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确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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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坏账损失的估计方法

会计实务:坏账损失的估计方法

坏账损失的估计方法我们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关键是要估计坏账的数额。

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主要有四种:1.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的坏账率即为当期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率可以根据以往的数据资料加以确认。

会计期末,企业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提取;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坏账准备。

首次计提时:坏账准备=应收账款余额×坏账率以后计提时:坏账准备=应收账款余额×坏账率-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结果为正,补提;结果为负,冲销。

例:某公司2009年开始计提坏账准备。

当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00元,坏账率为5‰,2010年发生坏账损失500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720000元,201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00元。

2009年计提坏账准备:600000×5‰=3000(元)2010年计提坏账准备:720000×5‰-(3000-500)=1100(元)2011年冲销坏账准备:1100-200000×5‰=100(元)2.账龄分析法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估计坏账损失。

它的依据是:一般情况下,款项被拖欠的越久,收回的可能性就越小。

它的一般做法是:将应收账款按拖欠时间的长短划分为若干区段,为每一个区段估计一个坏账损失的百分比,计算出各个区段上应收账款的余额,然后确定坏账损失的总额。

3.销货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是根据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销货百分比法的做法是:首先根据以往的资料和经验,估计一个坏账损失率,然后根据企业销售的情况,每发生一笔赊销,就按照坏账损失率提取一个坏账准备。

按照这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不考虑“坏账准备”账户的期初余额。

4.个别认定法个别认定法,就是根据每一项应收款项的情况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可以理解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导致企业资金无法进行正常流动和有效运转,致使企业经营经常面临威胁,甚至最终走向破产。

本文将通过对坏账损失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介绍应对坏账损失中企业应当采取的对策,从而使企业有效减少坏账损失。

标签: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对策一、坏账及其确认条件企业的各项应收款项,可能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这些不可收回的应收款项即为坏账,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为坏账损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认定发生了坏账:(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够偿还的应收款项;(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财产或遗产不够偿还的应收款项;(3)债务人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财产损失严重,剩余财产确实不能清偿的应收款项;(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审理,确实无法偿还的应收款项;(5)超过法定年限以上(一般三年)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6)法定机构批准可核销的应收账款。

二、壞账损失的现状及问题1.坏账损失的现状(1)赊销手段使用广泛。

在市场经济中,大多企业已进入买方市场,卖方企业为了扩展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在进行对外销售时大多采取赊销的方法。

(2)坏账率较高。

虽然现代商业信用的发展为企业商品交易提供了便利,但我国的这种方式还不够成熟,企业尚未建立科学信用管理制度,企业赊销后账款难以收回、而且拖欠账款的时间长。

2.坏账损失存在的问题(1)大多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方法较为落后,没有创建完善的信用管理体制,大量赊销账款将会使企业发生大量的应收账款,因此也会增加产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

(2)盲目赊销引发信用风险。

很多企业管理人员不够重视信用风险,业务人员盲目放账,结果大量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引发了企业的信用风险,最终导致企业资金短缺,并可能产生很多问题。

三、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1.企业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日常管理方法来管理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确认坏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应收账款确认坏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应收账款确认坏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应收账款确认坏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案】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须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人民法院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后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全部停止营业的,应有省工商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确证;(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罹难、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五万元不超过数额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经济损失精算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减值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有关备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申报扣除债权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财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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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坏账损失确认条件

会计准则 坏账损失确认条件

会计准则坏账损失确认条件
1、无法收回的证据:确认坏账损失之前,通常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

这可能包括逾期未付款、债务人破产或申请破产、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等情况;
2、可计量性:确认坏账损失时,通常要求能够合理计量损失金额。

这可能需要评估债权的价值以确定可确认的损失金额;
3、个案评估:每个债权需要进行个案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确认坏账损失。

这个评估过程通常涉及考虑债权的金额、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法律程序等因素;
4、时间因素:确认坏账损失通常需要考虑时间因素,例如逾期未付的账款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后确认为坏账损失;
5、财务会计准则和政策:公司应遵循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内部会计政策,这些准则和政策提供了确认坏账损失的详细指导。

银行贷款坏账税前扣除标准

银行贷款坏账税前扣除标准

银行贷款坏账税前扣除标准一、政策依据银行贷款坏账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这些规定明确了坏账税前扣除的认定标准、扣除限额、扣除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以规范银行贷款坏账的处理,并减轻银行的税收负担。

二、坏账认定坏账是指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导致银行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坏账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借款人已宣告破产或死亡,且其财产清算价值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

2. 借款人经法院判决宣告破产或被责令关闭,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

3. 借款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且银行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

4.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扣除限额银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有限制。

具体限额依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一般根据银行所处的行业、资本充足率等因素确定。

同时,银行发生的坏账损失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扣除时间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时间应在损失实际发生年度进行。

如果损失在以后年度才被发现或证实,则应在发现或证实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同时,已作为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在以后年度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举证要求银行在申请坏账税前扣除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这些证据材料包括:1.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等相关信息。

2.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等相关法律文书。

3.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文件。

4. 坏账损失的确认和计量依据等。

六、后续追偿即使已经作为坏账在税前扣除的贷款,银行仍可保留对其的追偿权。

银行可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追回已核销的坏账,如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

在追偿过程中取得的款项应冲减坏账损失,同时缴纳相关的税收。

七、账务处理坏账的账务处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

在确认坏账时,应将相关的贷款科目转入“坏账准备”科目,并相应冲减“贷款”科目余额。

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1、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从应收账款中转销,列作当期管理费用的方法。
确认坏账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公司
已冲销的应收账款又收回: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期末按一定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计提数)
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确认数)
贷:应收账款——××公司
期末,若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实际冲减数时:
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期末,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实际冲减数,需补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坏账损失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直接转销法把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列入当期损益,简单明了。但它没有将各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坏账损失与应收账款相联系起来,影响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这一方法适用于商业信用较少,坏账损失风险小的企业
2、备抵法
备抵法就是指企业按期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列入当期费用,形成企业的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再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法。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有三种: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通常使用的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这一方法适用于赊销金额大、坏账比例高,且数额较大的企业,更符合稳健性原则。备抵法的账务处理方法为:
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坏账确认及核销(卢柯)

坏账确认及核销(卢柯)

坏账损失的确认及核销流程一、坏账及坏账损失的概念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

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二、坏账损失的确认确认依据: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撤销,或者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之一,可以确认坏账:(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偿文件;(2)工商、税务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3)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文件或决定。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以清偿应收账款的,应该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确认坏账损失。

3、涉及诉讼的应收账款,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依法追缴后仍未收回的款项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确认坏账损失。

4、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并且能够认定在一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确认坏账损失。

特殊情况如:1、债务人被判刑的,并不影响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请求,等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债权人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债务案件,可缺席审判,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若有财产可直接强制执行。

2、债务人死亡、失踪、获刑的,债权人还可以将债务人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由于夫妻债务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人配偶有义务代债务人偿还该债务。

三、坏账损失的核销集团决定由新中金审计监察部牵头成立坏账核销小组,由李总任组长,各位集团副总按照集团组织架构任各分管板块的副组长,各分公司主管经理任组员,实行组员--分管副组长--组长逐级汇报签批制度。

具体由组员向分管板块的副组长提出书面的坏账核销申请,并提供相关坏账确认的证明文件,经分管副组长同意后向组长汇报,通过后签字核销。

坏账损失鉴证相关证据分析

坏账损失鉴证相关证据分析

坏账损失鉴证相关证据分析姚淑雅(山东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50014)摘要:在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的清产核资工作中,坏账损失的鉴证工作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而如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材料以满足坏账损失认定的需要,又是坏账损失的鉴证工作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坏账损失认定相关证据展开分析讨论,希望对会计师事务所今后的工作开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坏账损失;损失鉴证;鉴证证明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为做好坏账损失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坏账损失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

一、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3)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比如在某次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一笔往来款项挂账时间为1998年,企业反映1998年之后与债务单位再无任何业务往来,并已经失去联系,期间也未收到债务单位进行清算的任何通知或公告。

经提醒企业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该债务单位已在2005年注销登记的工商信息,从而取得了该笔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关键证据。

会计准则应收账款坏账确认条件

会计准则应收账款坏账确认条件

会计准则应收账款坏账确认条件
会计准则规定了应收账款坏账确认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可衡量性: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必须能够被合理地估计和计量。

即必须存在足够的证据表明,该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2. 不可抗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原因必须与债务人的失能或不愿意支付相关,并且不是企业自身原因所导致的。

3. 公允价值:确认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时,应采用公允价值原则,即根据与该笔应收账款相关的风险因素来计算损失金额。

4. 可信度:应收账款坏账的确认应该基于足够的证据和可靠的信息。

例如,逾期时间的长短、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企业对债务人的了解等都是判断坏账损失是否需要确认的重要因素。

总之,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需要满足可衡量性、不可抗力、公允价值和可信度等条件。

同时,企业在确认坏账损失时应进行适当的估计和计量,并进行充分的记录和披露。

企业坏账的确认及应对策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坏账的确认及应对策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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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坏账损失追究责任制度 企业建立这种坏账追究责任制度, 明确列出各部门的责任范围和不同 的处罚条款。发生坏账时, 按制度追究相应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根据相 应政策, 给予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可以提高员工控制信用风险的积极性 和责任心。
(二)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 在对我过企业销售额调查中发现, 企业因坏账和拖欠账款引起的损失 占整个销售额的比例接近 10%, 这个比例是十分巨大的。由此看来,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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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对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信用管理部门不属 于销售或者财务部门,是完全独立的部门,由专人管理。信用部门强调 的是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处理,信用部门的主要工作应该有以下几 点: 建立起完整的客户档案;对客户信用度进行审查和确定;同时管理 应收账款的收回,帮助企业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用风险防范系统,有效 减少坏账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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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坏账的确认及应对策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我国商品经济中,很多时候发出商品和收回货款不是同时进行的,这对 于供货企业来说可以扩大产品销售额,对于购货企业来说资金流动方便 短期的融资行为,同时引起的是企业之间因此而产生的货款不能按时收 回,这就造成了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在会计学上,把这种无法收回的的 账款称为“坏账”,由这些“坏账”引起的企业经济上的损失,就成为 “坏账损失”。
[5]陈伟清、李铁, 如何规避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J]. 黑龙江科技 信息, 2009(18)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 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 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 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 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 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 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 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 这就是专业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坏账损失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坏账损失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坏账损失确认条件
首先,坏账损失确认的前提是逾期账款。

企业收款过程中,如果账款
逾期未收回,则可以认为该账款存在风险,需要考虑确认坏账损失。

逾期
账款通常是指原定的信用期已过,客户仍未按时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情况。

其次,坏账损失确认需要有客观证据。

企业在确认坏账损失时,需要
有充分的客观证据来支持确认的依据。

客观证据可以包括:合同中的违约
条款、逾期未付证明、银行逾期回单、欠条等文件,以及与欠款客户之间
的书面往来函件、通讯记录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根据风险的大小和不同的应收账款进行合理分类,
进行坏账准备金的计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风险较大的账款,应当计提相应比例的坏账准备金,以提前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坏账风险。

计提的比例一般由企业自行决定,但需要保持合理和稳健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坏账损失的确认只是在将账款确认为坏账之后,才能
计入损益表中,以反映该账款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

同时,企业会计准
则还规定了坏账损失计算的方法和确认的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企业在
进行坏账损失确认时应当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
性和可靠性。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坏账损失确认的条件主要包括:逾期账款、
客观证据和无法收回。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企业才能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
损益表中。

企业在进行坏账损失确认时,还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相关操作,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作者:周萍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第2期摘要:赊销使企业的应收账款金额迅速增加,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的现象日益严重,坏账损失也日益增多,从而给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

关键词: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对策一、坏账损失(一)坏账损失的含义坏账损失,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

在财务报表上已确认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再是企业的资产,而是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项费用。

(二)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一笔应收账款要确认为坏账,其条件通常是由会计准则和制度给出的。

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超过三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二、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一)坏账损失产生的内部原因1.对客户资信调查不详甚至失实。

一是在资信调查上,调查人员没有采取谨慎的态度,资信调查的结果不符合事实,高估了客户的偿债能力,给予客户的赊销金额远大于该客户的承受能力。

二是有些业务员出于对亲戚朋友的信任,对于他们所介绍来的贸易伙伴也无不信任,在进行商品交易前,对这些公司没有深入进行资信调查就进行了赊销交易。

三是有些业务员仅凭耳闻某企业如何有实力就信以为真,不再做任何调查就进行交易。

往往是造成货款难以收回的原因。

2.对应收账款管理不善。

没有制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措施,对发生的应收账款没有回收日期的详细记录,货款一拖再拖,而无具体措施,日积月累增加了应收账款的难度。

3.用法律手段解决债务纠纷的意识不强。

企业长期不与用户对账,即使对账,也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对账确认依据,使得部分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失去了利用法律手段追索债权的机会。

4.部门清理欠款工作职责不清。

没有把清欠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人员,奖罚不分明,不能调动清欠人员的积极性。

企业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不能很好地配合,造成债权不明晰,导致部分债权不能收回。

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

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

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
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是指企业在进行财务报告时,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确认的标准和方法。

通常情况下,坏账损失的确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应收账款已经到期,且无法收回;
2. 对方已经破产或倒闭,无法向企业偿付;
3. 对方已经拒绝偿付,或者出现其他无法收回的原因。

在确认坏账损失时,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坏账损失的确认:
1. 直接法:直接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损失,直接冲减应收账款余额。

2. 坏账准备法:将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提前计入坏账准备,以减少对于利润的影响。

坏账准备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提,也可以根据历史坏账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坏账损失的确认应该基于客观证据,并且应该在财务报表中正确披露。

如果企业发现坏账损失确认存在误差或者被滥用,应该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外界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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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坏账损失产生的影响和防范对策

企业坏账损失产生的影响和防范对策

企业坏账损失产生的影响和防范对策【摘要】本文对坏账损失的核算及其对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防范和减少坏账损失提出相应对策: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深入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制定完善的信用政策;加强销售合同的管理;建立催收回款制度;优先采取票据信用方式结算;加强企业会计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关键词】坏账损失;核算;影响;对策一、坏账损失的确认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就是坏账损失,应从资产中剔除,一笔应收账款要确认为坏账,通常是由会计准则或制度确定的。

一般而言,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的条件有: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会计上核算坏账损失的方法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1、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作为一种损失直接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冲销应收账款,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核算方法较为简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要求,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我国采用备抵法核算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

2、备抵法是指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实际发生坏账时,按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应收账款的一种核算方法。

其账务处理是: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回已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实际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首先要按期估计坏账损失,估计方法主要有:余额百分比法、帐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1)余额百分比法是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和坏账率来估计坏帐损失的方法。

坏账认定标准

坏账认定标准

坏账认定标准
坏账是指企业在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过程中,由于客户无力或无意愿偿还债务,导致企业 无法收回应收款项的情况。坏账的认定标准通常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的财务政策而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坏账认定标准:
1. 不可收回性认定:企业应当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评估其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 如果客户被认为无法偿还债务,并且已经经过合理的催收措施,企业可以将该笔应收款项认 定为坏账。
需要注意的是,坏账的认定是一个相对主观的过程,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 同的企业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经验和情况有所不同。此外,企业在认定坏账后,通常需要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如计提坏账准备、调整应收账款余额等,以反映坏账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建议企业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财务政策,以及咨询专业会计师的意见,制定适合自身情 况的坏账认定标准,并确保坏账的认定和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2. 时间要求:一般情况下,坏账的认定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具体时间可以根据 企业的财务政策而定,通常是在客户逾期一定期限后认定为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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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认定标准
3. 证据支持:企业在认定坏账时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例如逾期通知、催收记录、法律 诉讼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企业已经尽力催收,但客户无法偿还债务。

2021年有关坏账损失处理办法 坏账损失

2021年有关坏账损失处理办法 坏账损失

有关坏账损失处理办法坏账损失坏账损失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原制度已不适应目前的管理要求,故对原《坏账损失处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款项是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___、预付款项、应收利息和 ___应收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公司应定期对各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及时做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六条对造成应收款项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坏账损失的认定第八条坏账损失的认定,应当在对应收款项进行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___破产清算的公告或 ___、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 ___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 ___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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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是指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或文件,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
财产清偿的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
不足清偿或者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 涉诉的应收款项,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依法追缴后仍
未收回的款项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者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
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作为坏账损失;
4.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
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够认定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作为坏账损失;
5.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的协议或法院批准债务人的破产重组计
划后,无法追偿的部分作为坏账损失;
6.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作为坏账损失;
7.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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