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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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公民、法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已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但当前的城市管理执法难以做到依法行政,一些随意执法的行为不符合十七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已成为制约和谐城管构建的难题和“瓶颈”。及时采取对策,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对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构建和谐城管、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结合自己的工作感受,从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根本原因和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如何强化依法行政方面做一点粗浅分

析。

关键词: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实践思考

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1,这两个重要概念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出现,是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之后,民主法制建设领域两个具有战略号召力的新概念,也成为十七大报告的亮点。贯彻好十七大精神,就要求我们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坚持依法行政。当前城市管理执法中出现的各种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执法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要求将如何规范执法行为作为

当前城市管理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城市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从城市管理执法的性质、目的来讲,加强依法行政是当前我们弘扬法治精神的首要任务。城市管理部门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城市管理执法的目的和职能,就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服务。在这个意义上,由城市管理的公共性质所决定城市管理的公共服务性决定了城市管理执法的目的,即保障和维持城市高效、协调运行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管理执法的水平最终要体现在执法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上,即是否以最低的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高效、协调运转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从城市管理执法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来讲,加强依法行政是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的根本举措。在城市管理实践中,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有所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也不容低估。存在问题,固然有许多客观的因素,但也不可否认,我们城管执法的自身行为上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

执行不严格”2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把执法当作一种特权,有的执法犯法,滥施处罚,徇私枉法,以权代法,尤其野蛮执法、暴力抗法事件层出不穷。这就充分说明,我们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和按法定程序办事等方面,都还存在较大差距。从行政执法的现实情况来看,导致失范失当和违规

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主要源于“四个不适应”:一是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不适应。在领导层中不少人法制观念还很淡薄,总觉得依法行政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尤其是一些肩负组织指挥职能的领导者头脑里存在着传统的“人治”观念,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二是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适应。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少,既有因不懂法而导致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这些都可以归结为执法队伍的素质问题,要么是业务素质偏低,要么是思想道德素质不高。三是执法手段不适应。突出表现在,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加上具体操作时的个人偏好及其他人为因素,致使行政许可标准不一,范围失控;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行政强制执行往往贸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难免流于形式。种种执法手段目前所达到的效果,显然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反差较大。四是执法机制不适应。一方面,在执法运作上注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注重执法环节而忽视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既缺乏有效的激

励,又缺乏得力的监督。

从城市管理执法的特征来讲,依法行政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就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特征而言,执法人员所面对的管理对象纷繁复杂,由于城管执法的管理对象是广大市民群众,而又大多为弱势群体,不能等同于公安执法的预防犯罪、制止犯罪的执法行为。城管执法的这一特性,就使城管执法行为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也对城管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在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出现了大量的暴力抗法事件,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执法者道德修养偏低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并已成为依法行政的一大障碍。每日每时都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保证执法队伍具有快速反应、机动决策、果断行动的行为能力,就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办事效率的同时,也容易带来权力的滥用。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在保证行政效率的同时,

防止执法权力的失控。

依法行政已经成为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的根本举措;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而且直接影响到执法

队伍的形象和政府的权威。

二、现阶段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不高的根本原因

不可否认,当前城市管理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乱收费、乱罚款,暴力执法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出现了北京城管李志强在冲突中遇害的事件,全国各地也出现了很多的暴力冲突事件,市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虽然在工作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市容秩序得到了好转,但往往治理效果上去了,市民的满意率下去了的怪现象,成了所谓的“挨累不讨好” 。时有发生集体信访、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大众媒体的频频曝光。上述问题突出的原因,既有城管立法的薄弱,也有城管体制混乱、职能不清、重叠执法的原因;既有行政执法的过度干预,也有城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措

施落实不力,以致行政执法权力滥用等问题。其实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依

法行政不强,没有做到依法行政。

深刻分析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水平不高的原因,大致可以从以

下几个方面归纳:

1、城市管理法制体系不健全。就目前来说,还没有形成一套专项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城市管理执法依据只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由于城市管理执法的特殊性,往往无法找到恰当的执法依据,甚至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

城市管理立法进程缓慢,制约了城市管理依法行政。

2、行政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执法随意性大,没有依法办事、有的个别领导在处罚决定生效后随意乱表态不执法或执行大打折扣,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由于城市管理执法性质不同于公安执法等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性质,绝大部分处理的是弱势群体摆摊设点、违章占道、乱倒垃圾之类的案件,一旦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往往由公安机关介入,以民事纠纷对待,淡化了执法权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制度也不健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遭遇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不具体,又加之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处罚时又缺少法律的根据。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事后往往不了了之,以致在很多情况下都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士气。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有的地方还没有做到,有的地方由于财政困难,执法经费无法保障,仍然实行罚款分离。不少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补充经费不足,这被称之为“自费执法”,而个别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和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还向下属单位和执法人员下达经济指标,为了完成任务,在实际执法中,一些人不是重在纠正违法行为,而是只收费,罚款了事。这种以“违法养执法,执法护违法”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权威和效能。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大。由于城市管理执法范围较广、管理量大,导致行政自由裁量范围过广,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较大,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没有制约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难以做到行政执法

合法、合理。

5、政府行政干预执法。由于城市管理执法相应的不具备执法独立性。往往不是以法律法规为执法管理依据,而是以政府行政长官的意志为中心。为了强化城市文明创建,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往往政府行政长官的命令就进行了集中整治,甚至进行违法拆除,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执法中,在服从于法律还是服从于行政命令的选择中往往选择后者,造成难以依法行政。究其原因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人治观念没有得到根除,思想观念陈旧,轻法律法规重行政

命令,轻依法办事重行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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