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浙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2日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省发展改革委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要求,提高专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根据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经衔接协调和综合平衡,研究确定我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
省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三类。
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发布(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省委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或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牵头单位联合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牵头单位联合发布;备案专项规划由牵头单位自行发布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必须编制的规划按程序审定后适当增补。
列入编制目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在2021年6月底前发布规划文本并组织实施。
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如下:一、重点专项规划(38项)1.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2.浙江省文化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3.浙江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4.浙江省军民融合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5.浙江省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7.浙江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8.浙江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9.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0.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1.浙江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2.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3.浙江省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4.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5.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16.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17.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18.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科技厅)1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0.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2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22.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23.浙江省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24.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25.浙江省商务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26.浙江省新型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27.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28.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9.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0.浙江省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31.浙江省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国资委)32.浙江省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3.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4.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5.浙江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36.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37.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38.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杭州市政府)二、一般专项规划(53项)(一)经济发展类(12项)1.浙江省现代物流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航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4.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5.浙江省促进消费升级“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7.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财政厅)8.浙江省国内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9.浙江省自由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10.浙江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11.浙江省信息通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12.浙江省邮政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二)基础设施类(7项)1.浙江省民航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2.浙江省信息(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4.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5.浙江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6.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7.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要素配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三)生态环保类(7项)1.浙江省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2.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5.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6.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7.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四)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类(27项)1.浙江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档案局)2.浙江省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对口支援“十四五”规划(含援疆、援藏、援青、援川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4.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5.浙江省山海协作工程“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宗委)7.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8.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9.浙江省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0.浙江省解决相对贫困“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扶贫办)11.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2.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3.浙江省爱国卫生工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4.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5.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暨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6.浙江省审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审计厅)17.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广电局)18.浙江省体育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体育局)19.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粮食物资局)20.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医保局)21.浙江省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药监局)22.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23.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妇联)2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社科联)25.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残联)26.浙江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红十字会)27.浙江省防震减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地震局)三、备案专项规划(43项)(一)经济发展类(9项)1.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3.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4.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5.浙江省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6.浙江省国际投资“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7.浙江省商品市场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8.浙江省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9.浙江省供销社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供销社)(二)基础设施类(13项)1.浙江省海底路由“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2.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3.浙江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4.浙江省村镇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5.浙江省水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6.浙江省公路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7.浙江省农村水利水电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8.浙江省水利数字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9.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0.浙江省电网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11.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12.浙江省法院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法院)13.浙江省智慧检察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检察院)(三)生态环保类(4项)1.浙江省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3.浙江省节约用水“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4.浙江省森林防火“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四)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类(17项)1.浙江省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省级医疗资源配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4.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5.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6.浙江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7.浙江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8.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9.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10.浙江省水文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11.浙江省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12.浙江省数字乡村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14.浙江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物局)15.浙江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团省委)16.浙江省科普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科协)17.浙江省气象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浙政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6月4日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重要论述精神,按照改革驱动、整体协同、开放包容、安全高效原则,聚焦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深入推进治理体系系统性重塑,建设“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奋力把数字政府打造成为“重要窗口”的硬核成果。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形成比较成熟完备的数字政府实践体系、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基本建成“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省域治理现代化先行示范作用显现。
———高质量建成机关效能最强省。
形成省市县一体、部门间协同的高效运转机制,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机关运行效能及大数据智能化决策能力不断提升。
———高质量建成政务服务满意省。
“浙里办”全面覆盖群众和企业办事需求,全面实现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公共服务由网上掌上“可办”转向“好办易办”,数字政府服务的满意度走在全国前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评估要点及评分细则
附件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评估要点及评分细则评估要点内容工作要求分值得分规划编制领导工作(15)1.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10 2.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包含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共同谋划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主要问题梳理(30)3.按流域汇水特征收集整理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数据,分析调研详实,充分总结“十三五”水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和“十四五”面临的主要问题。
104.以控制单元为基础,以国控断面所在河流为主体开展问题-成因-对策-项目“四个在哪里”梳理。
成因分析准确,对策和项目针对性强。
10 5.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等各类规划目标完整,重点突出,常规目标和亲民目标具备可达性。
10规划任务(20)6.坚持“三水统筹”谋划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污染防治与减排,水资源保障与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风险防控等措施兼顾并重,内容完整。
规划任务与问题症结相匹配,有量化,可考核。
10内容工作要求分值得分7.针对水系特征,围绕区域重点河流湖库制定任务,体现地区流域特色及上下游联动。
58.安排1个以上区县开展全域生态治水工作规划与实施。
5规划项目(20)9.规划项目具有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切实可行可落地。
10 10.项目预期环境绩效明确,责任清晰,进度安排合。
10规划保障(15)11.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充分,经费安排充足,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各类调度表及成果材料。
5 12.坚持“开门编规划”,公众参与程度高。
10评分细则一、规划编制领导工作(总分15分)1.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评估内容:根据相关文件、通知评估是否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级别。
计分办法:分值10分。
成立领导小组、组长为市政府领导的得10分;成立领导小组、组长为生态环境局或治水办主要领导的得5分;未成立领导小组的不得分。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环环评〔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我部研究制定了《“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4月2日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挑战回顾“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效能,取得积极进展。
展望“十四五”,面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艰巨任务,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仍任重道远。
(一)“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取得新进展制度改革创新蹄疾步稳。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从试点推进到全面铺开,完成了所有省级成果发布。
排污许可确立核心制度地位,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证登记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环评“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和环评机构资质审批等多项行政许可,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在线备案,审批和监管向基层下沉。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环境空气质量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全省达标。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3%,比2015年分别降低43.2%和提高9.5个百分点,50个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三)重大建设项目全力提速提效。
2024年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第一批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1101个,年度计划投资10313亿元。
力争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
(四)各设区市投资总量持续增长。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10%、6%、7%、6%、8%、10%、10%、6%、6.5%、10%。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时期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第一章背景与形势"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加快高质量发展步伐、建设生态发展区先行示范市的关键时期。
必须把握大势,抢抓机遇,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定力,统筹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奋力开创生态环境保护新局面,实现美丽与发展共赢。
第一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十三五〃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紧扣振兴发展、绿色发展主题,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和市委思路举措,加强全域生态保护,努力建设全省生态功能区先行地,高质量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质量位居全省前列。
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擦亮绿色生态底色。
立足北部生态发展区定位,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强化面上共抓保护、点上高效开发的发展导向大力发展与生态功能相适应的现代产业新体系。
产业结构持续优化,2020年三次产业比为20.3 : 30.4 : 49.3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较2015 年提高 4.4个百分点,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比重分别为23.5%、16.6% ,绿色产业体系加速构建。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2020年,SO2、NOx、COD和NH3-N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减排31.6%、9.9%、16.9%和26.3% ,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减排任务。
用水总量跨越峰值,"十三五”期间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厚植绿色生态本底,首个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成功申报江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持续开展"绿满〃大行动,在城北地区率先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全市森林覆盖率达74.48%,位列全省第一。
开工建设首个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建设省级绿色矿山39个,完成垦造水田面积约2.5万亩,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71平方公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0.29•【文号】发改环资〔2021〕1524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0月29日“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推行清洁生产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途径。
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污降碳、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系统推进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清洁生产,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探索清洁生产区域协同推进模式,培育壮大清洁生产产业,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清洁生产推行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全面推行,农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清洁生产进一步深化,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大幅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生产产业不断壮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浙政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海洋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5月17日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海洋经济综合实力和现代化发展水平,更好支撑海洋强省建设,特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省委、省政府积极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基本形成了以建设全球一流海洋港口为引领、以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为动力、以加强海洋科教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支撑的海洋经济发展良好格局。
据初步核算,2020年全省实现海洋生产总值9200.9亿元、比2015年的6180亿元增长48.9%,“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长约8.3%。
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14.0%以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到5个百分点,占全国的比重由9.2%提升至9.8%。
海洋产业新旧动能加速转换,海洋科教创新能力持续提高,海洋基础设施网络不断完善,全省海洋港口一体化改革实质性推进,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连续12年稳居全球第一、集装箱吞吐量跃居全球第三,海洋开放合作拓展逐步深化,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同时,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强省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
海洋生产总值在全国沿海省份中仅位居中游,海洋经济区域发展不够平衡,海洋新兴产业规模偏小,海洋创新能力不够等。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力支撑“一带一路”倡议和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强化全省域海洋意识、沿海意识、开放意识,坚持走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高质量发展之路,坚持系统谋划、一体推进,实施一批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开放新举措,形成一批走在全国前列的特色亮点,加快提升海洋经济实力、海洋创新能力、海洋港口硬核力量、海洋开放水平和海洋生态文明,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战略支撑。
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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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农业·上旬》2022年第01期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和具体安排。
据介绍,“十三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
但总体来看,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与美丽中国目标要求还有不小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规划》坚持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对“十四五”时期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了统筹谋划。
据悉,《规划》从4个方面提出了20项具体任务:1)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等。
2)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包括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加强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復、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等。
3)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包括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着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
4)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包括完善标准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强化科技支撑等。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将《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浙江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26万平方千米(领海和内水面积4.4万平方千米),海岸线6600千米,海岛4350个,海岛数量和海岸线长度均居全国第一,拥有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众多海湾。
海洋是浙江的希望所在、潜力所在、优势所在。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海洋强省”“陆海统筹改善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绘好新时代‘富春山居图’”,《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将“海清岛秀”作为美丽浙江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浙江海洋强省战略,系统强化浙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制定《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工作成效“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将《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为持续改善“十四五”时期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挑战(一)“十三五”主要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高标准部署推进打赢蓝天保卫战,创新开展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能源、产业、运输和用地四大结构调整优化和秋冬季攻坚、柴油货车治理、工业炉窑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和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五大专项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 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十三五”期间,全省超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2018年,在长三角等全国重点区域率先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2019年,设区城市首次全部消除重污染天气。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43.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3.3%,较2015年上升9.5个百分点,首次实现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全达标和重污染天气全消除,6个设区城市和44个县级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89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89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现将《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25日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源地和率先实践地。
2006年7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突出抓好“991”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加快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
十多年来,全省上下以“八八战略”为统领,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坚定不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连续实施三轮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率先探索出一条经济转型升级、资源高效利用、环境持续改善、城乡协调发展的高质量绿色发展之路,绿色发展指数稳居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建成生态省,循环经济“991”行动已成为浙江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标志性行动。
2020年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赋予我省“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并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要先行示范”“让绿色成为浙江发展最动人的色彩”的新要求。
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强调,要努力打造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走在前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要求,谋划实施“991”行动计划升级版,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打造全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标杆,特制定本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浙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项目表(实施类)》和《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项目表(谋划类)》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6日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为更好发挥重大建设项目对有效投资可持续增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作用,特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总体要求(一)“十三五”重大建设项目回顾。
“十三五”时期,我省全面实施投资新政,着力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全力推进省“4+1”重大建设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成效显著,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三五”规划》安排的599个项目,累计完成投资4.9万亿元;投资结构持续优化,产业转型投资占比达29.1%,交通设施投资占比达25.0%,公共服务投资占比达18.7%;重点领域补短板力度加大,一批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和交通设施、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重大建设项目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高铁总里程超1500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突破5000公里。
同时,“十三五”期间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推进中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受土地、能耗、资金和征地拆迁等因素影响,部分项目前期推进困难;二是受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变化和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冲击,部分产业项目暂缓实施;三是政府刚性支出增加,投融资渠道收窄,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仍存在障碍,导致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缺口较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浙政办发〔2022〕84号•【施行日期】202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30日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排放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协同推进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和管控治理,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与健康风险状况,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新污染物治理政策、标准、技术和监管体系基本健全,为实现“两个先行”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调查评估,掌握新污染物底数和风险。
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橡胶和塑料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基本信息调查;在此基础上,以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全氟化合物为重点,开展环境排放和风险状况详细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基本信息调查和详细调查,建立全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
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风险筛查和评估,2024年底前,制定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清单)及相应管控措施,建立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以下简称重点源清单)并按年度动态更新。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评估要点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评估要点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评估要点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为确保编制的规划管用好用、解决问题,我厅编制了《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评估要点及评分细则》,已征求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省级专项资金安排和“五水共治”考核挂钩。
评估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下为不通过,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第二次评估仍不通过的,省生态环境厅将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
该项工作将纳入2021年度“五水共治”考核予以加扣分。
二、各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评估得分80分以上方可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附件: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评估要点及评分细则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7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59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9日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自然资源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生态之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重要地位,在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新征程中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
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是指导我省做好“十四五”时期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行动纲领。
一、现实基础(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是我省自然资源事业改革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两统一”核心职责,按照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要求深化改革,积极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自然资源集中统一管理迈入新阶段,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1.资源保护不断加强。
多措并举加强耕地管控性、建设性、激励性保护,全国自然资源系统推广浙江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经验。
加强矿产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十三五”期间,全省实际耕地保有量稳定在2818万亩以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2399.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1003万亩。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浙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十四五”各设区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2.“十四五”主要行业节能指标3.“十四五”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15日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称能耗双控)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比2020年下降5%左右、控制在1.24亿吨左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5.50万吨、4.76万吨、5.43万吨、0.36万吨。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工业节能降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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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将《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十三五”水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十三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水十条”和“五水共治”为抓手,统筹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协同共治,水环境质量持续高位提升,国家“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全省涉水信访量从2016年的1.36万件下降到2020年的5130件,下降了62.1%,治水工作群众满意度、幸福感持续提升。
一是深入实施“五水共治”碧水行动。
先后实施“清三河”、剿灭劣Ⅴ类、“美丽河湖”建设三项行动。
共清理垃圾河6500公里、黑臭河5100公里,水体黑、臭等感官污染基本消除,建成省级“美丽河湖”316条、3670公里。
2020年,221个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94.6%,较2015年提升21.7个百分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100%,较2015年提升15个百分点;2017年全面消除劣V类断面,提前三年完成国家下达的消劣任务。
“十三五”期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削减25.2%和21.3%,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二是持续提升基础设施能力。
全面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累计建成“污水零直排”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558个、生活小区7904个、镇(街道)759个。
2017年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2018年开展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
截至2020年底,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158座,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近400万吨/日,新建改造污水处理配套管网4.7万公里。
三是全面开展水污染综合治理。
整治“散乱污”企业11.8万余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涉及企业9503家。
率先在全国实施农药、化肥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制度,农药、化肥连续7年实现“零增长”。
率先开展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建设,累计建成402条、452公里。
在全国首个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实现30吨/天以上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全覆盖。
完成5980艘100~400总吨货船生活污水设施改造,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实现“全覆盖”。
四是健全完善治水工作机制。
在全国率先出台河长制地方性法规,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全覆盖,现有各级河长5.7万余名。
建立绿色发展财政省级奖补机制,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
实现钱塘江流域干流横向生态补偿全覆盖,持续实施新安江流域跨省生态补偿。
建立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完善跨界环境处置和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推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生态环境数字化转型,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全面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二)面临形势“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在新发展理念引领下构建新发展格局,我省将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
一是“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生态文明建设要先行示范”为水生态环境保护带来新机遇。
二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对统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水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出新要求。
三是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跨省界水体联保共治等探索实践,为全面构建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开放合作、深化流域共保共治共享体制机制增加新动力。
四是以数字科技创新为核心动力的新时代数字浙江建设全面推进,为产业结构绿色转型赋予新动能,也为全面推进水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提供新支撑。
五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水生态环境需求,全面恢复“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要求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展现新作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我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水环境质量高位提升压力仍然较大,水生态系统保护整体性仍有不足,水资源合理利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尚不稳固。
全省区域、流域间水质差异较大,部分平原河网水质仍为轻度污染,小微水体治理存在薄弱环节。
特殊气象条件下,蓝藻异常增殖现象仍有发生,影响饮用水安全。
二是控源截污仍需进一步巩固。
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城市排水管网破损、雨污错接或混接现象较为突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标准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整体达标率不高。
分散畜禽养殖业的粪污和水产养殖业排水污染相对较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待深化。
三是水生态修复能力有待加强。
部分河道生态流量不足、岸线硬质化和水下“荒漠化”现象较为普遍,水体自净能力较差。
缺水型城市再生水利用不足。
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总体上未得到根本性好转。
四是水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待提升。
陆海统筹、区域协同的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有待完善,水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仍需进一步落地见效。
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监管能力、管理手段亟需提升,数字赋能水生态环境智治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能力仍需强化。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美丽浙江建设和“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统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水安全保障和减污降碳协同,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精准治水、智慧治水,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健康逐步恢复,加快水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擦亮浙江治水“金名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统筹谋划,系统治理。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科学理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不断强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江河湖库、陆域海洋协同治理。
尊重自然、保护优先、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进一步推动治水从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
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涉水问题分析研判,抓住问题根源及变化趋势,以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防止“一刀切”,实现标本兼治,进一步推动治水从经验治理向精准治理转变。
数字赋能,智慧治水。
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强化科技创新和数字赋能,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科技手段,全面实施智慧治污,提升水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区域协作,全民共治。
落实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大运河文化带等重大战略部署,坚持协同治理、一体保护、同保共享和引领示范。
注重社会公众参与,构建政府、企业、公众良性互动的环境共治体系。
(三)规划目标到2025年,水生态环境质量高位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明显提升,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全面保障,展现“清水绿岸、人水和谐”的美丽江南水乡画卷,进一步满足人民对优美水生态环境的需求。
——水环境质量更优。
到2025年,地表水国控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95%以上,消除V类水质;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保持100%,“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95%以上。
——水环境治理更深入。
到2025年,所有县(市、区)全面建成城镇“污水零直排区”。
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达到国家控制要求。
——水生态系统更稳定。
到2025年,八大水系实现统一禁渔管理,土著鱼类逐步恢复;修复河湖生态缓冲带1000公里,湿地保有量达1665 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52%以上。
——水资源配置更佳。
到2025年,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95%以上。
——生态环境更亲民。
到2025年,农村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建设省级“美丽河湖”500条(个),新建亲水岸线5000公里,全省城乡基本普及15分钟亲水圈。
表1 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指标表注:本表中的指标项和具体目标最终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划修改调整。
三、规划任务(一)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1. 优化产业布局全面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建成和完善“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强化源头管控。
制定实施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
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引导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提高化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电镀等行业集聚水平,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快化工园区认定和规范提升。
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
2.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持续压减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实施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2.0版。
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过剩产能市场化压减退出。
持续推行清洁生产,强化纺织、化纤、医药化工、金属制品等传统行业绿色化技术改造。
推进重点行业应用先进节水工艺装备,大力推进减污、节水、废水处理及回用的绿色制造技术改造。
实施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升级工程,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继续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3. 深入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攻坚行动,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工业园区排水管网的改造、修复和完善,推进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实现城镇建成区雨污分流全面覆盖。
持续推进城镇生活小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到2025年,所有县(市、区)完成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开展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特征污染物溯源管控示范试点,加强重点园区周边河道水质监测及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