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管拟任副厅级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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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陕政办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八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5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积极探索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拟订全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行业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拟订全省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物流业发展规划的拟订,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共 48张)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共 48张)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主要内容
《干部任用条例》指导思想
习主席对干部任用的要求
条例的内容解读
《条例》的重大意义
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为学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民主推荐 考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为好干部标准,要求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群众”二字在全文9次出现,群众路线将成新时期用人选人新的重要考量标准,党的群众工作也将不断推向纵深。
只有让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都感到有干头有奔头,引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共同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智慧和才干,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强大的改革合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公务员局(副厅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划入原省人事厅承担的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职责。

(三)加强对全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律法规的检查,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四)将公务员信息统计、培训的具体工作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推行公务员职位分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计划,组织考试录用工作。

(四)负责公务员调配、调任工作综合管理,办理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任审批事宜。

(五)依照组织法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依照省政府行政任免办法,办理提请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地方政府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监狱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司法厅管理。

一、职能转变(一)加强刑罚执行工作职责。

(二)加强狱内侦查工作职责。

(三)加强监狱信息化建设职责。

(四)加强警务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监狱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确认12类罪犯立功情况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落实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制度;审核重刑犯加减刑,审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受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

(三)负责全省监狱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工作,维护监管安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四)负责全省监狱布局调整,监狱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和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监狱系统资产、资源、装备、设施等;制定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狱经费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省监狱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省监狱系统教育培训、警务督察、警衔管理等警务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审计、工会、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湖南省26名省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公告

湖南省26名省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公告
田之谦

汉族
湖南
郴州
1959.08
中央党校
函授大学
中共
党员
省纪委纪检监察三室
正处长级副主任
任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省
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
黄东海

回族
湖南
南县
1957.05
中央党校
函授大学
中共
党员
省纪委纪检监察二室
正处长级副主任
任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省
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
邹小俊

汉族
南阳 湖祁
1963.02
研究生
医学硕士
教授
中共
党员
湖南中医药大学党委 委员、纪委书记,省 中医药研究院党委副 书记
任湖南中医药大学党委副
书记
蒋士生

汉族
湖南
宁远
1954.07
大学普通

研究员
中共
党员
湖南中医药大学副校 长、党委委员,省中 医药研究院副院长、 党委委员
任湖南中医药大学正校级
督导员
讲师
中共
党员
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任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委
教育工委委员
周树良

汉族
湖南
望城
1956.12
在职大专
中共
党员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利益导向处处长
任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副巡视员
薄小平

汉族
山西
定襄
1955.02
大学普通

副教授
中共
党员
省委讲师团副巡视员
任省委讲师团副主任
秦裕辉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10年:按照我国现行的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类型有 ( ACD ) A、选任制 B、考任制 C、委任制 D、聘任制
2、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情形 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主要通过选举方式获得,选举结果生效时即
任当选职务。在某些时候,也可不经过选举直接决定任命。P99 一是通过选举方式任命。 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决定任命。
三.自行免职的情形 四.收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五.收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六.被辞退的 七.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八.死亡的 九.免职的程序
○ 免职建议—审核—作出免职决定—发布免职通知
第四节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内容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逐级晋升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原则
实行聘任制的作用(简答题)
有利于健全用人 机制、增强公务 员制度的生机与 活力。
有利于满足机关 吸引和使用多样 化人才的需求。
有利于提高公务 员整体素质,提 高公务员队伍的 专业化水平。
01
01
01
三.实行聘任制的范 围
1. 可以实行聘任制的 范围
一是专业性较强的
二是辅助性职位
不实行聘任制的范围
2、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公示对象。
3、公示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P120
(二)任职试用期制度 (1)涵义
任职试用期制是指对已经通过任用程序确定了
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
考核胜任者正式任用,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的
人事管理制度。
01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和资格
02 职务晋升的条件 P113
03 二.职务晋升资格 P114 1. 晋升领导职务资格 2. 晋升非领导职务资格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陕政办发[2000]103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0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8日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省政府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产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及有关专项计划管理的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重点建设项目按程序仍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报批。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4、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交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5、将国债发行计划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6、将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物价局承担的全省物价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

2、管理省级物资储备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指导和协调。

2、省政府交办的西部大开发综合协调职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4-01-15【生效日期】2014-0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标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示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考察方案

公示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考察方案

公示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考察方案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不正之风,优中选优的基本原则,河南强调考察工作应主要采取3种方法:首先,省委委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考察和派人监督相结合;其次,综合评价和资历评价相结合。

涉及到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要素和是否同意提拔,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得出综合评价的分值;对考察对象受教育程度、任职资历、荣誉称号、科研成果、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等资历评价要素审核、认定、打分。

综合评价占考察成绩的7成;资历评价占考察成绩的3成。

最后是统一组织和分类实施相结合。

河南要求:考察工作要在省公选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按省直单位、高校正职、高校副职、省直涉外部门4个类别分类实施。

据河南报业网消息,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制订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告。

2、组织考察组织考察组。

有考察对象的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应确定1名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任考察组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组成,一般不少于4人;考察公示。

考察前3天在被考察对象单位张贴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现任职务、出生年月、有关资历评价要素情况、报考职位类别以及考察时间和考察组联系方式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7天;实施考察。

①书面述职。

考察对象要提供近3年来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的述职报告,高校类别的考察对象还应提供业务自传。

②民主测评。

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评价要素进行量化打分,并就是否同意提拔征求意见。

③个别谈话。

④查阅档案。

⑤同考察对象谈话。

⑥实地考察。

⑦考察组向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汇报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汇报。

有关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向省公选领导小组写出考察情况报告,提供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要素材料和《体检表》。

实行签字责任制度,有关省辖市委书记、厅局一把手、高校党委书记是考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在综合评价结果、考察材料和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要素材料上签字。

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_2

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_2

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保障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干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在3—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指领导干部在拟任高一级领导职务之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向社会或拟任干部现工作单位公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征求群众对该干部任职的意见。

经公示,如果未反映出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正式任用;如果反映出并经查实存在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取消其拟任职资格。

第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任用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双重管理的干部,按“谁主管,谁公示”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公示范围第四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县处级领导职务、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和拟任用的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进行任前公示。

第五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和县党政一把手职务的干部,要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公示;地、市拟任用或拟聘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地、市、县和现工作单位公示;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拟任用或拟聘任的处级干部,要在现工作单位公示;县拟任用或拟聘任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县和现工作单位公示。

第六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也应进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范围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平职任用或调整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前公示与否,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由同级党委提出初步建议名单,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后,由组织部门将拟任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情况,由党委通告人大常委会党组,并提交正式建议名单,由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

第九条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和因工作性质特殊不宜公示职务的干部除尘,可不进行任前公示。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及时进行任免,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其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1、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国家公务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者免去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在以往干部任免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实现了规范化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所有职务都必须进行任免,不仅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办理,而且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也必须办理,不仅在晋升、降职时办理,在录用、调任、轮换、挂职锻炼、退休时也要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国家公务员的作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国家公务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武之地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

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1、选任制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陕政办发[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52号2004年6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3号),组建陕西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管理的省贸易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机电产品进出口和口岸管理等职责。

3、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

4、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流通体制改革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审核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商投资促进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划转给省经济技术合作局承担。

3、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全省国内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副省级城市干部级别介绍

副省级城市干部级别介绍

副省级城市干部级别简要介绍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的党内级别:计划单列市的市委书记,党的中央委员会序列(候补委员),有权列席党的中央委员会会议,无表决权,属党的中央干部,在地方党委兼任省委常委(或省委副书记)和计划单列市市委常委。

我国计划单列市现存五个,由北至南依次是大连、青岛、宁波、厦门(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

省会级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党的地方干部,任省委常委、市委常委。

我国副省级省会城市现存十个,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

现在正式介绍副省级城市地方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一、省部级,央管干部。

副省部级: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四套班子正职,书记、市长、主任、主席。

二、厅(局)级,省管干部。

1、正厅级:市委常委、市四套班子副职,市法院、市检察院正职。

2、副厅级: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正职,市辖区四套班子正职、市法院、检察院常务副职(括号正局级)。

省管干部,省委委托市委代管干部。

3、使用等同副厅级的正处,代管县(县级市)四套班子正职。

使用管理等同市直机构、市辖区四套班子正职。

三、处级,市管干部。

1、副局级正处: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副职,市辖区四套班子副职、市辖区的区委常委、区法院检察院正职。

市管干部。

2、使用等同副局级正处的副处,代管县(县级市)四套班子副职、县委常委(县级市市委常委)、县法院检察院正职。

使用管理等同市直机构、市辖区四套班子副职。

市管干部。

四、处级,区(市局)、县管干部。

1、普通正处,市直机关内设处室正职、区直机关正职、区辖各街道正职。

2、使用等同普通正处的正科,代管县县直机关正职、乡镇正职、县辖街道正职。

3、普通副处,市直机关内设处室副职、区直机关副职,区辖各街道副职。

4、使用等同普通副处的副科,代管县县直机关副职、乡镇副职、县辖街道副职。

五、普通科级。

1、市直机构内设局(副局级或处级)各科正副职、区局各内设科室正副职、区辖各街道内设科室正副职。

中国在职70后厅级干部达22人 最年轻厅官年仅25岁-推荐下载

中国在职70后厅级干部达22人 最年轻厅官年仅25岁-推荐下载

中国在职70后厅级干部达22人最年轻厅官年仅25岁最近,江苏泰州市25岁的孙靓靓拟任团市委副书记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

无独有偶,去年,28岁的张辉被任命为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也引发很大争议。

两人都是20多岁,一个副处,一个副厅,大家特别关注的是他们的年龄。

年轻干部的提拔一直备受关注。

去年,38岁的刘捷出任湖南省商务厅厅长,成为第一位“70后”的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引来惊叹一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在职的1970年代出生的正厅级干部有22人:其中现任团中央领导2 人(书记处书记汪鸿雁、少年部部长林青),现任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1人(湖南省商务厅厅长刘捷),现任科研机构领导1人(中科院昆明分院党组书记李磊),现任地方党政领导3人(上海市奉贤区代区长时光辉、贵州黔西南州党委副书记里廖飞、湖南株洲市委副书记兼炎陵县委书记李晖),其余15位都是现职省级团委领导。

“70后”正厅干部有三大特点:一是女干部较多。

22人中女性干部达8人,占总数的36.4%,远高于女性干部在全部领导干部中的比例。

另有少数民族2人,占总数的9.1%。

二是学历高。

据不完全统计,这22人中有研究生学习经历(含党校)的达21人,占95.5%;拥有博士学位(含党校博士)有9人,占22人的40.9%。

三是团委干部多。

在这22人中,大部分都担任过省级团委的正副书记,没有这一经历的只有3人。

出身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也比较多,分别达到5人和3人。

附:目前知道的70后地厅级干部的简历李磊,1971年5月生,山东滕州人,清华大学博士后,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历任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电子政务研究中心主任;2005年1月任云南省省长助理;2006年7月任云南省省长助理﹑中国科学院昆明分院副院长;2006年8月任云南省省长助理﹑中国科学院昆明分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中共云南省八届委员会委员。

李继耐之子。

廖飞,苗族,1972年10月生,四川绵阳人,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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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副厅干部任命程序篇一: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一、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基础环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的两种情况:领导班子换届推荐、班子缺额推荐(二)民主推荐的一般形式:采用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是按推荐主体分类的。

《干部任用条例》中所规定的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是按推荐方式分类的。

二者并不矛盾。

1、基本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提供推荐单位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2、参加对象:一般为本单位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根据各自情况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如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3、结果的使用。

推荐人选必须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方可列入考察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民主推荐中要注意的问题:1、确定的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2、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3、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考察。

考察是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只有考察准确,才能用人准确。

(一)考察形式:等额考察、差额考察(二)考察内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

对于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三)一般程序:1、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省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公告 - 湖南日报

省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公告 - 湖南日报

1966.06 大学 1970.01 大学 1963.09 函大本科
省委党校在职 1956.08 研究生
益阳市资阳区委副书记、 任 桃 江县委书记 区人民政府区长 提名为益阳市人民政府 中共党员 益 阳市 资 阳区委书记 副市长候选人 益阳市赫山区委副书记、 中共党员 任 益 阳市 资 阳区委书记 区人民政府区长 永 州 市 委 副 书 记 、 市 人 任 娄底 市委 委 员 、 常 委 、 中共党员 书记 民政府市长
湖南 1968.10 大学 永兴 湖南 1955.11 在职研究生 平江 湖南 岳阳 湖南 临湘 湖南 湘阴 湖南 临湘
刘 正华 男 汉 唐子 建 男 汉 雷震宇 男 汉
赖社光 男 汉 刘 美树 男 汉 向伟雄 男 汉 汪涛 男 汉
高级经济师 中共党员 高级会 计 师 中共党员 文 学学士 中共党员 中共党员
朱 用文 男 汉 蔡亭英 男 汉 彭宏伟 女 汉 张明松 男 汉 张富泉 男 汉 李翔 男 汉
中央党校函授 湖南 男 汉 1961.12 本科 株洲 工学学士 规划 师 法学博士 教授
中共党员 株洲市芦淞区委书记 中共党员
经济学学士 省 纪委 纪检监 察一 室 正 任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中共党员 注册 会 计 师 处长级副主任 主任 ( 副 厅 长级 ) 中共党员 中共党员 省 纪委 纪检监 察三室 正 任省纪委纪检监察三室 处长级副主任 主任 ( 副 厅 长级 )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任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巡 视 党组 成 员 员
江 勇忠 男 汉 贺曦 女 汉
任省委政策研究室巡视 员 中央党校函授 省 直属机 关 工 作 委 员 会 任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 助理工 程 师 中共党员 1953.11 本科 副书记 会 巡视 员 任省 委 610 办 副 厅 级 纪 检 中共党员 省委 610 办副 巡视 员 1955.01 自考专 科 员 中共党员 省委政 策 研究 室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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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管拟任副厅级领导干部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通知》(陕纪发[2010]13号)精神,保证省管拟任副厅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有序开展,现制定以下考试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省管拟任副厅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由省纪委副书记魏燕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潘文静、省纪委常委高山担任;成员由省委党校纪检组长苏智、省纪委宣教室主任曹探校、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处长魏永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省管拟任副厅级领导干部任前“考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纪委宣教室。

高山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曹探校、魏永义、省委党校教务处处长路光前、省纪委宣教室副主任崔利民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省委党校负责做好考务工作。

二、考试时间、内容和办法
1、省管拟任副厅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于任职公示期内进行。

2、任前考廉内容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通知》(陕纪发[2010]13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实施。

3、考试采用开卷方式,实行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

三、考试程序
1、提出考试方案。

凡经省委常委会或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的拟提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由省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负责将应当参加考试人员名单,于公示的同时送考试办公室(见附一),由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试工作方案,含具体时间、地点、工作人员等,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2、召开考前会议。

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担任主考,召集监考、阅卷和工作人员召开会议,明确任务、职责和工作要求。

3、通知应考人员。

考试办公室书面通知应考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考前培训和考试(见附二)。

4、进行考前培训。

考试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应考人员集中进行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5、提取、印制试题和答题试卷。

考试试题由考试办公室专人负责,从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试题库中抽取、印制试卷并密封,考试结束后提取标准答案。

考试题型分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和论述题五大类,其中选择题10个小题(各2分),填空题5个小题(各2分),判断题5个小题(各2分);简答题4个小题(各10分),论述题1个(20分),满分100分。

6、组织考试。

考试在省委党校进行,实行集中组织,单人单桌考试。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考试开始,由监考人员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则,现场检查、拆启密封试题并宣布开考。

考试进行90分钟和115分钟时,监考人员分别提醒参考人员时间。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密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现场装订、密封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并签字(见附三),交主考人组织阅卷。

7、阅卷评分。

阅卷工作分别设置阅卷岗位和复核岗位。

实行集体评阅、流水作业方式进行,复核人员逐一复查已阅试卷,确保严肃性。

阅卷结束后,启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阅卷人员填写考试成绩单并签字,复核人员签字确认(见附四)。

8、报告成绩。

考试办公室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提交考试成绩报告单(见附五)。

9、资料存档。

考试试卷、成绩及相关资料由考试办公室存档。

四、考场纪律
1、参考人员需持个人身份证和考试通知(或准考证)入场,对号入座。

2、参考人员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答题30分钟后方可离开,迟到超过3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

3、参考人员进入考场一律将通讯工具交监考人员保管。

4、参考人员接到试卷或答题纸(卡)后应首先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和考号。

主考人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

5、参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6、考试时参考人员可以查阅资料,但不得交头接耳、相互抄袭。

7、参考人员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8、参考人员违纪被提出两次警告后即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五、监考规则
1、监考人员按考试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进入岗位。

2、仔细检查参考人员证件,确认参考人员资格。

3、准时分发试卷。

4、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监考期间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不得与参考人员交谈试题;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严禁营私舞弊,向参考人员提示、暗示或传递答案,违犯者按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惩处。

5、考试进行90分钟和115分钟时,分别提醒参考人员时间。

6、准时收回全部试卷,密封参考人员姓名考号,整齐装订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并签字,密封试卷当场交主考人组织阅卷。

六、阅卷评分规则
1、阅卷工作分别设置阅卷岗位和复核岗位。

2、阅卷工作实行集体评阅、流水线作业方式进行,复核人员逐一复核已阅试卷。

3、阅卷和复核人员都要认真负责,确保阅卷无误,复核细致。

严禁涂改试卷和分数,违者依照有关法规给与相应处分。

4、阅卷复核无误后,启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现场登记考分,填写考试成绩单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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