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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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服〔20〕9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9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计算技术指引

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计算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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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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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
9.2.2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过程 如前所述,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就是 要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内涵和价格 形成过程,因此在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 线时,首先要明确估价对象的价格内涵, 其次要确定其价格形成的过程,然后根据 这些再确定估价的测算过程和需要采用的 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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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
案例一:地下停车库物业价格评估分析 案例二:××公司抵押贷款土地估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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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
【本章总结】
本章介绍的是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及其确定, 确定估价技术路线是估价人员完成估价任务的 重要环节。第一节介绍的是房地产估价技术路 线的概念及其与房地产价格内涵和价格形成过 程、与房地产估价方法的关系;第二节介绍的 是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应遵循的要求,以 及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过程。确定了估 价的技术路线,也就统领了该项房地产估价业 务的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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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
9.1.2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房地产价格内 涵和价格形成过程 房地产估价是估价人员模拟房地产价格形 成过程以确定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的过 程,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就是估价人员模 拟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揭示房地产价格 内涵时的思路。因此,房地产估价技术路 线体现的正是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 过程,反映的正是估价对象的价格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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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
9.2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
9.2.1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应遵循的要 求 9.2.1.1 要对估价对象的基本事项有充分的 认识 (1)要充分了解估价对象 (2)要充分了解估价目的 (3)要充分了解估价时点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

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指南2013.4.23

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指南2013.4.23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三年四月目录前言 (1)1总则 (1)1.1评估目的 (1)1.2评估对象 (1)1.3评估原则 (1)1.4评估依据 (2)1.5评估任务 (3)1.6工作内容与技术方法 (5)1.7评估资质与人员要求 (8)2准备工作 (9)2.1组织准备 (9)2.2人员准备 (9)2.3技术准备 (9)3资料调查与收集 (10)3.1资料调查与收集方法 (10)3.2资料调查与收集内容 (10)4土地规划执行情况评估 (11)4.1土地规划执行评估流程 (11)4.2土地规划执行评估内容 (12)4.3市、县执行评估的范围要求 (22)4.4执行评估小结及分析 (22)5土地规划与未来发展适应性评估 (28)5.1土地规划与未来发展适应性评估流程 (28)5.2土地规划与未来发展适应性评估内容 (29)5.3市、县适应性评估的范围要求 (33)5.4适应性评估小结及分析 (34)6土地规划评估结论及建议 (35)6.1土地规划实施评估结论 (35)6.2土地规划实施评估建议 (38)7成果要求 (39)7.1土地规划评估报告 (39)7.2土地规划评估附件 (40)7.3其他成果要求 (40)附表一土地规划实施评估主要资料收集清单表 (41)附表二评估体系指标解释 (42)附表三规划执行评估指标标准化表 (47)附表四土地规划实施评估调查表 (59)附表五土地规划实施情况表 (61)附图 (82)前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目标,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工作指南(试用)》,为从评估内容、技术、方法和成果编制上指导、规范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土地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提高实施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实施评估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估协〔2018〕6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司法评估质量,规范我省房地产司法评估行为,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2018年12月18日抄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附件: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司法评估行为,保证房地产司法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评估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司法评估活动的,应当遵循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及案件查处中,涉及房地产的项目,需由房地产估价机构选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其价值或者价格、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等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估价对象是指不动产权属证载的房屋、土地以及估价对象正常使用所必需的配套附属构筑物、设施设备等。

不包含不影响估价对象正常使用的、可移动搬迁的设施、设备等,委托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评估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相关案件办理单位。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提供房地产司法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及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勘验,有权要求委托人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补充、完善资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浙估协2018--64号附件-浙江省地下空间估价技术指引

浙估协2018--64号附件-浙江省地下空间估价技术指引

浙估协2018--64号附件-浙江省地下空间估价技术指引附件:浙江省地下空间估价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地下空间估价⾏为,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合理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及相关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地下空间房地产特点和浙江省地下空间开发利⽤情况,制定本技术指引。

⼀、适⽤范围1、本指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分为结合地⾯建筑⼀并开发建设的结建地下空间和独⽴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空间。

2、根据我省地下空间开发利⽤情况和估价业务需求,本指引主要针对规划⽤途为停车、商业、仓储等地下空间估价⽽制定。

其他⽤途或功能的地下空间估价,可参照本指引。

3、本指引适⽤于地下空间抵押、转让、租赁、税收、拍卖、诉讼、损害赔偿、保险、出资、分割或合并、投资及需要进⾏地下空间估价的其他情形。

⼆、基本要求1、地下空间估价,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的特殊性,根据估价⽬的和项⽬整体情况,明确估价对象的界限范围和价值内涵,合理地进⾏单建或结建地下空间的价值评估。

2、地下空间估价,应充分关注并遵循估价对象所在地有关地下空间的开发利⽤、不动产登记、权利限制及优惠政策等规定。

3、估价对象应符合估价⽬的对应经济⾏为的处分要求。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具备地下空间相关专业知识、估价经验和专业胜任能⼒。

三、估价原则地下空间估价,应根据估价⽬的和价值类型确定估价原则。

除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相关估价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经济效益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通常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

本指引地下空间估价,主要以地下空间的经济效益为主进⾏估价(投资效益分析等咨询性报告除外)。

2、整体性原则地下空间估价应与地⾯空间功能相结合,并考虑地上空间、地下空间的互联互通及其整体性对估价对象的价值影响。

3、成本效⽤均衡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成本应与其预期产⽣的效⽤或经济效益相当。

结建地下空间估价时,其开发成本应按假定为单建地下空间的客观开发成本考虑,不宜采⽤整个结建项⽬地下⼯程的开发成本指标进⾏估价。

《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起草

《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起草

《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工作规程》起草说明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成立了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保障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一)本工作规程共十五条,就制定目的、专家委员会职责、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法律责任、《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甬建发〔2012〕165号)废止作了规定。

(二)对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会成员进行了调整。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浙建〔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11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相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中我厅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管理等要求,提高行政效能,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业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备案管理(一)关于初审核查内容。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初审重点核查诚信档案、业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位等情况。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到期核定中的业绩认定,以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中信用档案记载的估价报告为准。

业绩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第四条等规定,可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业绩达到规定要求再次审请,或降低相应等级重新申请资质核定。

(二)关于逾期申请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超过规定时间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的,可按新设立机构资质受理。

(三)关于一级资质核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规定,我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浙估协2018--64号 附件-浙江省地下空间估价技术指引

浙估协2018--64号 附件-浙江省地下空间估价技术指引

附件:浙江省地下空间估价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地下空间估价行为,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及相关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地下空间房地产特点和浙江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情况,制定本技术指引。

一、适用范围1、本指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分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空间。

2、根据我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情况和估价业务需求,本指引主要针对规划用途为停车、商业、仓储等地下空间估价而制定。

其他用途或功能的地下空间估价,可参照本指引。

3、本指引适用于地下空间抵押、转让、租赁、税收、拍卖、诉讼、损害赔偿、保险、出资、分割或合并、投资及需要进行地下空间估价的其他情形。

二、基本要求1、地下空间估价,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的特殊性,根据估价目的和项目整体情况,明确估价对象的界限范围和价值内涵,合理地进行单建或结建地下空间的价值评估。

2、地下空间估价,应充分关注并遵循估价对象所在地有关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权利限制及优惠政策等规定。

3、估价对象应符合估价目的对应经济行为的处分要求。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具备地下空间相关专业知识、估价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

三、估价原则地下空间估价,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确定估价原则。

除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相关估价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经济效益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通常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

本指引地下空间估价,主要以地下空间的经济效益为主进行估价(投资效益分析等咨询性报告除外)。

2、整体性原则地下空间估价应与地面空间功能相结合,并考虑地上空间、地下空间的互联互通及其整体性对估价对象的价值影响。

3、成本效用均衡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成本应与其预期产生的效用或经济效益相当。

结建地下空间估价时,其开发成本应按假定为单建地下空间的客观开发成本考虑,不宜采用整个结建项目地下工程的开发成本指标进行估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省建设厅、国土厅、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等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236号)规定的标准降低20%,具体为:分户图测绘实测绘,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费,住宅用房0.65元,其它用房1.0元;预测绘,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费,新建商品住宅0.25元,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0.4元。

个人住宅定线放样测绘,每件(四个桩为一件)600元收费,每增加一个桩加收150元。

对于联建户3户以上的(含3户),按每户240元收取。

其他测绘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字〔2002〕3号)的80%执行。

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房产测绘等收费,仍按规定减半收取。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

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建设、国土、测绘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房产测绘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测绘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综述

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综述

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综述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是指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估价技术规范。

房地产估价可以分为市场估价、成本法估价和收益法估价三种方法。

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应用。

市场估价市场估价是指通过对市场的研究和评估,来确定一个房地产物业的市场价值。

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分析房地产市场中的相似物业交易数据,来了解市场价格趋势和价格波动。

通过比对分析,可以确定一个物业的市场价值。

市场估价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比较法和直接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一些与估价物业相似的物业的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一个价格范围。

然后,根据估价物业与这些相似物业的差异,来确定估价物业的市场价值。

直接比较法是指通过对一些相似物业的交易数据进行详细分析,来得出一个准确的价值。

这种方法需要对每个重要因素进行详细的比较和分析,以便能够得出一个准确的价格。

这种方法一般用于较为复杂和昂贵的物业的估价。

成本法估价成本法估价是指通过计算重建或重置一个物业所需的成本,来确定该物业的市场价值。

这种方法适用于新建物业和改建物业的估价。

成本法估价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方法:建筑成本法和折旧法。

建筑成本法是指根据物业重建的成本,来确定物业的市场价值。

折旧法是指通过拆除或翻新物业的成本,来确定物业的市场价值。

收益法估价收益法估价是指通过计算物业可获得的收入和支出,来确定物业的市场价值。

这种方法适用于出租物业的估价。

收益法估价主要有三种方法:直接收益法、资本化收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法。

直接收益法是指通过比较租金和支出,来确定物业的市场价值。

资本化收益法是指通过计算物业支出和收入的比例,来确定物业的市场价值。

折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通过计算物业使用寿命和收益的现值,来确定物业的市场价值。

,市场估价、成本法估价和收益法估价是房地产估价过程中使用的常见方法。

根据估价物业的不同,可以采用单一的估价方法,也可以将多种估价方法相结合,来确定物业的市场价值。

无论使用哪种估价方法,必须遵守估价技术规范,以确保估价的准确和公平。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试行)浙估协[2010]13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精神,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报告抽查评审工作,特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各机构,请遵照执行,在试行有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规范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抽查评审工作,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的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并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暂三级晋升三级、三级升二级和三级、二级资质延续核准(审查)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均需按照本办法接受报告抽查评审。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报告抽查评审的领导工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承担抽查评审的具体工作(以下统称抽查部门)。

第四条抽查报告从申请机构信用档案的估价项目目录中,随机抽取在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一般抽取能反映当前普遍存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内容的项目报告。

第五条评审标准参照国家“房地产估价报告一般项目评审标准”(见附件1)执行。

第六条设立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另行制定),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抽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抽查报告由2名专家独立评审、评分,按算术平均数得分。

第八条抽查程序1、依据《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单》,接受申请机构信用档案,审核项目目录;2、抽取被查报告,发出《浙江省抽取房地产估价报告通知单》(见附件2);3、申请机构按规定的时限、方式提交报告;4、被查报告送交评审专家,完成报告的评审、复核工作;5、评审结果书面抄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一、背景简介二、评估收费的定义和作用房地产评估收费指的是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评估是指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包括对土地、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进行综合考虑和估价。

评估收费的主要作用是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买卖双方提供客观的参考价值。

三、评估收费的计算方式浙江省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按照固定比例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房屋、土地评估收费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为0.1%~0.3%。

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评估收费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为0.2%~0.5%。

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自行确定,但应在政府监管下合理定价。

四、评估收费的监管和执法为了保障评估收费的公平和合法性,浙江省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和执法机制。

具体措施如下:成立专门的房地产评估监管部门,负责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管和执法。

加强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信誉评审,对不合格和不良评估机构进行处罚和限制。

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进行抽查和核实,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加大对评估收费的宣传和监督力度,鼓励买卖双方积极维权,提高评估收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评估收费的影响因素和趋势评估收费的金额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市场需求、评估机构的竞争和政府的政策等。

随着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评估收费也呈现以下趋势:评估收费的整体水平逐渐提高,反映了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增长和需求的增加。

评估机构的竞争加剧,评估收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受到重视。

政府对评估收费的监管力度加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六、浙江省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运行起着关键的作用。

评估收费的合理性、透明度和公正性是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加大对评估收费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可以进一步提高评估收费的质量和效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可靠的参考价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升房地产估价水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精神,现就完善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做好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工作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规定和我厅《关于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建办发[2009]109号)明确的评估机构资质“原由通过设区市转报,改为由县(市)初审报我厅核准,同时报设区市备案”的规定,各县(市)、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范申报材料。

按照资质申报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材料,特别是认真核对申报材料需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

同时,必须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电子软盘(含机构诚信档案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齐全、清晰、有效、规范。

《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SZDB Z 273—2017)深圳范围内房地产估价

《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SZDB Z 273—2017)深圳范围内房地产估价

房地产状况调整中,区位状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a) 区域规划: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规划布局、区域发展速度、生活环境、片区品 质、区域治安等因素分析,同等条件下区域规划越好,评分越高; b) 区域繁华度: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商业氛围、商业繁华程度、距离各级商圈距 离等因素分析,同等条件下区域繁华度越高,评分越高; c) 交通便捷度: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地铁便捷度、公交便捷度、路网分布情况等 因素分析,同等条件下交通便捷度越高,评分越高; d) 产业聚集度: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产业规模、劳动生产率、创新能力、集聚效 应等因素分析,同等条件下产业集聚度越高,评分越高; e) 景观: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海景、山景、湖景、森林公园、高尔夫球场、城市 公园等景观分析,同等条件下景观越好,评分越高; f) 环境质量: 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空气质量、 污染源情况、 卫生状况等因素分析, 同等条件下环境质量越好,评分越高; g) 人流量: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人口密度、日均人流量等因素分析,同等条件下 人流量越大,评分越高; h) 基础设施完备度: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 设施分析,同等条件下基础设施完备度越高,评分越高; i) 外部配套设施完善度: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教育、金融、商业、体育、医院、 文化、教育等配套设施分析,同等条件下外部设施完善度越高,评分越高; j) 楼层: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房屋总楼层数及其所在的楼层具体分析; k) 朝向:朝向一般分为八个类别,从好到坏依次排序为东南、南、西南、东、西、东北、北、西 北,自然景观有差异的除外。 居住用途房地产、商业用途房地产、办公用途房地产、工业用途房地产的区位状况按表 1 的区位状 况指标进行调整。

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

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

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是房地产估价活动中的重要参数之一,对收益法估价结果影响甚大。

估价实践中,报酬率或资本化率过低、过高现象一直存在,取值过程不规范、随意性大的问题往往使估价师产生困惑。

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一般情况下,宜采用累加法及市场提取法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一、累加法以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作为报酬率。

安全利率选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为承担额外风险所要求的补偿。

提示:1.报酬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五年期存款年利率;有长期国债年利率的,不低于房地产收益年限相似年期的国债年利率。

2.风险调整值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区、行业、市场等存在的风险,结合当时的货币政策综合确定;货币政策分从紧、适度从紧、稳健、适度稳健、宽松五个档次,应以近几年稳健货币政策时期的利率为参考,短期从紧、宽松货币政策时,考虑风险调整值的幅度,使报酬率相对稳定。

货币政策是渐进的,应先判断货币政策走向。

3.从用途上分,风险调整值自低到高的顺序是工业、居住、办公、商业;从档次上分,风险调整值自低到高的顺序是:住宅(低档、中档、高档)、写字楼(丙级、乙级、甲级)、商业(小区级、区级、市级)。

二、市场提取法选取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利用其价格、净收益、收益期或持有期等数据,选用相应的收益法公式,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提示:1.求取报酬率的方程一般为不易解方程,在无计算软件的情况下,须多次试算并利用线性内插法近似求取。

2.多个可比实例求取的报酬率综合为估价对象的报酬率时,应分别根据房地产的可比性及交易双方的预期心态等,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值作为估价对象的报酬率,如认为无差别,权数相同。

3.对求取的报酬率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当未来类似收益性房地产收益与可比实例交易时的状况相比,收益风险有降低的趋势时,报酬率可适当下调,反之亦然。

4.如求取的报酬率低于同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存款年利率或类似收益年限的长期国债年利率,说明类似房地产租售比失调,房地产投机成分较大,除投资咨询性估价报告外,不再选用市场提取法确定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综述

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综述

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是房地产估价活动中的重要参数之一,对收益法估价结果影响甚大。

估价实践中,报酬率或资本化率过低、过高现象一直存在,取值过程不规范、随意性大的问题往往使估价师产生困惑。

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一般情况下,宜采用累加法及市场提取法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一、累加法以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作为报酬率。

安全利率选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为承担额外风险所要求的补偿。

提示:1.报酬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五年期存款年利率;有长期国债年利率的,不低于房地产收益年限相似年期的国债年利率。

2.风险调整值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区、行业、市场等存在的风险,结合当时的货币政策综合确定;货币政策分从紧、适度从紧、稳健、适度稳健、宽松五个档次,应以近几年稳健货币政策时期的利率为参考,短期从紧、宽松货币政策时,考虑风险调整值的幅度,使报酬率相对稳定。

货币政策是渐进的,应先判断货币政策走向。

3.从用途上分,风险调整值自低到高的顺序是工业、居住、办公、商业;从档次上分,风险调整值自低到高的顺序是:住宅(低档、中档、高档)、写字楼(丙级、乙级、甲级)、商业(小区级、区级、市级)。

二、市场提取法选取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利用其价格、净收益、收益期或持有期等数据,选用相应的收益法公式,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提示:1.求取报酬率的方程一般为不易解方程,在无计算软件的情况下,须多次试算并利用线性内插法近似求取。

2.多个可比实例求取的报酬率综合为估价对象的报酬率时,应分别根据房地产的可比性及交易双方的预期心态等,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值作为估价对象的报酬率,如认为无差别,权数相同。

3.对求取的报酬率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当未来类似收益性房地产收益与可比实例交易时的状况相比,收益风险有降低的趋势时,报酬率可适当下调,反之亦然。

4.如求取的报酬率低于同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存款年利率或类似收益年限的长期国债年利率,说明类似房地产租售比失调,房地产投机成分较大,除投资咨询性估价报告外,不再选用市场提取法确定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房地产评估收费收Biblioteka 依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备注
浙价服
〔2005〕6号
元/件
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下3.5‰
评估金额100-500万元(含500万元)2.5‰
评估金额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1‰
评估金额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5‰
评估金额5000万元以上0.1‰
浙江省物价局
分档累进收费,可上浮20%,下浮不限。
备注:
1、房地产评估,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2、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规定和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
3、有关细节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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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第1号的通知
浙估协〔2016〕46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协会估价技术委员会调研起草了《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第1号,经估价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并在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检中试用,技术指引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活动具有补充完善的积极作用。

现决定予以发布,在全省房地产估价活动中推广使用。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也是我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补充依据之一。

附件: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第1号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2016年9月13日
附件: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第1号
一、估价报告分为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

向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可以仅为估价结果报告,但要在估价委托合同中作出不提供估价技术报告的约定。

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检查时或出现估价纠纷时必须提供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

二、估价报告中的《致估价委托人函》是估价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与估价规范中规定的估价报告所有组成部分一起出具,不应单独向估价委托人提供。

三、《房地产预评估函》、《房地产评估咨询函》等属于价格咨询服务,不能作为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鉴证性估价报告使用,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估价报告中可不再使用中国注册估价师专用章,但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须在估价结果报告中由本人签名及注明签名日期,不得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名;可以只签名不盖个人印章,也可以既签名又盖个人印章。

五、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应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确定,不宜超过一年,鉴于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状况,抵押目的的估价报告使用期限以半年左右为宜。

六、合法原则是指依法判定估价对象是哪种状况的房地产,就应将其作为那种状况的房地产来估价。

无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包括构筑物、附属物),可以作为估价对象进行评估,但应根据估价目的,合理确定其价值。

抵押估价、征收估价和司法拍卖估价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批准的房地产不宜列入估价对象范围,确需列入估价对象范围的,应由估价委托人出具书面意见。

七、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或处理的,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估价所依据的用途。

抵押估价和司法拍卖估价时,宜选择登记用途和规划用途。

征收估价时,应按征收政策确定其用途。

八、估价对象的房屋安全、质量缺陷、环境污染、建筑面积、财务状况(包括法定优先受偿款)等,均是影响估价对象价值、价格的重要因素,建议估价委托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应资格的专家先行鉴定或检测、测量、审计等,再以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专业意见为依据进行估价。

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应资格的专家先行鉴定或检测、测量、审计的,应在估价假设中作出相应的假设。

九、评估抵押净值时,由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复杂,需要扣减时,建议估价委托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应资格的专家先行测算,否则应在估价假设中作出相应的假设。

十、在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时,应准确分析估价对象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区位、开发程度、价值大小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及拍卖或变卖时受让人心理因素等对估价对象变现能力的影响。

特别是项目定位有重大缺陷或价值特别巨大的通用性又较差的估价对象以及大型在建工程,要充分预期拍卖或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其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的差异程度。

十一、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土地价值时,宜选用发布时间三年以内的基准地价文件,不应选用发布时间超过六年的基准地价文件,当选用发布时间三至六年的基准地价文件时,应充分说明选用的合理性。

十二、在估价结果报告中的估价结果可单列最终评估价值而不列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

十三、在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进行核查和验证,难以验证的,应由委托人在其提供的文件、证明和资料复印件上签字(提供人是单位的应盖章),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估价假设中作出相应的假设。

其文件、证明和资料的交接都应有签收记录并存档。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2016-09-2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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