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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学习笔记与心得体会

《教师法》学习笔记与心得体会

《教师法》学习笔记与心得体会:《教师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教育工作者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它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责任,要求教育工作者依法教育、勤勉尽责,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培养合格的人才做出更多的贡献。

在学习《教师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到自己作为一名教师,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教师法》的一大亮点是它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责任。

在法律上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工作权力,让他们的工作能够更加依法进行,更加条理化,为学生正常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教师们也需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加强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

《教师法》中还规定了教师的职业要求和工作方式。

教师要有教育学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高度文化素养和政治觉悟能力。

在教育工作中,教师们需要不断探索新的教育发展模式,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

同时,教师们还应该时刻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情况,积极倾听学生的心声,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再就是,《教师法》对教师发挥作用和参与教育部门重大决策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教师应该具备在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方面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做出自己的贡献。

同时,教师也应该关注教学科研的前沿问题,倡导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心得体会:学习《教师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到自己作为一名教师,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努力。

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为学生的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

与此同时,教育教学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过程。

我们需要时刻关注教育发展的前沿动态,探索新的教学方式和方法,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体验和方法。

另外,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还需要注重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提高。

教师作为孩子的第二个家庭,必须发挥自身的示范作用和引领作用。

要在日常工作中践行教育理念,积极传播正能量,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教师法重点归纳

教师法重点归纳

教师法重点归纳教师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方法。

它是教师专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教师法的重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的角色定位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应当积极引导学生的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教师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教学目标的确定教师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应当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可评价性,能够指导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的知识掌握和能力提升。

三、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师应当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当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和综合能力。

四、教学方法的运用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应当符合学科规律和学生的认知规律,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五、教学过程的设计教师应当合理设计教学过程,确保教学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教学过程应当包括导入、展开和总结等环节,能够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评价的实施教师应当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

教学评价应当注重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能够提供有针对性的反馈和指导,促进学生的学习进步。

七、教师的自我反思与专业发展教师应当不断进行自我反思,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各种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

八、教师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教师应当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和学习情况。

教师应当与家长积极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形成家校合力,为学生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支持和帮助。

九、教师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秉持教育为人、育人为本的理念。

《教师法》讲义

《教师法》讲义

《教师法》讲座一、做为一名教师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规和政策从案件中引入内容:教师和学校间的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教育法制建设。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

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针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新情况,重申“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系统提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今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通过教育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教育制度与规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校长负责制)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促进了全社会尊师重教风尚的形成,为我国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过教育法律的宣传与实施,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在全社会基本形成了共识;送适龄子女入学接收义务教育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观念;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已在全社会发扬光大。

发展教育,已从教育部门一家的事变为全党关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件大事。

参加教师法治教育学习主要是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以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例如:私拆学生信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有的学校规定:对于没有按时上下班和教职工,违反一次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10元~20元的处罚。

这一条就与《教师法》中的有关条款明显相背。

又如:有的学校规定,具有偷窃、旱恋、打架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在全校大会上作检讨,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相矛盾。

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每次迟到罚款1元,每次旷课罚款2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这些规定都是违法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学校没有法律的授权,无外部行政行为能力,因而罚款根本无效。

教师法试题及答案

教师法试题及答案

教师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主体地位是指()A. 教师是对教育教学有组织地进行引导的人B. 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对象C. 教师是学生的监督者D. 教师是学生的辅导员答案:A2.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A. 参与制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B. 指导学生参与学术竞赛C. 聘请和解聘其他教师D. 参与学生学籍管理答案:A3.教育教学中的教师责任主要包括()A. 教师有责任培养学生成为终身学习者B. 教师有责任维护学生的权益C. 教师有责任确保学生学习成绩优秀D. 教师有责任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答案:A、B、D4.教育教学中,教师的职业道德包括()A. 教师应遵守教学纪律和行为规范B.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人差异C. 教师应熟悉和掌握现代教育技术D. 教师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答案:A、B、D二、简答题1.请简要描述教师法的基本内容。

答:教师法是我国对教师职业地位、权益、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的基本法律。

教师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教师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教师的地位和权益。

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基本权利、职务晋升等。

–第三章:教师的责任。

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培养学生成为终身学习者、维护学生权益、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等。

–第四章:教师的培养和发展。

规定了教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教师的职业道德。

强调了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和个人差异。

–第六章:教师责任追究和保护。

规定了教师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职业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2.请简要谈谈教师的主体地位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性。

答:教师的主体地位在教育教学中具有重要意义。

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承担着培养学生成为终身学习者、传授知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责任。

师德师风学习《教师法》

师德师风学习《教师法》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讲人学习时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023年中学教师资格证必背知识点

2023年中学教师资格证必背知识点

2023年中学教师资格证必背知识点一、教育法律法规:1.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职业行为的标准以及教师的惩戒措施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教育法:规定了基础教育的目标、义务教育的内容和实施、学校管理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实施范围、义务教育的内容和质量保证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评价法:规定了教育评价的目标、原则、分类和评价内容等。

二、教学与评价:1. 教育教学原理:了解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讲授、讨论、研究等教学方法。

2. 评价原理与方法:了解不同类型的评价方法,包括常规评价、课堂观察和作业评价等。

3. 教学设计:掌握课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步骤,包括目标设定、教学内容选择和教学活动设计等。

4. 教学评价:了解教学评价的基本概念和方法,包括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等。

三、教育心理学:1. 研究理论:了解主要的研究理论,包括行为主义研究理论、认知研究理论和社会构造主义研究理论等。

2. 研究与记忆:了解研究和记忆的基本过程和策略,包括注意力、联想和巩固等。

3. 发展心理学:了解学生的发展特点和心理需求,包括身体发展、认知发展和社会情感发展等。

4. 教育心理评价:了解常用的教育心理评价方法,包括智力测验和性格问卷等。

四、教育管理:1. 学校管理与领导:了解学校管理和领导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学校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能等。

2. 教育经济与财务管理:了解教育经济和财务管理的基本知识,包括预算编制和资源配置等。

3.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了解学校法律事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合同管理和纠纷处理等。

以上是2023年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必背的知识点,希望能帮助您顺利通过考试。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 教师法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第一章 导论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育单行法律。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

教师法学习笔记

教师法学习笔记

政治学习笔记主持人:李延敏学习者: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时间:3月19日交笔记时间:3月19日1、《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4、《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教育教学权。

②、科学研究权。

③、指导评价权。

④、获取报酬权。

⑤、民主管理权。

⑥、进修培训权。

5、《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③、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④、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⑤、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6、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7、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

(2)品德。

(3)学历。

(4)业务。

(5)认定。

8、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

9、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10、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

《教师法》学习笔记

《教师法》学习笔记

《教师法》学习笔记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我感受到教师职业的神圣和教师职业的荣耀。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但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理解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但协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教师法>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有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仅仅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为提升对《教师法》的理解,树立法的观点,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校教师学习了《教师法》。

通过学习《教师法》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持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升自身水平、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

树立准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为人师表,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个性魅力,提升自己的思想觉悟。

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点,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

教师法学习笔记

教师法学习笔记

《教师法》的学习笔记学习人:王研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我感受到教师职业的神圣和教师职业的荣耀。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认识,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教师法>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扞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为提高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校教师学习了《教师法》。

通过学习《教师法》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

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为人师表,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个性魅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

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你认为上面这句话对地方教育行政部、对校长和一线教师 分别有什么意义呢?此外,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的最后一句 话中,“落实”和“应当”两个词,你认为哪个词更重要?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 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 的医疗提供方便。
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拖欠教师工资、干扰教育教学活动等情况屡有发生。在一 定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 遇,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必须制定《教师法》保障教师群体的合法权 益。
新中国成立以后,教师队伍的管理主要依靠一些政策和制度。这些政策和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效力, 没有强制性,并且缺乏法律所需要的具体、明确的肯定性,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教师队伍的管理 随意性很大,许多方面无法可依。通过制定《教师法》,使教师队伍的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 轨道。
•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 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 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 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 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 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
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教师法学习辅导

教师法学习辅导

教师法学习辅导第一章总则1、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用对象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职责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4、政府的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1、教师的权利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熟背)(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学生权)(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工资报酬权)(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培训权)2、教师义务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完成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育学生)(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法试题及答案

教师法试题及答案

教师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A. 尊重学生B. 爱岗敬业C. 教书育人D. 终身学习答案:C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法定职责不包括以下哪项?A. 传授知识B. 培养学生品德C. 管理学生生活D. 参与学校决策答案:D3.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A. 因材施教B. 强制灌输C. 忽视学生个性D. 只关注知识传授答案:A4. 教师在处理学生问题时,应首先考虑的是:A. 学校的规章制度B. 学生的个人利益C. 教师的个人情感D. 学生的成长和发展答案:D5. 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应如何对待学生的不同意见?A. 忽视B. 压制C. 尊重并引导D. 随意批评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具备的素质包括:A. 专业素养B. 道德素养C. 法律素养D. 身体素质答案:A B C7.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如何对待学生的个体差异?A. 给予平等的机会B. 根据学生特点调整教学方法C. 忽视差异,统一要求D. 鼓励学生发挥特长答案:A B D8.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A. 鼓励学生提问B. 限制学生思维C. 创造宽松的学习环境D. 只关注标准答案答案:A 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9.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调整教学计划。

(错误)10. 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正确)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1. 简述教师在教学中应如何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答:教师在教学中应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并通过讨论、辩论等形式,锻炼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12. 阐述教师在处理学生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

答:教师在处理学生冲突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事实,听取各方意见,合理调解,避免偏袒任何一方,同时注重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人格尊严。

学习教师法第六章内容

学习教师法第六章内容

学习教师法第六章内容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生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学习《教师法》笔记

学习《教师法》笔记

学习《教师法》笔记《教师法》共十章八十四条,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任用(一)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任用教师。

(二)国家对在学期间免收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5年。

各级师范学校中的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培养与培训(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教师的培养规划,保证本地区教师队伍有可靠的补充来源。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或者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的培养实行定向招生分配制度。

(二)各级师范学校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保证完成教师培养任务。

国家对师范生免收学费,并实行专业奖学金制度。

(三)各地应当设立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保障教师进修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进修培训应当根据学校的安排,因地制宜,学用结合,以自学为主,不脱产为主。

三、考核(一)中小学教师考核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学校应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校的教师考核办法。

高等学校的教师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规定。

(二)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若干等级,作为受聘任教、工资确定、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教师考核结果要记入业务档案。

考核优秀者,可优先晋升工资、晋升教师职务;考核称职者,可定期晋升工资、续聘、晋升教师职务;考核不称职的可根据情况不晋升工资或者低聘、解聘教师职务。

四、奖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教师奖励,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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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学习指导讲稿学习时间:2019年3月18日星期一学习地点:教师会议室参学人员:全体教师主持人:何建中领学人:邓庆豪学习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立法过程 1986 年 3 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

此后不久,原国家教委据此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90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2 年 10 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

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2、立法宗旨《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

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

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

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3、法律地位《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

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适用范围《教师法》总则第 2 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

“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

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其基本涵义包括:(1)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2.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

(2) 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3) 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4)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

(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

(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学校民主管理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

(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1)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2)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

(3)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1)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

(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内容上,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

(3)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现实中,由于忽视了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使学生的这一权利往往容易受到侵犯。

尤其是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教师更应给予特别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现实中,体罚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包括罚打扫全校卫生,罚超长时间跑步,罚站、罚抄写大量作业,更有甚至用某些数学工具打学生等,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1)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

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

(2)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

教师自然更赋有义不容辞的义务。

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前苏联教育大师苏霍姆林斯基说:“请你记住,你不仅是自己学科的教员,而且是学生的教育者,生活的导师和道德的引路人。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较强的专业性工作。

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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