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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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
【发文字号】[2000]外经贸管发第52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9日)停止执行【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0.09.19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
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发第525号
2000年9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规范燃料油的进口秩序,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燃料油的进口管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能力和其他市场化标准,对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进行核定并公布。未经外经贸部核准公布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料油的进口经营业务,加工贸易方式除外。
二、本通知公布经外经贸部核定的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核定公布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燃料油的自营和代理进口业务。
三、经核定公布的中央外经贸企业,其下属法人企业如确有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营能力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