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养殖场土地备案程序
陕西省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
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备案。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10-4-7 17:41:08 编辑:万荣县农经中心录入:万荣县农经中心浏览次数:12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 户以上,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办理养殖场土地备案程序
办理《(一)畜禽养殖场土地备案》程序
一、办理基本条件
1、符合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2、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3、达到规模场的,原则上占地面积3亩以上
二、提供材料
1、养殖场坐标或位置图和养殖场规划图
2、畜禽粪污治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3、申请书(养殖场所属土地村民会、镇街兽医站、镇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养殖场写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同意并加盖公章,报请镇街兽医站初审,镇街兽医站现场查看养殖场是否符合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养殖场布局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治理方案,并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申请书要同时征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意见,并加盖公章。
土地备案人员携带申请书及其他所需提供材料到县兽医局生产科办理土地备案证明。
附:申请书格式
附件:
养殖场项目申请书
我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申请在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种类:,存养规模头(只),我场符合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已制定了有效的畜禽粪污治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项目具体位置东:西:南:北:占用土地计亩,项目约万元,建设面积平方米。
我场在建设及饲养过程中严格按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对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致富具有积极的意义。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养殖场备案管理
养殖场备案管理
养殖场备案管理是指对养殖场进行合法登记和管理的过程。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登记备案:养殖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农业部门或者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供相关信息和证件,以确保养殖场的合法性和规范经营。
2. 场地审批:养殖场的场地需要经过审批,确保符合卫生要求、环保要求和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审批过程包括场地勘察、环评报告等。
3. 健康检疫:养殖场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动物健康检疫,确保养殖的动物没有传染病,保障食品安全。
4. 技术指导:养殖场备案管理部门会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养殖场提高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养殖效益。
5. 许可证和标识:养殖场经过备案后,会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和标识,作为合法经营的凭证。
养殖场备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确保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并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黑政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辖区内兴办的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均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对应备案而未申请,或已申请但经核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建设布局科学规范、场区封闭独立、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分户饲养,畜禽舍相对集中,防疫制度健全的养殖区域。
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的申请,对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确认,并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常年存栏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该进行备案:牛50头以上、生猪300头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羊200只以上、兔1000只以上、狐(貂、貉)300只以上、鹿50只以上。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我部研究起草了《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3年8月30日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牧区纯放牧的单位除外)。
畜禽养殖场饲养的畜禽种类应当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畜禽。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同地点拥有两个以上独立畜禽养殖单位,或者同一区域拥有两个及以上独立畜种的养殖场,并且均达到备案条件的,应当分别备案。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为加强我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如下:一、规模标准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和2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由省牧业管理局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备案条件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达到省级规定规模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址选择。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铁路、公路、城镇、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居民区上风向2000米以上;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1000米以上,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1 -(二)配套设施。
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区明显分离。
(三)环保设施。
具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它固体废弃物环保处理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四)防疫设施。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兽医室、隔离观察舍、消毒池、消毒室、畜禽污染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五)饲养管理。
畜禽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不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推行清洁安全生产。
(六)档案管理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养殖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出口水产养殖场备案流程
出口水产养殖场备案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出口水产养殖场备案流程,大家可得仔细听好啦!
你知道吗?就像我们出门旅行要准备各种东西一样,水产养殖场想要出口产品,那也得按流程来走一套程序呢!比如说,咱得先准备好各种资料吧,这就好像战士上战场得先把装备配齐咯!
首先啊,你得有合法合规的水产养殖场,这就像建房子得先有个牢固的地基呀!然后呢,要填写一堆申请表,可别小看这申请表,填错一点可能就麻烦啦!这就如同走迷宫,一个不小心就走错路了。
接下来,相关部门就会来检查啦!他们会像侦探一样,这里看看,那里瞧瞧,看看你的养殖场是否符合标准。
这检查可严着呢,要是有一点不合格,那可就麻烦咯!“哎呀,这要是没达到标准咋办呀?”别担心,只要咱平时用心经营,肯定能过关的嘛!
等检查通过了,嘿,那就差不多成功一大半啦!这就好像爬山爬到了山顶,那种成就感油然而生呀!最后就是等着备案成功的好消息啦!
其实啊,这出口水产养殖场备案流程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只要咱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做,肯定能顺利完成的呀!这就像跑马拉松,只要坚持下去,就能到达终点!所以呀,大家别害怕,加油干就对啦!这备案成功了,咱的水产养殖场就能在国际市场上闯出一片天啦,那多棒呀!咱可得认真对待这个备案流程,为了更好的未来努力拼搏!。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办理操作流程
一、办理事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二、办理方式(一)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办理,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
三、申请条件(一)养殖场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二)养殖场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四、提交材料(一)水产品1.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
2.养殖场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3.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件。
4.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必要时)。
5.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6.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7.水质检测报告。
8.所用饲料的品名、成分、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备案证。
9.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原件。
10.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二)蜂产品1.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申请表。
2.申请单位对养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养蜂场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名称和设置、养蜂用药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购买、贮存、发放等)、养蜂用药督查制度及相应的督查记录、养蜂现场跟踪监督指导计划、蜜蜂养殖操作规范、养蜂户投售原料标识卡(样张)、养蜂户档案、养蜂日志(样本)、蜂蜜及蜂王浆追溯管理制度等。
3.养蜂场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各养蜂生产小组所属区域及养蜂户数、蜂群数清单。
5.企业和养蜂场签订的供货合同。
(三)畜禽原料1.出口禽肉原料养殖场备案表。
2.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防疫条件合格证。
3.场区平面图和行政区划位置图。
4.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疫病防治制度、人员和车辆进出控制、病死动物处理、疫情报告等。
5.饲养用药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用药管理制度等。
6.饲养场和出口企业签订的合同(适用于合同饲养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xx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养殖场建设项目手续流程
养殖场建设项目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l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养殖场建设项目手续流程简述如下:① 用地协商:与当地农村集体签订土地租用或意向协议,明确用地范围与条件。
② 项目立项: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准后开展后续工作。
③ 农业审批:在农业(畜牧)部门办理生产许可相关手续,确保养殖活动合规。
④ 环境评估:环境部门办理环评手续,设计并建设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减少污染。
⑤ 土地使用:立项后,向国土部门申请设施农用地使用许可,签订复垦协议并缴费用。
⑥ 规划审批:设计图纸交规划局审核,确保选址与建设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⑦ 动物防疫:在畜牧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保防疫措施到位。
⑧ 备案登记:完成养殖场备案,获取必要的经营许可与证件。
⑨ 建设许可:若涉及永久建筑,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建设规划许可,并支付相关费用。
⑩ 施工建设:遵循设计方案与获批文件,开始施工,并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验。
此流程确保养殖场建设合法、环保、高效,为养殖经营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鄂农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予以登记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二)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三)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五)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六)所有种畜禽场、奶牛养殖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四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对养殖规模备案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选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文件编号:川畜食函[2007]52号第一条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个人,凡符合备案条件者均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品种统一,具有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环保等配套设施。
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一)养殖规模1、畜禽养殖场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万羽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只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2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二)建设规范1、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农户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
2、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3、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5、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防疫条件:1、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农田搞养殖需办哪些证
农田搞养殖需办哪些证
作者:暂无
来源:《农家科技》 2016年第12期
农田个人承包经营养殖业,需办哪些证件?
经营养殖业需要建设养殖场,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需要办理以下证件:
1.土地的手续。
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
前提是土地不能是基本农田,否则不能办理。
2.环评手续。
养殖场的建设需通过环保局的审批,拿到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3.规划意见。
养殖场的选址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4.立案备案手续。
养殖场的建设需要到发改委办理立案备案手续。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需到畜牧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能进行养殖。
6.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需到畜牧局办理。
鲁晓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渝办发[2009]267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2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养殖场,下同)、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备案是指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二)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场所。
(三)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2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必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地址在全市各级政府规划的养殖区域内。
(二)选址、布局及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四)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
2024养殖备案手续申请流程
2024养殖备案手续申请流程
1、养殖用地证明。
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一般符合养殖用地的都是可以办理的。
2、环评手续。
到环保局办理,环保部门会有人员下来考察,只要排污合格的养殖场就可以。
3、规划意见。
养殖场设计好建设图纸,然后到规划局审核。
4、立案备案手续。
到发改委办理。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畜牧局办理,一般防疫到位的养殖场都可以拿到手。
6、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到畜牧局办理,这个很简单,登记一下就可以了。
7、生产经营许可证。
先让村委会证明,然后到畜牧局,畜牧局审核过后,直接到工商局办理。
8、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到畜牧局办理检疫证,然后到林业局办理。
山西省农业厅 养猪场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ﻫ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ﻫ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ﻫ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ﻫ(一)规模标准ﻫ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 23。
其他畜禽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ﻫ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ﻫ(二)选址要求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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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畜禽养殖场土地备案》程序
一、办理基本条件
1、符合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2、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3、达到规模场的标准,原则上占地面积3亩以上
二、提供材料
1、养殖场坐标或位置图和养殖场规划图
2、畜禽粪污治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3、申请书(养殖场所属土地村民委员会、镇街兽医站、镇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养殖场写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报请镇街兽医站初审,镇街兽医站现场查看养殖场是否符合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养殖场布局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治理方案,并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申请书要同时征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意见,并加盖公章。
土地备案人员携带申请书及其他所需提供材料到县畜牧兽医局生产科办理土地备案证明。
附:申请书格式
附件:
养殖场项目申请书
我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申请在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种类:,存养规模头(只),我场符合金乡县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已制定了有效的畜禽粪污治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项目具体位置东: 西:南:北:占用土地计亩,项目投资约万元,建设面积平方米。
我场在建设及饲养过程中严格按照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对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致富具有积极的意义。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