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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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
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依据第142条第1款,确定争议条款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466)。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142)。
文义解释
(有相对人时优先)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
诚信解释
解释方法
例1:债务人向银行贷款3亿,两股东(股权比例为51%对49%),债务人章程约定股东为该债务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义务,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二股东分别对1.53亿、1.47亿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解释为按份保证或限额保证?
例2:刘大强与李二花2014年恋爱。此前李二花就有购车意向,且具有购车能力。2014年12月,在刘大强劝说下,李二花放弃其原已看中车型,改向旺财公司购买了一辆刘大强特别喜欢的轿车,刘大强向该公司支付购车款20万元。车辆登记在李二花名下,购车次日两人登记结婚。2016年两人离婚。
例3: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2017)川民申4120号;(2019)川15民终2578号;(2017)吉0192民初695号、(2017)川16民终850号、(2018)津01民终469号、(2017)京03民终9865号】。
例4:李某、朱某借款给贝某,约定如贝某不按期还款、提供报表和各项资料等不真实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李某、朱某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贝某提前归还已借本金。贝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提供报表及相关资料,李某、朱某主张提前收回借款及相应利息。贝某辩称,合同仅将贝某提供报表和各项材料等不真实约定为构成违约,不提供上述材料则没有明确规定为违约【(2014)民一终字第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