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电气设备安装工艺及检验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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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三福船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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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电气设备

安装工艺及检验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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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电气设备安装工艺及检验作业指导书

1.设备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1按照区域电装托盘表进行设备集配,所有电气设备应有制造厂产品合格证。船检部门规定需经船检检验认可的重要设备,应具有船检检验合格证或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并注意质量保证期限。

1.2核对设备及其保护元件的型号、规格和整定值,并检查设备及零件应无缺损,具有内部接线的设备的必要的电路图或配电系统的插片图(贴片挂图)是否配齐。必要时应测量设备的绝缘电阻。

1.3检查设备填料函的数量和内径,应与图纸要求相符,即与电缆外经相匹配。1.4预制的设备支架、底脚、底座等由集配中心配套,并装好使用设备的识别铭牌,配齐接线端子和带永久标记的端头套管,以便预装。

1.5对于航行灯、强光灯、电风扇等使用插接电源的电气设备,应按系统图要求预先接好电缆及插头。额定电压超过的设备,应配用具有接地极的插头。

2.设备安装的基本要求

2.1对于经常要求操作和维修的电气设备,其安装场所应有足够的通风和空间,便于操作使用、维修。

2.2设备的安装不应破坏舱壁或甲板原有的防护性能及强度,不应在水密舱壁、甲板、甲板室的露天外围壁上钻孔后以螺钉紧固电气设备。

2.3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船舶外板上及双层底上。

2.4在易燃、易爆舱室如蓄电池室、油漆间、煤舱等处,除该处必须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外,不应安装其它类型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和等级应满足易燃易爆场所的要求。

2.5在蒸汽易于积聚的地方,除该处必须的防水电气设备外,不应安装其它电气设备。

2.6电气设备不应贴近油舱(油柜)、水舱(水柜)、双层底等的外壁表面安装。若

必需安装时,则设备与此类舱壁表面之间至少应有50㎜的距离,还须安装加强复板,但电阻、加热器及其它在工作中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禁止安装。

2.7设备安装在上甲板(机舱除外)及水密隔舱壁上也应安装加强复板。

2.8安装场所如有剧烈振动,足以影响设备正常可靠工作时,设备的安装应设有减

震器。

2.9舱壁的封闭板内一般不安装电气设备。但线路的分支接线盒(箱)可安装在便于开启的封闭板内,但应有明显的开启标志。

2.10露天甲板上安装的电气设备,一般应配有防护罩。

2.11当非铝合金设备支架安装在铝质轻围壁上时,中间应用绝缘衬垫(例如橡胶布、涂有白漆的帆布等)隔开,以防直接接触,引起电解腐蚀。

2.12调节电阻、起动电阻、充电电阻、电热器具及其它工作时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尽量远离易燃结构和其它设备安装,必要时中间应用隔热材料隔开。当设备外壳温度超过80℃时,应加防护网,以防工作人员触及而灼伤。

2.13设备的安装应整齐无歪斜,不影响设备原有防护及工作性能,设备安装应为可拆卸的,其紧固及联接应牢固,并有防止受振动而松脱的装置。

2.14电压超过50V的非双重绝缘的设备必须进行保护接地。设备的接地要求见本公司工艺规范《船舶电气设备和电缆接地工艺规范》。

2.15设备外壳的防护型式应符合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规定的防护等级的最低要求。

2.16设备的安装施工,应在船体校正和涂装结束后进行。

3.设备安装操作要领

3.1主配电板及应急配电板

3.1.1配电板的前后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通道,其前面通道的宽度至少为0.8m,后面通道的宽度至少为0.6m。

3.1.2安装在集中控制室外的非封闭式配电板后面通道的入口处,为了安全,应配置带锁的门,当配电板长度超过4m时,通道的两端均应设门。

3.1.3配电板的前后应铺有防滑和耐油的绝缘橡皮。

3.1.4配电板应安装在甲板的水平底座上(或封闭板的底座上),且与舯线平行或

垂直引入电缆的电缆筒应用填料封闭。

3.2控制设备及分配电箱

3.2.1在安装场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控制设备及分配电箱的安装高度其下沿一般为1.2m(或上沿为1.8m)。相邻安装的设备其箱体应尽量平齐。

3.2.2电动机的启动箱、设备的控制箱、主令控制器或控制按钮盒应尽量安装在电动机附近,以便操作、检修和观察。

3.2.3控制电器的操作手轮或手柄沿顺时针方向旋转时,应为“电动机的转速增加”、“上升”、“起锚”、“收缆”,反之则为“电动机的转速减少”、“下降”、“抛锚”、“放缆”等。

3.2.4控制电器的操作手柄向前移动时应为“抛锚”、“放缆”、“下降”、反之则为

“起锚”、“收缆”、“上升”。

3.2.5室内甲板上立式安装的主令控制器或操纵台(器)其底部应有底座。一般可采用木垫,并在木垫和甲板之间涂以厚白漆封闭。

3.2.6露天甲板上安装该类设备时,则应设有金属底座,其高度不应低于100㎜,并应在v设备与底座之间垫以衬垫,以保证水密。

3.2.7主令控制器的安装,手柄转轴至操作平台的高度一般为1m左右。

3.3蓄电池

3.3.1蓄电池应安装在专用舱室或箱、柜内。蓄电池不得安装在居住室内。

3.3.2原动机起动蓄电池应尽可能接近该原动机安装。若此项蓄电池不能设置在蓄电池室内,则其安装处应保证有适当通风。

3.3.3蓄电池的安装应便于检测、加液、清洁、更换。上、下层蓄电池之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便于蓄电池安放。每只蓄电池四周应留有不小于20㎜的空隙。蓄电池的一般安装高度,即电池液孔塞至甲板的距离不大于1.4m(免维护蓄电池除外)。否则应设有踏板,以便操作。

3.3.4蓄电池之间的空隙应用不吸潮、耐电解液腐蚀的绝缘材料楔隔、衬垫固定,

蓄电池箱或柜底部应以厚度不小于2mm的青铅或其它耐腐蚀材料制成的托盘加以衬垫,托盘的四周高度应不小于45mm。对敞开安装的蓄电池,其上部应设有挡板。

3.3.5蓄电池室、箱、柜应设置有独立的通风装置,其出风口设在上方,进风口设在下方。进出通风口在布置上一般设在箱、柜对角线的两端,在结构上应设有挡

板或盖头,以防止水和火星进入。充电功率大于2kw的蓄电池组,其箱、柜出风口的管子应直通敞开甲板外。

3.4舱室照明灯具

3.4.1舱室照明灯具应参照室内器具的位置适当布置,首先保证操作及工作场所必要照明,并考虑舱室各处的照度。具有二个分路供电的舱室照明灯具,应交叉或间隔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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