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手册全文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竞争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卷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案卷烟的定价、销售及价格监管活动。
第三条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满足市场需求原则。
第四条卷烟价格应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成本、税费等因素确定,不得搞垄断、恶性竞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和检查,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价格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第七条涉案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市场行情和政府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享受公平、合理、透明的卷烟价格,有权拒绝购买价格虚高、不公正的涉案卷烟。
第二章卷烟价格标准第九条涉案卷烟的价格标准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按照品牌、型号、包装、产地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
第十条卷烟价格标准应反映生产成本、税费等因素,与市场供求关系相适应,不得无故提高价格或压低价格。
第十一条卷烟价格标准按照层次和档次划分,不同层次享有不同的定价权限,但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幅度。
第十二条涉案卷烟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时,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向相关企业提出调整价格的要求。
第三章卷烟价格监管第十三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确保价格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生产成本、税费等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销售成本、销售数量等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涉案卷烟价格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卷烟价格包括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卷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与定价的方式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五条卷烟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价格政策。
第六条商业网站和其他互联网平台销售卷烟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相应的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章出厂价格管理第七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出厂价格,不得实行垄断定价或其他价格歧视行为。
第八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场主体公开发布其出厂价格,并及时调整价格。
第九条卷烟生产企业不得通过与其他企业达成垄断协议、价格操纵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十条卷烟生产企业如需提高出厂价格,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应的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卷烟生产企业自主决定出厂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打压等恶意竞争行为。
第三章批发价格管理第十二条卷烟批发商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批发价格。
第十三条卷烟批发商应当公开发布批发价格,并及时调整价格。
第十四条卷烟批发商不得与卷烟生产企业串通价格,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卷烟批发商不得通过恶意压价等方式,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商业网站和其他互联网平台作为卷烟批发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价格管理规定,并严格监管卷烟批发价格。
第四章零售价格管理第十七条卷烟零售商不得随意定价,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卷烟零售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零售价格,确保价格透明度。
第十九条卷烟零售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虚报价格等方式欺诈消费者,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卷烟零售价格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详解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详解一、背景为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涉案卷烟价格规定。
本文档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二、涉案卷烟价格规定概述1. 涉案卷烟价格是指涉嫌违法销售的卷烟价格,包括非法生产、非法进口、非法销售等环节的卷烟价格。
2.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涉案卷烟价格纠纷案件。
3.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和发布。
三、涉案卷烟价格的确定方法1. 市场零售价:根据卷烟品牌、规格、产地等信息,参考市场零售价格进行确定。
2. 批发价:根据卷烟品牌、规格、产地等信息,参考批发价格进行确定。
3. 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制造、运输等成本,根据相关财务报表和行业数据进行计算。
4. 非法利润:根据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模、时间等因素,合理估算非法利润。
四、涉案卷烟价格的计算方法1. 单条卷烟价格:根据涉案卷烟品牌、规格、产地等信息,计算出每条卷烟的价格。
2. 涉案卷烟总价:根据单条卷烟价格,乘以涉案卷烟数量,计算出涉案卷烟的总价。
3. 涉案卷烟违法所得:根据涉案卷烟总价,减去购入成本,计算出违法所得。
五、涉案卷烟价格规定的执行与监管1. 各级烟草专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确保规定的落实。
2. 有关部门在办理涉案卷烟价格纠纷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进行计算和认定。
3. 涉嫌违法销售卷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主动提供相关价格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价格监管工作。
4. 违反涉案卷烟价格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处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解析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
解析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
引言
本文旨在解析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是指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卷烟等行为进行价格监管和处罚的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进行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卷烟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卷烟专卖法》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主要内容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定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涉案卷烟的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定价,价格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2. 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卷烟税法》,对涉案卷烟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税收管理,确保税收依法征收。
3. 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涉案卷烟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刑事责任等。
4. 专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卷烟专卖法》,对卷烟的销售实行专卖制度,确保卷烟市场的有序运行。
监管机构和执法力量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机构负责监管和执法。
他们具备相应的执法权力和执法手段,可以对涉案卷烟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处罚等。
结论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是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卷烟等行为进行价格监管和处罚的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案卷烟的定价机制、税收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和专卖管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相关机构负责监管和执法,确保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有效实施。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打击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等不法行为,规范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闽价〔2006〕3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价格鉴定,是指取得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烟草物品的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涉案烟草物品,是指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生产机械及其他原辅材料。
第五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办理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
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办案机关(机构)确认后,可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六条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办案机关(机构)委托;(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三)价格鉴证机构鉴定;(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委托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
武汉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烟刑事案件中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烟计〔201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涉案烟草专卖品,是指涉烟刑事案件中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辅料(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等有关规定,对涉烟刑事案件中无法查清的烟草专卖品价格进行证明、确认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涉烟案件价格认定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烟草专卖局成立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由综合计划处、专卖处、营销总部、财务处人员组成,负责全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认定工作。
机构设在综合计划处。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成立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由相关部门派人组成,机构设在区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由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办理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印刻价格认定专用章,并授权各区局印刻价格认定专用章。
第九条市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审核区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涉烟刑事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申请,并报省局审批。
研究涉案的烟草定价法规
研究涉案的烟草定价法规一、背景介绍烟草行业作为我国特殊的行业之一,其产品定价机制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监管,制定了一系列涉及烟草定价的法规政策。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烟草行业的定价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对涉案的烟草定价法规进行研究分析,以期为我国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烟草定价法规概述1.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烟草专卖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其中,涉及烟草产品定价的主要是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烟草制品的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 《烟草专卖条例》《烟草专卖条例》是对《烟草专卖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烟草制品的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 其他相关政策文件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我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其他涉及烟草定价的政策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等。
三、涉案烟草定价法规的问题分析1. 烟草定价权过于集中根据现有法规,烟草制品的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这种定价机制使得烟草制品的价格制定过程过于集中,缺乏市场机制的调节。
2. 烟草价格与市场供需关系脱节由于烟草定价权过于集中,导致烟草价格与市场供需关系脱节。
在一些地区,烟草制品的价格高于市场均衡价格,使得消费者需求受到抑制;而在另一些地区,烟草制品的价格低于市场均衡价格,导致市场供应短缺。
3. 烟草行业利益输送问题涉案的烟草定价法规使得烟草行业的利益分配过于集中,容易导致利益输送问题。
一些烟草企业的利润过高,而另一些烟草企业的利润较低,这种不平衡的现象容易引发行业内的不公平竞争。
四、建议与展望1. 逐步推进烟草价格市场化改革为了使烟草行业更加健康、公平地发展,建议我国政府逐步推进烟草价格市场化改革,给予市场在烟草定价中的作用,使烟草价格更好地反映市场供需关系。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4篇)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在我国,卷烟行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具有极高盈利能力的行业,但是也存在着价格混乱、恶性竞争等问题。
为了规范卷烟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一、卷烟价格形成机制卷烟价格的形成主要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主要考虑到生产成本、市场需求、法律法规等多个因素。
在卷烟价格的形成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
二、卷烟价格的定价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卷烟价格主要采用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定价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和特定品牌的卷烟,通过政府制定的价格框架,保障其正常经营和合理盈利。
市场调节主要针对非国有企业和一般品牌的卷烟,通过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调节价格。
三、卷烟价格监管机构为了确保卷烟价格的合法合规,我国成立了专门的卷烟价格监管机构。
该机构负责制定卷烟价格的政策和规定,对卷烟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卷烟市场秩序。
四、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政府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虚假宣传等。
一旦发现相关行为,将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价格监测与发布为了及时了解卷烟市场价格情况,政府建立了价格监测和发布系统。
通过对卷烟价格的定期监测和收集,政府可以及时发布卷烟价格信息,供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参考。
六、价格投诉处理机制政府建立了卷烟价格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价格投诉进行受理和处理。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提出价格投诉,政府相关部门将积极处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价格公示制度政府要求卷烟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卷烟价格进行公示,确保价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卷烟价格的公示包括销售价格、促销价格、优惠价格等,方便消费者进行比较和选择。
八、价格宣传规范为了防止价格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政府对卷烟价格宣传进行了严格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涉烟案件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
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本规范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
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
第六条涉烟案件中制烟原料的价格鉴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
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2021.04.08
•【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修订《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
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工作,解决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国家烟草专卖局拟对《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1年,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印发了《规定》,提升了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的水平。
随着形势的变化,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现行《规定》无法全面涵盖各种情况等问题,如关于新型烟草制品的价格认证等,同时部分条款也不够清晰,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在前期充分调研、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修订形成了《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现行《规定》中表述不清或过于笼统的条款进一步细化明确,填补当前的缺口。
(二)分类细化各类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标准和收购价格计算方法。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本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卷烟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卷烟价格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确定,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价格虚高或价格低于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将按照法定程序,对卷烟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卷烟价格和市场供应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卷烟的价格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宣传、价格不透明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卷烟价格的确定第六条卷烟价格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卷烟生产成本;(二)市场供求状况;(三)卷烟品牌和品质;(四)卷烟税收政策。
第七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生产成本信息,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卷烟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品牌和品质特点等确定卷烟的零售价格。
第九条卷烟的零售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方式设定或变相设定不公开的价格,消费者有权按照标价购买卷烟。
第十条国家将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和公布卷烟税收政策,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政策要求确定和缴纳相应的税金。
第三章卷烟价格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将建立健全的卷烟价格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异常波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卷烟价格管制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报告、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卷烟价格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卷烟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价格管制部门报告卷烟价格的变动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的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卷烟价格异常波动的,价格管制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第十五条卷烟价格的异常波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管制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违规行为企业将面临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模版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模版一、前言本文旨在规范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模版。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卷烟生产、销售、经营等相关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定价机制1. 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卷烟价格。
2.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制定卷烟价格时,应遵循自愿交易、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垄断定价等违法行为。
三、价格公示1. 卷烟价格必须以明码标价形式公示,不得存在虚高、虚低等违规行为。
2. 卷烟价格公示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价格等信息。
3. 卷烟价格公示应清晰、明确,以便消费者正确理解和选择。
四、价格调整1. 针对市场供需关系、成本变化或其他合法原因,企事业单位可以适度调整卷烟价格。
2. 价格调整应合理、公正,并及时向消费者公示。
3. 企事业单位在调整卷烟价格时,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价格执法监管1. 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 涉案卷烟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虚高、价格捆绑销售等行为。
3.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价格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六、监督检查1. 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资料和信息。
2. 价格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1. 对于涉案卷烟价格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价格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涉案卷烟价格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价格部门有权解释本规定,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3.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模版旨在加强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希望广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卷烟价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卷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卷烟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合理定价,竞争有序;(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四)促进卷烟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国卷烟价格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地方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卷烟价格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卷烟价格形成机制第五条卷烟价格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合理利润、税金和烟草专卖专营费用组成。
第六条卷烟生产成本包括:(一)原材料成本;(二)生产费用;(三)折旧费用;(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卷烟流通费用包括:(一)运输费用;(二)储存费用;(三)装卸费用;(四)包装费用;(五)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卷烟合理利润应当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卷烟税金包括:(一)消费税;(二)增值税;(三)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条卷烟烟草专卖专营费用包括:(一)烟草专卖专营资金;(二)烟草专卖专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卷烟价格形成机制应当确保卷烟价格与市场供求状况相适应,保持价格稳定。
第三章卷烟价格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制定和执行卷烟价格。
第十三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职责,加强价格自律。
第十四条卷烟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包装、销售场所等明显位置标明卷烟价格。
第十五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卷烟价格。
第十六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卷烟。
第十七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卷烟价格。
第十八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详解涉案的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详解涉案的卷烟价格管理规定1. 背景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卷烟市场的稳定,规范卷烟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档将对涉案的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2.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目标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卷烟价格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性,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要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3.1 价格管理范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卷烟,包括国产和进口卷烟。
3.2 价格管理方式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采取的是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
市场调节价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政府指导价则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3.3 价格管理措施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证卷烟价格的合理性,包括:- 禁止价格垄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垄断手段操纵卷烟价格。
- 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虚假宣传、恶意低价等手段扰乱卷烟市场秩序。
- 规定价格申报制度:卷烟生产经营者需向政府部门申报卷烟价格,并获得批准。
- 规定价格公示制度:卷烟生产经营者需将卷烟价格进行公示,保证价格的透明性。
4.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执行与监管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执行与监管由政府部门负责。
政府部门会定期对卷烟市场进行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5. 结论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是中国烟草市场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档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文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卷烟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卷烟价格应以合理利润为基础,兼顾卷烟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四条卷烟价格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垄断协议、价格歧视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价格报备、计划生产、合同订立等义务。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卷烟价格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卷烟价格的制定第七条卷烟价格应基于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确定,并形成市场化定价机制。
第八条卷烟生产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卷烟价格,但价格不得低于生产成本。
第九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价格,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卷烟价格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卷烟品牌、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出厂价格、零售价格等价格信息;(三)价格调整的依据、幅度和时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报备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价格或实行价格歧视。
第十二条卷烟价格调整应按照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卷烟生产企业在调整价格时,应提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并公示调整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价格管理的监督第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卷烟价格管理的监督机制,保障卷烟价格的合理、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卷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价格报备、计划生产、合同订立等义务。
第十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卷烟价格的调查研究,及时发布卷烟价格信息,引导市场价格的形成。
第十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处理卷烟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卷烟价格的稳定和市场竞争秩序。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卷烟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它对公众的健康、社会的稳定以及市场的公平竞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有效管理和规范卷烟价格,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消费者权益,建立健全的卷烟市场监管机制,本文拟就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展开论述。
二、涉案卷烟价格定价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涉案卷烟价格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得过度干预市场自由竞争。
2.人民群众利益至上原则:涉案卷烟价格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
3.适度收益原则:涉案卷烟价格应确保卷烟企业合理的经营利润,以保障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机制1.价格监测和发布:建立完善的涉案卷烟价格监测和发布机制,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提供公平公正的价格参考。
2.价格干预和调整:当涉案卷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确保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
3.价格公示和公告:卷烟厂家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价格的公示和公告,确保消费者了解和参考市场价格信息。
4.价格执法和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执法和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四、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1.建立涉案卷烟价格监测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测和研究,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和分析体系,及时了解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2.加强价格信息发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信息的发布和传播,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价格信息,增强价格透明度。
3.规范价格形成机制:涉案卷烟价格的形成应在市场自主交易的基础上进行,不得通过价格垄断或其他手段操控价格,保证价格的公平合理。
4.加强价格监管和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处罚,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5.加强价格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消费者的价格宣传和教育,增强他们的价格意识和消费能力,提高消费者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理性判断能力。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全文
xx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全文xx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全文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自xx年4月22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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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拍卖法》以及《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可查清品牌规格的:1.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
2.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根底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二)无法查清品牌规格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根底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第五条经有关烟草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为真品,须依法收购的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商业企业收购价格(含税)按目录内对应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六条须依法收购的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
缙云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卷烟(物品)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卷烟。
本制度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收集的各类证据资料、物品(包括卷烟违法经营活动中的运输、通讯工具等)、抽样取证物品、罚没物品,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本局处理的其它证据、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或经保全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其他物证、物品及接收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涉案卷烟(物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设在专卖科,组长由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担任,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管理小组负责涉案卷烟(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仓库,建立管理台账。
仓库管理员具体负责专卖涉案卷烟(物品)入库、保管、维护及出库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涉案物品管理流程,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全出入库登记手续。
管理工作程序第五条涉案卷烟(物品)应根据相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发现票据与实物不符,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涉案卷烟(物品)的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有关单据,其它执法机关凭《案件移送函》复印件、《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向仓库管理员进行实物交接。
仓库管理员在收到涉案卷烟(物品)后,应当及时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入库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当向移交部门出具《卷烟入库单》并由经办者和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第六条涉案卷烟(物品)入库后,应分类存放,并对入库的物品加贴显著标志,建立库存物品档案。
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按品名登记《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卡》、《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帐》,实行一案一卡、总帐管理的管理模式,每一批次的涉案卷烟(物品)要有据可溯可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价认发[2008]22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8.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
算标准》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鲁价认发〔2008〕228号)
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现将《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
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鲁价认发〔2008〕227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
一、涉案卷烟价格鉴定
(一)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含雪茄烟)的价格鉴定。
1、办案机关在烟草运输、藏匿环节查获的真品卷烟,按照该产品在查获地执行的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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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手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
第四条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可查清品牌规格的:
1.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
2.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二)无法查清品牌规格的:
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涉案真品卷烟的收购、拍卖价格
第五条经有关烟草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为真品,须依法收购的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商业企业收购价格(含税)按目录内对应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六条须依法收购的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
第七条涉案真品卷烟的拍卖保留价,由省级烟草质检、价格管理部门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涉案真品卷烟的销售价格
第八条卷烟商业企业依法收购、拍得的涉案真品卷烟,须按全国统一批发价格销售。
如有包装破损或滞销等情况,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05〕415号)包装破损或滞销卷烟有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九条对需作报废处理的涉案真品卷烟,由质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本规定,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管理规则,明确职能部门的有关权限和职责。
各省级局销售、法规和财务部门,在履行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成员职责的同时,对于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出具、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报废处理等程序、依据和结果要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分析系统上建立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信息模块,对涉案卷烟价格信息进行管理,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按时做好每月的涉案卷烟数据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将涉案卷烟价格纳入本省价格管理工作中,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同时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