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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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估值指引

金融衍生品估值指引

金融衍生品估值指引1. 引言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通过合约衍生出的金融工具,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

由于其复杂性和特殊性质,对金融衍生品进行准确的估值至关重要。

本指引旨在提供一个全面、详细且深入的方法,用于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2. 估值方法金融衍生品的估值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基于市场数据的定价模型和基于风险中性评估的定价模型。

2.1 基于市场数据的定价模型基于市场数据的定价模型是根据市场上已存在的交易数据和价格信息来计算衍生品的价值。

这些模型通常包括期权定价模型(如Black-Scholes模型)、利率互换曲线构建模型等。

这些模型需要输入相关市场数据来计算出衍生品的合理价格。

2.2 基于风险中性评估的定价模型基于风险中性评估的定价模型是建立在风险中性假设下,通过考虑未来可能发生事件及其概率来计算衍生品的价值。

这些模型通常包括风险中性评估模型、蒙特卡洛模拟等。

这些模型需要输入未来预期的事件概率和相关参数来计算衍生品的合理价格。

3. 估值要素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估值时,需要考虑以下要素:3.1 基础资产价格基础资产价格是衍生品估值的核心要素之一。

对于股票期权,基础资产价格即为股票价格;对于利率互换,基础资产价格即为利率曲线。

3.2 波动率波动率是衡量市场风险程度的指标,也是期权定价模型中的重要参数。

波动率越高,期权的价值越高。

3.3 到期时间到期时间是指衍生品合约到期日与当前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到期时间越长,衍生品的价值越高。

3.4 利率利率是影响金融衍生品估值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类型的金融衍生品对利率敏感程度不同。

3.5 分红和股息支付对于股票期权等衍生品,分红和股息支付也是影响其估值的重要因素。

4. 估值步骤进行金融衍生品估值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4.1 收集市场数据收集相关市场数据,包括基础资产价格、波动率、利率等。

4.2 确定估值模型根据衍生品的类型和特性,选择合适的估值模型。

可以根据市场上已有的交易数据和价格信息来确定合理的估值模型。

基金业协会 估值指引

基金业协会 估值指引

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是针对基金估值的一套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在基金估值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估值方法、公允价值、风险管理等方面。

首先,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规定了三种估值方法,分别是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其中,市场法是最常用的方法,其核心是基于市场上类似资产的价格水平来确定基金的估值;收益法是通过分析基金未来的现金流收益来确定其净现值,是一种相对较为复杂的估值方法;成本法则是以基金买入投资的成本为基础,考虑资产负债和未来现金流等因素来确定基金的估值水平。

估值方法的选择要根据基金类型和特点、市场情况和流动性等因素而定。

其次,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关注基金的公允价值问题。

公允价值是基金估值的关键要素之一,指的是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估价,以反映其正常交易状态下能够获取的价格水平。

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规定了公允价值的基本原则和估值技术,包括品种分类、估值调整因素、估值检查等。

同时,还要求对于投资于退出交易不足10个交易日或未有可靠市场报价的工具,基金管理人应按持有成本或其他公允价值可确定的价格进行估值。

最后,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还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估值的不准确性和不一致性可能导致基金业务运营风险,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估值制度和内部监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规范内部管理流程,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是规范基金估值的一套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对于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而言,应该密切关注基金的估值情况,理性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同时注意风险管理和投资风险的控制。

基金业协会 估值指引

基金业协会 估值指引

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基金业协会是中国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致力于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提供指导和规范。

其中,估值是基金业协会非常重视的一个方面,它涉及到基金产品的净值计算和估值准则的制定。

下面,我将为您提供一些估值指引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基金业协会强调了基金净值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业协会的估值准则进行净值计算。

净值计算应当遵循净资产法,即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

对于未上市的证券,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可行的方法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其次,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合理的估值准则。

估值准则应当明确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关原则,包括相似交易、市场价格、公允价值等。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设立严格的估值监督办法,对估值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的估值风控系统,确保估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另外,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估值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定期发布基金净值,并在信息披露中明确净值计算的原则和方法。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的公告、网站或其他途径获取到净值计算和估值准则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估值过程进行内部审核和复核,确保估值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最后,基金业协会强调了基金估值的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识别和评估基金估值中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

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估值误差风险、信息披露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估值中的风险问题,保护投资者利益。

综上所述,基金业协会的估值指引主要包括净值计算准确性和公平性、合理的估值准则、估值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估值指引进行净值计算和估值准则的制定,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试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试行)1.引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具有灵活性高和收益稳健等优势,深受投资者的青睐,但产品估值一直是市场热议的话题。

为了规范理财产品的估值工作,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本指引试行,旨在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提供指引和借鉴。

2. 账面净值法(1)概念:即利用资产负债表上的价值加以计算,将净值除以产品份额计算出产品的单位净值。

(2)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理财产品:产品的持有人每日都有权进行赎回或交易;银行分账、分户管理不方便;资产规模较大的产品或定向销售的产品。

(3)注意事项:应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和会计原则。

3.市场法(1)概念:即参考市场上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对该理财产品进行估值。

最常用的市场法估值是参照同类产品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价格,用其平均值除以净资产计算出产品的单位净值。

(2)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理财产品:交易频繁,流动性高;与其他市场交易品种具有可比性;市场价格稳定,不存在较大波动;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3)注意事项:基金、债券等产品均可通过市场法进行估值计算。

4.协定法(1)概念:即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产品的净值。

(2)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产品明确约定时间期限和利率。

(3)注意事项:在计算净值时,需严格按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避免引起纠纷。

5.风险调整法(1)概念:即样本模拟方法或模型计算方法计算产品净值,并考虑风险溢价进行调整。

根据产品风险特征,确定风险调整因子,将收益率乘以调整因子,得出相应的风险调整收益率再计算产品净值。

(2)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理财产品:风险性较高、交易不便或流动性不高的产品。

(3)注意事项:在进行风险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风险特征和实际市场情况,注意可控度和精细度。

6.其他法(1)概念:指对某些特殊类型理财产品估值时采用的特殊估值方法,如权益法、收益资本化法、重建成本法等。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政策梳理及估值指引解读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政策梳理及估值指引解读

一、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政策梳理1.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或委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投资项目。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有风险大、回报高等特点,因此监管政策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2. 监管政策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

这些文件规定了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投资限额、投资对象、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稳健投资。

3. 在适用范围方面,监管政策规定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

投资限额方面,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保险资产总额的30。

投资对象方面,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对象应当是有稳定经营状况和较好发展前景的非上市企业,且投资标的应当为非控股、非控制投资。

4.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是监管政策关注的重点。

保险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当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在年度报告等渠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进行信息披露,以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

二、估值指引解读1. 估值是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关键环节。

估值指引主要通过制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程序,为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2. 估值指引通常包括了基础估值方法、估值过程控制和估值程序等内容。

在基础估值方法方面,通常包括市场方法、成本方法、收益法等多种估值方法的应用。

在估值过程控制方面,指引规定了估值的程序主体、程序具体工作、程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在估值程序方面,指引针对股权投资不同阶段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估值操作流程和程序控制要求。

3. 诚信、公平、独立是估值指引的核心价值观。

估值工作要求估值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不正当利益干扰,确保估值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估值过程中,要求估值机构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估值意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二、标准化投资品估值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四、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五、金融资产减值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估值、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商业银行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评估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五)商业银行对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种底层资产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

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除非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

商业银行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六)金融资产和负债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摊余成本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

选取摊余成本法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或其他金融负债。

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

(七)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对最近交易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fof基金估值指引

fof基金估值指引

fof基金估值指引摘要:1.FOF 基金概述2.FOF 基金的估值方法3.FOF 基金的估值指引4.FOF 基金的投资策略5.FOF 基金的风险控制正文:FOF 基金,即基金中的基金,是一种以投资其他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产品。

FOF 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先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筛选出一篮子优秀的基金,然后将这些基金组合成一个新的基金,从而实现对多个基金的统一管理和投资。

这种基金产品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便捷、高效的投资方式,同时也能够降低单一基金的投资风险。

FOF 基金的估值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市值法,另一种是采用净值法。

市值法是指根据FOF 基金持有的各个基金的市值来计算FOF 基金的净值,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反映出FOF 基金的真实价值,缺点是计算过程较为复杂。

净值法是指根据FOF 基金持有的各个基金的净值来计算FOF 基金的净值,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过程较为简单,缺点是不能反映出FOF 基金的真实价值。

FOF 基金的估值指引是为了保证FOF 基金的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FOF 基金的估值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FOF 基金的估值应该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即FOF 基金的净值应该反映出其持有的各个基金的真实价值;二是FOF 基金的估值应该遵循一致性原则,即FOF 基金的净值计算方法应该保持一致,除非有特殊情况;三是FOF 基金的估值应该遵循及时性原则,即FOF 基金的净值应该及时更新,以便投资者了解其投资情况。

FOF 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是指FOF 基金管理人先对市场进行宏观分析,然后根据市场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基金进行投资;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是指FOF 基金管理人先对各个基金进行微观分析,然后根据基金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基金进行投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二、标准化投资品估值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四、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五、金融资产减值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估值、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商业银行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评估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五)商业银行对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种底层资产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

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除非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

商业银行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六)金融资产和负债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摊余成本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

选取摊余成本法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或其他金融负债。

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

(七)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对最近交易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项目估值指引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项目估值指引模版

XX公司投资项目估值指引二〇一X年X月XX公司投资项目估值指引第一章目的为规范公司投资项目估值工作和程序,保证投资项目估值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定义第一条本指引所称估值,是指投资方专业人员,根据公司投资战略方向,风险承受能力,遵循相应程序,运用恰当的方法,对投资对象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行为和过程。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估值基准日,是指估值计算各种参数选取、计算的具体时点。

第三章价值类型第三条估值人员应知悉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是两类不同的价值类型。

第四条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估值对象在估值基准时点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五条投资价值是指估值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投资价值主要受集团投资战略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控制权要求、年度投资大纲等规定的影响。

第六条投资价值可以基于市场价值分析调整后得出,但不必然等于市场价值。

第七条本指引指向两类业务价值标准均为投资价值。

第四章估值程序第八条估值程序是估值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估值程序的完备性用于判断估值结果的合理性。

第九条估值基本程序包括如下几项:(1)明确业务基本事项(2)编制工作计划(3)尽职调查(4)收集资料(5)估算(6)编制报告第十条估值业务始于前端流程转入估值业务基本事项,包括估值对象和范围、估值对象权属、估值基准日、估值报告提交方式与日期。

第十一条估值业务应当编制工作计划,对技术方案、实施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费用预算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为尽可能全面掌握估值对象信息而进行的查证和核实。

估值业务的尽职调查用于了解估值对象预期现金流入的能力,估值对象法律权属和会计计量的公允性应依赖于法务和财务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估值对象尽职调查报告之外,估值业务还应搜集行业信息、市场询价、数据分析及其他专业报告等资料。

资管产品估值指引

资管产品估值指引

资管产品估值指引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资管产品估值是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它可以帮助投资者和资产管理机构更准确地了解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各类资管产品的种类和规模不断增加,因此对这些产品进行准确的估值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资管产品估值的重要性以及估值过程中的一些挑战。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估值不仅仅是投资者对资产的了解和预期,也是产品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基础。

准确的估值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同时也为资产管理机构提供了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依据。

然而,资管产品估值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可能涉及到不同种类的资产和交易结构,其估值方法和模型也有所不同。

其次,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以及各类金融工具的复杂性,估值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估计误差和风险。

此外,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创新,估值方法和模型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

因此,本文将进一步探讨资管产品估值的重要性以及估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通过深入理解估值的原理和方法,投资者和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更好地评估和管理资管产品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益。

最后,本文还将提出一些建议,旨在帮助投资者和资产管理机构在进行资管产品估值时更加准确和可靠。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是:文章结构部分的目的是介绍文章的整体架构和内容安排,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本文。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资管产品估值指引的重要性、挑战和目的。

引言旨在引起读者对资管产品估值问题的兴趣,给出本文主要讨论的背景和关键问题。

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资管产品估值的重要性和挑战。

在2.1小节中,我们将阐述资管产品估值的重要性,包括资管产品估值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和影响。

我们将介绍估值的定义、目的以及与风险管理和业绩评估的关系,以说明为什么资管产品估值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在2.2小节中,我们将探讨资管产品估值面临的挑战。

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2024年)

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2024年)

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估值项目管理工作,提高估值报告审核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及本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本通知规定可以进行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对估值报告进行审核,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审核估值报告时,应重点关注估值报告基本要素是否完整、准确,估值方法应用说明是否详细、合理等。

第二章估值报告审核要点第四条审核估值报告,应当关注估值报告是否包含标题、目录、正文及附件等。

估值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文字描述是否准确、清晰,是否能够从估值角度为委托方提供价值参考和相关风险提示。

第五条审核估值报告标题,应当关注是否采用“委托方名称+经济行为描述+估值对象+估值报告”的形式。

第六条审核估值报告目录,应当关注是否列明正文、附件的内容及页码,是否有助于快速清晰地查看相关内容。

第七条审核估值报告正文,应当关注是否包括估值目的、估值委托方和被估值对象概况、估值基准日、估值假设和限制条件、价值类型、估值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估值方法、估值结论、特别事项说明、签字盖章等。

第八条审核估值目的,应当关注是否清晰、明确说明本次估值服务的经济行为,以及经济行为的决策或批准情况。

第九条审核估值委托方概况,应当关注是否说明企业基本情况。

审核被估值对象概况,被估值对象为企业股权的,应当关注是否介绍企业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近三年财务及经营状况等,企业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关注是否参考或引用其他尽职调查情况披露关联方、关联业务、交易方式等内容;被估值对象为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应当关注是否介绍资产的基本情况、权属状况、经济状况、质量状况等。

第十条审核估值基准日,应当关注是否接近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

被估值企业在估值基准日后如遇到可能对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合理调整估值基准日或在估值结论以及交易条件中予以考虑。

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指引

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指引

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指引
固定收益品种是投资者在投资市场上的一种重要选择。

在进行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时,对其估值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只有准确的估值才能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从而获得最大的收益。

首先,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指引应该考虑到品种的风险特征。

不同的固定收益品种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比如债券、国债、基金等。

在进行估值时,投资者需要考虑到品种本身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从而对其进行合理的估值。

其次,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指引还应该考虑到市场利率的变化。

市场利率的变化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价格影响非常大。

一般来说,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固定收益品种的价格会下降,反之亦然。

因此,在进行估值时,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利率的变化,从而对固定收益品种进行合理的估值。

另外,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指引还应该考虑到品种的到期收益率。

不同的固定收益品种具有不同的到期收益率,投资者需要根据品种
的到期收益率来对其进行估值。

一般来说,到期收益率越高,固定收益品种的价格就越高,反之亦然。

最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指引还应该考虑到市场预期收益。

投资者需要根据市场的预期收益来对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

当市场预期收益高时,固定收益品种的价格就会上升,反之亦然。

综上所述,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指引是投资者在进行固定收益品种投资时非常重要的参考。

投资者需要考虑品种的风险特征、市场利率的变化、品种的到期收益率和市场预期收益等因素,从而对固定收益品种进行合理的估值,从而获得最大的收益。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估值,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

第二章估值基本原则第三条【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持有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第四条【不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五条【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标准】当权益工具、债务工具的发行方发生以下情况时,证券公司需判断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否产生重大变动:1)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公司的业绩发生重大的变化;2)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3)所在市场或其产品或潜在产品发生重大变化;4)全球经济或者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5)可观察到的可比公司的业绩,或整体市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6)内部事件,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层或战略的改变;7)其他影响公允价值的重大事件。

估值报告审核指引【精编版】

估值报告审核指引【精编版】

估值报告审核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规范估值报告的审核和使用,提高估值报告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强化对出具估值报告估值机构的质量管控。

根据《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8〕353号)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准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估值报告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指引及相关行业准则,合理使用估值假设,恰当运用估值方法,履行必要估值程序,形成估值结论。

(二)独立性原则;估值机构和估值专业人员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形成专业意见,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估值结论。

(三)专业性原则;估值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估值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符合估值程序、估值假设、估值测算等各项估值工作的专业性需要,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估值业务。

(四)完整性原则;估值报告应对项目背景、估值目的、估值范围、信息获取、核验、分析、计算过程、估值结果等进行充分披露。

(五)规范性原则;估值报告内容应完整、规范,表达严谨准确;估值的相关资料、数据应经过核查验证;估值依据和估值结论充分、合理。

第三条本指引根据国资评估管理要求,结合估值特点,重点在三个方面体现估值报告的审核要求:(一)估值程序方面:应执行估值工作的相关程序,对于执行估值程序中可能影响估值结论的相关因素,应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进行充分披露。

(二)估值报告方面:估值报告内容突出估值结论和主要依据,对估值结论影响较弱的相关信息披露、估值报告附件类型等,可以进行相应简化。

(三)估值方法方面:支持估值方法的适用性应用,适应行业和企业特点,可采取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第四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对估值报告的审核和使用,应遵循本指引。

第二章估值程序审核第五条估值工作应执行以下基本程序:明确估值基本事项、编制估值工作计划、尽职调查和资料勘验、估值测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估值报告、整理归集估值档案。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在进行非上市股权投资时,需要对投资项目进行估值。

为了确保估值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合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该指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中的估值操作,提高估值工作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指引明确了估值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并对估值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解释和处理。

首先,指引明确了估值的原则。

估值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即市场价格的合理反映。

估值过程中应遵循真实、公正、合理的原则,避免操纵估值结果。

私募基金须设立估值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议估值工作。

其次,指引提出了估值的方法。

私募基金应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估值。

市场法主要是根据市场上类似股权交易的价格来确定估值;收益法则基于项目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估值;成本法则则是根据项目成本和资产负债表来确定估值。

再次,指引明确了估值的程序。

私募基金应制定详细的估值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估值数据的收集、处理和验证,以及估值结果的审查和报告。

估值过程中需要保持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便日后审计和审查。

最后,指引针对特殊情况进行了解释和处理。

例如,对于不同阶段的投资项目,应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对于没有市场交易的股权投资,可能需要采用其他权威机构的估值报告作为参考。

总之,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的发布,为行业提供了准确、统一的估值标准,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私募基金应严格遵守指引,加强内部估值管理,确保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随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对于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的估值问题也愈发引起关注。

为了规范和提高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该指引旨在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过程中的指导和建议,以确保估值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估值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允价值原则:估值应基于可观察市场数据和合理假设,反映市场上的购买意愿和出售意愿。

2. 客观原则:估值应基于客观的判断和数据,避免主观偏差和操纵。

3. 独立性原则:估值过程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与非上市股权投资有关的各方。

4. 透明度原则:估值过程应透明且可追溯,确保基金投资者能够了解估值方法和依据。

具体而言,指引对估值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估值过程中需要考虑投资标的的特点和行业情况,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如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

同时,指引还对估值模型的建立和参数设定提出了要求,鼓励基金管理人根据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合理的取舍。

为了保证估值结果的准确性,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估值核查,包括内部核查和外部核查。

内部核查主要是通过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内部机构和流程进行,而外部核查则需要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定期披露估值结果,并及时更新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的发布将对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估值过程,提高了估值准确性,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未来,随着市场监管的进一步加强和投资环境的改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有望迎来更加健康、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财务目的 公允价值 估值 评估指引

财务目的 公允价值 估值 评估指引

财务目的公允价值估值评估指引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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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二、标准化投资品估值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四、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五、金融资产减值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估值、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商业银行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评估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五)商业银行对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种底层资产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

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除非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

商业银行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六)金融资产和负债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摊余成本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

选取摊余成本法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或其他金融负债。

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

(七)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对最近交易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基金估值指引

基金估值指引

基金估值指引投资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需要经过精心的审核才能做出恰当的决策。

近年来,基金投资已成为投资界的热点,无论是大型机构还是个人投资者都在这一领域有着巨大的潜力。

但是,在选择基金之前,投资者需要有一些可行的基金估值指引,以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首先,估值指引的重要性在于帮助投资者识别估值水平较高的基金。

有了良好的估值指引,投资者可以比较购买不同基金的价格,以确定最佳投资者个人投资目标。

例如,基金发行人可以比较基金在最近几年的回报率。

如果回报率较低,则发行方可能会评估该基金是否值得投资。

其次,基金估值指引可以帮助投资者识别基金表现良好的基金。

通过使用估值指引,投资者可以分析基金在最近几年的情况,以确定投资者将获得的收益。

同时,可以比较基金的费用,以确保费用尽可能优惠,以提高投资者的索赔权。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基金估值指引来确定最佳的投资比例。

投资者可以使用估值指引来比较不同基金的投资份额。

比如,如果投资者发现比例高的基金在最近几年表现优异,他们可能会将所有投资比例增加到该基金。

另一方面,如果投资者发现比例高的基金不佳,他们可能会将部分投资比例转移至其他基金。

此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估值指引来识别基金的风险。

因为投资者不仅要考虑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还要考虑其风险。

估值指引可以帮助投资者评估不同基金的风险,从而确定哪些基金具有潜在的风险和最佳投资回报率。

归纳起来,基金估值指引对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投资者识别估值水平高的基金,识别基金表现良好的基金,确定最佳投资比例,并评估不同基金的风险。

因此,基金估值指引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参考标准,投资者应当精心研究,以提高投资效果。

估值指引

估值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可参考本指引。

第一章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第一条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第二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第三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5%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四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第五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第七条的方法估值。

第七条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一)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二)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l rl D DDCPCFV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l D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r D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三)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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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可参考本指引。

第一章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第一条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第二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第三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5%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四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第五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第七条的方法估值。

第七条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一)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二)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l rl D DDCPCFV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l D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r D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三)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第八条停牌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估值方法:(一)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此种方法可称为指数收益法。

使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

第二步:根据第一步所得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二)可对可比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的新近发行以及相似规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开发行,以获得估值基础。

此种方法可称为可比公司法或相对估值法。

使用可比公司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选出与该股票上市公司可比的其他可以取得合理市场价格的公司。

所谓“可比”,主要是指行业、地区、主营业务、公司规模、财务结构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第二步:在估值日,以可比公司的股票平均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

第三步:根据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三)可利用历史上股票价格和市场指数的相关性,根据指数的变动近似推断出股票价格的变动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

此种方法可称为市场价格模型方法。

使用市场价格模型方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根据历史数据计算该股票价格与某个市场指数或行业指数的相关性指标,如BETA值。

第二步:根据相关性指标和指数收益率,计算该股票的日收益率。

第三步:根据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四)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方法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现金流折现法(DCF)、市盈率法(Earnings Multiple)等估值模型进行估值。

第二章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第九条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第十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十一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十二条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三条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第十四条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第十五条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采取摊余成本法估值。

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具体估值方法如下:未上市的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其应计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债券遵从摊余成本法估值。

同时,每一估值日交易所收盘价对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若当日无收盘价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作为影子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遵从摊余成本法估值。

同时,每一估值日,采用公允价值(第三方中债登公布)对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时,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使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价值不会对委托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资产净值- “摊余成本”确定的资产净值)/“摊余成本”确定的资产净值。

偏离度目标由管理人和托管机构综合风险收益后确定。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并同托管机构协商一致同意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应参照本章前述方法确定各投资品种的影子价格。

第三章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第十七条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第十八条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第十九条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第二十条场内申购获得的ETF基金按【转出股票价值+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可收替代】确认成本,其中,转出股票价值按估值日各转出股票收盘价计算;基金公司未公布估值日现金替代的,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估值日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并于估值日现金差额公布后调整ETF基金成本;可收替代款于收到退补数据后调整ETF基金成本;如果现金差额公布日或者退补数据公布日,已无ETF持仓,该部分差额直接计入产品收益。

场内赎回ETF基金获得的成分股票按【当日收盘价,如果停牌取最近日收盘价】确认成本,管理人应按时向托管机构提供退补数据;持有的ETF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第二十一条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持有的场外开放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第二十二条场内持有的分级基金的母基金,按照取得成本确认成本。

母基金能够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方法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方法估值。

第二十三条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第四章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第二十四条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第二十五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二十六条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第二十七条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

第五章存款的估值方法第二十八条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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