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律师参与信访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粤司办[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的意见(粤司办[2006]26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处:近两年来,针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参与信访等问题,省厅陆续下发了《关于律师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进行排查及指导的紧急通知》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信访局关于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为维护全省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还很多,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地区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国企改制等问题而引发群体性纠纷和集体上访事件仍不少,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十分重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和谐广东建设。
为此,在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新要求,现就有关律师参与维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历史使命和重要责任律师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人民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追求及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律师制度与政治紧密相连,讲政治是对律师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省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就是要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律师作为法律秩序的捍卫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发挥律师在广大群众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积极疏导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参与社会管理是律师的历史使命。
全省律师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参与维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原则,注意把握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委托人利益与案件整体公平的关系、个案胜败与社会影响的关系,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律师工作会议讲话稿
律师工作会议讲话稿律师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
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
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
受国家保护和管理。
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律师工作会议讲话稿,仅供参考。
律师工作会议讲话稿(一):各位律师,同志们:今天的会议,是深入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12‟1号)精神,总结近年来我市律师工作,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部署今后律师工作,推动我市律师事业实现新的发展。
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律师工作高度重视。
去年10月19日,王荣书记主持市委会专题研究律师工作,王荣书记、许勤市长和其他同志对律师工作作了重要指示。
今年初,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委会议决议,转发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我市律师工作提出了七个方面、二十三条明确要求。
在穗明书记的关心下,最近,市委政法委和有关部门等六家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应春副市长的协调下,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律师业发展给予了政策措施支持。
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律师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正在为深圳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不懈的努力。
一、深圳律师业发展取得成绩近年来,我市律师工作坚持服务大局,执业为民,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律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一是加强了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相继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等专项教育活动,端正了律师队伍的执业理念。
二是深入开展律师行业党组织、党员的创优争先活动和律师队伍警示教育,促进了律师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
三是大力加强业务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十年千人培训计划” ,选派和资助优秀青年律师到高校和相关部门学习深造,为深圳律师业的持续发展储备力量。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深司[1997]4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1997.03.25
【实施日期】1997.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1日)废止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深司〔1997〕42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我市自1993年实行律师体制改革以来,全市律师事务所除少数国资所归区司法局管理外,大部分由市局管理。
这一管理体制形式不但不利于调动各区司法局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市局的工作压力,不利于律师工作的管理。
为了强化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市局决定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
在各区司法局原来管辖的国资所的基础上,根据地域与人员相结合的原则,划出部分
合伙所给各区管理。
即南山、宝安、龙岗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划归各区司法局管理;市内律师事务所根据所属辖区、律师事务所多数合伙人。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司发通[2004]151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2004年10月9日司发通[200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信访局:为落实中央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部署,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尤其是涉法信访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有利于正确引导信访群众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直接为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司法和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提高信访法制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增强律师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律师良好形象,提升律师社会地位。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扎扎实实地推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二)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信访工作中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近年来,我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落实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向社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政治觉悟高、服务能力强、社会评价好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把信访工作作为宣扬法制、维护正义的重要平台,积极参与,热情服务,不计得失,成为我市搞好信访工作的重要的专业化力量,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赞扬和肯定,涌现出了一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为进一步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市司法局决定:授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等10家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马学平等10名律师为“深圳市优秀公益律师”,邓香花等23名律师为“深圳市优秀专业律师”,李立坤等10名律师为“深圳市优秀青年律师”,王巧云等10名律师为“深圳市优秀女律师”。
授予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等28家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丁小栩等36名律师为深圳市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参与信访工作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谦虚谨慎,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奋发有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律师工作迈上新台阶。
希望全市律师所和广大律师,要以受表彰的优秀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树立忠于国家、信仰法律、追求正义的执业价值导向,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坚定性,切实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造以一流品格、一流服务、一流质量为核心内容的深圳律师文化品牌,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再做新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一流法治城市而努力奋斗!附件: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一、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共10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二、深圳市优秀公益律师(共10名):马学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仇秀斌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李慧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李艳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罗贤逸广东深大地律事务所孟庆杰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黄振辉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黄辉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谌兰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蔡琳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三、深圳市优秀专业律师(共23名):邓香花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方壮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冯江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尹成刚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刘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刘军广东泛城律师事务所陈利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科军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张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张丽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张西文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邱旭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郑剑民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宗士才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周璇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洪国安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贾红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崔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黄思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童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蔡华广东伟华律师事务所廖耀雄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四、深圳市优秀青年律师(共10名):李立坤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张文波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陈妙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郭璇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钟胜荣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贺倩明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梁华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梅臻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章成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颜翔广东伟华律师事务所五、深圳市优秀女律师(共10名):王巧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李欣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张思珠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肖红广东广大(深圳)律师事务所肖寒梅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陈群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吴波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岳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郭星亚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韩俊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六、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共28家)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个人(共36名)丁小栩国浩律师集团(深圳)律师事务所邓香花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冯江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李思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李军强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李继忠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刘国兵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任意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甘定中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田晓峰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李庆华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陈庆新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陈增源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林刚锋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朱垚鑫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何明德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邬建军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张斌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郑马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郑黎晟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沈海林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郭卫群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郭旭华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杨磊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禹喜斌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安营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贾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黄远兵广东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曾迈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雷红丽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窦金平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谭卫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蔡春雷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蔡荣填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蔡文生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魏丹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关于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司发通[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司发通[200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最近,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全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座谈会,分析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任务。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XXX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这次会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XXX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力争使今年全系统涉法涉诉等信访事项总量持续保持下降趋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联合接访活动中央政法委决定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国政法系统集中开展联合接访活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积极参加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这项活动,促进全系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尽快得到妥善解决。
部机关将派出工作组到司法行政系统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督导。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本地区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
要加大督查力度,认真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做到“案结事了”。
上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下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上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下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深司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司〔2023〕158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2024年4月2日《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补贴)条件和标准第三章奖励(补贴)申报、审核和监管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司〔2023〕15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切实提升我市律师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规范《行动计划》有关奖励(补贴)申报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发布《行动计划》奖励(补贴)申报通知,组织预算编报,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公示及处理申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对奖励(补贴)经费加强监管。
第三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根据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行动计划》奖励(补贴)申报、奖励(补贴)申报材料收集以及对申报主体申报事项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并将申报材料初审结果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主体为市律协的奖励(补贴)直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协助市司法行政部门发布《行动计划》奖励(补贴)申报通知、完成预算编报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市司法行政部门完成《行动计划》有关工作的宣传推介和政策解读。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8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8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深司〔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8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18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19年4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8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0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19期,下称《公报》第××××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5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的批复(深府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5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深府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7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15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1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公报》2018年第21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公报》2018年第23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24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28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公报》2018年第43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公报》2018年第32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4号,《公报》2018年第36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柴油的通告(深府规〔2018〕15号,《公报》2018年第39期)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深府规〔2018〕16号,《公报》2018年第40期)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17号,《公报》2018年第40期)1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深府规〔2018〕18号,《公报》2018年第41期)1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规〔2018〕19号,《公报》2018年第43期)2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规〔2018〕20号,《公报》2018年第43期)2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汽油的通告(深府规〔2018〕21号,《公报》2018年第44期)2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号,《公报》2018年第46期)2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公报》2018年第49期)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目录(2018年)的通知(深府规〔2018〕24号,《公报》2018年第50期)2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25号,《公报》2018年第50期)2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6号,《公报》2019年第1期)2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7号,《公报》2019年第1期)2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28号,《公报》2019年第1期)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29号,《公报》2019年第1期)3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公报》2019年第3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四批)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21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6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11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15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17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午餐午休管理的意见(深府办规〔2018〕8号,《公报》2018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9号,《公报》2018年第32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40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47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2号,《公报》2018年第50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9件)(一)市发改委(共5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2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42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47期)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48期)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印发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5号,《公报》2019年第3期)(二)市经贸信息委(共13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4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29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13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保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16期)5.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17期)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16期)7.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18期)8.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28期)9.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39期)10.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2号,《公报》2018年第40期)1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3号,《公报》2018年第40期)1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5号,《公报》2018年第46期)1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6号,《公报》2019年第1期)(三)市财政委(共3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6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11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8〕3号,《公报》2019年第2期)(四)市规划国土委(共12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9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原特区外村办学校土地房产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10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26期)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32期)5.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36期)6.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36期)7.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9号,《公报》2018年第41期)8.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44期)9.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43期)10.深圳市海洋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12号,《公报》2018年第49期)1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14号,《公报》2018年第48期)1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15号,《公报》2018年第48期)(五)市人居环境委(共5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的通知(深人环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29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18-2020年)》的通知(深人环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48期)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8-2020年)》的通知(深人环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43期)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43期)5.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通知(深人环规〔2018〕5号,《公报》2019年第2期)(六)市交通运输委(共11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4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加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13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23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印发《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交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21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36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关于船舶进入珠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使用低硫燃油及泊岸使用岸电的通告(深交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36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交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34期)8.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优化公共汽车车辆管理及启用政府公交监管平台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深交规〔2018〕8号,《公报》2018年第44期)9.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子项)及港航业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8〕9号,《公报》2018年第36期)10.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48期)1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传统泥头车淘汰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48期)(七)市卫生计生委(共8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9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33期)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21期)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22期)5.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22期)6.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22期)7.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36期)8.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8号,《公报》2018年第49期)(八)市市场监管委(共11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7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12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25期)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26期)5.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34期)6.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34期)7.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34期)8.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8号,《公报》2018年第34期)9.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9号,《公报》2018年第34期)10.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48期)1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51期)(九)市科创委(共6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51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51期)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26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51期)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43期)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6号,《公报》2019年第4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交警局,共3件)1.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11期)2.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公交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46期)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47期)(十一)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41期)2.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42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的通知(深民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44期)(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21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9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12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10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纳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预防接种生物制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12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13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15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16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8号,《公报》2018年第22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9号,《公报》2018年第22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22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26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2号,《公报》2018年第39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3号,《公报》2018年第39期)。
深圳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75个)
深圳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75个)深圳市人大信访室深圳市纪委信访室深圳市委政法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信访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深圳市人事局(编办)事业机构编制处深圳市公安局信访处深圳市监察局信访举报室深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深圳市劳动和保障局信访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处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信访办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深圳市规划局办公室深圳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深圳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深圳市工商局(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室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深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福田区劳动局福田区园岭街道办事处福田区教育局福田区维稳及综治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区信访办罗湖区信访局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罗湖区劳动局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盐田区信访办盐田区维稳及综治办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事处盐田区盐田街道办事处南山区信访局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区劳动局南山区桃源街道办事处南山区南头街道办事处南山区招商街道办事处南山区蛇口街道办事处宝安区信访维稳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宝安区劳动局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宝安区福永街道办事处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宝安区大浪街道办事处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事处龙岗区信访局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区劳动局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龙岗区坂田街道办事处信访办龙岗区坪山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光明新区维稳综治科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光明新区城市和建设管理办公室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办事处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办事处维稳及综治办深圳报业集团维稳办公室深圳海关办公室总值班室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12.16•【文号】司发通〔2016〕127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6〕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信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部署要求和《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积极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有利于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建设,提高信访工作公信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相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创造条件,扎实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法制[2016]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1.15【实施日期】2016.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深法制〔2016〕10号)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等规定,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司法局(一)执法职责和权限1.依法对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2.依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第二届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第二届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粤司[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第二届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粤司[2007]43号)省直相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为表彰2001年至2006年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我厅于2006年9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第二届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活动,经过各地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定,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等30家机构被评为第二届全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朱向坡等50名个人被评为第二届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在过去的五年中,他们积极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突出贡献。
各地要以他们为榜样,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并籍此次表彰,向社会各界宣传法律援助工作,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并运用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为实现全省人民富裕安康,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第二届全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广东省司法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第二届全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一、先进集体(共30个)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社区与权益部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广东省女子监狱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广州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处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珠海市法律援助处汕头市潮阳区外来员工法律援助和平工作站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韶关市曲江区法律援助处河源市法律援助处连平县司法局梅州市法律援助处广东省梅州监狱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塘厦办事处中山市石歧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广东省卓正律师事务所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湛江市法律援助处茂名市法律援助处茂名市总工会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清远市法律援助处英德市司法局揭西县五经富司法所饶平县司法局二、先进个人(共50人)郭水华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陈秋鹏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杨东晖广东省女子监狱谭祥平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秦政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孙华平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朱向坡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秦卫国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陈天悦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欧湘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孙晓旭珠海市法律援助处符诗平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副局长叶文国珠海市总工会郭泾亮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黄玉海汕头市法律援助处王仰宣汕头市金平区东墩司法所黄婉莉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利海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肖卫红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温坤明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吴燊荣河源市法律援助处曾子良东源县司法局黄伟龙川县公职律师事务所邓冠明梅州市司法局黄纯坚梅州市法律援助处赖金平广东齐昌律师事务所江迪彪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刘红光惠州市惠城区司法局马文成汕尾市法律援助处王声效汕尾市城区司法局张凤东莞市委政法委叶有广东莞市桥头司法所周云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赖小洁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陈从虎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吴崇岳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沈春丽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柯泉湛江市法律援助处陈春花雷州市法律援助处麦浪徐闻县法律援助处陈燕飞茂名市法律援助处姚小飞肇庆市法律援助处欧阳针泉清远市法律援助处谢建军清新县司法局林南萍潮州市法律援助处陈壮辉揭阳市法律援助处林丽容揭阳市妇女联合会王小科云浮市法律援助处程志球云安县法律援助处。
律师参与信访,构建信访新机制
成立 “ 师信访办公室 ” 律 ,可 由政 府 法律 瑕疵 ,弥 补 缺 陷 ; 群 众 的群 体性 上 众 ,共 同 对 涉法 事 项 进 行 研 究 、处 理 、解 对 信 访 部 门 牵 头 , 同 司法 局 ,律 9 事 务 所 访予 以提前 介入 , 会 币 掌握第一手 资料 ,争取 决 ,帮 助信 访 人 理 清 结症 ,寻 求 解 决 的 办
“ 可与领导接待 日安 在以往 ,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 ,大 或支持其进行妨碍社 会秩序的各种活动 。 限 , 律师法律援助 日” 多是 义务性 、临时性 、随意性 ,其作用十 同时 要 积 极 引 导 群 众 依 法 上 访 , 明政 府 排在同一天的临近场所 ,或直接将 “ 师 说 律
严 亮奇
相互 配合。对信访工作较 突出的律 0 5 5 1 新 信访条例 正式 监督 , 0 年 月 日,
厶 颁布实施,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设区 “ 师 ,可 由司 法 局 对 其 予 以 一 定 的 奖 励 。
二 、律 师信访法律援助 日制度
律 师参 与 信 访 工 作 , 信 访 群 众 提 供 为
迈入法制化轨道。
一
做好 “ 值班记录 ” 将群众所反映的 问题及 实施该制 度的成功 经验 , , 定期开展 “ 律师 所提供的意见予以记载 , 以便于信访部 门 法律援 助 日” ,由各律师事务所资深律 师
了解 ,统 计 、审 查 。律 师 为 信 访 群 众 提 供 共 同组成律 师接访, 合 基 层 信 访 工 作 人 程 度上体现 出 “ 配 政府 公务”的性 质,也 没 有形 成 一 项 制 度 。为 此 , 有 必要 建 立 一 就
构 、相关 专业 人员、 会志愿者等共同参 员,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 社 与 ,运用咨询 、教育、协商 、调解 、听证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深司[2011]6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1.03.17【实施日期】2011.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深司〔2011〕60号)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第121号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度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粤司办〔2011〕20号)要求,以及全省律师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1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
律师事务所在外市设立的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考核。
二、组织实施市、区属的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由住所地区级司法局负责,住所地以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http:///)登记为准。
(见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关于律师事务所住址确认的通知”)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三、考核的等次和标准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区司法局提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的建议,市司法局对报送的建议进行评议确定等次,并予以公示。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3、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粤司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粤司办〔2020〕2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为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处理。
广东省司法厅重新组建后,梳理修订了《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信访办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2月6日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分流、依法处理原则;坚持诉访分离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原则;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整合了司法行政职能各项业务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诉求情形、分类处理途径及法律依据,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途径、程序、时限、文书要求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依据。
一、行政复议方面1.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有异议。
分类处理途径: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机关决定。
分类处理途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二、法律服务方面(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1.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2.09.09•【字号】深司[2002]110号•【施行日期】200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9日深司[2002]110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1997年3月25日深司[1997]42号)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我市自1993年实行律师体制改革以来,全市律师事务所除少数国资所归区司法局管理外,大部分由市局管理。
这一管理体制形式不但不利于调动各区司法局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市局的工作压力,不利于律师工作的管理。
为了强化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市局决定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
在各区司法局原来管辖的国资所的基础上,根据地域与人员相结合的原则,划出部分合伙所给各区管理。
即南山、宝安、龙岗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划归各区司法局管理;市内律师事务所根据所属辖区、律师事务所多数合伙人改制前的隶属关系,分别划出部分给福田、罗湖区司法局管理。
划分后各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为:南山区司法局:深港所、蛇口所。
宝安区司法局:宝安所、经纬所、宝城所、西乡所。
龙岗区司法局:远东所、金湖所。
福田区司法局:五洲所、鹏城所、君联所、格威所、瑞特所。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优秀司法所”评选活动的通知-深司[2011]235号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优秀司法所”评选活动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优秀司法所”评选活动的通知(深司〔2011〕235号)各区司法局,光明、坪山新区综合办:近年来,我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得到有效发挥,尤其在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深圳大运会等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彰显了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
为表彰先进,激励队伍,市局将于近期开展2011年度“优秀司法所”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范围2011年前被授予“市一级司法所”称号的53个司法所。
二、名额分配共评选8个,各区可以分别推荐一个司法所。
三、评选条件1、组织机构规范化。
机构独立、编制单列、人员到位;2、队伍建设规范化。
司法所由三名或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公务员编制全部到位;司法所长具有本科或大专法律专业以上学历;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2008年以来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3、业务工作规范化。
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所务管理规范有序;辖区内基层组织健全,工作规范活跃;4、基础设施规范化。
达到《深圳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2008版)》相关要求;5、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好。
指导管理有力,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组织健全、人员到位,规范化建设水平明显提升;深入推进“法律进社区”等基层创建活动;纠纷调解成功率95%以上,连续三年实现“四无”(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凶杀、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帮教率100%,安置率90%以上,重新违法犯罪率3%以下;较好履行社区矫正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评选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评选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深司[2011]26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1.12.31【实施日期】2011.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评选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深司〔2011〕265号)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市广大律师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定位,切实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积极参与信访值班和各类公益事业,为深圳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总结工作,宣传典型,市司法局拟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范围近三年来,参与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下的信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二、评选表彰原则坚持公开申报和推荐,注重实绩,依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评选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三、评选表彰条件(一)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大局意识好。
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各级党委政府主导的和谐社会建设,组织本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维护地区稳定列入本所常规工作。
2、责任意识好。
积极组织律师参与相关单位的信访接待和协助领导做好信访工作,认真解答信访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上访事项。
3、服务态度好。
自觉服从信访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未出现脱岗、空岗等现象。
4、工作成绩好。
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紧守纪律要求,发挥信访单位的作用,依法为信访当事人排忧解难办实事,表现突出。
5、依法执业好。
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信访工作制度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深司[2012]4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深司〔2012〕44号)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单位:根据《律师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2012〕29号)的要求,结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现就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2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包括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试点单位。
本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组织实施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试点单位根据本所(单位)执业律师的执业状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情况进行考核。
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全市执业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同时,协助市、区两级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区司法局负责对办公住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市直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区司法局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将全市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司法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定的职责,各区司法局和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把做好年度检查考核作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指导监督的基础性措施,切实按照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
各律师事务所要利用检查考核的契机,对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状况和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规范。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服务大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服务大运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深司[2011]24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服务大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深司〔2011〕240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向全世界展现了“不一样的精彩”,精彩背后离不开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
在筹备和举办过程中,我市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和扎实精深的专业知识为大运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进一步弘扬深圳律师参与公益、服务社会的良好风气,经研究,市司法局和市律协决定授予市律协宝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等9个集体“深圳律师服务大运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王平等20人“深圳律师服务大运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我市经济
社会发展做出不懈努力。
同时,希望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履行社会职责,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积极推进公益性法律服务,为法治深圳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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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
个人的决定
近年来,我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落实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向社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政治觉悟高、服务能力强、社会评价好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把信访工作作为宣扬法制、维护正义的重要平台,积极参与,热情服务,不计得失,成为我市搞好信访工作的重要的专业化力量,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赞扬和肯定,涌现出了一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为进一步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市司法局决定:授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等10家律师
事务所为“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马学平等10名律师为“深圳市优秀公益律师”,邓香花等23名律师为“深圳市优秀专业律师”,李立坤等10名律师为“深圳市优秀青年律师”,王巧云等10名律师为“深圳市优秀女律师”。
授予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等28家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丁小栩等36名律师为深圳市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参与信访工作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谦虚谨慎,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奋发有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律师工作迈上新台阶。
希望全市律师所和广大律师,要以受表彰的优秀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树立忠于国家、信仰法律、追求正义的执业价值导向,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坚定性,切实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造以一流品格、一流服务、一流质量为核心内容的深圳律师文化品牌,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再做新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一流法治城市而努力奋斗!
附件: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
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以姓氏笔划为序)
一、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共10家):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