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协会收费标准[详]
2023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是根据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行业规范和市场竞争情况而定的,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律师事务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律师费用收取方式和参考标准:1. 按照时间收费:律师按照工作时间计费,通常以小时为单位。
律师的收费标准可能根据律师的经验和专业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某些情况下,不同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2. 按照案件性质收费:对于某些特定的案件,律师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风险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
例如,刑事案件、商业诉讼和知识产权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3. 定额收费:对于一些常规性的法律服务,律师可能会按照事先约定的固定费用来收费。
例如,起草合同、提供法律咨询等。
4. 成功费用和风险费用: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律师可能会与客户达成协议,约定如果案件成功或达到特定结果,律师将收取额外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用的具体标准应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来确定。
如果您需要了解2023年的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律师协会或咨询几家律师事务所,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具体的费用协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上海律师协会收费标准
上海律师协会收费标准上海律师协会是上海市律师行业的专业组织,负责管理和监督律师的执业活动。
为了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律师协会制定了一套收费标准,以便律师和当事人都能够明确收费标准,避免因收费问题引发的纠纷。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律师协会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上海律师协会规定,律师可以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来确定收费金额。
一般情况下,律师可以按照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费用,但是收费比例不得超过争议金额的合理比例。
此外,律师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收费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收费,也可以是阶段性收费,以及按照工作时间计费等方式。
其次,对于非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上海律师协会规定,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来确定收费金额。
一般情况下,律师可以按照工作时间计费,也可以按照案件的结果来确定收费金额。
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收费方式,律师都必须在与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并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此外,上海律师协会还规定,律师在收费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将收费标准明确写入合同,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证据支持。
总之,上海律师协会的收费标准旨在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收费标准,诚实守信,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避免因收费问题而引发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律师和当事人能够共同遵守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广州地区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2013年5月20日经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第一节咨询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第三章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第一节接受委托或指派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与通信第四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六节接待当事人第七节其他工作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接受委托或指派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取证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接受委托或指派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四节会见和通信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庭前会议程序第七节出庭准备第八节法庭调查第九节法庭辩论第十节休庭后的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特别案件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第三节律师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律师参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三章结案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和指导我市律师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法律事务,现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备案表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备案表
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州)律师协会,一份律师事务所存档。
2.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且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3.律所可根据自身业务范围、规模大小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但不得与《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冲突。
4.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予以备案,不表明成都市律师协会对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费标准的担保或保证,成都市律师协会不因该备案就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向任何个人、法人或社会团体承担责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粤律协〔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粤律协〔2023〕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2023年8月22日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标准】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和采取的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
广州市律师执业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_20111950714164717
广州市律师执业规范(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律师职业素质,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忠实的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使命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执业规范是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广州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执业规范,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非本地注册但在本地执业的律师,应当尊重及遵守本规范中对其有约束力的规定。
第四条律师的行为应当受本规范中属于义务性或禁止性规范的约束,如有违反将依据相关行业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范中的许可性或指导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二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第五条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律师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律师应维护法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律师有义务保持自身职业的荣誉和尊严,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个人声誉,不应从事任何可能使律师职业声誉受损的行为,杜绝和避免公众或社会道德认为不正当和可能不正当的行为,自觉维护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并有责任约束其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
第九条律师不能成为任何为法律所禁止、或公众及社会道德普遍认为不正当的机构、组织或社会团体的成员。
第十条律师执业要按照律师协会的统一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的誓词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忠实地履行宣誓时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律师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拒绝或懈怠履行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司法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律师收费规定
律师收费规定律师收费是指律师向客户收取的办案费用,是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收入之一。
律师收费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律师文职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之一。
律师收费规定以我国《律师法》为基础,律师收费的种类主要包括:代理手续费、代理报酬、预付款、顾问费等。
其中,代理手续费是指律师在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和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的费用;代理报酬是指律师为客户提供非诉讼和法律咨询服务时,按照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与客户所签订的协议收取的费用;预付款是指客户在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之前,在协议中预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律师的前期费用;顾问费是指客户根据实际需求,聘请律师作为顾问人,就法律事务提供咨询、解答及建议,按协议规定向律师支付的费用。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公正、自愿和有偿。
即律师的收费额度应当符合市场价格,合乎正常行业规定;律师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客户有权了解和选择律师的收费情况;律师和客户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律师提供的服务应当获得合理的报酬,律师也有权根据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经验确定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我国律师协会还制定了《律师收费行为规范》,对律师收费行为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和规范。
具体包括:收费公示、收费合同、收费凭证、收费问题解决等。
律师事务所在收费过程中应当向客户明示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与客户签订明确的收费合同,确保律师收费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总之,律师收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遵循相应的收费原则和规定,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身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代理法律案件的收费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服务行业日益繁荣,代理法律案件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规范代理法律案件的收费标准,保障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制定原则1. 合法性原则:收费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市场规律。
2. 公平性原则:收费标准应体现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透明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便于当事人了解。
4. 实用性原则:收费标准应适应不同案件类型、不同律师专业能力等因素。
三、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类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案件。
四、收费标准内容(一)律师代理费1. 按小时计费律师代理费按小时计费,收费标准如下:(1)初级律师:每小时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2)中级律师:每小时人民币1000元至1500元。
(3)高级律师:每小时人民币1500元至2000元。
2. 按案件标的额计费律师代理费按案件标的额计费,收费标准如下:(1)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案件,代理费为标的额的2%至3%。
(2)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案件,代理费为标的额的1.5%至2.5%。
(3)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案件,代理费为标的额的1%至2%。
(4)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案件,代理费为标的额的0.5%至1%。
(5)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代理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3. 按固定金额计费律师代理费按固定金额计费,收费标准如下:(1)一般案件:固定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2)重大案件:固定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
(3)疑难复杂案件:固定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至50000元。
(二)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律师事务所代理费按案件类型、律师专业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如下:1. 民事案件(1)一般案件:律师事务所代理费为律师代理费的50%至70%。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缴纳2012年度律师协会会费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缴纳2012年度律师协会会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穗律协通[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缴纳2012年度律师协会会费的通知(穗律协通[2012]12号)各律师事务所:我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已经开始,为便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履行义务,现将我市2012年度律师协会会费缴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纳范围拟在2012年度继续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会费收取标准,时间及地点(一)会费标准(1)律师事务所每所¥10000元、法律援助处¥600元;(2)律师(含公司律师)会费每人¥2100元,执业保险费每人¥200元,共¥2300元;法律援助律师个人交费为每人¥30元。
律师因不参加年度考核获暂缓考核,事后又恢复考核的,按照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会费。
(二)缴纳方式:统一以支票结算方式缴交,不收取现金,不接受转账。
支票收款单位:广州市律师协会。
(三)缴纳时间及地点缴纳时间:2012年3月26日--4月13日缴纳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9楼广州市律师协会多功能会议室会费在各所向我会报送律师年度考核材料时一并缴交。
(四)3月31日后批准的新律师已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出现姓名的(无论是否已领取执业证),也应一并缴纳会费。
三、未尽事宜请留意我会网站通知,如有任何疑问请与市律协会员部联系,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刘响亮、吴水冰、江健勋、何颖嘉、陈伊乔电子邮件:*****************电话:83556042 83542759 83557241 83544243 83556049传真:835438394月11日至5月15日为集中审理年度考核时间,请尽量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联系。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试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试行)(2000年10月13日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通过)为了加强会费收缴管理,规范和完善会费收缴办法,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会员(含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依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二、收缴原则:1、会费收缴总额原则上掌握在全省律师业务总收入3%的范围内,各市律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分级保障的原则,在不超过预算的本地区律师当年总收入3%的总额内,各自确定收费标准,并各自向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2、团体会员会费与个人会员会费分别收缴。
3、按固定数额收缴会费。
4、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大体将定额会费的缴纳标准划分为若干类。
5、定额的标准原则上三年内不变。
三、收缴对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四、划分类别:1、列为一类的市有:广州、深圳、佛山、顺德、东莞、中山等六市。
2、列为二类的市有:珠海、汕头、江门、惠州等四市。
3、列为三类的市有:湛江、阳江、潮州、肇庆等四市。
4、列为四类的市有:梅州、茂名、韶关、清远、揭阳、汕尾、河源、云浮等八市。
5、省直律师事务所单列。
五、收缴标准:1、一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5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1000元/人;2、二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3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600元/人;3、三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2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350元/人;4、四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1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250元/人。
5、省直所的团体会员会费为10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2500元/人。
上列标准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各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各自确定。
省律师协会负责向全国律师协会缴纳全省会员会费。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律师事务所收费范围一、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律师事务所收费范围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
具体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
1、刑事案件一般分阶段(分别为侦查、检察、审判阶段)收费,也可以与律师协商全程委托。
一般费用范围:8000-50000元左右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并根据所处诉讼阶段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权限。
2、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民事收费标准:5,000元-30,000元/件,涉及财产的都是按比例收费的。
一般在1%-10%左右。
3、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4、国家赔偿案件一般是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20%左右,但较低不超过2000。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可以先打官司再付律师费吗1.打官司和律师费的付款时间可以双方约定,可以先打官司后付律师费,也可以先付律师费后打官司。
全国各地律协会费标准对照表
广东
注:团体会费近三年未变,个人会费 2012 年降低(原为 1500 元、750 元) 广东省律 三、收缴对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师协会会 四、划分类别: 费收缴规 1、列为一类的市有:广州、深圳、佛山、顺德、东莞、中山等六市。 定(试行) 2、列为二类的市有:珠海、汕头、江门、惠州等四市。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 2000 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 12 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
上海
关于收缴 2012 年度 会费的通 知(均以 通知形式 发布)
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 25 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 25 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 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 5000 元;
降低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3、列为三类的市有:湛江、阳江、潮州、肇庆等四市。 (2000 年 4、列为四类的市有:梅州、茂名、韶关、清远、揭阳、汕尾、河源、云浮等八市。 10 月 13 5、省直律师事务所单列。
省律 协收 费标 准一 直未 变
深圳 浙江
日六届三 次常务理 事会会议 原则通 过)
关于 2011 年深圳市 执业律师 年度考核 的通知 (2011 年 3 月 16 日)
律师最新收费标准
附件1.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本省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爱护托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进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托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布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治理,降低服务成本,为托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能够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进展水平、社会承担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进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要紧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刻;(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托付人的承担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能够依照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样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托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要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三)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要求支付劳动酬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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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时间:2008-12-05 作者: 浏览597次字体【大中小】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在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围,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围,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
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
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须在收费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围或幅度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其他价格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行为,可以通过函件、、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1.刑事:(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100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四、收费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