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释义:第十九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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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施工单位第一节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质量控制。

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导致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损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安全事故,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完工结算根据《建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完工结算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参与主体提交完工结算报告。

完工结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如果发现有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材料,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对完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确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鉴定。

第三节索赔和计价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索赔和计价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施工单位主张索赔。

二、索赔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当参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9条索赔(2024精)

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9条索赔(2024精)

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9条索赔第一条索赔的定义本条款适用于建筑施工合同中的索赔事宜。

索赔是指承包商因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其他合理事由而要求发包方支付或补偿的款项。

本条款规定了索赔的种类、索赔的程序以及索赔的处理方式。

第二条索赔的种类1.直接索赔:指承包商因发包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直接要求支付或补偿的款项;2.间接索赔:指承包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受到影响而要求发包方支付或补偿的款项;3.其他索赔:指承包商因合同约定以外的原因而要求发包方支付或补偿的款项。

第三条索赔的程序1.提交索赔申请:承包商应将索赔的事实、依据、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方;2.发包方的审查和答复:发包方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答复;3.口头/书面协商:如果承包商对发包方的答复不满意,双方应进行进一步的协商,以寻求折中或解决方案;4.争议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第四条索赔的处理方式1.支付:如果发包方确认索赔的合法性,并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发包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索赔款项;2.调整合同价款:如果索赔金额较大且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合同价款,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3.补偿或修复:如果索赔与合同中约定的质量问题或施工缺陷有关,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商进行补偿或修复工作;4.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双方可以约定其他的索赔处理方式。

第五条索赔注意事项1.时间限制:索赔申请应在发包方收到相关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提出,过期未提出的索赔将被视为放弃;2.证据保存:索赔申请应附带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通知书、报告等,以证明索赔的合法性;3.仲裁/诉讼时效: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应注意仲裁/诉讼的时效,以免超过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建筑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建筑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什么法)

建筑法修订内容新建筑法文件就“总则”、“工程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职业健康”、“法律责任”、“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八个章节内容征集修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质量安全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建筑活动基本原则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我国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关于建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八十五条作了规定。

本条则是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主体行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对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1.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

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

建筑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_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a.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c.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d.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e.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f.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同主体及权利义务a. 甲方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③ 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时要求赔偿损失;④ 甲方有权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时收回其提供的物品或服务。

b. 乙方权利与义务① 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品或服务;② 乙方有义务保证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质量;③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④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时将物品或服务恢复原状。

第三条合同期限及终止条件a. 合同期限①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②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续签。

b. 合同终止条件①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②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③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④ 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合同履行及变更a. 合同履行①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项下的义务;②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提供物品或服务;③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合同款项。

b. 合同变更①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②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保密条款a. 保密义务①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②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使用。

b. 违约责任① 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 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建筑法司法解释word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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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建筑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造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建造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建造物,是指经人工修筑或者改变自然地形而具有地上或者地下连续完整空间、可以供人居住、工作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条 建造活动应当按照经济合用、安全、节能、环保、保护文化遗产等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建造物中应用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建造物的节能水平。

第五条 建造活动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建造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二)符合工程技术和经济技术指标;(三)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建造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和颗粒物飞扬。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施工安全标志,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建造物所有人、使用人有保护建造物、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维护规范,爱护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第九条 建造施工单位应当对建造物进行安全评估,掌握建造的安全技术信息。

建造物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建造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建造许可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施工文件完整,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建造物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造活动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造活动进行综合规划和管理,促进城市和农村建设的有机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文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组织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在这里,我为您呈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国家的规划和政策,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建筑文化传统。

第四条国家保障机构、专业技术协会、行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违反当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活动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应的执业资质。

第七条建筑活动的主体责任人应当保障工程质量,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业主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第八条建筑活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功能和用户需求。

第九条建筑活动应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不得进行破坏文物建筑的建设活动,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应当加以保护。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建筑活动应当依法进行规划和设计。

第十二条建筑规划应当可行,合理确定景观、绿化和生态保护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承担设计任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虚报、误报设计概况,不得接受业主的贿赂。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分阶段进行,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查和评定。

第三章施工与监理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组织、人员和设备条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不得私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筑活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先,科学发展,节约能源,绿色环保,便利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多种投资方式合理配置建筑资源,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共有产权住房发展。

第四条建筑活动适用本法。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必须依法经过规划,并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建筑规划按照国家规划的要求和要素,编制并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和工程建设标准,注重科学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可实施。

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施工、使用、运维和拆除的便利和安全可靠。

第十条建筑行业组织和单位必须加强技术综合能力培养和建设,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

第三章施工和监理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和质量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设立专业技术负责人,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保证工期和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要求,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必须对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过程必须负责安全生产,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四章使用和维护第十七条建筑物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并发放竣工验收文件。

第十八条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九条建筑物的拆除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且需要经过批准。

第二十条建筑物的维护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获取合同,材料供应中存在着的是利益与责任不能分离, 工程监理中存在着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监督,等等。这种一系列的不同内容、 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应当依据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对这种关系的调整也应当是依据 公认的有权威的规则,而不应当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是某一个部门单方面的决定,只 有这样才能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 动正常进行,所以,制定建筑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并调整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并依 法加以调整。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 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 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当 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 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 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 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 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 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 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工程量发生争议时以签证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能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的规定。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审理建没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量的计算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对工程量的分类,更多的是通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种类予以明确,自2003年以后,建设部通过制定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对工程量的分类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体现行业规范,本条司法解释在确定基本以工程量清单作为确定工程量依据的前提下,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工程量情况下,如何计算工程量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于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的,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文件形式作为载体的证据,都可以作为结算工程量并进而作为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3)、如果当事人对工程量的多少存有争议,又没有签证等书面文件,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时,其他非书面的试图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在经过举证、质证等程序后足以证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实际工程量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就工程量问题产生争议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管理,促进建设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建筑物,包括房屋和其他拟以固定位置修建或者装置的工程。

第二章建筑物的开工、验收第三条建筑物的开工,应当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并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对未经审批和备案或者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或者拒绝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拆除、重建,并可以处以相关责任单位的罚款。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程第六条国家设立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监督制度,对新建、扩建、修缮的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市政等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强制性监督。

第七条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制度,对基本建设工程负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职务任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奖金等进行评定。

第八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并经质量强制性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九条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方和设计、施工单位均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对履约的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付酬,包括监理费和质量发展奖金等。

第五章建筑市场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应当依法准入、准继、准退。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施工和投资,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建筑单位应当对施工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建筑安全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保障建筑安全。

盈科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十九条

盈科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十九条

盈科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十九条编者按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集合盈科各地分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进行详细解析,从条文释义到适用范围、到条文起草讨论的衍变过程,全面深入进行解读。

今天发送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释义】本条文规定的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前提条件。

本条文是对《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完善。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只有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均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也就是说,是否能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论是否存在挂靠、招投标程序违法等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只要承包人最后生产出来的“成品”是合格的,那就可以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主张优先受偿权。

相反,即使承包人具有有效资质,也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施工合同有效,但是最终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也不能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该条对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进一步保护了无效施工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更加契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建造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前居住建造安全保护责任制。

保证住宅建造物安全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造行业的监督,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建造市场秩序。

第二章建造工程规划管理第四条建造项目应当制定合理的建造规划方案,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条建造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造安全、防灾抗灾、节能环保、统一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建造项目必须经过招标方式选定总承包方,确保项目安全可靠。

第七条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建造工程施工管理第八条建造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建造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和工程造价确定的时间完工。

第四章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造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建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造工程施工。

第五章建造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建造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进行。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销售或者出租。

第六章建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建造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建造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因建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十条建造行业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一条侵害建造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将依法追责。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赋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因建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无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造行业:指涉及建造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活动的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202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202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造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城建国土所属领域内的建造物的建设、拆除、维修、养护以及建造用地的出让、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建造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优良质量、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政府应当通过立法、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建造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建造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建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与注册第五条建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合理、优良、节约、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建造工程勘察应当认真勘验地质、水文温和象等基础情况,进行基础设计,确保建造的安全、稳定和经济性。

第七条建造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满足建造使用和功能要求,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建造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九条建造工程监理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监督工程施工的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验收。

第十条建造工程验收应当在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抽查和检测、竣工资料审查等内容,确保工程符合安全、环保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活动中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注册等执业证书。

第三章建造用地第十二条建造用地的出让和使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遵循节约集约、保护环境的指导思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让合同、用地合同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省、市、县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生态保护建设用地、资源开辟建设用地等不同类型用地的管理和调控。

第十四条建造用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审批并下发有关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建设的用地性质、用途和规模,并严格执行规划设计的要求。

最新建筑法司法解释

最新建筑法司法解释

最新建筑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通用范文(正式版)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9条索赔

通用范文(正式版)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9条索赔

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9条索赔一、背景介绍建筑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合同,它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各项具体内容、工期、质量要求以及相关责任和权益等方面的条款。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合同中通常会包含索赔条款,以确保施工方和业主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争取自身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施工合同中常见的19条索赔条款,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索赔情况。

二、索赔条款详解1.工期索赔:当建筑施工工期因合同约定以外的原因发生延误时,施工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2.质量索赔:当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业主可以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3.变更索赔:当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变更工程,施工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额外工程进行索赔。

4.租金索赔:当建筑工程的竣工时间超出合同规定的时间后,业主可以向施工方索赔合同规定的租金费用。

5.资源流失索赔:当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施工方遭受资源损失时,施工方可以向业主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

6.设备故障索赔:当建筑工程中设备故障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问题时,施工方可以向业主提出设备故障索赔。

7.人工费用索赔:当建筑工程发生工期延误时,由于施工方需要支付多余的人工费用,施工方可以向业主提出人工费用索赔。

8.材料费用索赔:当建筑工程发生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问题时,由于施工方需要重新采购材料或处理废弃材料,施工方可以向业主提出材料费用索赔。

9.拆迁费用索赔:当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发生拆迁等情况导致施工方需要支付额外费用时,施工方可以向业主索赔相应的拆迁费用。

10.垫资费用索赔:当建筑工程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时,施工方可以向业主索赔相应的垫资费用。

11.监理费用索赔:当建筑工程发生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问题时,由于需要额外支付监理费用,施工方可以向业主提出监理费用索赔。

12.违约金索赔:当建筑工程延误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根据合同约定,业主可以向施工方索赔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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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释义】本条是对建筑工程两种发包方式的规定。

一、依照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应以招标发包为基本方式。

1.招标发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有关信息,表明其将招请合格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的意向,由各承包商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出各自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参加承揽工程任务的竞争,最后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该项工程的承包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的方式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建筑工程的发包活动中,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建筑工程发包最普遍采用的方式,其优越性在本法第十六条的释义中已有详述,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对使用其贷款建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

当然,招标发
包的方式程序比较复杂,费用也较高,发包过程所需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对某些小型建筑工程和保密工程,一般不适用招标发包的方式。

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作法,招标发包又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具体的招标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发包方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者均有平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发包方按规定的公开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工程承包方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发包方不以公告方式,而是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情况选择几家特定的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这些被邀请的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议标又称非竞争性招标,是指发包方选定两家以上的特定承包商,分别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从中选定一家作为工程承包方的发包方式。

在三种招标方式中,公开招标发包方式显然最能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但相对来说程序也最为复杂、费用也最高。

此种方式适合于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

而议标的方式缺乏充分竞争,程序也不公开,基本上属于发包方与各承包方一对一的谈判签约的方式,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具有招标发包的基本特征,不能算是一种招标发包的方式,而是直接发包的一种形式。

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中,对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该规定提出,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采用议标方式:(一)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二)涉及
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

2.本条所说的依法招标发包,是指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都应实行招标发包;二是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发包;三是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招标发包程序的规定。

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本法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由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总的说,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招标发包应当是建筑工程发包的主要形式,特别是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建筑工程,为了保证国有建设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更应强调实行招标发包,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

为此,国务院早在1984年9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就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制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竞争。

国家计委发布
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提出,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并对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建设项目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二、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1.建筑工程的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商,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带来的优越性,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发包方式应当只适用于少数不适于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特殊建筑工程。

2.对于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的范围,本法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由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对此应作这样的理解: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都应依法进行招标发包;除此之外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可以选择实行直接发包。

所谓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不适宜进行招标发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二是从建筑
工程的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资本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何种方式发包,法律一般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可以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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