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释义:第二十八条.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根据你的要求以及给定的题目,以下是2000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的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建筑物及其他与建筑活动相关的行为。
同时,适用于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以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高质量建设、环境友好、审慎运营、安全可靠的理念。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应当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加强文物保护和传统建筑的保护。
第二章建筑规划和设计第五条建筑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
建筑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六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责任意识,严谨细致地完成设计工作。
第七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图纸、施工图纸等内容。
设计文件应当清晰、准确、简明,具备明确的指导作用和操作性。
第八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应的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结果。
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便利。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第九条建筑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等规定进行管理,制定并实施施工安全生产计划,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施工单位第一节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质量控制。
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导致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损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安全事故,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完工结算根据《建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完工结算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参与主体提交完工结算报告。
完工结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如果发现有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材料,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对完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确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鉴定。
第三节索赔和计价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索赔和计价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施工单位主张索赔。
二、索赔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当参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工程施工禁止分包的内容
一、禁止分包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违法转包。
二、禁止分包的原因1. 保障工程质量:分包过程中,由于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缺乏直接的合同关系,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禁止分包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2.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分包过程中,存在一些承包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将工程层层转包,导致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禁止分包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 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禁止分包有利于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分包过程中的纠纷引发经济损失。
三、禁止分包的具体内容1. 禁止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多个单位或个人。
2. 禁止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违法分包,不得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多个单位或个人。
3. 禁止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违法转包,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 禁止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四、违反禁止分包的法律责任1. 对违法分包、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2. 对因违法分包、转包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总之,工程施工禁止分包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前言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
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目的: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认定查处办法》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贾静赵雷目录第一编绪论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
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
建设工程分包规定是怎样的
一、建设工程分包规定是怎样的1、《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征求意见稿)(2014-10-22 09:25:51)前言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
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目的: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
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释〔2004〕14号-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这个司法解释总共有28条,结构可以分三个部分:第一条到第二十六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理论上讲是合同之债.第一部分再细分,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到二十三条讲的是实体;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条讲的是程序。
第一条到第二十三条还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一条到第七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包括哪些情况应当认定无效,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形式上无效,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情形。
为什么不讲合同有效呢?因为合同有效的原则是合同全面履行,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来解释,所以只讲无效。
第二部分即第八条到第十条,讲的是施工合同的解除.就是施工合同有效的解除问题,主要讲法定解除,因为约定解除只要约定条件成就即可解除,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在这里,我为您呈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国家的规划和政策,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建筑文化传统。
第四条国家保障机构、专业技术协会、行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违反当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活动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应的执业资质。
第七条建筑活动的主体责任人应当保障工程质量,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业主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第八条建筑活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功能和用户需求。
第九条建筑活动应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不得进行破坏文物建筑的建设活动,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应当加以保护。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建筑活动应当依法进行规划和设计。
第十二条建筑规划应当可行,合理确定景观、绿化和生态保护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承担设计任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虚报、误报设计概况,不得接受业主的贿赂。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分阶段进行,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查和评定。
第三章施工与监理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组织、人员和设备条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不得私自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前言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
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目的: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
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左军淑强贾静雷目录第一编绪论第二编中华人民国建筑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
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司法解释原文]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对《解释》的生效日期、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间关系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本条的含义本司法解释的颁布,对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并考虑到诉讼程序的衔接,本条规定将司法解释生效施行的时间确定在2005年1月1日。
2005年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都要适用本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200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裁判,并在2005年1月1日之后继续诉讼的案件,不适用本司法解释进行审理;2005年1月1日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事人不得在本司法解释生效施行以后,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对本解释生效时间的理解法律的公布和法律施行都是属于实施法律的程序,但是不能把法律公布与法律施行混同起来。
任何法律都有生效日期,法律的生效日期即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执行或者实施的时间,关系到公民、法人从何时起按法律的规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关系到司法机关从何时开始适用法律的规定开展司法活动。
因此,正确理解法律生效日期的意义对正确适用法律而言非常重要.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硬性标准,通常来讲是根据该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的。
我国关于法律、司法解释生效日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从法律、司法解释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如“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
这种生效方式多适用于急需要尽快出台且马上施行时机比较成熟的情况,为了使法律尽早发挥应有的作用,而采取此类一经公布立即生效的做法。
分包合同法律规定
分包合同法律规定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在上述两部法律中都是强制性的,并未被当事人约定排除。
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约定的,为无效条款。
上述规定对建设单位明显有利。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那么,分包合同法律规定?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一、分包合同法律规定我们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下:1、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根据工程分包常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工程分包常识,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6、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7、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根据工程分包常识,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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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
一、所谓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建筑工程新的承包方的行为。
本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具有重要意义。
(l)从实践中看,转包行为有较大的危害性。
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倒手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筑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手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例如,1995年4月发生的江西安义县的一幢7层大楼倒塌事故,该楼原由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经层层转包,最后落到一农村包工头手中,该包工头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所用建材均不合格,造成大楼倒塌,6人死亡,7人重伤的重大恶性事故。
(2)承包方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
律的规定,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说,转包行为属于合同主体变更的行为,转包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由原承包人变更为接受转包的新承包人,原承包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
而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既不能变更合同的内容,也不能变更合同的主体。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是承发包双方的行为。
发包方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商订立承包合同。
特别是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后,择优选定中标人作为承包方,与其订立承包合同的。
承包方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发包方的意志,损害了发包方的利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禁止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擅自转包,是国际上的通例,不少国家的法律都对建筑工程的转包作了禁止性规定。
如日本和韩国都规定,除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外,建筑业从业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一并转包给他人。
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即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菲迪克条款)中也明确规定,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进行转让。
我国建筑法作出禁止转包的规定,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
二、在工程建设中,承包方的转包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
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方(建设单位)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本法第二十九条对此也作了规定。
实际中,有些承包商则利用法律允许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再将各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自己只是为了从这种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行为中获利,而并不承担履行承包合同义务的责任。
为防止出现这种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本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