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预约合同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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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预约合同的理解

民法典预约合同的理解

民法典预约合同的理解随着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预约合同作为民法典中的一个新概念,备受关注。

预约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约定一定时间内或特定情况下的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不同于普通的合同,它具有约束力和期限性,具体来说,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或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预约合同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如预约购买、预约服务、预约借款、预约出售、预约租赁等等。

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预约合同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成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下面从三个方面来解析预约合同的理解。

一、预约合同的利弊预约合同虽然有其特殊的约束力和期限性,但是它也存在着一定的利弊。

首先,预约合同的优点在于它可以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双方提供了更明确的交易保障。

双方在达成预约合同时,就已经明确规定了交易的时间、交易的内容、交易的方式等重要事项,这样可有效地避免交易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保证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预约合同的缺点在于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拿预约购买为例,当事人约定的购买期限和购买数量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商品供应量、市场需求等,导致事先的约定无法得到实现。

此外,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如果物品已经损坏或过期,那么预约合同也无法实现。

二、预约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预约合同的形式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形式,但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双方签字之后保存好合同。

预约合同的内容也应该具体明确,包括预约权利、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防止双方产生误解和争议。

预约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标的物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支付方式、质量、交付方式及期限、终止方式等。

对于特殊情况,也应在预约合同中进行约定,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三、预约合同中的注意事项预约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双方应当在签约前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阅读和明确理解,预约时间、地点、价格、质量、交付方式等重要条款必须要明确约定。

2024年民法典解读:预约合同签订与违约法律后果

2024年民法典解读:预约合同签订与违约法律后果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民法典解读:预约合同签订与违约法律后果本合同目录一览1.1 预约合同的定义与性质1.2 预约合同的成立要件1.3 预约合同的有效要件2.1 预约合同的履行2.2 预约合同的变更2.3 预约合同的解除3.1 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3.2 违约责任的形式3.3 违约责任的免除4.1 预期违约的处理4.2 实际违约的处理4.3 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处理5.1 违约赔偿的范围5.2 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5.3 违约赔偿的限制6.1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处理6.2 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处理7.1 预约合同的解除条件7.2 预约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8.1 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8.2 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9.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9.2 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9.3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10.1 第三方违约的处理10.2 第三方违约的责任分配11.1 违约与侵权的关系11.2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1.3 侵权责任的承担12.1 违约与合同无效的关系12.2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2.3 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13.1 违约与合同可撤销的关系13.2 合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13.3 合同可撤销的认定标准14.1 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14.2 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14.3 解除合同的程序与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预约合同的定义与性质1.1.1 本合同是指双方为将来签订正式合同而达成的协议,具有预约性质。

1.1.2 预约合同是一种预约未来交易的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预约合同的成立要件1.2.1 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明确约定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事宜。

1.2.2 双方明确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以确定预约合同的履行时间。

1.2.3 双方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1.3 预约合同的有效要件1.3.1 预约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如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等。

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预约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方或双方负有支付一定费用或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

本文将从预约合同的定义、法律特征、法律规定、履行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预约合同的定义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项交易或事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方或双方负有支付一定费用或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

预约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交易性质:预约合同具有交易性质,即当事人之间就某项交易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 期限性:预约合同具有期限性,即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 义务性:预约合同中,一方或双方负有支付一定费用或履行一定义务。

4. 不可撤销性:预约合同一旦签订,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

三、预约合同的法律特征1. 明确的法律地位:预约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 交易性质:预约合同具有交易性质,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3. 期限性:预约合同具有期限性,有利于当事人合理安排时间。

4. 义务性:预约合同中,一方或双方负有支付一定费用或履行一定义务。

5. 不可撤销性:预约合同一旦签订,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

四、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1. 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预约合同的内容明确、具体;(3)预约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预约合同的生效条件(1)预约合同依法成立;(2)预约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

3. 预约合同的履行(1)预约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预约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 预约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预约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2)预约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当事人应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5.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1)预约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典预约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预约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预约合同的规定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预约合同作为新的合同形式被正式确认并纳入法典中。

预约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的即时生效合同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民法典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进行探讨,以加深对该合同形式的理解。

一、预约合同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预约合同是当事人对未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一致意思表示,经过交换意见达成的合同。

换句话说,预约合同是一种双方在事先约定条件下,就某种具体的事项或法律关系达成一致的合同形式。

二、预约合同的要件依照《民法典》规定,预约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成立和预约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事项、意思表达和意思接收三个方面,其中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意思表达应当具备真实、明确的特点,而意思接收则需要对方明确表示接收。

此外,预约合同的预约时间、预约条件、预约的目标和意思表达的方式也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三、预约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预约合同在约定的时间或者条件发生后,即按照合同的约定产生生效。

也就是说,预约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约定的时间或条件的实现。

一旦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到达,预约合同即产生法律效果,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预约合同的解释预约合同的解释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76条的规定进行。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的解释应当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语言、作用、性质、诚信原则和一般的交易习惯等各种因素。

可以说,预约合同的解释需要在确保合同条款明确的前提下,兼顾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并考虑相关交易的行业惯例和社会价值观。

五、预约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预约合同在有效期间内,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通过补充协议或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变更。

而对于预约合同的解除,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合同解除条件的发生,在约定方式下,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六、预约合同的适用领域预约合同广泛适用于各个法律领域。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商事活动以及劳动合同等方面,预约合同都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预约合同民法典解读

预约合同民法典解读

预约合同民法典解读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行。

该法律的颁布对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预约合同作为民法典中重要的条款之一,在商业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探究。

一、预约合同的概念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具体的事项达成协议,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条件下再订立合同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共识并约定了某项具体的协议,只是在时间、地点或者条件上尚未完全确定。

预约合同不同于订立了具体合同,它只是约定在将来再订立合同的一种先决合同。

二、预约合同的特点1、不具备权利义务关系。

预约合同只是对最终合同的达成做出了先行约定,尚未形成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2、时间、地点或者条件不确定。

在预约合同中,双方仅就将来订立的合同达成了意向和协议,但尚未就合同生成的时间、地点或者条件做出最终确认。

3、双方当事人的意向和诚信至关重要。

由于预约合同的关系较为复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意向和诚信成为关键因素。

三、预约合同的订立1、合法的标的物。

预约合同订立的标的物必须为合法的物品或合法的权利。

2、合法的当事人。

预约合同必须由合法的当事人订立。

即,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合法合同的法定条件。

3、书面形式。

预约合同可以口头形式订立,但在保证效力和证明的可靠性方面,书面形式是更为可靠的选项。

4、确定时间、地点和条件。

在预约合同中,尚未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应当在订立预约合同时尽量明确和详细,以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争议或不必要的损失。

四、预约合同的效力预约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

如果预约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条件未能实现,则预约合同自然终止。

如果预约合同的订立符合合法要求,当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条件下达成最终合同时,预约合同中的条款也将对最终合同产生约束力。

五、总结预约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向和诚信作为基础,同时必须确保标的物合法、当事人合法和书面形式。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六:预约合同(原创)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六:预约合同(原创)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六:预约合同第495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解读预约合同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本约)的协议。

在民法理论上,我国学界一直承认预约合同,但此前《合同法》并未予以规定。

司法实践中,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了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首次涉及预约合同这一法律制度,但是该条规定并未明确使用预约合同的概念,也没有规定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则,只是从其后半段的文字表述可以反向推论,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首次使用了预约合同的表述,明确了预约合同的概念,并规定了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495条吸收了这一规定,认可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我国预约合同制度,并对预约合同的概念作了更为清晰科学的界定,不再限于买卖合同领域,扩大了预约合同的适用范围。

一、预约合同与本约的界分如何界分一份合同究系预约合同还是为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曾给出了一个判断标准,即将一份合同认定为本约,应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条款齐备;二是合同实际履行。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你和别人约定了一件事,大家都觉得挺好,结果到一个人玩失踪,另一方完全无所适从。

你明明和对方说好了某个日期、某个地点要办什么事,可是那个人突然变卦,啥也不说就悄悄溜走了,搞得你自己傻眼。

可别以为这种事仅仅发生在朋友之间,合同的世界里,这种情况也常常会出现。

而咱们今天聊的,正是和这种“约定未成、心已凉”有关的法律问题——预约合同。

先别急着打哈欠,听我说完!什么是预约合同?这可不是说你提前预定一个饭店的位置,也不是你去买车票前要预约座位那么简单。

预约合同说的,是指合同双方在开始履行正式合同之前,提前约定好某些事宜,比如某个时间、某个条件,大家都觉得合适了才会进一步签合同。

就像你去某个商场看中了一个大衣,店员告诉你:“如果你明天来拿这个大衣,我们会给你打八折。

”这时候你和商场之间的约定,就有点像一个预约合同。

如果你明天不来,商场也没办法继续给你那个折扣。

所以,预约合同其实就是一种“先约好,再办事”的模式。

但是,问题来了。

什么才算是预约合同?如果大家只是口头说了个大概,又没在具体的时间、条件上有详细的约定,谁来判定这是不是个有效的预约合同呢?这个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是挺让人纠结的。

不过,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倒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指路明灯”。

根据司法解释,预约合同需要有明确的约定,特别是在关键的时间和条件上。

别以为你说了句“我明天有空”就能算作“预约”。

说清楚时间,地点,甚至具体怎么履行,才算得上是有法律效力的预约合同。

不少人可能会想:那如果对方爽约了呢?我该怎么办?哦,别担心,这可不是没办法解决的事。

法律对这类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方提前违约,另一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假如你和商场约好了时间,商场临时变卦,不仅你可以要求商场继续履行这个优惠,甚至可以要求他们赔偿你的损失,毕竟商场可是已经承诺过的嘛。

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便做出承诺,要是真的不打算履行,最好别轻易开口。

《合同法》中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示例文章篇一:《<合同法>中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一、什么是预约合同在咱们平常的生活里啊,会有很多这样的情况。

就好比你去蛋糕店订蛋糕,你跟老板说你下周要来拿一个生日蛋糕,你可能会先交一部分定金,老板也答应给你留着做好的蛋糕。

这个事儿呢,在法律上就有点像预约合同啦。

预约合同啊,就是一种约定,是双方商量好以后,要在将来订立某个合同的一种约定。

比如说,甲和乙打算一起做生意,但是现在很多具体的事情还没谈好呢,他们就先签一个预约合同,说好了在未来某个时间,要把正式的合作合同签了。

这就好像是给未来的合作搭了一个小架子,先确定有这么个事儿要做。

我有个小伙伴叫小明,他就遇到过类似的事儿。

他想租房子,看到一间特别满意的。

可是房东那时候还没把房子完全收拾好,不能马上签租赁合同。

于是啊,他们就签了一个预约合同,房东答应在一个月后把房子收拾好,然后和小明签正式的租赁合同,小明呢也交了一点定金。

这时候,这个预约合同就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呢。

要是没有这个预约合同,一个月后房东突然说房子不租了,小明可就太委屈了。

二、预约合同里的权利和义务在预约合同里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都得明确呢。

还是拿小明租房子的事儿来说吧。

小明的权利就是在一个月后,按照预约合同里说好的那些条件,比如租金是多少、房子里有哪些设施等等,和房东签正式的租赁合同。

他的义务呢,就是在这一个月里按照约定交那一点定金,并且在一个月后准时来签合同。

那房东的权利和义务呢?房东有权在这一个月里把房子收拾好,等着小明来签合同。

他的义务就是在一个月后,按照预约合同的内容,和小明签正式的租赁合同,不能突然变卦说不租了,或者提高租金之类的。

要是房东这么做了,那可就是违反了预约合同啦。

这就好比是两个人在玩一个游戏,游戏规则就是预约合同里写的那些。

大家都得按照这个规则来玩,谁要是耍赖,那就是不遵守规则,是要受到惩罚的呢。

那这个惩罚是什么呢?这就是预约合同里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啦。

梁慧星: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

梁慧星: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

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出处:中国法学网关键词:预约;违约;定金写作年份:2012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

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预约?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

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

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

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

[1]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

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

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

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

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

[2]从近现代社会生活实践看,绝大多数情形,当事人都是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本约,实现各自的生活目的,无须订立买卖预约。

2024年预约合同民法典解读

2024年预约合同民法典解读

预约合同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目的1.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1.2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标的2.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合同标的,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第三章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3.1双方确认,合同价款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大写金额】元整)。

(1)一次性付款: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付款期限】内,将合同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①等额本息: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给甲方。

②先息后本:乙方应在每个分期付款期限内支付约定的利息,并在一期付款时支付剩余本金。

第四章履行期限及方式4.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履行期限】止。

(1)直接交付: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交付期限】内,将合同标的直接交付给乙方。

(2)快递物流: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发货期限】内,将合同标的通过快递或物流方式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第五章违约责任5.1双方同意,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5.2甲方违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未按约定时间、数量、质量履行交付合同标的的义务。

(2)未按约定提供售后服务或技术支持。

5.3乙方违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未按约定时间、金额支付合同价款。

(2)擅自转让、抵押或质押合同标的。

5.4双方同意,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违约责任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逾期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5.5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计算公式】。

5.6双方同意,如一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通知期限】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问题,尽量减少损失。

第六章合同变更与解除6.1合同变更: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须书面签署变更协议。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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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解释 预约合同 解读

合同编通则解释 预约合同 解读

合同编通则解释预约合同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合同编通则里的预约合同,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玩意儿!
比如说,你想去看一场超级期待的演唱会,你和朋友提前约好了要一起去,这其实就有点像预约合同的概念啦!
预约合同呢,简单来说,就是双方为了在将来某个时候订立正式合同而
事先达成的一种约定。

就好像你计划了一场旅行,先预订了酒店,这预订就是一个初步的承诺呀。

为啥要重视预约合同呢?哎呀呀,这可太重要了!举个例子,如果一个
开发商承诺要卖给你一套特别棒的房子,你满心欢喜地等着,结果到时候他反悔了,那你得多郁闷啊!有了预约合同,就有了保障啊!“难道不是吗?”
咱再把预约合同类比成建房子的基石。

没有这块基石,后面正式的合同
可能就没法稳稳当当搭建起来。

它就像黑暗中的一盏明灯,给你指引方向,让你心里有底!
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碰到需要签订预约合同的时候。

比如说,预定婚礼的场地呀,提前和装修公司预约装修时间啊。

这时候,我们就得清楚明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可不是随随便便就签个字了事哦!“对吧?”
在商业领域,预约合同更是起着关键的作用呢。

它能帮助企业之间确定合作意向,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预约合同可不是什么可有可无的小事情,它可重要了呢!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能马虎。

我的观点很明确,那就是要足够重视预约合同,明晰其中的门道,这样才能在各种约定中保护好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生活和事业都顺顺利利的呀!。

预约合同解释规则

预约合同解释规则

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

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预约?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

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

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

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

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

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

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

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

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

从近现代社会生活实践看,绝大多数情形,当事人都是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本约,实现各自的生活目的,无须订立买卖预约。

合同法中的预约合同解析

合同法中的预约合同解析

合同法中的预约合同解析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它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预约合同进行详细解析。

一、预约合同的概念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事先就某种法律关系的建立或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在将来一定情况发生时依法建立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合同。

也就是说,预约合同是双方达成的一种协议,其生效条件在将来一定情况实现时才能够正式成立。

二、预约合同的要件预约合同的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立条件:预约合同的成立需要在将来一定情况实现时,才能够正式生效。

在这种约束下,合同当事人需要具备预先约定的相应行为或条件。

2. 内容明确: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存在模糊、不明确的情况。

只有在预约合同的约定条件确切明晰时,才能够确定合同的生效与否。

3. 合法性:预约合同的内容与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预约合同的生效与失效1. 生效条件:预约合同的生效需要在约定的将来一定情况实现时。

只有当事人符合约定的行为或条件,预约合同才能够生效并具备法律效力。

2. 失效情形:预约合同也可能会由于一些原因失效,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 一方当事人撤销预约:在约定条件实现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撤销预约合同,但需要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

b) 约定无效:如果预约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严重威胁,这种合同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c) 约定期限过期:当约定的期限到达后,预约合同的约定将失效。

d) 依法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预约合同可以被当事人依法解除,前提是解除条件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四、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在预约合同中,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其预约的约定条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与合同的具体约定有关,在合同预约期限内,当事人违约的后果可能包括违约金的支付、损失的赔偿等。

五、预约合同的实际应用预约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特别是在商业领域。

合同法对预约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对预约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对预约合同的规定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的一种约定,即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下,双方将按照事先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签订正式合同。

预约合同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合同法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保护。

一、预约合同的要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预约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效力。

预约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预约的时间、条件、条款等。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预约合同,合同法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效力是指预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规定,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书面形式的预约合同,一方在预约合同生效前单方撤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口头形式的预约合同,一方在预约合同生效前单方撤销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预约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在预约的时间或者条件到达时,预约合同生效并转化为正式合同。

三、预约合同的履行预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在预约合同生效后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时间、条件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或者条件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也可以在预约合同生效前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预约合同。

四、预约合同的保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预约合同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预约合同的保证金,以确保当事人履行预约合同的义务。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确保预约合同的履行。

如果当事人违约,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合同法对预约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预约合同的要素、效力、履行和保护等方面。

预约合同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预约合同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预约合同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释解读您想要协议的内容涉及哪个具体领域或主题呢?这样我可以更好地为您提供相关信息和大纲。

明白了,这里是一个以“合作协议”为主题的协议文本,符合您提供的要求。

内容涉及合作的各个方面,不包含任何个人信息、地址、电话、公司名或邮箱,且没有使用、、三种符号。

合作背景与目的1.1 合作背景1.2 合作目的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在某一特定领域的合作,共同达成既定的目标。

这一合作将以相互尊重、诚信为基础,旨在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来实现双赢的局面。

合作内容2.1 合作项目双方同意在下列领域内进行合作:领域一:具体项目描述,合作形式,目标及预期成果。

领域二:具体项目描述,合作形式,目标及预期成果。

领域三:具体项目描述,合作形式,目标及预期成果。

2.2 资源投入双方应根据合作内容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金、人员和设备。

具体资源投入的标准和数量由双方另行协商并在附件中详细列明。

权利与义务3.1 双方权利权利一:明确双方在合作中应享有的具体权利。

权利二:双方在项目成果中的权益分配。

权利三:对合作成果的使用、宣传和推广的权利。

3.2 双方义务义务一:明确双方在合作中应履行的具体义务。

义务二: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自的任务。

义务三: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费用与资金管理4.1 费用分担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比例分担合作项目中的相关费用:费用类别一:费用的具体分担比例及支付方式。

费用类别二:费用的具体分担比例及支付方式。

4.2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措施:双方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所有合作相关的费用应通过该账户进行支付和记录。

资金使用审批:合作项目中的资金使用应按照事先协商确定的计划和预算执行,并接受双方的监督和审计。

知识产权5.1 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应根据双方事先的协议确定归属。

知识产权的使用:双方应对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使用,并不得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民法典全文 预约合同

民法典全文 预约合同

民法典全文预约合同《民法典全文预约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预约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将来订立一定合同而达成的协议。

第三条预约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第二章订立第四条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应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六条要约邀请应当明确具体,包含订立预约合同的主要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七条当事人对预约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承诺生效时,预约合同成立。

第三章履行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预约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履行预约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履行费用过高的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预约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预约合同。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预约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五条预约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当事人违反本法规定,订立无效预约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预约合同解除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民法典全文预约合同》完。

预约合同名词解释(一)

预约合同名词解释(一)

预约合同名词解释(一)预约合同名词解释1. 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就特定的事项达成共识,并预先约定约束各方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准则性文件。

该合同通常用于预订商品、服务或活动等。

2. 预订方预订方是指在预约合同中,主动发起预订或订购的一方。

预订方通常需要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支付定金、预付款等。

3. 预约对象预约对象指受到预约合同约束的具体商品、服务或活动等。

预约对象的具体描述和规定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4. 定金定金是指预订方在预约合同中支付的一部分款项,作为确认预订意愿的凭证。

一旦预约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定金可能不退还或按约定进行扣除。

例如:小张预订了一家酒店的客房,在预约合同中支付了定金100元,如果他选择取消预订,可能会根据合同规定扣除一部分或全部定金。

5. 预约费用/预付款预约费用或预付款是指在预约合同中,预订方需要提前支付的一部分或全部款项。

预约费用通常用于支付预约对象的成本或用于预留资源。

例如:小李预订了一家SPA中心的服务,合同规定他需要提前支付50%的预约费用,以保证他预约到具体的服务时间。

6. 预约时间预约时间是指预约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时间段。

预约时间的确定可以是固定的时间点,也可以是时间范围。

例如:小王预定了一场电影的票,预约合同明确规定他的观影时间是下周六的晚上8点。

7. 取消/变更政策取消/变更政策是指预约合同中约定的关于预订方取消或者变更预约的规定。

该政策规定了是否可以取消或变更预约、是否会有额外费用等。

例如:某机构规定,在预约活动前24小时内取消会扣除10%的费用,而在活动开始前2小时内取消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8.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双方自愿解除预约合同并终止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因特殊原因,某家餐厅无法提供预订者所预约的服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再执行合同约定。

9. 违约/违约责任违约是指在预约合同中一方或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是对违约方可能承担的法律或经济责任的规定。

预约合同的理解

预约合同的理解

预约合同的理解甲方(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特定的服务,并就预约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具体服务和预约安排,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服务内容:2.1 描述甲方将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2.2 确定服务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安排。

三、预约方式:3.1 确定乙方进行预约的具体方式和流程。

3.2 规定预约的有效期和取消预约的条件。

四、费用及支付:4.1 确定乙方需支付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4.2 规定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

五、服务质量保证:5.1 甲方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5.2 若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补救措施。

六、责任和免责条款:6.1 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服务中的责任分担和免责条款。

6.2 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服务未能按时提供的处理方式。

七、争议解决:7.1 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的,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8.1 本合同的修改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

8.2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

九、其他条款:9.1 本合同签署后即刻生效,除非另有书面协议。

9.2 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详情、费用、支付方式、服务质量要求等,如有特殊约定需另行明确。

十、签署:甲方(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预约合同的主要内容概述,甲乙双方应在签署之前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

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

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
④ 条件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预约变更与解除
① 双方同意,在预约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预约。
② 变更或解除预约需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③ 预约变更或解除后,双方应立即停止一切与预约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保密条款
a. 保密义务
① 甲方与乙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双方在预约期间知悉的任何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②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起诉讼。
பைடு நூலகம்第五条 其他条款
a. 合同生效
①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b. 合同附件
①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 合同解释
第六条 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第四条 违约责任
a. 违约情形
② ① 一方未按约定履行预约义务;
③ ② 一方泄露保密信息;
④ ③ 一方违反保密义务。
b. 违约处理
① 发生违约情形时,违约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或消除违约后果。
② 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
c. 争议解决
① 甲方与乙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c. 合同期限
①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②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期______年。
第二条 预约内容
a. 预约事项
② 具体事项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预约条件
② 条件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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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

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预约?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

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

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

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

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

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

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

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

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

从近现代社会生活实践看,绝大多数情形,当事人都是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本约,实现各自的生活目的,无须订立买卖预约。

须先订立预约,再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本约,最终通过履行本约以实现目的,应有其特殊原因:例如买卖合同标的物尚未处于可以立即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的状态,履行本约的某种条件尚未具备,履行本约的时间尚未到来。

但是,即便有这些特殊原因,也不是非先订立预约不可,可以订立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本约,或者为当事人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规定期限(如商品房预售合同),而无须订立预约。

有鉴于此,近现代民法,规定预约的立法例殊少。

据手边的资料,规定预约的民法典有:法国民法典(第1588-1590条)、日本民法典(第556条)、瑞士债务法(第2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9、1337、1351、1352、2932条)、墨西哥民法典(第2243-2247条)、智利民法典(第1553、1554条)、秘鲁民法典(第1414-1425条)。

但须说明一点,民法典未规定预约,并不等于裁判实务中不承认预约。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未规定预约,裁判实务中亦承认买卖预约的效力,且台湾最高法院对买卖预约著有若干判例。

二、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值得注意的是,就规定预约的立法例而言,法民第1589条[5]、日民第556条仅规定买卖预约,瑞债第22条规定“预约合同”,而不限于买卖;日民第556条明定为“买卖单方预约”,法民第1589条虽称“买卖预约”,亦应属于“单方预约”;瑞债第22条规定的“预约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就将来订立合同达成的合意,可以称为“双方预约”,而非所谓“单方预约”。

由此可知,预约有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之别。

在单方预约,仅一方享有预约权,有预约权一方一经表示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意思,相对方必须对此承诺而成立买卖合同本约。

在双方预约,双方均有要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义务的权利,亦均负有应对方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

单方预约,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属于片务预约;双方预约,当事人双方均负担义务,属于双务预约。

三、本条解释对买卖预约的定性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协议,称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在约定期间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

显而易见,本条解释所谓“预约合同”,非指一般的预约,仅指“买卖预约”,且属于“双方预约”、“双务预约”。

因此,既与瑞士债务法规定的一般“预约合同”有别,亦与法国民法、日本民法规定的“买卖单方预约”不同。

依据本条解释,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非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本约之交货或者付款义务。

预约合同,通常约定所要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标的物及价金的计算标准,以作为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

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四、买卖预约的效力(一)买卖预约双方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不得径依预约合同所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交货或付款)。

但须注意,此与日本民法上的买卖预约不同。

按照日本的判例,如果预约义务人对于预约完结权人完成买卖的意思表示没有回应,预约完结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履行正式的买卖合同,如仅请求预约义务人承诺订立买卖合同,将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不予受理。

(二)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债权,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买卖预约之出卖人将预约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预约买受人不得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但须注意,日本民法买卖预约上的权利,称为“预约完结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效力是:因预约完结权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即在预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契约关系。

此预约完结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经办理假登记(预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

本条解释未赋予预约权利人请求强制预约义务人履行订立本约之权,是因为: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是否订立合同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他人和组织的强制。

如法院强制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将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与合同自由原则相悖。

因此,强制订立本约,属于合同法第110条第(1)项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

但须注意,我国台湾地区裁判实务的做法与此不同: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权利人得诉请履行,法院应命债务人为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不为意思表示者,视同自判决确定时已为意思表示。

本约成立后,债权人即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基于诉讼经济原理,债权人得合并请求订立本约及履行本约。

(四)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但须注意,由预约合同之本质决定,无论追究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均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信赖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五)有定金收受的预约合同发生违约,仅应依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执行定金罚则: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五、如何区分预约与本约?(一)判断标准之一:是否须另外订立买卖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究竟是买卖合同本约,抑或是买卖预约?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

如果当事人的意思不明,则应通观合同全部内容决定之。

如买卖合同全部要素均已达成合意,据此双方均可履行各自义务,实现缔约目的(一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他方获得价金),而无须另外订立合同,即使名为预约,亦应认定为买卖合同本约。

反之,必须另行订立合同,才能实现各自的缔约目的,则应属于买卖预约。

简而言之,无须另外订立合同,为本约;反之,为预约。

(二)判断标准之二:交货付款义务是否直接发生?与判断标准之一,角度稍有不同,可以交货付款义务之是否直接发生,作为判断预约与本约的标准:依合同“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义务,为买卖合同本约;“非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一个中间环节(签订正式合同),则为买卖预约。

(三)判断标准之三:违约时对方作何请求?违反买卖预约,拒绝订立买卖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对方可依合同法第107条追究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行使法定解除权。

本条解释明示预约的两种救济手段及非违约方的选择权。

据此,可以合同违反后对方当事人作何请求,作为判断预约与本约的补充标准:请求违约方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然后再要求依所订立的合同履行交货付款义务),为买卖预约;请求违约方履行交货、付款的合同义务,或者以不履行交货付款义务为由追究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为买卖合同本约。

(四)区分买卖预约与买卖合同附条件(期限)须待一定条件成就或一定期日到来,买卖合同才生效,才“终局的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权利义务,属于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合同法第45条)、买卖合同附生效期限(合同法第46条)。

但须注意,不仅买卖合同本约可以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买卖合同预约也可以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

因此,应当区别买卖合同附条件、附期限,与买卖预约附条件、附期限。

例如,合同内容,有合同须经批准,须待房屋腾空,须待出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等条件的约定,不能轻率认定为附条件买卖合同本约,或者附条件买卖预约。

区别的关键,在合同内容中与所附条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标志性文句”:有“订立正式合同”文句,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预约;有“合同生效”文句,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本约。

六、预约与定金现今民法上的定金,依据其效力不同分类:所谓证约定金,即以定金之交付作为合同成立之证据,德国、瑞士民法上的定金,属于证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解除契约之代价,法国、日本民法上的定金,即是解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之预定,交付定金一方违约,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且定金之交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功能,故违约定金兼有证约定金的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定金,即是违约定金。

现行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后,定金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我国合同法上的定金,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兼有证约定金的功能。

此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定金,同其性质。

依民法原理,违约定金为损害赔偿之预定,性质上同于违约金,因此定金与损害赔偿不得并用。

但最高法院对此有不同解释,即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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