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确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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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是指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或文件,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
财产清偿的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
不足清偿或者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 涉诉的应收款项,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依法追缴后仍
未收回的款项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者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
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作为坏账损失;
4.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
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够认定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作为坏账损失;
5.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的协议或法院批准债务人的破产重组计
划后,无法追偿的部分作为坏账损失;
6.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作为坏账损失;
7.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