保护公众知情权,增强社会的安全感和对公安工作的信任度。
4.协同配合: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侦查破案,建立起联合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长效机制。
四、涉黑涉恶线索管理的监督1.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设立监察室、组织巡视、开展专项检查等,确保工作的规范落实,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2.第三方监督: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如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听证、监督性调研等方式,监督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罚则约束:对于违反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制度的人员,依法进行追责,通过行政、纪律、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惩处,形成对涉黑涉恶犯罪的高压态势。
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制度是社会治安工作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建立科学的线索收集、核实、处理等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方案
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也日益严峻。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扫黑除恶行动。
然而,黑恶势力的组织性和隐蔽性较强,线索的获取和摸排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和意义本方案的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高效、有序的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机制,以便更好地揭示黑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犯罪行为和幕后指使者,为相关部门提供有效的打击依据和决策支持。
三、工作内容1. 建立线索获取渠道建立多元化、全面覆盖的线索获取渠道,如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社会各界巡防队等,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线索的获取效率。
2. 配置专门人员组建线索摸排小组,配置专门人员进行线索的收集、分析和摸排工作。
摸排小组由公安机关的精干人员组成,他们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高效地开展工作。
3. 建立线索核查机制对获取的线索进行核查,筛选出可信度较高的线索进行下一步的摸排工作。
核查工作应高效、准确,确保选出的线索具有较高的打击价值。
4. 科学分析线索通过对线索的科学分析,确定其背后的主要组织和个人,了解其犯罪手段和活动范围。
科学分析是摸排工作的基础,只有准确了解情况,才能做出正确的处置措施。
5. 联合行动打击根据摸排工作的结果,组织联合行动进行打击。
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共同打击黑恶势力。
6. 持续跟踪在打击行动结束后,对相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持续跟踪。
通过持续跟踪,了解黑恶势力的变化和演变趋势,及时调整工作策略。
四、工作步骤1. 线索收集:建立多元化的线索获取渠道,通过媒体宣传和社会动员,鼓励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
2. 线索核查:对收到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剔除虚假和重复的线索。
3. 线索评估:对核查通过的线索进行评估,确定办理优先级。
4. 线索摸排:针对评估通过的线索,组织专人进行深入摸排,获取黑恶势力的基本情况。
5. 案件侦破:将摸排获得的线索转交给侦破组织进行进一步侦破,并制定作战方案。
黑恶线索排查实施方案
黑恶线索排查实施方案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
这包括建立黑恶线索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要建立健全黑恶线索排查工作档案,做好线索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以便随时查阅和核实。
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群众对于黑恶势力的认识和警惕,提高社会对于黑恶线索排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度。
可以通过宣传栏、宣传画册、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同时,要加强线索搜集和核实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线索搜集渠道,积极收集社会各界反映的黑恶线索,对线索进行认真核实和排查,确保排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在核实过程中,要注重调查取证,确保线索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另外,要加强协作配合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司法、宣传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黑恶线索排查工作。
同时,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参与排查工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最后,要加强督导检查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对黑恶线索排查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排查工作的宣传和总结,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增强社会对于排查工作的信心和支持。
综上所述,黑恶线索排查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线索搜集和核实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工作。
只有通过全面有效的实施方案,才能够确保黑恶线索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打击和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不良分子也越来越猖狂,恶性犯罪案件也层出不穷,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人民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一直在努力加大对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更是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国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犯罪分子而开展的一项大规模的专项行动。
为了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线索排查制度是尤为重要的,下面将详细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线索排查制度。
一、线索收集线索收集是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是开展后续工作的重要基础。
在收集线索时,需要对各种来源的线索进行筛选,挑选出可靠度较高的线索。
线索来源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如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人、群众反映、媒体报道、网络公示等方面都可以涉及到。
在收集到线索之后,还需要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通过询问、调取资料等方式,查证线索的真实性,才能准确判断线索的可靠程度。
二、线索审核线索审核是针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筛选,将无效信息剔除,有效线索留下的环节。
线索审核应该分析线索的来源、真实性和可操作性,以确定其可靠程度和受理优先顺序,及时开启正式工作,做好后续办案工作的充分准备。
在线索审核环节中,需要充分考虑公安执法部门的专业性和毅力等因素,并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公正行事。
同时,线索审核也需要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从而有效降低工作风险。
三、线索排查线索排查是对审核通过的线索展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工作,一旦发现线索中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指示,对相关线索作出进一步确认并及时展开侦查。
在排查线索的过程中,还需要依据线索的具体情况,展开线索的进一步扩展和深入调查。
线索排查过程需要充分发挥公安执法机关的专业性和综合素质,调查人员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技术手段多样化,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判断线索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充分利用线索信息的价值,为后续调查提供充分证据。
关于恶势力犯罪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恶势力犯罪线索管理实施办法一、背景随着恶势力犯罪的不断蔓延和危害的日益加深,为了有效打击恶势力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本《恶势力犯罪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恶势力犯罪线索的管理和运用,完善线索信息采集、登记和分发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打击恶势力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三、内容1. 线索信息的采集-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部门等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线索信息采集制度;- 线索信息采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原则,确保线索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线索信息的登记和分发- 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线索登记和分发系统;- 登记时应当对线索进行分类和标注,包括线索来源、重要性等信息;- 分发时应当根据线索的性质和重要程度进行合理调配,确保关键线索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执法机构。
3. 线索信息的保密- 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加强线索信息的保密工作;- 未经批准,禁止将线索信息泄露给任何外部机构或个人。
4. 线索信息的核查和管理- 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对线索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核查;- 已核实属实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并转交给相关执法机构;- 未能核实的线索,应当备案留存,并定期复核和调查。
5. 线索信息的运用和保留- 相关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办案需要,运用线索信息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已经结案的线索信息,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留和备案。
四、监督和责任- 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线索管理的监督机制;-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部分均予废止。
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行动实施方案【模板】
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行动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监管领域的扫黑除恶工作变得越发重要。
2023年,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的扫黑除恶工作,推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做好线索摸排工作,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
具体目标如下:1. 增强市场监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 推进线索摸排工作,及时发现突出问题和犯罪线索,打击黑恶势力;3. 统筹整合资源,提高侦查、打击和惩治黑恶势力的能力;4. 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各项工作的协调配合和互联互通;5. 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扫黑除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任务和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1)市场监管部门应成立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明确主要负责人,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2. 深入开展线索摸排工作(1)市场监管部门应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黑涉恶线索。
(2)建立线索管理系统,对线索进行登记、分析和核查,确保线索的及时处理和办结。
(3)加强对重点行业和地区的线索摸排,深入调查,发现涉黑涉恶问题,打击黑恶势力。
3. 提高打击黑恶势力的能力(1)加强侦查力量的建设,设立专门的反黑恶小组,优化警力配置,加大对涉黑涉恶活动的打击力度。
(2)建立黑恶势力犯罪信息库,及时更新和补充信息,提高打击黑恶势力的精准度和效果。
(3)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打击,采取有力措施打掉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和保护伞。
4. 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各项工作的协调配合和互联互通(1)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
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某县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黑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转办督办和会商研判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扫黑办)收到或者发现(以下统称“发现”)的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涉黑涉恶案源信息。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职责领域重点覆盖,政法机关和重点成员单位分工配合的移送转办督办工作机制。
(一)县扫黑办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督办的专办部门,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和县政法各单位有效对接,负责做好涉黑涉恶相关线索(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协调、反馈等工作。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反馈的线索(案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督办。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确定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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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按照中央、省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线索管理,加快线索办理进度,提高线索办理效率,根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涉黑涉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涉黑涉恶线索,是指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线索。
第二条线索管理实行全数交办、全面高质量核查、专人专账管理、依法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线索管理按照“交得准、办得实、报得快”的要求,设置线索移交、核查、办结、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第四条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露举报信息。
第二章线索移交
第五条线索移交是指市扫黑除恶办将上级督办、交办、转办线索,市级排查或群众举报线索,各有关部门转办或提请办理线索,通过书面督办、转办的形式,交由承接单位办理。
第六条承接单位是指接收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核查、办理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
第七条市扫黑除恶办对涉黑涉恶线索按重点督办、督办、转办3 类交承接
单位办理。
对重复举报件(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实质相同)、无效件(无具体内容、没有可核查价值或无法核查的线索)作暂存处理。
第八条重点督办线索为指向明晰、内容具体、涉及面广、涉及时间长、涉及人多(不同群众反映同一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督办线索为指向比较明晰、内容比较具体、涉及面比较广、涉及时间比较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转办线索主要为群众反映的诉求属于非涉黑涉恶的普通信访事项或涉黑涉恶指向不明晰的线索。
第九条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交市公安局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转办类线索,移交市信访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第十条市直单位线索经梳理研判后分别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等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市扫黑除恶办,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的应将移交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备案。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与腐败问题交织的问题线索,及时将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在线索核查办理中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涉黑
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行业乱象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承接单位接到市扫黑除恶办交办线索后如有异议,5 个工作日内向市扫黑除恶办详细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退回。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和各市直单位摸排发现的跨县(市、区)线索和跨部门线索可自行协调移交,并将移交线索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
协调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可报请市扫黑除恶办移交。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和各市直单位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及跨县(市、区)和跨部门的,可协商移送配合核查。
协商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可报请市扫黑除恶办协调。
第三章线索核查
第十六条线索核查是指对线索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
第十七条重点督办线索的核查实行“上提一级、县区兜底”;督办类线索的核查由县(市、区)兜底。
第十八条线索涉及多单位的,核查工作由一个单位主办,相关单位协办。
第十九条承接单位对举报人不同但被举报人相同、举报内容实质相同的线索可合并办理。
第二十条承接单位收到重点督办、督办线索后原则上在10 日内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
市扫黑除恶办视线索缓急程度,可以在书面交办函中另行明确具体时限。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线索的核查工作,核查须全面、细致、客观、真实。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综合运用实地查看、约见当事人、走访问询、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科学鉴定等多种手段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线索核查结果包括查否、属实、部分属实等三种情况。
第二十四条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原则上自收到线索之日起2 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向市扫黑除恶办申请延长1 个月。
纪检监察机关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核查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转办类线索的核查期限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直单位移交的线索接收单位原则上2 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向移交单位反馈核查结果。
第四章线索办结
第二十七条线索办结包括反映问题失实、责令书面检查、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结。
1. 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已作处置;
2. 经过核查,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已立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摸排核查涉
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涉黑涉恶线索经核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结。
1. 核查结论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和“具有涉恶犯罪嫌疑”的,案件侦查终结、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核查结论为“具有其他犯罪嫌疑”的,案件已经依法处理;
3. 核查结论为“无犯罪嫌疑”的,案件已经依法处理;
4.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已经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条市直单位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拟作办结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并签名;其他承办单位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拟办结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呈报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并将核查情况报承接单位。
第三十一条承办单位对转办线索的核查、办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审核,并报承接单位。
第三十二条承办单位根据《信访条例》等制度规定对转办线索予以办结,并将办结情况报承接单位审查、备案、录入。
第五章办理情况反馈
第三十三条承接单位在收到重点督办、督办线索10 日内将确定的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清单式反馈市扫黑除恶办。
纪检监察机关对特殊敏感线索,可按有关规定暂不反馈。
第三十四条承接单位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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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承接单位在重点督办、督办线索办结后5 日内向市扫黑除恶办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六条重点督办线索要一案一专报反馈办结情况(附领导审签同意页),督办、转办线索要清单式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中央及省、市领导批示或全国及省、市扫黑除恶办督办的线索,承办单位要一案一专报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市直单位移交线索,接收单位要在办结后5 日内向移交单位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九条对群众举报线索,承办单位在办结后5 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结情况。
第六章线索督办
第四十条市扫黑除恶办每月对各地各单位办理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市扫黑除恶办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进行滚动督办或指定督办。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县(市、区)、市成员单位可参照此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扫黑除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原印发涉及线索管理的同类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
XXXX单位XXXX号重点督办线索办结情况报告(模板)
一、线索来源
来文号:
线索编号:
线索级别: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情况
责任单位:
责任人:,联系电话:
主办人:,联系电话:
三、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一)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职务,联系电话。
(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职务,联系电话。
四、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1. 反映⋯⋯问题;
2. 反映⋯⋯问题;
3........。
(要全面反映举报人所举报的问题,避免遗漏,对内容重复的举报问
- 7 -
题,需要加以概括、提炼,力求表达准确、完整。
)
五、核查情况
1. 对举报人反映的每一个问题,经核查是否属实,具体情况怎样。
2. 基于核查情况,对该线索是如何处理的。
3. 办结结果是否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是否满意或提出什么意见。
六、核查结论及办理结果
对案件线索反映的问题核查结论为查否、属实或部分属实;办理结果为反映问题失实、责令书面检查、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理等,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