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卷烟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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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

《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1999-3-12【大中小】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文号:国烟运[1999]133号发布日期:1999-3-12执行日期:1999-5-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仓库建设第三章仓库管理第四章卷烟入库第六章卷烟出库第七章安全第八章奖惩第九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现将《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对本规则试行期间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卷烟仓储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管理,适应全国卷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卷烟生产经营和销售网络建设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完成卷烟仓储任务,保障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卷烟仓库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通过新建、改建,使全国县以上烟草公司的仓库都能达到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

第三条新建和改建卷烟仓库的原则是充分利用地理优势和现有库房条件,按安全、规范、超前、科学的要求,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保证仓库的建筑质量,以满足卷烟仓储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卷烟仓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储存多、保管好、费用省,为市场服务,为流通服务。

第五条仓库建设和仓储管理工作是基础建设和卷烟流通的重要环节。

各级烟草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领导并专人负责,定期到所辖仓库了解情况。

从事仓库建设和仓储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学习业务技术,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作技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本职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问题探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问题探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问题探讨》看证据,因此,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下面,笔者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就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含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

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查处的违法案件真实情况,它是查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的基础。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主体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或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

在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收集证据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取得行政执法权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或者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二是该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进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务活动中才能收集证据。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收集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

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确保所得到的证据从内容到形式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局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客观收集。

收集证据必须客观,是对证据收集的最基本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

客观收集原则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了解案情,分析已知的证据,明确未知的证据,查找证据线索,发现、提取证据。

客观收集原则还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不同的证据用不同的方式去收集,收集到的证据要妥善保管,而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

(三)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制裁。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与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责任是为了保证法律义务的实现而依法设定的,实现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的要求,可以说是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本质。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是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强制性保障措施。

1.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1)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为无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4)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5)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法律责任: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7)擅自收购烟叶的行政法律责任: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

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

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国烟专〔2007〕4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规范罚没卷烟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卷烟,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收购或没收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真品卷烟(含雪茄烟,下同).本办法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卷烟处理的烟草企业.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罚没卷烟,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涉案卷烟保管第四条烟草专卖局负责涉案卷烟的保管,设立专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涉案卷烟台账等保管制度.涉案卷烟在结案前应当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第五条涉案卷烟的保管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向仓库保管者进行实物交接,确认无误后办理涉案卷烟入库手续.第六条涉案卷烟的保管出库包括鉴别检验出库,发还出库,指定收购(拍卖)出库,销毁出库等. 第七条涉案卷烟的鉴别检验出库必须凭涉案卷烟委托鉴别检验书办理手续.发还出库必须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手续.指定收购(拍卖)出库必须凭罚没卷烟指定收购书办理手续.销毁出库必须凭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办理手续.第八条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专卖管理部门定期对涉案卷烟的库存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第三章涉案卷烟鉴别检验第九条涉案卷烟必须进行真假烟鉴别和卷烟质量检验.第十条省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及有关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第十一条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后,质量检测部门必须出具专门的鉴别检验报告.第十二条经鉴别为真品的涉案卷烟,依法需对其收购或没收的,结案后进入罚没卷烟处理程序.经鉴别检验为假冒商标卷烟或无法准确辨别真伪以及已丧失吸食价值的卷烟,由烟草专卖局集中销毁处理.第四章罚没卷烟处理程序第十三条罚没卷烟应当采用变价处理或拍卖方式纳入流通渠道.第十四条罚没卷烟的变价处理实行属地原则,由查处案件或接受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后纳入流通渠道.第十五条依法购进罚没卷烟是卷烟商业企业的责任.卷烟商业企业根据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指定收购书必须购进罚没卷烟.第十六条卷烟商业企业购进的罚没卷烟确实在当地不能销售的,经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或省级烟草公司批准可以进行商商交易.地市级公司之间通过卷烟交易平台签订罚没卷烟购销合同,进行罚没卷烟的商商交易.罚没卷烟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部门依据购销合同办理准运手续.第十七条罚没卷烟的拍卖应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立的烟草拍卖行进行,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地市级烟草公司可以参加竞拍.第十八条委托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卷烟的,由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向烟草拍卖行提交罚没卷烟委托拍卖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 拍卖成交后,烟草拍卖行与买受企业签订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确认书.罚没卷烟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部门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准运手续.第十九条烟草专卖局对罚没卷烟的查处应当建立相应的案件卷宗,未建立案卷的罚没卷烟不得委托卷烟商业企业购进或烟草拍卖行拍卖.其他执法部门向烟草专卖局移交罚没卷烟的,应提交罚没卷烟委托处理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第二十条卷烟商业企业购进罚没卷烟后,应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进行商业入库处理.罚没卷烟入库不进行扫码,在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中设置单独业务模块进行专门管理.第二十一条商业入库的罚没卷烟使用行业卷烟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系统的统一产品代码,国内没有相同牌号的罚没卷烟,新增的产品代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行业卷烟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系统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即时系统维护.第二十二条卷烟商业企业购进或竞买的罚没卷烟,必须通过销售系统入网销售.第五章罚没卷烟处理价格第二十三条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商业购进价格按照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牌号卷烟的,按目录中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70%计算.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购进价格,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的50%.第二十四条依法没收的罚没卷烟和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罚没卷烟,商业企业的购进价格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格的60%.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牌号卷烟的,按目录中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60%计算.依法没收的罚没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购进价格,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的50%.第二十五条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卷烟的拍卖底价,参照没收的罚没卷烟的商业购进价格,由烟草拍卖行和执法机关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卷烟商业企业销售罚没卷烟,可以在统一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10%的幅度.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的罚没卷烟,可以酌情放宽降价幅度,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统一批发价格的20%.第六章罚没卷烟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收购卷烟的变价款,返还当事人.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没收卷烟的变价款或拍卖款,构成罚没收入. 第二十八条罚没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罚没卷烟,变价款或拍卖款交由该委托机关上缴财政. 第二十九条购进罚没卷烟的商业企业应当依法对罚没卷烟进行相关税项缴纳并建立购进罚没卷烟的相应台账和管理制度.第三十条烟草专卖局在处理涉案卷烟中产生的仓储保管,卷烟运输,鉴别检验等费用在办案经费中进行列支,纳入预算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罚没卷烟管理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下级烟草专卖局定期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报告罚没卷烟的案件查处,仓储保管,销毁处理,变价处理与拍卖情况.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的MIS系统报告罚没卷烟管理情况.第三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建立罚没卷烟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查处卷烟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罚没卷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地市级烟草专卖局要每季度对辖区内罚没卷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年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进行专项抽查.第三十三条对违规处理罚没卷烟,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烟监[1999]33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5.03.10•【文号】国烟专[1995]第7号•【施行日期】1995.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0日国烟专[1995]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直属海关:为了贯彻实施《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通告》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现对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执法部门扣留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就近封存,从查获地运往封存地时,可凭执法部门开具的《扣留凭单》运输。

二、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委托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或授权的烟草拍卖行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的拍卖行公开拍卖。

首批拍卖行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对外公布。

三、各执法部门应及时向拍卖行提供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以便组织拍卖。

拍卖行应在拍卖的15日前发布公告或通知。

公告或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拍卖日期、地点;2.拍卖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3.竞买人条件;4.拍卖方式。

拍卖底价由拍卖委托人提供。

四、竞买人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不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限制。

五、拍卖行在扣除拍卖手续费后,应将拍卖款全部返还原没收单位。

拍卖手续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核定,一般不得高于成交额的3%。

六、在尚未设立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拍卖行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可交由当地“定点企业(批发)”收购处理,其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的70%。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现将《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印发涉烟计算标准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附件: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鲁价认[2008]227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

一、涉案卷烟价格鉴定(一)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含雪茄烟)的价格鉴定。

1、办案机关在烟草运输、藏匿环节查获的真品卷烟,按照该产品在查获地执行的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

查获地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该产品在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

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目录中同类产品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案卷烟适用本条规定。

2、办案机关在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按照查获地该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

同类产品指包装和卷制技术、感官质量、主流烟气成份等近似的卷烟(下同),同类产品的选取不得少于3种。

(二)生产、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

罚没烟管理制度

罚没烟管理制度

罚没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烟草市场的管理,保护公共健康,严禁非法烟草销售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草销售和管理活动。

三、罚没烟的定义1.罚没烟是指国家对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产品采取的处罚措施,并对其进行追缴、销毁或转化利用。

2.罚没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a) 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b) 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c) 逃避税款的烟草产品;d) 已经过期的烟草产品;e) 其他违法违规烟草产品。

四、罚没烟的管理1.罚没烟的追缴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负责对罚没烟进行追缴工作,同时能够委托相关烟草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进行协助。

2.罚没烟的销毁对于追缴的罚没烟进行统一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备工作。

3.罚没烟的转化利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于一些可以被安全利用的罚没烟,应当尽量进行资源化利用,如生物质能源、制糖、提取化学原料等。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和逃避税款的烟草产品,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或刑事处罚措施。

六、监督检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罚没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罚没烟的准确追缴、销毁和利用。

七、法律责任对于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在罚没烟管理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并可通报信用记录。

八、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守法合规经营,是烟草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未来,我国烟草行业的市场准入将进一步严格,烟草市场的整体环境也将得到改善,同时也期望借助罚没烟管理制度的执行,让违法违规者不得喘息,让烟草市场得到更好的规范和管理。

以上就是罚没烟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对烟草市场的管理有所帮助。

专卖罚没卷烟入网销售实施管理办法

专卖罚没卷烟入网销售实施管理办法

专卖罚没卷烟入网销售实施管理办法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文件专卖罚没卷烟入网销售实施管理办法文件编号:ASYC/ZH-QD-YX-25版本:B/0受控标识:控制文件编制:卷烟营销中心审核:谢正仁批准:胡茂强2010年 10月 18日发布 2010年 10月 18日实施1.0 目的加强罚没卷烟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处理程序,确保罚没卷烟顺畅纳入流通渠道。

2.0 适用范围适用于安顺市烟草公司罚没真品卷烟入网销售的管理。

3.0 职责3.1各县(区)分公司认真填交;3.2营销中心、物流中心核实接收入库;3.3各县(区)分公司实行罚没卷烟销售的归口管理。

4.0罚没卷烟移交卷烟营销中心根据各县(区)局(分公司)专卖执法部门移交的《省局关于涉案卷烟进行估价的回复》、《贵州省烟草质量鉴别检验报告》、《移交清单》,将罚没卷烟移交物流中心仓库入库录入,并按不低于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对应的批发价格的60%录入卷烟营销管理系统。

5.0罚没卷烟销售罚没卷烟的销售实行属地原则,由查处的所在县(区)分公司进行销售。

5.1销售价格5.1.1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的罚没卷烟,需酌情降价的,由卷烟营销中心行文报省局请示,待批复后再执行。

5.1.2无以上情况的一律按全省统一批发价格销售。

5.2选户投放5.2.1移交罚没卷烟的各县(区)分公司在各区域内选择零售户定点销售,并将零售户名单及分配销售罚没卷烟数量报卷烟营销中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内管员和市局专卖科。

5.2.2内管员根据名单安排好投放时间,通知采供部货源管理员进行维护,同时通知订单部主任安排订货。

5.3监督检查5.3.1本着消费者利益、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各县(区)分公司要对所选择投放罚没卷烟的零售客户实行监督,适时跟踪,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

5.3.2卷烟营销中心和市局专卖科将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6.04.22•【文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价格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2016年4月22日)各省级局(公司):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局。

同时,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废止。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第四条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可查清品牌规格的:1.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

罚没卷烟管理办法

罚没卷烟管理办法

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规范罚没卷烟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卷烟,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收购或没收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真品卷烟(含雪茄烟,下同)。

本办法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卷烟处理的烟草企业。

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罚没卷烟,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涉案卷烟保管第四条烟草专卖局负责涉案卷烟的保管,设立专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涉案卷烟台账等保管制度。

涉案卷烟在结案前应当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

第五条涉案卷烟的保管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向仓库保管者进行实物交接,确认无误后办理涉案卷烟入库手续。

第六条涉案卷烟的保管出库包括鉴别检验出库、发还出库、指定收购(拍卖)出库、销毁出库等。

第七条涉案卷烟的鉴别检验出库必须凭涉案卷烟委托鉴别检验书办理手续。

发还出库必须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手续。

指定收购(拍卖)出库必须凭罚没卷烟指定收购书办理手续。

销毁出库必须凭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办理手续。

第八条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

专卖管理部门定期对涉案卷烟的库存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章涉案卷烟鉴别检验第九条涉案卷烟必须进行真假烟鉴别和卷烟质量检验。

第十条省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及有关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

第十一条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后,质量检测部门必须出具专门的鉴别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经鉴别为真品的涉案卷烟,依法需对其收购或没收的,结案后进入罚没卷烟处理程序。

经鉴别检验为假冒商标卷烟或无法准确辨别真伪以及已丧失吸食价值的卷烟,由烟草专卖局集中销毁处理。

2023年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2023年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2023年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促进烟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草专卖工作,涵盖烟草的生产、流通、销售以及烟草产品的安全、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烟草专卖机构应遵循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进烟草行业转型升级,加强对烟草合法经营的监管和管理。

第四条政府依法保护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打击和防范烟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第五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烟草生产与质量第六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草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烟草产品。

第七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烟草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烟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公开质量检测结果。

第八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烟草卷烟的包装、标识、说明书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烟草产品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烟草产品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改进产品质量。

第三章烟草流通与销售第十条烟草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烟草经销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烟草流通与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合理布局烟草零售网点,满足市场需求,保障居民的合法购烟权益。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加强对烟草销售环节的监管,防止未成年人购买烟草产品。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加强对烟草产品价格的监管,杜绝价格垄断和恶意涨价行为。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建立烟草产品销售信息记录制度,定期报送销售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第四章烟草产品安全与健康第十五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烟草产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烟草产品不含有毒害人体的物质。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公开烟草产品的成分和危害信息,提升公众的烟草消费意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精选模板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精选模板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烟叶的管理,规范罚没烟叶的处理程序,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烟叶,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罚款收购或没收的烟叶、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送处理的罚没烟叶。

罚没的复烤烟叶、烟丝、烟草薄片、烟梗、烟棒、烟沫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处罚烟叶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接受委托处理涉案烟叶的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烟叶处理的烟草拍卖行和烟草。

第二章仓储保管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对本机关处罚的涉案烟叶和接受委托处理的罚没烟叶,指定辖区内有烟叶仓储条件的烟草保管。

第五条被指定保管罚没烟叶的烟草,对罚没烟叶应专库保管,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罚没烟叶管理台账。

第六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烟叶应当场加贴封条,注明票据号码并由案件经办人和当事人签名。

烟叶仓库保管员在入库交接时,应认真核对,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后办理交接手续,向案件经办人出具涉案烟叶入库单。

第七条未结案的涉案烟叶,实行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仓库保管人员不得单独启封或与其他非涉案烟叶集中存放。

需要抽取样品的罚没烟叶,由案件经办人员、仓库保管员、案件当事人共同启封。

第八条罚没烟叶应根据管理台账办理出库手续,确保办案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得违反办案程序提前出库进行处理。

第九条罚没烟叶的出库包括发还出库、委托收购(拍卖)出库、检测出库、销毁出库。

发还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出库手续。

委托收购(拍卖)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罚没烟叶委托收购书》办理出库手续。

检测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罚没烟叶委托检测书》办理出库手续。

销毁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办理出库手续。

罚没烟叶管理办法

罚没烟叶管理办法

罚没烟叶管理办法一、概述罚没烟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对非法烟草制品的罚没烟叶的处理与管理,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背景罚没烟叶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被查处后,涉案的烟草制品被依法没收并转交相关部门管理。

罚没烟叶的管理对于打击烟草黑市以及保障合法烟草生产经营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三、罚没烟叶的处理与管理1. 暂时封存罚没烟叶在处理前需要进行暂时封存,以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具体的封存方式包括专用的封存仓库或安全密封柜,并确保该场所安全、防火、防盗。

2. 拍卖处置罚没烟叶暂时封存满一定期限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拍卖处置。

拍卖的方式可以是线上或线下,以达到对罚没烟叶的合理价值回收和资源再利用的目的。

3. 标准化包装罚没烟叶在拍卖前需要进行标准化包装,以确保其交易安全和商品价值的体现。

标准化包装包括外包装设计、标识、防伪特征等,需要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并经过认证机构的检测和鉴定。

4. 稽查与监管为防止罚没烟叶流入市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拍卖环节的稽查与监管。

对参与拍卖的买家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罚没烟叶通过非法途径再次进入市场。

四、罚没烟叶的利用与发展1. 研发技术通过加大对罚没烟叶的利用研发,提升其附加值与产品差异化,推动利用技术与装备的创新发展。

可通过与科研机构、高校等合作,开展烟叶资源高效利用的科研项目,推动烟叶产业的绿色发展。

2. 发展循环经济将罚没烟叶作为循环经济的资源,推动烟叶产业向循环经济模式转型。

通过加强烟叶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 扶持烟叶产业将罚没烟叶的利润用于扶持合法烟叶生产商和培育优质烟叶产业。

相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引导烟农改种高质量烟叶,提升烟草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五、罚没烟叶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安全管理由于罚没烟叶价值较高,管理过程中容易引发安全问题。

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规范管理人员操作流程,并加强安全培训和监督。

烟草专卖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某某区烟草专卖局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根据《烟草专卖法》《专卖法实施条例》及《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专卖稽查中队对于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行为,经局负责人批准需要对涉案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各稽查中队必须于当日将保存物品移交专卖库房统一保存,并履行入库手续,相互签字认可。

除高坝稽查中队、石洞稽查中队在结案前自行保管的除外。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查获的丧失吸食价值的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根据市局要求,在结案后按月集中交市烟草专卖局指定地点统一保管。

查获真品卷烟,个案在5万支(含)以上,统一交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物流中心保管,物流中心凭质检报告和《罚没烟草专卖品移交单》验货入库。

经过对证据的研究,确定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解除登记保存措施的,要及时制作先行登记物品发还清单,专卖库房依据清单内容将物品发还当事人,并由领取人和经办人签字认可。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需根据要求将罚款交到指定银行后,凭交款回执,由专卖库房依据先行登记物品发还清单内容将先行登记物品发还当事人,并由领取人和经办人签字认可。

四、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票据同时使用。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本部门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五、仓库保管人员对接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罚没物品必须建立《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罚没物品保管登记表》,按照品牌、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霉变,并保证安全,防盗、防火、防丢失。

罚没物品应当分案管理,通过鉴定后正品烟草专卖品应与假冒烟草专卖品分开妥善保管。

六、专卖库房实行专库专用,专人管理。

专卖库房管理员全面负责专卖库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求做到涉案物品堆放整齐、井然有序,同时搞好卫生工作。

七、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涉案罚没物品的在库、出库、入库情况进行实物核对。

专卖管理部门定期对涉案罚没物品的库存进行实物清查盘点、账务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罚没烟叶管理办法

罚没烟叶管理办法

罚没烟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罚没烟叶的管理,规范罚没烟叶的处理流程,防止罚没烟叶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罚没烟叶的管理。

二、罚没烟叶的定义与范围罚没烟叶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烟叶,包括违法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的烟叶,以及假冒伪劣烟叶等。

三、罚没烟叶的保管罚没烟叶应当设立专门的仓库进行保管,并建立健全保管制度。

仓库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设施,确保罚没烟叶的安全。

负责保管罚没烟叶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入库的罚没烟叶进行清点、登记,建立详细的库存台账。

定期对罚没烟叶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如发现罚没烟叶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四、罚没烟叶的处理方式(一)销毁对于变质、无法使用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罚没烟叶,应当依法予以销毁。

销毁工作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制作销毁记录。

(二)拍卖对于质量合格、可以使用的罚没烟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

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三)定向销售在特定情况下,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罚没烟叶定向销售给有资质的烟草企业。

五、罚没烟叶处理的程序(一)提出处理申请根据罚没烟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说明处理方式和理由。

(二)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处理申请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批准。

(三)实施处理根据批准的处理方式,组织实施罚没烟叶的处理工作。

在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四)结果备案处理工作完成后,将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包括处理的数量、方式、收入等情况。

六、罚没烟叶收入的管理罚没烟叶处理所得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严禁截留、挪用或者私分罚没烟叶收入。

七、监督检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没烟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罚没烟叶的保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xx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罚没卷烟管理规定

xx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罚没卷烟管理规定

xx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罚没卷烟管理规定某某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罚没卷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我局罚没卷烟的管理,严格按照省局〔公司〕的要求,所有罚没卷烟由分公司统一收购,办理手续入网销售,及时将罚没卷烟变卖,保证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罚没卷烟的保管第二条查扣卷烟必须当场封存,加贴封条或封签。

并如实填写《扣押物品清单》。

第三条各县〔市〕局城区所查违法违禁卷烟必须连同《扣押物品清单》仓库保管联当天交至县〔市〕局专卖仓库保管。

第四条各县〔市〕局农村中队查获的零散违法违禁卷烟必须指定专人临时保管,在一周内连同《扣押物品清单》仓库保管联交至县〔市〕局专卖仓库保管。

一次查获卷烟数量在50条以上的或者预计罚没款达千元以上的案件,所查违法违禁卷烟必须连同《扣押物品清单》仓库保管联当天交县〔市〕局专卖仓库保管。

第五条各县〔市〕局专卖仓库保管员核对稽查人员上交所查卷烟无误后,在《扣押物品清单》签名入库,管帐人员凭仓库保管联开出入库单。

第六条专卖部门处理卷烟的批发价格由分公司营销中心提供。

专卖部门查获的卷烟不知价格的,在查获之日起3日内填写定价单报分公司营销中心定价,并报市局专卖办备案。

卷烟批发价格有调整的,分公司营销中心应当在每个月的5日前将价风格整表通报市局专卖办。

第七条扣押物品的解封必须当事人在场,扣押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到场的,由中队长、专卖内勤和仓库保管员共同拆封,鉴别真伪。

第三章移交公司收购第八条各县〔市〕局专卖内勤应与专卖仓库保管员共同将鉴定真假的卷烟品牌、数量和《扣押物品清单》上的记录核对后,在每月的5日前填写《指定收购移交单》办理入库手续单,将罚没卷烟会同当地业务部门交专柜销售。

一次查获5件以上卷烟的,可即时填写《指定收购移交单》一次性移交给分公司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办理罚没卷烟的移交工作,接收罚没卷烟后填写入库单,并及时将入库单财务联交财务部门入帐。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卷烟销毁处理的通知-渝财资产[2013]42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卷烟销毁处理的通知-渝财资产[2013]42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卷烟销毁处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卷烟销毁处理的通知(渝财资产〔2013〕42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烟草专卖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罚没卷烟(含雪茄,下同)管理,根据工信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工信部联消费〔2012〕572号)、《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罚没走私卷烟管理的通知》(署财发〔2013〕131号)及《重庆市烟草专卖涉案罚没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渝财预〔2006〕217号)的规定,现就罚没卷烟销毁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罚没卷烟销毁处理的条件(一)国内真品卷烟1.经省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发生霉变、受潮或明显异味等影响吸食情形或已丧失吸食价值的;2.进入全市卷烟销售系统入网销售后,在指定零售点连续6个月基本未实现销售的。

(二)走私卷烟依法罚没的走私卷烟(包括专供出口卷烟)一律实行销毁处理。

(三)假冒伪劣卷烟依法罚没的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及伪劣卷烟一律实行销毁处理。

二、罚没卷烟销毁处理程序财政部门委托烟草专卖部门负责处理符合本通知规定之销毁处理条件的卷烟。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涉案罚没卷烟,符合本通知规定之销毁处理条件的,应当待行政复议期和诉讼期届满后启动销毁处理程序。

移送司法机关的涉烟犯罪案件的涉案卷烟,人民法院交由烟草专卖部门实施处置且符合本通知规定之销毁处理条件的,应当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启动销毁处理程序。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举报、查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举报、查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举报、查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正文:----------------------------------------------------------------------------------------------------------------------------------------------------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举报、查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2000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打击假冒、走私烟草专卖品等违法活动的力度,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他实施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和查获假冒、走私、违章烟草制品、制假烟机设备、原辅材料、假冒商标标识的单位和个人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举报并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查获属实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金来源第四条我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和地方财政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经费,其中一部分作为办案专用和改善装备经费,一部分作为查处假冒、走私、违章烟草制品案件的奖励经费。

第五条在本省范围内查获制售假冒海南卷烟厂烟草制品的,由海南卷烟厂按省烟草公司调拨价总标价的10%给予奖励(散装烟支以13公斤/件计算);假冒商标标识按以下标准奖励:软包商标20元/万张,硬包商标30元/万张,条盒商标50元/万张。

第六条查获制售假冒外省烟草企业烟草制品、假冒商标标识、原辅材料、制假烟机设备、外省烟草企业有奖励的,由有关企业按规定提供奖励;外省烟草企业无奖励的,由查处案件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四条的规定从本单位的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罚没款必须足额上交中央或地方财政。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一节对举报假冒烟草专卖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第八条举报假冒海南卷烟厂烟草制品的,按海南卷烟厂奖励金总额的50%奖励;有罚没款的,再按罚没款总额的1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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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卷烟管理规定试行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国烟专〔2007〕4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规范罚没卷烟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卷烟,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收购或没收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
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真品卷烟(含雪茄烟,下同).
本办法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
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卷烟处理的烟草企业.其他执法机关
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罚没卷烟,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涉案卷烟保管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负责涉案卷烟的保管,设立专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涉案卷
烟台账等保管制度.涉案卷烟在结案前应当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
第五条涉案卷烟的保管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向仓库保管者进行实物交接,确认无误后
办理涉案卷烟入库手续.
第六条涉案卷烟的保管出库包括鉴别检验出库,发还出库,指定收购(拍卖)出库,销毁
出库等.
第七条涉案卷烟的鉴别检验出库必须凭涉案卷烟委托鉴别检验书办理手续.发还出库必须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手续.指定收购(拍卖)出库必须凭罚没卷烟指定收购书办理手续.销毁出库必须凭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办理手续.
第八条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专卖管理部门定期对涉案卷烟的库存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章涉案卷烟鉴别检验
第九条涉案卷烟必须进行真假烟鉴别和卷烟质量检验.
第十条省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及有关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
第十一条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后,质量检测部门必须出具专门的鉴别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经鉴别为真品的涉案卷烟,依法需对其收购或没收的,结案后进入罚没卷烟处理程序.经鉴别检验为假冒商标卷烟或无法准确辨别真伪以及已丧失吸食价值的卷烟,由烟草专卖局集中销毁处理.
第四章罚没卷烟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罚没卷烟应当采用变价处理或拍卖方式纳入流通渠道.
第十四条罚没卷烟的变价处理实行属地原则,由查处案件或接受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后纳入流通渠道.
第十五条依法购进罚没卷烟是卷烟商业企业的责任.卷烟商业企业根据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指定收购书必须购进罚没卷烟.
第十六条卷烟商业企业购进的罚没卷烟确实在当地不能销售的,经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或省级烟草公司批准可以进行商商交易.地市级公司之间通过卷烟交易平台签订罚没卷烟购销合同,进行罚没卷烟的商商交易.罚没卷烟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部门依据购销合同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七条罚没卷烟的拍卖应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立的烟草拍卖行进行,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地市级烟草公司可以参加竞拍.
第十八条委托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卷烟的,由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向烟草拍卖行提交罚没卷烟委托拍卖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
拍卖成交后,烟草拍卖行与买受企业签订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确认书.罚没卷烟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部门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局对罚没卷烟的查处应当建立相应的案件卷宗,未建立案卷的罚没卷烟不得委托卷烟商业企业购进或烟草拍卖行拍卖.
其他执法部门向烟草专卖局移交罚没卷烟的,应提交罚没卷烟委托处理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
第二十条卷烟商业企业购进罚没卷烟后,应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进行商业入库处理.罚没卷烟入库不进行扫码,在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中设置单独业务模块进行专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商业入库的罚没卷烟使用行业卷烟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系统的统一产品代码,国内没有相同牌号的罚没卷烟,新增的产品代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行业卷烟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系统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即时系统维护.
第二十二条卷烟商业企业购进或竞买的罚没卷烟,必须通过销售系统入网销售.
第五章罚没卷烟处理价格
第二十三条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商业购进价格按照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牌号卷烟的,按目录中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购进价格,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的50%.
第二十四条依法没收的罚没卷烟和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罚没卷烟,商业企业的购进价格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格的60%.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牌号卷烟的,按目录中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60%计算.
依法没收的罚没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购进价格,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的50%.
第二十五条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卷烟的拍卖底价,参照没收的罚没卷烟的商业购进价格,由烟草拍卖行和执法机关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卷烟商业企业销售罚没卷烟,可以在统一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10%的幅度.
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的罚没卷烟,可以酌情放宽降价幅度,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统一批发价格的20%.
第六章罚没卷烟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收购卷烟的变价款,返还当事人.
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没收卷烟的变价款或拍卖款,构成罚没收入.
第二十八条罚没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
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罚没卷烟,变价款或拍卖款交由该委托机关上缴财政.
第二十九条购进罚没卷烟的商业企业应当依法对罚没卷烟进行相关税项缴纳并建立购进罚没卷烟的相应台账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局在处理涉案卷烟中产生的仓储保管,卷烟运输,鉴别检验等费用在办案经费中进行列支,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罚没卷烟管理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下级烟草专卖局定期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报告罚没卷烟的案件查处,仓储保管,销毁处理,变价处理与拍卖情况.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的MIS系统报告罚没卷烟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建立罚没卷烟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查处卷烟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罚没卷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地市级烟草专卖局要每季度对辖区内罚没卷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年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进行专项抽查.
第三十三条对违规处理罚没卷烟,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烟监[1999]33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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