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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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人员。

明确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初次从事行政检查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

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4.规范审核程序。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
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三项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依法受委托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检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提请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由厅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组织实施法制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审核主体第五条厅法规处负责全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由法规处牵头组建法制审核小组,以小组集体讨论的形式,具体负责全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法制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必要时,可配备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风险相对较大,或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审核事项,应当由至少一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审核,与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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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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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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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 项制度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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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行政执 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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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 行政执法三 项制度的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打造阳光政务,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各 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 窗口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执法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防止和减少因不当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也有助于提 升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当前我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这三项制度的实 施,可以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这三项制度,为建设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减 少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 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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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严把法律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 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主要是对执法主体、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裁量 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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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三项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三项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在行政执法三项制 度的实施过程中,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三项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局法制信访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制信访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各部门按本制度向局法制信访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局法制信访科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局法制信访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邵家渡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邵家渡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邵家渡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街道办事处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街道办事处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决定之前,由镇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具体情形参照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界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

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退回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绍司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绍司发〔2021〕22号市局各直属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市司法局制定了《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司法局2021年12月8日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局法制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市司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法制监督处作为局机关的审核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具体工作,履行法制审核职责。

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目录清单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1.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的;2.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3.没收个人三千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没收机构二万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4.经过听证程序的;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法制审核情形。

三、审核程序(一)送审阶段行政执法事项承办处室在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后,对依法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将处理意见及案卷材料送法制监督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定义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法制审核机构本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制审核机构,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职责。

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确保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范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一)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数额较大的罚款(数额较大以系统或者行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界定为准);(四)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范围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一)强制拆除违规建筑涉及面积较大的;(二)扣押财物,价值较大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法制审核程序(一)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二)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说明。

(三)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的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行政执法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2024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决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特别是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法制审核制度更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意义及其实施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与意义1. 内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 意义:(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4)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审核主体: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 审核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3. 审核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最终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4. 审核标准: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评估。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1. 审核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2. 审核过程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度较低;3. 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审核质量;4.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导致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为了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而制定的。

该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在终结行政执法案件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包括同意的意见、不予批准的建议、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提出修正意见、提出纠正意见、提出移送意见、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以及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制作一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其中一份留存归档,另一份与案卷材料一同退回办案机构。

接下来,第十一条强调了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理解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理解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理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的制度安排,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则要求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执法决定严格依法作出。

这些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举措,是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措施:完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编制并动态调整行政权责清单、服务清单,梳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并面向社会公开。

在各单位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措施:在日常监管、检查勘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统一制定规范执法文书、文号,确保执法文书和卷宗完整准确。

推行音像记录,在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记录执法全过程,并建立一卷一档的电子台账。

组织开展重点执法领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随机抽取重点执法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倒逼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执法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具体措施:凡情节复杂或较大数额行政处罚等重大决定作出前,法制部门都牢牢把关,组织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主体合法、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执法合法公正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情形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二)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三)相关股室或局属单位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单位主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四)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五)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六)其他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由局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审核职责,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申请法制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时效规定;(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行政执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行政执法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五、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局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执法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集体讨论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等。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指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重大案件审核会议)集体研究或局领导签发前,由备案审查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共同参与。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的;(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三)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的价值数额相当于第(二)项规定的;(四)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五)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并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S)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四)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执法承办科室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S)相关证据;(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基本事实;(S)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四)调查取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执法承办科室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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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
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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