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林业大事记(2020年5月)

浙江林业大事记(2020年5月)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20年第06期5月7日,衢州与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正式签约,双方决定合力共建衢江区千里岗省级自然保护区、江山市仙霞岭保护区和龙游高坪桥水库水源保护区3个自然保护地,分别探索保护地“智能化管理、地役权改革、自然教育”3种模式。
5月8—2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上海专员办副专员高尚仁到常山县、温州市瓯海区、缙云县、绍兴市越城区和永康市,督促指导2019年森林督查整改工作。
省林业局总工程师李荣勋陪同。
5月13日,华南梅花鹿第二次野外放归活动在清凉峰举行,10头来自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繁育基地的华南梅花鹿就地放归。
5月14日,省委書记车俊到钱江源国家公园考察生态保护和国家公园创建工作。
在听取省林业局和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汇报后,车俊指出,要牢固树立“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聚焦改革试点,做好资源管护,深化跨区域合作,确保2020年创成国家公园,努力成为展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窗口。
5月14日,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浙林保〔2020〕30号),要求各市、县政府对交叉重叠、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优化,合理设置自然保护地类型,划定保护地边界和功能分区,有效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5月18日,省农技推广基金会公布2018—2019年度浙江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万向奖”杰出人物和先进个人名单,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顾品、包金亮荣获杰出人物奖,刘彩凤、林兴乐和方永根荣获先进个人奖。
5月20日,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倪学军到省林业局调研林业工作,就“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听取意见建议。
省林业局副局长李永胜参加座谈会。
5月20日,由金华市林业局、浙江师范大学共同举办的义乌小鲵放归行动在义乌市举行,放归360余尾仿生态人工繁育的义乌小鲵。
5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理事长程渭山赴中国林科院亚林所调研我省林木种业科技创新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
构建高质量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高品质生态文化经济

构建高质量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高品质生态文化经济作者:胡侠来源:《浙江林业》2022年第09期浙江省自然保护地联合会于2022年6月正式成立,这对于推进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全体务林人务必要做好自然保护地工作。
切实扛起自然保护地工作的使命担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亲自谋划、部署相关工作,为全体务林人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体务林人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自然保护地工作的责任感。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是打造美丽浙江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目的就是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自然保护地在构建绿色生态屏障、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中居核心地位。
经过60多年的努力,浙江省已相继建立了311处自然保护地,面积约占全省陆域面积的9.6%、海域面积的8.7%,有效保护了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百山祖冷杉、黑麂等最具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和旗舰物种,为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要始终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创新管理体制,完善保护体系,更大力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面提高自然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着力将自然保护地打造成美丽浙江的靓丽名片。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是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载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要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浙江省“七山一水二分田”,是长三角区位条件最好、资源禀赋最优的一块宝地,建有59个风景名胜区、128个森林公园等,年旅游人数达4亿人次,综合旅游收入1150亿元,有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百姓增收致富,为共同富裕做出了积极贡献。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浙林保〔2023〕7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的通知浙林保〔2023〕73号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是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省海域辽阔、资源丰富,是我国海岸线最长、海岛最多的省份,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海洋景观资源和自然遗迹丰富,根据《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到2035年,全省海洋自然保护地面积占管辖海域应达到10%。
为加强我省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选划和申报工作各地应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调查选划论证工作,对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
具有重大海洋生态保护、生态旅游、重要资源开发价值、涉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应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设立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书面申请;申报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纳入《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候选区名单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创建海洋国家公园。
浙江林业大事记(2021年4月)

4月1日,《浙江省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正式印发实施。
4月7日,省林业局召开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和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推进视频会议。
省林业局一级巡视员杨幼平出席并讲话,副局长陆献峰主持。
省林业局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以及国有林场、省级(含)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负责人参加会议。
4月9日,由省林业局团委主办的“青春有你同行共建绿色家园”义务植树活动在德清县举行。
活动参与单位包括共青团省委、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烟草局、省交投集团、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果品集团、德清县林业局、德清县经信局等单位。
参与单位、属地街道领导和青年干部约120余人参加活动。
4月10日,由省林业局、国家林草局上海专员办、金华市人民政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联合举办的浙江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暨“爱鸟周”活动启动仪式在永康市龙川公园举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程渭山宣布活动启动,浙江省政协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楼国华,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胡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上海专员办副专员高尚仁,浙江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章明参加活动。
4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在杭州组织召开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座谈会。
科技司副司长黄发强、中国林科院亚林所党委书记汪阳东,省林业局相关处室单位以及亚林所相关人员参加座谈。
4月13日,《现代国有林场评价规范》(DB33/T2324-2021)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正式发布,成为浙江省制定的首个国有林场省级地方标准。
4月13—1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包片蹲点指导组组长邹连顺一行3人,到浙江省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省林业局副局长李永胜、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县(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4月15日,第14届森博会筹备工作汇报会在杭州召开,省林业局副局长陆献峰、义乌市政协副主席鲍建平参加汇报会,省林业局相关处室、省林业产业联合会、义乌市林业局、义乌市商城展览公司有关人员参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浙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2日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省发展改革委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要求,提高专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根据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经衔接协调和综合平衡,研究确定我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
省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三类。
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发布(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省委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或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牵头单位联合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牵头单位联合发布;备案专项规划由牵头单位自行发布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必须编制的规划按程序审定后适当增补。
列入编制目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在2021年6月底前发布规划文本并组织实施。
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如下:一、重点专项规划(38项)1.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2.浙江省文化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3.浙江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4.浙江省军民融合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5.浙江省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7.浙江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8.浙江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9.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0.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1.浙江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2.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3.浙江省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4.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5.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16.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17.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18.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科技厅)1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0.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2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22.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23.浙江省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24.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25.浙江省商务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26.浙江省新型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27.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28.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9.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0.浙江省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31.浙江省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国资委)32.浙江省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3.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4.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5.浙江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36.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37.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38.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杭州市政府)二、一般专项规划(53项)(一)经济发展类(12项)1.浙江省现代物流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航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4.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5.浙江省促进消费升级“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7.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财政厅)8.浙江省国内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9.浙江省自由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10.浙江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11.浙江省信息通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12.浙江省邮政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二)基础设施类(7项)1.浙江省民航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2.浙江省信息(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4.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5.浙江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6.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7.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要素配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三)生态环保类(7项)1.浙江省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2.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5.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6.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7.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四)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类(27项)1.浙江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档案局)2.浙江省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对口支援“十四五”规划(含援疆、援藏、援青、援川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4.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5.浙江省山海协作工程“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宗委)7.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8.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9.浙江省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0.浙江省解决相对贫困“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扶贫办)11.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2.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3.浙江省爱国卫生工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4.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5.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暨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6.浙江省审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审计厅)17.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广电局)18.浙江省体育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体育局)19.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粮食物资局)20.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医保局)21.浙江省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药监局)22.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23.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妇联)2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社科联)25.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残联)26.浙江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红十字会)27.浙江省防震减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地震局)三、备案专项规划(43项)(一)经济发展类(9项)1.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3.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4.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5.浙江省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6.浙江省国际投资“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7.浙江省商品市场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8.浙江省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9.浙江省供销社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供销社)(二)基础设施类(13项)1.浙江省海底路由“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2.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3.浙江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4.浙江省村镇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5.浙江省水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6.浙江省公路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7.浙江省农村水利水电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8.浙江省水利数字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9.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0.浙江省电网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11.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12.浙江省法院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法院)13.浙江省智慧检察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检察院)(三)生态环保类(4项)1.浙江省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3.浙江省节约用水“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4.浙江省森林防火“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四)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类(17项)1.浙江省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省级医疗资源配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4.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5.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6.浙江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7.浙江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8.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9.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10.浙江省水文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11.浙江省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12.浙江省数字乡村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14.浙江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物局)15.浙江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团省委)16.浙江省科普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科协)17.浙江省气象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浙政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6月4日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重要论述精神,按照改革驱动、整体协同、开放包容、安全高效原则,聚焦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深入推进治理体系系统性重塑,建设“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奋力把数字政府打造成为“重要窗口”的硬核成果。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形成比较成熟完备的数字政府实践体系、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基本建成“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省域治理现代化先行示范作用显现。
———高质量建成机关效能最强省。
形成省市县一体、部门间协同的高效运转机制,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机关运行效能及大数据智能化决策能力不断提升。
———高质量建成政务服务满意省。
“浙里办”全面覆盖群众和企业办事需求,全面实现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公共服务由网上掌上“可办”转向“好办易办”,数字政府服务的满意度走在全国前列。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全力打造行政审批速度最快的省份,并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大土地、森林等生态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各类生态破坏行为。
林地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和核心任务。
根据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核审批(以下简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委托林地审批范围建设项目长期使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除外),临时使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生产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以下简称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林业厅委托林地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步委托执收。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项目林地审批要求(一)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属基础设施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可作为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公益性公墓的批准文件可作为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浙政办发[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全省已初步建立布局基本合理、类型较为齐全、功能渐趋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为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管理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利于缓解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解决管理机构不到位、管理力量不足、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努力把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调整,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浙江发布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4浙江发布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专题研究安吉县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推进自然资源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提出,远景展望到2035年,全省形成生产空间安全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青水碧的国土开发格局,资源集约利用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资源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生态系统质量实现根本好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基本实现。
国土空间格局得到新优化。
至2025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国家有关控制指标以上,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13%以内。
资源要素供给实现新提升。
“十四五”时期,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30万亩。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20处。
全省开发利用建筑石料20亿吨,水泥用灰岩3亿吨生态保护修复开辟新境界。
到2025年,完成500个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治理修复500个废弃矿山;建成智能化绿色矿山50个、矿业绿色发展示范小镇20个;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
节约集约利用达到新水平。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面积50万亩以上,2025年人均城乡建设用地控制目标为170平方米。
大中型矿山比例达70%以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砂质岸线保有率达到100%。
资源权益保障取得新进展。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落实。
完成地质灾害风险隐患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800个。
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基本建立,海洋灾害预警报精细度提高到5公里,预警预报准确率提升到84%以上。
不动产登记改革持续领跑全国。
数字治理能力迈上新台阶。
“一码管空间”基本覆盖自然资源全部核心业务。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核心数据归集率达100%。
新型测绘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多源遥感数据获取面积不少于753万平方千米,地形图测绘与更新面积不少于82万平方千米。
扎实推进高质量森林浙江建设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在全省

扎实推进高质量森林浙江建设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在全省林业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作者:胡侠来源:《浙江林业》 2021年第2期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以及全国林草工作会议精神,2月4日,浙江省召开全省林业工作视频会议,总结2020年全省林业工作,部署安排2021年工作任务。
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胡侠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泰顺县、金华市、天目山管理局等8地作典型交流。
本期特别策划刊发局长讲话,并介绍8地林业工作经验和成果,供各地学习借鉴。
撰文/胡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两会”和全国林草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总结2020年工作,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
一、全面总结2020年林业工作成绩,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林业工作的信心决心2020年是极不平凡、令人难忘的一年。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全省各级林业部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浙江时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提高站位、坚定决心,统筹推进林业疫情防控和重点工作落实,切实做到两不误、两手硬,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实现“十三五”圆满收官,继续保持了林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势头。
一是林业疫情防控成效显著。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人大决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配合省人大制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和开展“两法两条例两决定”执法检查。
在全国率先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切实强化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持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省侦办刑事案件94起,查处行政案件194起,收缴野生动物7179头、制品1235公斤。
稳妥推进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主动抓好宣传引导和信访维稳,全省各级财政投入资金1.6亿元,处置野生动物5200余万头,移交养殖场553家,全面完成处置和移交工作,有力地配合了防疫大局,维护了社会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浙政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现将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予以批准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担当。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保障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永续利用的重要法律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升森林质量,不断增加森林碳汇,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下达给各地、各有关单位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可在县域内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不受限额分项限制。
三、合理分解落实森林采伐限额。
各地要依据森林资源分布、可采伐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安排情况,科学统筹分配采伐限额。
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县(市、区),原则上应将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分解到乡镇(街道)。
积极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根据其依法编制并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采伐限额予以单列保障。
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由省林业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情况的采伐所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1.05•【文号】发改振兴〔2021〕1559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振兴〔2021〕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十四五”时期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2021年11月5日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资源型地区是依托本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发展起来的特殊类型区域。
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是维护国家资源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加快补齐转型发展短板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资源型地区“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着力激发创新活力,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夯实转型基础,着力补齐民生短板,加快形成内生动力强劲、人民生活幸福、生态环境优美的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四个关键词 解码建设高质量“森林浙江”

四个关键词解码建设高质量“森林浙江”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22年第10期2021年12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建设高质量森林浙江打造林业现代化先行省的意见》,为“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2022年10月8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高质量森林浙江建设部署会,向全省发出了加快建设高质量“森林浙江”、打造林业现代化先行省的集结令、冲锋号。
近年来,全省林业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总体安排,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之路,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推进“森林浙江”建设,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建设高质量“森林浙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城乡环境呈现新面貌。
]高标准实施平原绿化、新植1亿株珍贵树、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千万亩森林质量精准提升、一村万树等一批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全省森林植被碳储量从2.4亿吨提升到3亿吨,森林覆盖率达到61.24%,位居全国前列。
[二是资源保护形成新格局。
]全面推行林长制,全域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率先建立林地占补平衡机制和重要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扎实推进“一园两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深入实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保护工程,持续加强各类森林灾害防控力度,受害森林面积呈现逐年下降态势。
[三是绿色富民迈上新台阶。
]大力发展林业主导产业,扎实推进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千村万元”林下经济增收帮扶工程,林业行业总产值达到6064亿元,年均增长率7.7%,以占全国2%的林地面积,创造了8%的林业产值。
连续十四年举办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累计实现成交额540亿元。
[四是生态文化谱写新篇章。
]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持续加强生态文化宣传,大力推进森林城市建设,先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18个,数量全国最多。
深入挖掘生态人文资源,扎实推进古树抢救保护和古道修复行动,推动建成全国自然教育学校22个、全国生态文化村36个、省级生态文化基地328个。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浙林资[2013]84号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浙林资[2013]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b26217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08.png)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浙林资〔2013〕84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各级林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林地保护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绿化造林力度,较好地实现了林地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但是,少数地方在采矿和垦造耕地选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等方面还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经两厅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征占用林地选址和审批根据《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采石等需征占用林地的,采矿权人应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其中,长期征占用林地的须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不超过2年)的须取得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
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一般采石、采矿项目不得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等特殊保护区域林地。
2004年省林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采矿征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04〕158号)和2011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采矿选址都有明确规定。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四边三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2〕87号)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的矿山治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命名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命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浙林改〔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命名办法》的通知浙林改〔2019〕51号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浙江省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命名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2019年7月23日浙江省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命名办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浙委发〔2014〕26号)、国家林业局批复我省的《全国现代林业经济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办改字〔2016〕153号)和《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命名工作,加快推进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遵循“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发展原则,紧紧围绕乡村振兴、“大花园”建设等中心工作,通过集聚林业生产要素,创新林业体制机制,建设一批高质量的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着力打通“两山”转化通道,推进林业一、二、三产的全面融合和联动,促进生态与经济良性互动,实现生态资源持续增加,林业经济持续增效,林农收入持续增长。
二、总体要求浙江省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命名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为单位,立足当地特色,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全面构建新型现代林业经济体系和产业体系,重点推动森林康养、林下经济、木本粮油、花卉苗木、竹业等林业主导产业发展。
浙江省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共分为林业特色产业类和森林康养类两大类。
其中,林业特色产业类包括林业特色产业示范县和林业特色产业小镇;森林康养类包括森林休闲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人家。
关于新时代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浙江林业一家之言YIJIAZHIYAN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同年12月,浙江省委办、省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包括风景名胜区在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无疑,风景名胜区已成为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特殊类型。
发展历程通过浙江省几代“风景人”的不懈追求、艰苦努力,多年以来,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可以说亮点纷呈、成效巨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难以估量的历史性贡献!法规政策制度不断健全。
2011年7月29日,省人大颁布《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并在2014年进行了修订。
2010年以来,省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评估办法》及导则、《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查办法》《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规政策制度的出台,为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风景名胜区体系不断完善。
人杰地灵的浙江,孕育了一大批得天独厚的名山秀水、幽林奇洞、碧海美岛,这些品质优异的自然风景资源与悠久灿烂的古村、古道、古寺、古树等人文景观交相辉映,形成了浙江省丰富多彩的风景名胜区体系。
自1979年国家建委在杭州西湖首次提出“风景名胜区”概念以来,浙江省风景名胜区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现有2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4处世界自然或文化遗产(其中2处以风景名胜区为基础),涉及61个县(市、区),总面积逾6000平方公里。
保护管理成效不断呈现。
多年以来,浙江省“风景人”坚持“资源保护为本,文化内涵为魂,旅游发展为用,依法管理为要”的建设发展理念,充分体现风景名胜区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生态性、包容性、公益性、开放性,让资源环境优势更多地惠及百姓和政府。
统筹融合风景名胜区的生态、文态、业态和形态,让风景名胜区成为“美丽浙江”的示范、公众“美好生活”的向往之地。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04.30
•【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63号
•【施行日期】2021.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
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林业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林业局
2021年4月30日。
浙江林业大事记(2020年3月)

浙江林业大事记(2020年3月)2020年3月,浙江林业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特别是在生态保护、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扶贫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回顾2020年3月份的浙江林业大事记。
3月1日,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好相关防控措施,切实维护好林业和草原工作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月5日,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将进一步深化林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动林地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3月10日,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召开了全省林区地下水检测工作会议,部署了2020年浙江省林区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明确了浙江省林区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范围、方法和时间安排,以及监测结果上报要求等。
3月15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2020年全省人大代表服务社情民生暨《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森林草原建设与管理的建议办理情况》座谈会,会上对省人大代表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森林草原建设与管理的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汇报和交流,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3月20日,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浙江省现有林木资源情况》,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年底,全省林业总面积15.9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了68%,森林蓄积量达到了2.27亿立方米,总库容量达到了2.67亿立方米。
3月25日,浙江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印发了《关于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进一步优化林业资源配置,推进森林质量提升,加强林业科技创新,壮大林业规模经济,加快推进林业绿色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3月30日,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在温州举办了林业扶贫工作培训会,旨在推动全省各级林业和扶贫工作部门务实开展林业扶贫工作,提高林业扶贫工作实效和质量,不断提升林业扶贫工作的整体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63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63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林业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林业局2021年4月30日附件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在维护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质量建设自然保护地体系,做好顶层设计、夯实发展基础、优化发展框架,特编制《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
本规划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自然保护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制定,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自然保护地发展基础(一)省域资源本底概况自然地理。
我省陆域面积10.55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面积4.44万平方公里。
2019年末,全省常住人口5850万人,人多地少。
全省港湾众多,海岸线曲折,总长6633公里,占全国海岸线总长的20.30%,其中大陆海岸线1840公里;近海岛屿星罗棋布,全省海岛4300余个,是全国岛屿最多的省份。
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呈阶梯状下降,有钱塘江、瓯江、甬江、灵江、飞云江、鳌江、苕溪、曹娥江八大水系和京杭运河浙江段,地形多变、水系发达。
生态系统。
我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处于典型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多样的地质水文条件孕育了复杂多样的生态系统,其中以森林、湿地、海洋三大生态系统最为突出。
据2019年浙江省森林资源年度监测结果显示,全省森林面积607.88万公顷,森林覆盖率61.15%,位居全国前列。
湿地生态系统中湿地植物和植被、湿地野生动物均相当丰富,尤其是占比达62%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是我国湿地生物多样性重点分布区和生态安全重要区域,是《中日候鸟保护协定》和《中澳候鸟保护协定》鸟类迁徙的重要栖息地和中转站。
海洋生态系统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河口生态系统、海湾生态系统、浅海生态系统、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上升流生态系统和海岛生态系统,其中海湾生态系统、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上升流生态系统和海岛生态系统为浙江省海洋空间中较为重要和典型的生态系统。
自然遗迹。
我省自然遗迹资源丰富,从遗迹的物质组成、生成规律与分布背景出发,全省可分为五大地质遗迹区,即浙西北地层古生物与岩溶地貌遗迹区、浙北河口平原遗迹区、浙中白垩纪红盆与丹霞地貌遗迹区、浙东南火山地质与火山岩地貌遗迹区和沿海海岸地貌遗迹区。
在294处重要地质遗迹中,世界级地质遗迹有8处,约占2.7%;国家级地质遗迹有78处,约占26.5%;省级地质遗迹有208处,约占70.8%。
全省中生代以来的岩浆侵入、火山喷发、矿化活动、断陷盆地和生物遗存是环太平洋构造带最典型、最重要的现象区之一,形成有多处典型破火山构造、重要非金属矿产地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新生代以来形成的各种剥蚀、侵蚀与堆积地貌在地貌学上具有全国乃至全球性的典型意义,以流纹岩地貌、丹霞地貌和海岸地貌等著称。
野生动植物资源。
我省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分布有790种,约占全国总数的30%。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28种,其中国家一级的有扬子鳄、鼋、中华凤头燕鸥、中华秋沙鸭、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朱鹮、东方白鹳、黑鹳、黑麂、华南梅花鹿、穿山甲、安吉小鲵、镇海棘螈等22种,国家二级的有黑熊、猕猴、藏酋猴、中华鬣羚、中华斑羚、义乌小鲵等106种。
我省素有“东南植物宝库”之称,属我国植物物种多样性丰富的省份之一,约有高等植物5500余种,居全国第15位,在我国东南植物区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珍稀濒危植物众多,并大多分布在自然保护地内,百山祖冷杉、普陀鹅耳枥和天目铁木等濒危植物的保护价值极高。
全球8条候鸟迁徙路线之一的“东亚/澳大利亚”迁徙通道穿越我省,从北至南的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台州湾、漩门湾、乐清湾和温州湾等,都是候鸟迁徙的重要越冬地和停歇补给站点。
风景资源。
浙江地形地貌复杂多样,江河湖泊众多,森林植被丰富,人文底蕴深厚,孕育出得天独厚的名山、秀水、幽林、奇洞、碧海、美岛等自然景观资源及悠久灿烂的人文景观资源。
全省风景资源总体上数量众多,类型丰富,品质优异,分布广泛。
杭州、嘉兴、湖州等地,属浙北平原,地势低平,河网湖泊密布,物产丰富,具有典型的“江南水乡”特征,拥有西湖世界文化遗产、新安江山水画廊等自然文化风光;宁波、舟山、台州等地,主要地貌为宁绍平原、丘陵地带和沿海海岛组成,宗教文化和海岛景观特色较为突出;丽水、温州等地,其山雄、峰奇、石怪、林郁、水清、物种丰富特色较为突出;金华、衢州等地,拥有浙江母亲河——钱塘江以及天目山、古田山、大盘山等名山,以青山、绿水为主要特色;湖州、嘉兴等地,地貌以平原和丘陵为主,以莽莽竹海、水乡风情特色为主。
(二)自然保护地建设成效初步建立类型多样、规模可观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经过60多年的努力,我省已建立数量众多、类型丰富、功能多样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截至2019年6月,我省有国家公园体制试点1处以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302处,其中自然保护区26处、风景名胜区59处、森林公园128处、湿地公园61处、地质公园14处、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14处。
自然保护地扣除交叉重叠后总面积约1.4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的9.6%;海域面积约0.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管辖面积的8.7%。
从全省自然保护地数量分布情况看,排名前5的地级市为温州、金华、杭州、丽水和台州;从面积分布情况看,排名前5的地级市为温州、杭州、舟山、台州和丽水;从总体空间布局上看,陆域自然保护地主要集中在浙西北、浙东南等经济相对发达且自然资源相对丰富地区以及浙南自然资源高度富集地区。
各类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效保护自然文化遗存、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
我省目前有世界自然遗产1处、世界文化遗产4处,世界地质公园1处、列入世界遗产预备名录的保护地2处,有效保护了浙西北岩溶地貌景观、浙中丹霞地貌景观、浙东南流纹岩地貌景观和浙东沿海海岸地貌景观等具有极高价值的地貌景观遗迹。
自然保护地中包含文物保护单位500余处,有效保护了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我省列入国家极小种群保护物种名录的共有10种,其中9种在已建自然保护区内有分布。
列入《中国植物红皮书》第一册20种国家级稀有植物,保护区内分布的有19种。
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形成自然保护地建设浙江经验。
试点以来,全力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我省体制机制创新优势,理顺管理体制,编制总体规划,完成集体林地地役权改革,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推进勘界立标和管护设施建设,建成综合信息管护平台和“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实行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司法保障机制,开展“清源行动”等打击行动,创新跨区域合作保护,走出了一条富有浙江特色的国家公园创建之路,为经济发达、人口密集、集体林占比高的地方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创造出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浙江经验和浙江样板。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四大”建设和森林浙江建设等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十大名山公园行动,积极打造长三角一流的森林康养目的地,较好地实现了生态得保护、产业得发展、林农得实惠,走出了一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现代林业发展路子。
充分利用全国首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试点的有利条件,率先开展国家公园GEP单独核算,完成了百山祖园区县乡村三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
根据核算报告显示,百山祖园区2019年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达535亿元,其中支持服务价值为371亿元,占比69%。
同时,百山祖园区联合周边乡镇组建“两山”公司,作为生态产品供给主体和交易主体。
由县级政府出资向“两山”公司购买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开启了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先河。
持续强化本底调查,科研监测硕果累累。
“十三五”期间,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组织了综合科学考察,并出版了《古田山生物多样性研究》《浙江清凉峰生物多样性研究》和《百山祖的野生植物—木本植物Ⅱ》等一系列专著。
古田山24公顷、百山祖25公顷、天童20公顷和乌岩岭9公顷、千岛湖库区共17.6公顷生物多样性监测样地和样线的研究成果卓著,在Science、Biological Reviews、Ecology和Journal of Ecology等国际期刊发表了一系列高水平论文;被列为十二种世界濒危植物之一的百山祖冷杉,通过科研攻关获得了180余株野生幼苗,并首次在室内成功获得胚培养幼苗;浙江省森林生物多样性样地监测网络建设进展顺利,迄今已在自然保护地内建立了30多个1公顷样地。
我省野生动物调查发现丽水树蛙、丽水异角蟾、北仑姬蛙3个新种、98个新记录;野生植物调查发现景宁青冈、凤阳山荚蒾、浙南木犀、仙霞岭大戟等81个新种、112个省级以上地理分布新记录。
浙江野生动植物物种持续增长,野生动植物物种新发现、分布新记录华东最多,自然保护地是野生动植物生存的主要家园。
强化监督和科普宣教,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通过开展“绿盾”行动强化监督,基本扭转了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趋势,压实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责任,强化了全社会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形成了保护地一旦划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的氛围。
大力开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森林旅游节、森博会、十大名山公园宣传推介等系列活动,自然保护地知晓度大幅提升,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