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户政处详解户籍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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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汉政办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汉政办发〔2008〕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汉中市公安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全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行的户籍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全市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经济收入为户口迁移条件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积极稳妥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按照我市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80.3%的这一实际和其它综合因素。

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全市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它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常居住地户口登记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2015年09月24日9月21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国务院的意见出台以后,现在全国已经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地区包括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江苏、福建、广西、青海、甘肃、广东、重庆、云南、辽宁、湖北、内蒙古等。

观察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多数地区以2020年为时间表,明确提出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具体目标。

以新近出台方案的几个省份为例,广东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湖北提出“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内蒙古则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40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此外,少数省份还提出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

其中,重庆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河北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青海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中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这种“半城镇化”的现象下,多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无法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平等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为重要。

建立居住证制度成标配在明确主要目标的同时,各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还提出,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此外,各地方案也均提到了建立居住证制度。

2020非转农户口政策

2020非转农户口政策

2021 非转农户口的最新政策一人多“身份〞将依照自己申请注销过去案例:张先生在异地迁移时冒出两个户籍,申请注销一个时,由于双方公安机关盘问不到迁移轨迹,无法查实真伪,造成张先生到此刻仍多个“身份〞。

新政破解:若是公安机关检查取证困难,可依照自己申请,注销一方户籍,同时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关于核查出多年前造成的虚假户籍,“假身份〞已广泛使用,真实户籍多年未使用,且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保存虚假户籍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可依照当事人意愿注销另一方户籍。

关于核查出的重复户籍,当事人双方户籍都想保存,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假户籍一方公安机关可将检查报告建档造册,注销其虚假户籍,并通知当事人。

名字登记错误供应有效证明可更正过去案例:居民王女士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信息时,发现自己的名字被打错了,更正时被见告需要层层证明、审批,由公安部门逐级上报,全办下来最少得几个月。

新政破解:对户口登记工程非主项要求更正的,当事人能够供应合法有效证明的,户籍民警受理后可就地办理。

对户口登记工程存在明显过失,或由于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姓名、年龄、民族过失的,当事人能够供应原始户口簿、身份证、驾驶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可由派出所受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其中,公民申请更正姓名 ( 不含姓氏 ) ,不满 16 周岁的,由派出所审批后当天予以更正 ;16 周岁以上 ( 含 16 周岁 ) 的,派出所报上级机关审批, 3 日内更正。

公民申请更正姓名、姓氏的依照和原那么依照黑公通〔 2007〕64 号文件执行。

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即可办过去案例:郑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郑先生想投靠王女士的户籍地落户,被派出所见告需要准备一系列证明资料,还有婚龄限制,造成郑先生的投靠落户遇阻。

新政破解:父亲母亲投靠子女落户的原那么是父亲母亲须到被投靠子女所在地居住生活。

年龄放宽到45 周岁以上 ( 含 45 岁) ,提前退休、体弱多病的,凭证位退休证明或医院体检证明可不受年龄限制,同时不受原户籍所在地可否有其他子女限制。

新疆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新疆户口迁移手续流程.doc

新疆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新疆户口迁移手续流程.doc

2019新疆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新疆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新疆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新疆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更新:2018-12-19 16:48:552018年户籍迁移新规定:买房、落户,是每个人扎根所在城市的标志,也是很多人奋力争取实现的目标。

对于符合条件的基层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来说,这个梦想已照进现实!日前,多部委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提出,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提供住房、落户等配套支持。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表示,将创新技能人才工资提升机制,同时,技能人才评正高级职称、引进落户都成为可能。

符合条件的基层高校毕业生将获住房支持日前,人社部、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提出,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提供住房、落户等配套支持。

据介绍,《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主要面向以各种形式在基层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强化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等全链条的扶持措施,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基层青年人才队伍。

通过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优秀青年后备人才选拔体系,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一批具有坚定政治信念、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的基层管理人才,一批具有钻研精神、专业知识水准和实践经验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基层创新创业人才。

围绕改善基层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条件,《计划》提出,落实新录用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相关政策。

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读、落户、职称申报等方面配套支持。

同时,各级各类人才表彰奖励项目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倾斜,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表彰奖励对象范围。

户籍制度新规定2022

户籍制度新规定2022

户籍制度新规定2022【2022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户籍制度新规定2022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喀市政发[2011]2号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喀市政发[2011]2号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喀市政发〔2011〕2号)各乡(场)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喀什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喀什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为切实推动喀什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引导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和人力人才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科学有序。

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设计,有效衔接城市发展规划,明确户籍制度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重点改革区域,有序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科学、可持续地增强城市承载力,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尊重意愿、完善保障。

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设计和推进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稳定。

乌鲁木齐落户政策

乌鲁木齐落户政策

2015乌鲁木齐户口新政策:基本政策取消大学生落户仅限于普通高校毕业生的限制;取消夫妻投靠落户关于婚龄须满4年的时间限制;在乌市有固定住所、按规定交纳社保的外来人员可申报落户;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

落户松绑技校毕业生免费落户新政策规定,放宽从事个体经营和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毕业生的落户政策。

只要有本科、大中专、技校学历(含电大、职大、函授、自考)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纳税凭证(税票)、个人交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清单及毕业证可申请落户;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凭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用人单位为毕业生交纳一年以上的社保清单及毕业证可申请办理落户。

凡在乌鲁木齐工作满两年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免费准予在乌市落户;在乌鲁木齐工作满5年,按时交纳养老保险的外地生源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免费准予在乌市落户。

办理程序: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凭交纳养老保险金凭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到乌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或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手续。

在本市无固定住所的,凭乌市公安局落户审批手续,到乌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集体户管理协议书,并将落户材料交服务中心,由该中心指定专人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手续。

取消婚限夫妻投靠不再等四年乌市推出的《取消夫妻投靠落户关于婚龄须满4年的时间限制》规定,对任何一方取得乌市户籍满4年的夫妻投靠落户人员,取消过去的4年婚龄限制,准予申报夫妻投靠落户。

新政策规定,投靠人可凭落户申请、户籍证明、无业证明(农业户口除外)和身份证、现实表现证明,以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到派出所申报。

拓宽房限有经适房本也能落户新政策规定,在乌鲁木齐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二手房,足额付款取得房屋产权证、在本市交纳两年社保的外来人员可以申报落户。

2020年内蒙古最新户籍政策

2020年内蒙古最新户籍政策

2020年内蒙古最新户籍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内蒙古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这标志着我区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随着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的落户条件,内蒙古户籍改革再次引起广大读者和网友的关注。

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这标志着我区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这是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了解到的信息。

据了解,今后,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户口性质已统一转换,保存备查。

全区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可以予以更换。

凡领取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公民,从事有关社会活动,凭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

呼和浩特包头放宽落户条件《意见》取消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了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

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清除障碍零门槛落户全面放开四类农牧区转移人群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

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

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这四类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坚决清除他们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户籍政策障碍。

乌鲁木齐省新生儿上户口流程,上户口政策规定及需要哪些证件

乌鲁木齐省新生儿上户口流程,上户口政策规定及需要哪些证件

乌鲁木齐省新生儿上户口流程,上户口政策规定及需
要哪些证件
乌鲁木齐新生儿办理户口程序
(一)婴儿出生入户新生婴儿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报手续,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计生部门开具的出生婴儿申报户口证明、或准生证;
3、婴儿父母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单位或街道计生证明信;
5、其他有关证明。

持以上证明材料和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簿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包括非婚生育的、计划外生育的)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应先随母亲入户后再申请迁入。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历史一览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历史一览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一览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施行。

自此,中国公民有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二元结构”的户籍制;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下发,限制户口从农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大城市向特大城市迁移,提倡反方向迁移;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通知》,允许长期在城市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在有住所的前提下,自理口粮进城入户;1985年,我国首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将户籍管理向现代化推进了一步;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中国公民可以合法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1992年8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

同年10月,河南、山西、浙江和广东等十多个省先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实行这一通知的决定。

这一政策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实行“蓝印户口”,即允许外商亲属、投资办厂人员、被征地的农民以“蓝印户口”形式在城镇入户,享受与城镇常住户口同等待遇。

二是将城镇户口转变为商品,农民要转变身份就必须购买或变相购买城镇户口。

而所谓的变相购买,就是农民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城镇建设费、开发费和维护费等费用。

1992年末,国务院发布政令,从1993年元旦起全国停止粮票流通,全面开放粮油市场。

从此,随户籍而来的廉价“商品粮”不复存在;1994年起,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相继推出蓝印户口政策。

1998年9月,杭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并从11月起执行。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策。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为了规范户籍管理,2016年公安部发布了18户籍项有关的新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如下第一条: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第二条: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

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

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四条: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对于当事人公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的,要求其提供补办或提供临时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条:偿还能力证明;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第六条:生存(健在)、死亡证明;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七条:亲属关系证明;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第八条:婚姻状况证明;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

新疆户口迁移最新政策

新疆户口迁移最新政策

新疆户口迁移最新政策引言户口迁移是指个人或家庭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的户籍行政行为。

新疆作为中国的自治区之一,拥有独特的户口迁移政策。

本文将介绍新疆最新的户口迁移政策,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规定和办理流程。

一、迁入新疆的条件根据新疆户籍迁入政策,个人或家庭可以迁入新疆的条件如下:1.就业和创业:在新疆就业、创业的个人或家庭可以申请户籍迁入新疆。

2.婚嫁:与新疆籍人士结婚的非新疆籍人士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新疆。

3.确有固定住所:在新疆购房或租房并有确实固定住所的个人或家庭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新疆。

4.其他特殊情况:符合新疆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迁入新疆的手续和流程以下是迁入新疆的基本手续和流程:1.准备材料:根据个人情况准备相关材料,如就业证明、房产证明、结婚证等。

2.到当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新疆当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申请。

3.提交材料并填写表格: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办理窗口,并根据窗口要求填写相应的表格。

4.等待审核:提交申请后,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核,通常需要数个工作日。

5.领取户口迁移证明:审核通过后,到当地派出所领取户口迁移证明。

6.其他迁移手续:根据个人情况,还需要办理其他迁移相关手续,如办理医保、社保等。

三、迁入新疆的注意事项在迁入新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提前了解政策:在做出决定前,建议提前了解新疆户口迁移政策,以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条件。

2.办理手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根据要求填写表格,确保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3.注意时间和地点:在申请前,了解当地居住地派出所的办公时间和地址,以便能够按时到达并办理手续。

4.注册居住地址:在办理迁移手续后,需要在新住址的派出所进行注册,确保居住地址的合法性。

5.增加医保和社保:在迁入新疆后,要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和福利。

结论新疆户口迁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但通过了解最新政策和正确办理手续,可以顺利完成迁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5月30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90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两年以上的证明。

(五)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

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第三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根据本人申请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自治区地级以上人社部门及各行业鉴定机构签发的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自治区人社厅及自治区相关厅局签发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申请人未婚的,按集体户的方式办理落户;申请人已婚的且没有住房的,按所在单位地址落家庭户。

第四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取消夫妻投靠对婚龄、被投靠人在本地落户年限的限制,取消父母投靠子女对父母年龄的限制,取消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对子女年龄的限制。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补充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补充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3.11.19•【字号】珠公治〔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补充通知珠公治[2003]126号各派出所:根据省公安厅户政处《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公〈户〉字[2003]182号)和《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派出所要认真组织民警特别是窗口民警学习公安部30项、省公安厅23项便民利民措施,深刻领会公安部、省公安厅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熟悉掌握其内容和办理程序和要求,确保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同时,支队已统一印发了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宣传挂图和宣传单张,各单位要通过张贴宣传挂图和派发宣传单张等方式深入广泛宣传便民利民措施;要将办事须知摆放在窗口明显位置,便于群众取阅。

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七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市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七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珠公治[2003]95号),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为了全面落实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精神,补充以下服务内容:(一)因特殊原因如父母出国(境)、失踪、死亡等造成小孩不能及时入户的,按照为小孩及时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小孩的实际抚养人处给予落户。

具体办理事项如下:1、办理程序:由申报人向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书面提出调查意见(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小孩、小孩父母及现抚养人的基本情况、小孩出生未入户的情况说明),报所领导核准入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博州政办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5〕8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20日自治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6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87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合理引导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州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志军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州长副组长:王吉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级侦察员、自治州公安局局长成员:叶尔青木自治州党委副秘书长、调研员胡彬自治州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巴依尔达拉自治州党委编办副主任、调研员彭坤慧自治州外宣办主任杨文戈自治州发改委主任汤毅自治州财政局局长阿西克特自治州教育局局长王彬自治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徐贵山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吴炼自治州住建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成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祁忠远自治州农业局局长肖师明自治州林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刘燕自治州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副主任罗通达自治州统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王惠民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朱晓明自治州人社局副局长艾德尔自治州经信委副主任阿不德哈得尔自治州民宗委副主任、调研员木汗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库热西·库尔班自治州文体广新局副局长扎尔丁·黑力里自治州卫生局副局长吴从斌自治州政府法制办主任丛培忠自治州国税局局长郭晓东自治州地税局局长甫·巴特尔自治州工商局副局长张毅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行长贺辰乌鲁木齐铁路局阿拉山口站党委书记刘世华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博乐机场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惠民兼任。

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和雇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适用本办法.在行政区域居留的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农牧团场来本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县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内跨区交叉居住的;(二)现役军人和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三)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异地参加会议、培训或者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公务活动的;(四)县(市、区)以上的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暂住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暂住人口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公安派出所及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户口登记、暂住证发证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负责制。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可视暂住人口居住情况,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暂住人口登记站或者其他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斩住户口登记(以下简称申报登记)。

其中年满十六周岁、拟定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第八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寄养、寄读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不收取暂住费。

七类‘黑户’终于可以上户口了,新生孩子上户口程序

七类‘黑户’终于可以上户口了,新生孩子上户口程序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七类‘黑户’终于可以上户口了,新生孩子上户口程序我们都知道在没有放开二胎之前,很多人都生育了二胎,但是上户口就成了一个问题,因此很多人一直没有上户口,一直是黑户。

近日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上户口的“黑户”,终于可以上户口了!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七类“黑户”终于可以上户口了,新生孩子上户口流程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近日,晋城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指导意见》,七类无户口人员可依法登记户口。

据晋城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此项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省公安厅的相关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晋城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这一新政策主要为七类“黑户”解决上户问题,包括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的无户口人员;现已实际居住本地,但是户口频繁迁移、生活轨迹复杂的原籍系我市的无户口人员;现已实际居住我市原籍系外地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派出所将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派出所将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由父亲或母亲提供书面材料说明非婚生育基本事实)办理出生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据了解,在晋城市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到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

未办理或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卫计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卫计部门无法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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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黑户小孩上户口政策怎么办]2022黑户上户口新政策随父随母落户自愿《意见》提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此外,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无收养登记也可办户口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还提到,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婚嫁被销户人员可恢复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此外,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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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户政处详解户籍新政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户政处详解户籍新政
“我买了单位的房改房,但我的户籍在甘肃,能在乌鲁木齐市落户吗?”“我是职业
高中毕业生,在乌鲁木齐市已经缴了两年养老保险金,能落户吗?”昨天(5月11日)10时30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张继荣、户政处户籍科科长赵宏来到本报,接听
热线电话解释落户新政,在两个半小时的时间里,接听了近百个咨询电话。

记者从热线解答中了解到,虽然落户新政策规定只要是本科、大中专、技校学历
(含电大、职大、函授、自考)的外地毕业生,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清单及毕业证
就可申请落户,但外地职业高中毕业生不能享受免费落户新政策。

另外,购买单位“房改房”并在房产证上加盖“房改房”印章的,不能享受购房落
户新政策,但如果购房者在乌市缴纳两年以上社保金的,可以免费落户。

5月8日,乌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四项落户新政策:学历松绑、取消婚限、
拓宽房限、增加现役军人子女落户选择。

乌市公安局明文规定:对证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全市各
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要随到随办,一次办结。

热点实录
关键词:购买各种房产
□市民何女士:我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后就离开了原单位,房产证上的产权来源一栏
加盖了“房改房”印,请问我能享受免费落户新政策吗?
张继荣:这要看你是否缴纳社保金。

新政策规定: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二手房的居民可以落户,但其中不包括房改房居民,但如果你买了“房改房”,又在乌
鲁木齐市缴纳了两年以上社保金,就可以享受免费落户新政策了。

□市民韩先生:我在乌市七道湾乡自建了一栋住房,已办理了房产证,可以免费落户吗?张继荣:如果你同时已缴纳了两年以上的社保金,就可以免费落户了。

□市民龚先生:我在乌市缴纳了两年的社保金,但我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才57平方米,够落户条件吗?
赵宏:可以落户。

只要你缴纳了两年社保金,又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就可以到住房辖区
派出所申请落户。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二手房都没有面积限制。

□市民欧阳先生:我2019年买了二手房,刚刚才拿到房产证,但我是初中毕业,也
没缴过社保金,能享受这次免费落户新政策吗?
赵宏:建议你从现在开始缴纳社保金,缴纳社保金两年后就可以免费落户了。

□市民王先生:我在乌市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同时已经缴纳了两年多的社保金,请问我可以享受此次免费落户新政策吗?
赵宏:不可以。

新政策只限于一次性付款的房子。

虽然你缴纳了两年的社保金,但你的房款还没有付清,所以不能享受新政策。

□市民尚先生:我在沙区买了12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但我的社保金是在哈密原单位缴纳,能办理落户吗?
赵宏:不能。

你必须在乌市缴纳两年以上社保金才行。

但如果你的学历是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那么按照相关规定你也可以享受免费落户政策。

□市民张先生:我在米东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他条件也达标了,我能享受此次落户新政策吗?
赵宏:建议你先等等,不要急着办。

在3个月到6个月内,米东区户籍将整体移交到乌市公安局,目前移交工作已经纳入乌市政府议事日程,且米东区的户籍管理工作也已按照乌市模式开始操作。

所以建议你耐心等待一段时间,等米东区的户籍管理工作移交后再办理。

□新政之三
取得房产证社保交两年
取消了外地人在乌市购房落户的面积限制,只要一次性交清房款取得房产证、并在乌市缴纳两年以上社保金的人员,在购买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二手房和“房改房”后,就可以免费在乌市落户。

购买商品房、自建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或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免费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购买商品房、自建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或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可免费申请办理1人(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的户口。

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可合并计算。

关键词:夫妻间投靠
□市民薛女士:我今年春节结婚了,丈夫的户籍从小就在幸福路派出所,而我的户籍还在兵团农六师,我能将户籍随丈夫迁到幸福路派出所吗?
张继荣:可以。

只要你向派出所提供落户申请、结婚证、无业证明、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市民孟女士:我5年前落户乌市,可爱人是公务员,户口现在吐鲁番,他可以投靠
我在乌市落户吗?
赵宏:如果你丈夫目前没有工作或者是个体户、退休人员,他可以投靠你落户乌市;
如果你丈夫现在政府部门工作,他就不能投靠你落户乌市。

□市民崔女士:我与丈夫结婚5年有余,他在乌市落户已经3年零9个月,我现在能
享受新政策投靠丈夫免费落户吗?
张继荣:夫妻任何一方取得乌市户籍满4年即可申报夫妻投靠落户,没有婚龄限制。

再过3个月,你就可凭你本人的落户申请、户籍证明、无业证明(农业户口除外)和身份证、现实表现证明以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到你丈夫
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报落户了。

□市民高先生:我妻子户口在奎屯,但她近期来乌市,在一家电信企业工作,她办理
投靠落户怎么开无业证明?
赵宏:她只要在户口原籍奎屯没有参加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不是农业户口,
就可以在奎屯居民街道办事处开具无业证明,再到乌市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新政之三
取消婚限
新实施的《取消夫妻投靠落户关于婚龄须满4年的时间限制》中明确规定:对于任何
一方取得乌市户籍满4年的夫妻投靠落户人员,取消过去的4年婚龄限制,准予申报夫妻
投靠落户。

关键词:副高职称、职高生
□市民唐先生:我本科毕业,而且有副高职称,在私营企业工作,已经分了住房,请
问我可以免费落户乌鲁木齐吗?
张继荣:可以,你有副高职称,有固定住所,就可到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市民安先生:我现在在乌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缴纳社保金有1年多时间了,但我是吐
鲁番职业高中毕业的,我能不能在乌市免费落户呢?
张继荣:你不能享受落户新政策。

职业高中毕业属于高中毕业,新政策中规定:有本科、大中专、技校学历的毕业生,
个人缴纳一年以上养老金的可凭毕业证和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清单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中学历不包括在内。

□新政之三
只要有本科、大中专、技校学历(含电大、职大、函授、自考)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纳税凭证、个人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清单及毕业证可申请落户;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凭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用人单位为毕业生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清单及毕业证可申请办理落户。

关键词:现役军人子女
□市民汪女士:我丈夫是军人,儿子明年考大学,儿子的户口能随我落在乌市吗?张继荣:可以。

现役军人子女落户可凭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父亲或母亲的军官证、结婚证、父亲或母亲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到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新政之四
现役军人
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

其他
关键词:现实表现证明
□市民郭先生:我是湖北来疆的技术工人,条件也符合新落户政策中外来人员的落户政策,请问什么是“现实表现证明”和“户籍证明”?
张继荣:所谓“现实表现证明”就是要求湖北原籍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你在原籍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户籍证明”也在你原籍公安局派出所开具。

关键词:收养子女落户
□市民马女士:我不能生育,最近收养了一个孩子,应该怎样给孩子落户口呢?张继荣:依据规定,收养的子女落户按以下程序办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由收养人持收养人申请、收养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不能生育诊断书以及办理收养证的原始材料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提出申请后经当地派出所审核、报批。

然后再办落户手续。

特别关注
□市民李女士:我儿子在乌市落户、工作3年多了,但我的户口还在阿克苏,儿媳妇今年要生孩子,希望我去乌市照顾她,我的户籍可以迁到乌市吗?
赵宏:暂时还不行。

投靠落户政策规定:父母投靠子女,父满60周岁、母满55周岁且子女在乌市工作满4年后方可投靠子女,在乌市落户。

□市民胡女士:我在乌市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想办理儿子的免费落户手续行吗?赵宏:不能。

如果你本人在乌市已缴纳两年以上的社保金,你本人可以享受免费落户政策。

城市增容费
□市民艾先生:我于今年5月初办理了落户手续并缴纳了城市增容费,现在能退还给我吗?
赵宏:咨询有关城市增容费问题,可拨打乌市政府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电话,该办位于乌市大西门市政府第一联合办公楼6楼。

电话:2823030。

乌市公安局户政处只解答落户政策,不涉及收费行为。

(记者李君霞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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