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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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间的联系与交流 , 不断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 促进我市旅游景区业的健康发展 , 成立郑州市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 ,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名称 : 郑州市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 ; 对外简称:郑州市旅游景区协会~英文名称 : Zhengzhou Association
of Tourist Attractions,缩写为ZZATA,。
第三条本会是由全市的旅游景区及其密切相关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
行业性、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 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 , 代表和维护全市旅游景区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 , 为会员服务 ,
在政府和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源为行业服务。
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 为促进我市旅行社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
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本协会为郑州市旅游协会专业分会~主管单位是郑州市旅游协会。接受郑州市旅游局和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 :
,一, 向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
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 总结交流旅游景区的工作经验~开展与旅游景区行业相关的调研~为旅游景区行业的发展提出积极并切实可行的建议,沟通政府与各旅游景区的联络,根据政府方针政策给协会会员提供信息反馈;
,三, 制订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接待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协助政府、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市场秩序;
,四, 推广郑州旅游资源, 拓展外地市场;
,五, 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学习、研讨、交流、考察和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活动,
,六,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联系、协商与合作,
(七) 编印会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八) 承办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以旅游景区为主 , 也吸收少量的与旅游景区业务密切相关的单位 , 不接受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 二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守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旅游景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郑州市旅游协会备案;
( 三 )发给会员证和标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
( 二 ) 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
( 三 )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四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
( 五 ) 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 ;
( 六 )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 有权要求本会给予帮助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本会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 ;
( 二 ) 遵守行规行约 ,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的一切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 三 ) 关心本会工作 , 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
( 四 ) 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
( 五 ) 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 并交回会员证和标牌。
会员实行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 , 如在规定时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者 , 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予以除名。
对于退会的会员 , 本会将发布通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 由各会员单位
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负责人组成 ,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1. 制定、修改本会的章程 ;
2. 研究制定本会的行规行约 ;
3.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4.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5. 选举和罢免理事 ;
6. 讨论、决定有关本会的重大问题 ;
7. 审查本会的财务预、决算 ;
8.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 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主管单位拟定候选人名单~经上届理事会通过后~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由主管单位聘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
( 一 )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 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 ;
( 四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 五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 六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 七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 八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 九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 十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十一 )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由管理规范、知名度高、热心协会工作的单位法人代表担任 ; 会长、副会长由主管部门在理事中拟定候选人名单~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主管单位聘任,秘书长原则上由主管单位依据任职条件确定并向协会推荐 , 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主管单位聘任,副秘书长和协会各机构负责人由会长、秘书长推荐~理事会确定。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素质好 ;
( 二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 三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
(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每年初召开理事会~对上年工作及会长、副会长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若会长或副会长未能较好履行职务~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理事提议~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会长或副会长进行罢免表决。会长或副会长被罢免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或副会长~报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管单位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