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依据,是我省兴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学校应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

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标准制定。

第四条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和布点应立足当地实际,结合当地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并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资源优化、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3万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初中,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第七条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1 5—2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初中。

第八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城市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24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九条新建学校应按照“四个集中”原则(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和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移动通讯基站。

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

学校所用土地应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形式取得。

第十条学校必须按规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

校园设计应结合当地的地域坏境、地形地貌、民族生活习惯和传统等因素,突出校园建筑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学校的总
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力求做到布局合理、区域分明,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教学、图书、实验用房不宜沿主要街道建筑红线或公路干线布置,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与教学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田径场、球场的长轴均宜南北向布置;如受地形限制,田径场必须设在教学用房的南面或北面时,一定要与教学用房保持25米的距离,并设置绿化屏障。

学校还应根据师生的流向和机动车辆(含消防车)的通行合理布置交通道路,避免师生穿越体育运动场地。

校园主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主入口外侧要留人流缓冲区、车辆减速带和设置规范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一条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应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应平整,道路应硬化,并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应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形成优美和谐、特色鲜明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
第十二条学校用地应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学校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

(一)生均用地面积。

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其中,中心城区指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具体的最低标准见表1:
表1: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生)
注:1、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平方米/辆),可根据实
际情况另行增加
(二)体育活动用地。

体育运动场地设置标准:完全小学6班规模学校建有100米直跑道;完全小学12班—18班、初中12班等规模学校均建有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完全小学24班及以上、初中18班及以上等规模学校均建有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

中小学校均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鼓励学校配建室内“风雨操场”。

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全小学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米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三)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率达100%,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0.5平方米/生,初中不低于1平方米/生。

第十三条学校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学校最低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的具体标准见表2:
表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注:非全寄宿制中小学规划要求指标、基本要求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平方米/生,初中5.5平方米/生)和食堂面积(1.7平方米/生)。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按国家标准建有够用的普通教室,配齐音乐教室、美术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或图书馆、藏书室、阅览室)、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馆)、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警务治安室、综合档案室、总务仓库、传达值宿室等教辅用房。

配齐够用的行政、教师办公用房、教师周转房和能够满足需要的食堂、开水房、浴室和厕所等生活服务用房。

第十五条完全小学、初中宜建楼房,完全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中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实验室、专用教室、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建筑层高:教学用房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米,初级中学不宜低于3.9米。

办公用房不宜高于3米。

教职工宿舍不宜高于2.8米。

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宜低于3米,使用双层床的不宜低于3.6米。

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的层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米。

第十六条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9米。

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严禁使用有色玻璃。

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冬春季换气设施。

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应设置有效排气设施。

教学、办公、住宿等用房应因地制宜地配置降温和取暖设施。

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装备配置
第十七条学校装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和《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教育装备配备标准》规定,配足配齐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育装备。

装备配置要坚持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

同时,学校应建立维护装备运行的保障机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公用经费用于添置、更新、维护教学仪器设备,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服务教育教学。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要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常规需要,做到安全、规范、适用。

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常用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二)学科专用教育技术设备。

文科专用教学设备配置应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便于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师生互动。

应配置能够满足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外语、写字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满足初中思想品德、语文、外语、历史、地理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模型、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设备。

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包括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以及小学科学教室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初中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的要求建设;教学仪器设备按照《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规定的基本要求配备。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达到上述文件规定的规划要求。

小学、初中音乐、美术器材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要求配备。

小学、初中体育、卫生设备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要求配备。

小学、初中心理健康教育设备按照《甘肃省中小学心理咨询(辅导)室建设标准(试行)》(甘教厅〔2010〕70号)配置。

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应根据课程及教学需要,配置开展种植、养殖、手工、制作等劳技专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每校至少配备一间公共交互式多媒体教学教室,每个班级教室(功能教室)配备多媒体远程设备,实现信号到室(桌),逐步构建网络条件下的教学环境。

计算机教室按
标准班额配备人手1台计算机。

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小学生机比12∶1,初中生机比10∶1;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师机比至少达到3∶1,逐步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

(四)图书馆(室)。

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

生均藏书小学15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音像资料和电子阅览计算机。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设备。

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打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等必要设备。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及单身教职工宿舍设施、锅炉房设备等各种必要设备。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内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

(六)校园安全设备。

所有学校均应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安全防范器械和紧急报(预)警装置。

城镇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校园以及周边均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第五章师资队伍
第十八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甘政办发〔2002〕42号)要求,结合教育发展需要,科学配备教职工,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的配备标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9,县镇为1∶21,农村为1∶23,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比为90%以上;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3 5,县镇为1∶16,农村为1∶
18,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人数比为85%以上。

中小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高于10%,工勤人员不高于5%。

第十九条学校专任教师学科、年龄和职称等结构合理。

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聘任、晋升的必要条件。

心理健康教师必须经过教育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小学新补充教师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新补充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长任职要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其中:初中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城镇小学及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

校长实行公开聘任制和任期制,每届任期3—6年,可以连任。

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5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参加每5年一轮的全员培训。

学校应建立校本培训制度,每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按规定配齐必需的行政、教辅和工勤人员。

根据办学规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从事实验室、图书馆(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劳动技术室、电化教育和教学装备等管理工作的教辅人员,以及符合健康标准的安全保卫、炊事员等专门人员。

按规定配有专(兼)职财务人员、学籍管理人员。

寄宿制学校每30名小学生、40名初中生配备1名学生生活管理员,并将之纳入教师编制管理。

寄宿制学校或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配备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

城市中小学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1—2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农村学校要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第二十三条学校规范实施教职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六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达100%,初中达到98%以上。

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合格率不低于93%。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积极开展学生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行为规范与养成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学校德育活动丰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学生行为规范合格率达到98%以上。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课程,落实校本课程。

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

学校须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民族地区实施“双语”教学。

第二十七条课堂教学设计应科学、完整,体现课标要求,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合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优化教学环节,精心设计作业,提高教学效益。

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制度,采用多元、发展性评价指标,全面评价学生学业质量。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安全和国防等教育工作。

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坚持两课两操,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发展学校传统体育项目,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校级运动会。

开展形式
多样的艺术教育,发展艺术兴趣小组,每学年举办一次学校文艺活动。

学生能掌握两项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和一项艺术技能。

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学生国防意识,磨练学生意志,锻造坚强体魄。

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98%以上。

开展营养与健康教育,落实《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3号),实施健康监测,做好常见病与传染性疾病的群防群控,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2%以内。

做好预防近视眼教育工作,近视眼年新发病率控制在7%以内。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当地青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校外劳动基地、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条学校要制定教学常规制度并强化教学常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保障体系。

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辅导与批改、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等教学环节有明确的常规要求,定期检查、总结、分析。

教务档案管理科学、规范,教师严格执行有关教学常规,实行教师集体办公制度。

第三十一条每个教学班须配备班主任。

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关注每位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好学生综合评价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班主任家访制度,每学年对每个学生家访不少于一次。

加强班主任培训。

建立和完善班主任津贴制度和奖励制度,绩效工资要向班主任倾斜,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设立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有关家庭教育的培训。

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共同创建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全面科学地记录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建立符合本校实际且科学可行的教研制度,定期组织各项教研活动和教学交流活动,并建立起年级间、学科间教学观摩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制度,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以及互相听课、评课。

积极探索网络教研,鼓励教研形式多样化。

第三十五条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水平逐步提升。

学校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整洁美观,体现育人功能。

第七章学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按规模内设分管教学、教研、学生、后勤等工作的机构。

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

教学班24个以上的学校设立教科室。

机构职能和人
员职责由学校规定。

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

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要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岗位设置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制度,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

学校应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和规定标准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审计合格。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无乱收费现象,学校经费收支合理,定期公布结果。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对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

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食品卫生、设施、消防、用电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加强对学生饮食、住宿、校车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护校。

学校应因地制宜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

走读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

寄宿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7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

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1课时,初中不超过2课时。

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1∶00,初中不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