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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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按照中央、省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线索管理,加快线索办理进度,提高线索办理效率,根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涉黑涉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涉黑涉恶线索,是指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线索。
第二条线索管理实行全数交办、全面高质量核查、专人专账管理、依法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线索管理按照“交得准、办得实、报得快”的要求,设置线索移交、核查、办结、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第四条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露举报信息。
第二章线索移交
第五条线索移交是指市扫黑除恶办将上级督办、交办、转办线索,市级排查或群众举报线索,各有关部门转办或提请办理线索,通过书面督办、转办的形式,交由承接单位办理。
第六条承接单位是指接收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核查、办理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
第七条市扫黑除恶办对涉黑涉恶线索按重点督办、督办、转办3 类交承接
单位办理。
对重复举报件(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实质相同)、无效件(无具体内容、没有可核查价值或无法核查的线索)作暂存处理。
第八条重点督办线索为指向明晰、内容具体、涉及面广、涉及时间长、涉及人多(不同群众反映同一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督办线索为指向比较明晰、内容比较具体、涉及面比较广、涉及时间比较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转办线索主要为群众反映的诉求属于非涉黑涉恶的普通信访事项或涉黑涉恶指向不明晰的线索。
第九条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交市公安局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转办类线索,移交市信访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第十条市直单位线索经梳理研判后分别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等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市扫黑除恶办,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的应将移交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备案。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与腐败问题交织的问题线索,及时将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在线索核查办理中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涉黑
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行业乱象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承接单位接到市扫黑除恶办交办线索后如有异议,5 个工作日内向市扫黑除恶办详细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退回。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和各市直单位摸排发现的跨县(市、区)线索和跨部门线索可自行协调移交,并将移交线索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
协调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可报请市扫黑除恶办移交。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和各市直单位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及跨县(市、区)和跨部门的,可协商移送配合核查。
协商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可报请市扫黑除恶办协调。
第三章线索核查
第十六条线索核查是指对线索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
第十七条重点督办线索的核查实行“上提一级、县区兜底”;督办类线索的核查由县(市、区)兜底。
第十八条线索涉及多单位的,核查工作由一个单位主办,相关单位协办。
第十九条承接单位对举报人不同但被举报人相同、举报内容实质相同的线索可合并办理。
第二十条承接单位收到重点督办、督办线索后原则上在10 日内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
市扫黑除恶办视线索缓急程度,可以在书面交办函中另行明确具体时限。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线索的核查工作,核查须全面、细致、客观、真实。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综合运用实地查看、约见当事人、走访问询、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科学鉴定等多种手段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线索核查结果包括查否、属实、部分属实等三种情况。
第二十四条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原则上自收到线索之日起2 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向市扫黑除恶办申请延长1 个月。
纪检监察机关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核查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转办类线索的核查期限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直单位移交的线索接收单位原则上2 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向移交单位反馈核查结果。
第四章线索办结
第二十七条线索办结包括反映问题失实、责令书面检查、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结。
1. 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已作处置;
2. 经过核查,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已立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摸排核查涉
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涉黑涉恶线索经核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结。
1. 核查结论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和“具有涉恶犯罪嫌疑”的,案件侦查终结、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核查结论为“具有其他犯罪嫌疑”的,案件已经依法处理;
3. 核查结论为“无犯罪嫌疑”的,案件已经依法处理;
4.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已经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条市直单位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拟作办结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并签名;其他承办单位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拟办结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呈报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并将核查情况报承接单位。
第三十一条承办单位对转办线索的核查、办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审核,并报承接单位。
第三十二条承办单位根据《信访条例》等制度规定对转办线索予以办结,并将办结情况报承接单位审查、备案、录入。
第五章办理情况反馈
第三十三条承接单位在收到重点督办、督办线索10 日内将确定的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清单式反馈市扫黑除恶办。
纪检监察机关对特殊敏感线索,可按有关规定暂不反馈。
第三十四条承接单位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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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承接单位在重点督办、督办线索办结后5 日内向市扫黑除恶办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六条重点督办线索要一案一专报反馈办结情况(附领导审签同意页),督办、转办线索要清单式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中央及省、市领导批示或全国及省、市扫黑除恶办督办的线索,承办单位要一案一专报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市直单位移交线索,接收单位要在办结后5 日内向移交单位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九条对群众举报线索,承办单位在办结后5 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结情况。
第六章线索督办
第四十条市扫黑除恶办每月对各地各单位办理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市扫黑除恶办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进行滚动督办或指定督办。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县(市、区)、市成员单位可参照此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扫黑除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原印发涉及线索管理的同类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
XXXX单位XXXX号重点督办线索办结情况报告(模板)
一、线索来源
来文号:
线索编号:
线索级别: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情况
责任单位:
责任人:,联系电话:
主办人:,联系电话:
三、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一)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职务,联系电话。
(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职务,联系电话。
四、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1. 反映⋯⋯问题;
2. 反映⋯⋯问题;
3........。
(要全面反映举报人所举报的问题,避免遗漏,对内容重复的举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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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需要加以概括、提炼,力求表达准确、完整。
)
五、核查情况
1. 对举报人反映的每一个问题,经核查是否属实,具体情况怎样。
2. 基于核查情况,对该线索是如何处理的。
3. 办结结果是否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是否满意或提出什么意见。
六、核查结论及办理结果
对案件线索反映的问题核查结论为查否、属实或部分属实;办理结果为反映问题失实、责令书面检查、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理等,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