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程安全标准。
【释义】本条是对建筑活动必须遵循的保证⼯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的规定。
⼀、建筑法将确保⼯程质量和安全作为建筑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l)建筑⼯程质量是⼈命关天的⼤事,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倒塌,往往会造成多⼈死伤的恶性事故,这⽅⾯国内国外都有许多⾎的教训值得吸取。
(2)建筑⼯程通常造价很⾼,⼀旦其主体结构或隐蔽⼯程发⽣质量问题,将因难以弥补⽽造成巨⼤的经济损失。
例如,1995年上海普陀⼀座⼤厦因使⽤不合格建筑材料⽽被迫实施爆破拆除,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00多万元。
(3)建筑活动的⼀个主要⽅⾯,是为城乡居民提供住宅。
现实⽣活中,群众购买或分配到⼀套住宅,是很不容易的事情,是⽣活中的⼤事。
住宅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群众的切⾝利益,乃⾄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安定。
从我国⽬前情况看,建筑⼯程的质量问题⽐较突出。
⼀些房屋建筑⼯程施⼯质量差,屋⾯渗漏、管道不畅、地⾯不平、墙⾯空⿎或开裂、电梯运⾏不畅等质量通病⼤量存在,群众很不满意。
据报载,1995年有关部门统计的住宅⼯程质量合格率为82%,依此计算,当年全国竣⼯的住宅⾯积为2.5亿平⽅⽶,不合格的住宅⾯积应在4500万平⽅⽶以上,如果每户住宅按50平⽅⽶计算,当年就有近90万居民迁⼊了不合格的新居。
据有关部门介绍,50年代建筑的楼房,⼀般是15年之后才会出现需要维修的问题,⽽今建筑的楼房,尚未住⼈,就需要多处维修,甚⾄刚刚建起来就成为危房。
近年来,因建筑质量低劣造成房倒屋塌,导致重⼤⼈⾝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事故不断发⽣。
据有关部门统计,1986年⾄1995年间,全国共发⽣房倒屋塌事故237起,死亡723⼈,1997年3⽉和7⽉,福建蒲⽥和浙江常⼭县⼜分别发⽣职⼯宿舍楼倒塌,各造成30多⼈死亡的重⼤事故。
建筑质量低劣、重⼤事故不断的问题,已引起社会的⼴泛关注。
建筑法规习题 (3)
第1章建设法律概论一、单选题1.《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监理制度”,该法条的规范作用具体是指法的( 指引)作用2.建设法律的调整方式的特点主要体现为( 行政强制性 )3.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4.某建设单位委托某监理公司对厂房扩建工程实施监理,该监理合同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监理行为)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如果三要素发生变化则说明(法律关系变更)5.某海外工程,施工期间工地遭到恐怖分子袭击,致使多名工人受伤,项目处于停工状态,该恐怖袭击的性质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属于(社会事件)。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是一种(事件)。
二、多选题1以下可以成为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的有(50吨钢材、招标代理行为、预决算软件)。
2.以下现象属于法律事实的有(工地塌方、某工人受伤、工程师下令工程暂停)。
3.以下属于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的有(工程量的增加、设计变更、工期的顺延)。
四、思考题1.在建设活动中,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表现?答:(1)指引作用如《建筑法》规定,国家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2)评价作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是一种否定性评价(3)教育作用建设法律,通过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来教育违法者和其他建设活动主体(4)预测作用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5)强制作用由于有了《建筑法》的规定,建筑行为主体才明确了自己可以为,不得为和必须为的一定的建设行为,并以此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体现出建设法规对具体建设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会遇到哪些法律事实?答: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以下两类:(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a)自然现象:如台风,地震,水灾,火灾,暴雨等(b)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恐怖活动等(2)行为。
行为指人的意识的活动(a)民事法律行为(b)行政行为(c)立法行为(d)司法行为3.为什么在建设法律体系中建设主管部门的规章占有很大的比重?答: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主要指建设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建筑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什么法)
建筑法修订内容新建筑法文件就“总则”、“工程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职业健康”、“法律责任”、“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八个章节内容征集修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质量安全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建筑活动基本原则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我国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关于建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八十五条作了规定。
本条则是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主体行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对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1.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
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
建筑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_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建筑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地块,用于建设一栋高档住宅小区。
经过一系列前期准备,开发商于2011年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集团承建该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合同总价为2亿元。
2012年5月,建筑集团正式开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复杂等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至2014年6月,工程进度仅完成了50%。
此时,开发商与建筑集团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
开发商遂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建筑集团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争议焦点1. 开发商与建筑集团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 建筑集团是否构成违约?3. 开发商是否可以解除合同?4. 若解除合同,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案例分析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 建筑集团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7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复杂等原因,建筑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构成违约。
3. 开发商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建筑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已构成严重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建筑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法律法规是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日益繁荣,建筑法律法规在其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建筑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二、典型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工期为2年。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发生纠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但某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支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履行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纠纷发生。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法律法规在维护合同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三、典型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工地存在多项安全隐患,遂对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项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包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一、发包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建筑法第三章第二节发包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二、发包所需资料有哪些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中列出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1、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3、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建筑法律法规案例(3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明确规定,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物的安全、适用、美观。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质量监督、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施工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建筑行业应加强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总之,建筑法律法规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此为鉴,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案例分析
1. 设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质量。在本案中,设计单位未能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和结构安全,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如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纠纷处理
1. 行政处理: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用地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2. 行政处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建筑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并处以罚款。
3. 民事纠纷:施工单位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及违约金。
合法建筑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合法建筑物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建造的建筑物。
在我国,合法建筑物的建设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合法建筑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法建筑物的定义合法建筑物,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照法定程序建造的建筑物。
合法建筑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2. 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3. 经过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审批;4. 符合环境保护、消防、抗震等要求。
二、合法建筑物的法律规定1.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合法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1.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2.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合理利用土地;3. 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退化。
2.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合法建筑物的规划管理进行了规定:1. 城乡规划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原则;2. 城乡规划应当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4. 城乡规划应当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合法建筑物的建设管理进行了规定:1.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2.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3.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合法建筑物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了规定:1. 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2. 建筑物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生态环境;3. 建筑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4. 建筑物的废弃物应当依法处理。
建筑法的三要素
建筑法的三要素建筑法是指以建筑工程为对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建筑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筑法的三要素是指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三个方面,下面我们就分别来探讨。
建筑规划:建筑规划是指针对某一区域或者某一场所,从建筑设计、土地选址、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设计。
建筑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建筑物总体规划、建筑用地规划等方面。
建筑规划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具有方向性、专业性和全局性的特点。
建筑规划中必须考虑到地域文化因素、使用功能、城市形象等各个方面因素,来确保建筑工程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行性。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是指建筑师根据需求和规划设计的方案,通过对造型、功能、结构和景观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进行建筑工程设计的过程。
建筑设计在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都非常重要,涉及到建筑的美感、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建筑师具备较高的设计水平和敏锐的判断力。
建筑设计中还包括可持续性设计、环境友好型设计、绿色建筑设计等方面的问题,旨在有效提高建筑工程在未来运用效率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能力。
建筑施工:建筑施工是指将建筑设计完成后的一系列计划,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以人工和技术手段,将设计方案转化为具体建筑物的过程。
建筑施工中需要考虑到施工速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问题,以保证最终建筑工程的符合设计要求和客户需要。
建筑施工过程中,还需要遵循国家安全、环保和规范要求,同时要保障工人权益,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总之,建筑法的三要素是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建筑施工三个方面。
在建筑工程进行的任何阶段都不能忽视三者的关系,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工作。
同时,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建筑市场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大家要注意,建筑工程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独立物体,同时也是综合性的社会和经济活动,除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外,也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发展。
3-1 建筑法
1097 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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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房倾倒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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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视台演播大厅倒塌事故
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位于南京 市龙蟠中路与大光路交汇处、正在浇铸混凝 土准备封顶的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演播厅的 天顶,在一声巨响中倒塌,数十名施工人员 瞬间被埋进了钢管和混凝土形成的“山包” 中。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 脚手架发生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 伤,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
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狭义的建筑法 广义的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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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 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11月1日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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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 规定执行 由于此类工程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确规定此类工程开 工前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 (含两层)住宅工程 4、军用房屋建筑 由于此类工程涉及军事秘密,不宜过多公开信息,《建 筑法》第84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 定。” 38 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建筑法律法规案例真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计划在该地块上建设一栋住宅小区。
开发商与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A 公司又与B分包商(以下简称“B分包商”)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B分包商负责该住宅小区中某栋楼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B分包商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该栋楼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业主发现后,向开发商和A公司提出了投诉。
经鉴定,该栋楼的质量问题已构成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
开发商、A公司和B分包商就责任划分问题产生了纠纷。
2. 案例分析(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修复或者拆除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责任划分如下:①开发商作为业主,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
但本案中,开发商未能尽到监督责任,存在一定过错。
②A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A公司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本案中,A公司未能履行其质量责任,存在重大过错。
③B分包商作为分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B分包商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本案中,B分包商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严重过错。
综上所述,本案中,开发商、A公司和B分包商均存在过错,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案例总结本案涉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责任问题,明确了业主、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质量问题中的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为了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统一司法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应予支持。
二、工程价款的确定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的履行情况,参照行业标准、市场价格、合同约定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或者实际竣工时间,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确定支付期限。
第七条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履行情况,结合行业惯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支付方式。
住建部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活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活动包括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使用、维修和拆除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符合技术经济合理性、安全可靠性、环境保护性、文化传承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第二章建筑项目的规划与设计第五条建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城市规划和建筑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空间布局,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条建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注重人性化设计,满足人们的舒适和安全需求,提供良好的居住、办公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建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考虑节能降耗,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和新能源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建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法、建筑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合理的结构和功能,以及良好的施工性。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工程设备和施工材料,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监理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专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提出施工质量改进措施和意见。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五章建筑工程验收与使用第十七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代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代建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全部或者部分工作。
建设工程代建作为一种新型的工程建设模式,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代建行为,保障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代建法律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建设工程代建的定义与特征(一)建设工程代建的定义建设工程代建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全部或者部分工作。
代建单位在代建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建设工程代建的特征1. 主体多元化:建设工程代建涉及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个主体。
2. 目标明确: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工程项目的预期目标。
3. 责任分明:代建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承担相应责任。
4. 管理专业化:代建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
5. 互利共赢:建设工程代建旨在实现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方利益最大化。
三、建设工程代建的法律依据(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国民经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四)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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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三)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划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
总承包 专业承 企业 包企业
劳务分包
特级、一、 二、三级
一、二、三、 无级别
一、二、无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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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三)
工程勘察资质划分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
《建筑法》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 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 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 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 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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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三)
3.2.2 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许可的内容包括: (一)是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 程监理单位应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 执业资格证书。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活动: 1.狭义上讲 工业与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装饰和装修配套设施。 2.广义上讲 1)工业与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装饰装修配套设施 2)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公路 3)水利、电力——堤坝、码头、河道、电厂、输电线路 4)配套——水、电、煤、通讯、消防、污水等线路管道
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 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 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 度。
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 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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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三)
3.1.4建筑法的基本原则(第3、4、5条)
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 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 研究
3)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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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三)
3.2建筑许可制度
建筑许可:
建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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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建筑法(三)
建筑法的章节
31
总则
2
建筑许可
3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4
建筑工程监理
35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6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37
法律责任
8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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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三)
有关建筑法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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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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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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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三)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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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三)
1.从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
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 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建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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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
从业资格许可
建筑许可的表现形式: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 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建筑法(三)
3.2.1施工许可 1.实施施工许可的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三)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重发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 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施工许可 制度。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的敷设、安装
建筑法(三)
3.1.3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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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不包 括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
主体
建设单位、勘 查设计单位、 施工企业、监 理单位、建筑 行政管理机关 和从事建筑活 动的个人
行为
各类房屋建筑 及其设施的新 建、改建、扩 建、维修、拆 除、装饰装修 活动,以及线 路、管道、设 备的安装活动
3)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建筑法》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 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 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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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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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三)
2.从业单位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 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 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 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 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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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三)
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及其管理规定
1)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
2)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效力权限
《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 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 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