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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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

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3、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

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志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

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

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

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8、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

抽查。

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

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

许可。

1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

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责

任不超过10%。

17、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8、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1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

应急预案。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23、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

最高级别。

24、适当了解三、四级警报后的措施和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课本91页)

25、了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课本91页)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是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为

过失。

5、重大劳动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

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

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报、谎报事故罪客观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

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8、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指:(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9、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

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

规定,以共犯论处。

10、情节特别恶劣指:(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

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11、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

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15、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6、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8、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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