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图书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图书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图书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篇1)一、不得持包入内,学生凭阅览证入室阅览。
二、杂志、报刊可自由阅览,阅读后必须放回原处。
室内的书、刊、报一律不外借,确因备课、教学需要借出者,由教研组集体借出,专人保管,按时归还,限借期3天。
三、爱护书刊。
(1)不得在书、刊上随意写字、画圈、卷折、撕毁、弄脏,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书价的2至6倍罚款。
(2)盗走书、刊者,除严厉批评教育外,还处以书、刊价10倍以上罚款。
四、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严禁乱扔纸屑、杂物、吃零食。
严禁吐痰。
五、保持室内安静,不在室内大声说话,以免影响他人阅览。
1、电子阅览室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场所,是教师和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窗口。
应明确专人负责,规范管理。
2、管理人员应掌握计算机网络管理技术,能为教师和学生解决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电子阅览室开放期间管理人员不能离开。
3,管理人员要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做好软件和光盘的保管和保养工作。
4、协助学校有关学科教师做好光盘的选购工作,选购中应注意内容健康和结构合理。
5、每天开机前检查电源电压是否正常,早晨开窗换气,离开教室时关闭电源总闸。
做好平时的保洁工作。
6、管理人员要建立“机房管理手册”,正常记录每天的温度、湿度和电子阅览室的开放情况。
7、霉雨季节和多雨天气每天至少开机2小时,假期定期开机通电驱潮。
8、多媒体阅览室应配有灭火设备,有防盗设施。
9、每台计算机设有《使用情况登记册》,要督促上机人员正常记载,并及时查看,以确保设备完好。
图书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篇2)1、本图书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
图书室服务对象为全体在校师生。
2、在未办理借书手续前,本室内图书不得擅自带出。
3、如阅读课需借出本图书时,请任课老师与图书室负责老师做好借还的登记手续。
4、请爱护图书资料,书要轻取轻放。
已取下但暂不借的图书请务必插回原来的位置,不要有散乱的现象。
7、读者应爱护室内公共财物,损坏图书及遗失图书都应照价赔偿。
DB33∕T 2181-2019 城市书房服务规范
ICS01.140.40B 14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2181—2019城市书房服务规范City's study service specifications2019-01-15发布2019-02-15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温州市图书馆、温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仇杨坪、章亦倩、诸葛列炜、虞爱娜、毛薇洁、毛炳聪。
城市书房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书房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设施设备、服务资源、服务内容、服务管理、监督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城区的场馆型自助公共图书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城市书房 city's study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采用自动化设备和无线射频技术,实现一体化服务,具备24小时开放条件的场馆型自助公共图书馆。
3.2一体化服务 unified service同一区域不同级别、不同规模的公共图书馆按照相同的规则和标准,在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通过文献、技术、人员等资源的全面共享和统一管理提供服务的模式。
4 基本原则4.1 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城市书房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区域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根据服务人口、读者需求等因素布局建设。
4.2 社会参与,共建共享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城市书房,依法参与城市书房的运营与管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建共享格局。
公共图书馆藏书室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藏书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室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读者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图书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藏书室,包括大型图书馆、小型图书馆等。
第三条藏书室是公共图书馆所藏书籍的存放、管理和借阅场所,是读者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主要场所。
第四条藏书室管理的宗旨是以读者为中心,服务为宗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图书借阅服务,满足读者的需求。
第五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藏书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加强监督,确保藏书室管理有序、高效。
第二章藏书室开放与闭馆第六条藏书室开放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等。
第七条藏书室的开放时间应当在图书馆公告栏、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布,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八条图书馆应当定期检查藏书室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读者的安全和舒适。
第九条藏书室在闭馆期间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图书资料的安全保密。
第十条藏书室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临时关闭时,图书馆应当及时发布通知,告知读者闭馆时间和原因。
第三章藏书室借阅管理第十一条读者在借阅图书前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如借书证、身份证等。
第十二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借阅规则,包括借阅期限、续借办法、逾期罚款等。
第十三条读者借阅图书应当按规定时间归还,逾期未还者应当按规定缴纳罚款。
第十四条图书馆应当及时更新图书目录、借阅信息,方便读者查询。
第十五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图书借阅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读者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藏书室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藏书室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乱丢纸屑等不文明行为,违者应当受到警告或处罚。
第十七条藏书室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和读者的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藏书室内应当定期消毒、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第十九条藏书室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进行危险行为。
第二十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藏书室设施设备,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规定目的为规范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扩大读者群体,保护书籍资源,树立良好的公共图书馆形象,制定本管理办法。
范围和适用对象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及其分馆。
适用对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及读者。
管理办法设施和环境公共图书馆应设施完善,环境优美,设备齐全。
馆内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保证读者的安全。
同时对座位、桌面、洗手间等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图书管理图书应根据需求,分类存放。
同时应设置索引、目录、借阅、还书、催还、遗失、赔偿等服务。
图书借阅应按照借阅规则执行:借还时间、借阅量、流通方式、借阅费用等。
公共图书馆应为读者提供较为完善的服务内容。
包括参观、阅拓、查阅、借阅、复印、阅览等服务,以使读者能够方便地使用图书馆服务。
同时,公共图书馆也应宣传国家相关政策,为读者提供文化体验和咨询服务。
读者管理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应具备文化素质,应为法定年龄及以上的居民。
读者应依据相关规则注册后,方可使用图书馆的各项服务。
同时,图书馆也应为读者提供读者服务卡等相关管理制度,保护读者个人信息。
商业化经营公共图书馆经营需符合规定的商业经营规范,不得任意收取费用或索取其他利益。
对于公共图书馆内的商业化服务,服务内容及收费方式应明确,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价格。
安全管理公共图书馆应制定消防、防灾、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读者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设备、建筑物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各项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公共图书馆应加强服务态度培训,制定服务标准,保持良好的服务水平。
同时,应与其它图书馆、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推广和培训等文化活动。
管理办法的执行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内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服务项目等的投票评估工作,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评估结果应及时通报,并根据相关建议进行制度改进。
任何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的修改或更新必须经过全体工作人员投票决定,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
一、服务项目与内容项目内容标准基本服务项目读书看报1.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乡镇公共电子阅览室开放时间不少于28小时;农家书屋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
2.县级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1册以上,或总藏量不少于50万册;人均年新增藏书量不少于0.05册。
农家书屋图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报刊不少于1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
3.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每年组织送书下乡1万册次;县级公共图书馆对乡镇图书分馆每年流通不少于4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指导举办1次全民阅读活动。
4.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显示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收听广播5.乡镇有线广播联网率达到100%,有线对农广播覆盖率达到80%;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每天播出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6.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7.通过直播卫星,免费提供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免费提供不低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免费提供不低于15套广播节目。
观看电视8.有线电视联网率达100%(海岛包括微波方式),农村有线数字电视实际入户率达90%以上;电视自办对农栏目每周达3档(含)以上,平均每档不少于10分钟。
9.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低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在城市和有线电视通达的农村地区,为城乡低保户免费提供基本有线(数字)电视节目。
观赏电影10.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合理调整放映结构,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两年)比例不少于1/3。
11.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看戏12.根据群众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平均每年为每个乡镇(街道)送地方戏曲等文艺演出5场以上。
13.国有剧院每年举办公益性演出不少于12场。
设施开放14.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图书馆地方文献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图书馆地方文献规章制度篇一:地方文献图书保护规章制度地方文献图书保护规章制度一、书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堆放私人物品,严禁吸烟和使用电器。
书库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书库防火、防盗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要及时向保卫科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认真做好书库的防虫、防潮等工作。
根据气候变化,注意书库开窗通风。
要定时更换、投放防虫药品。
发现图书虫害、霉变要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馆领导。
三、保持库室环境的清洁卫生,坚持每天打扫卫生,每半月集中大扫除一次。
四、每日下班前检查书库门、窗、电源安全情况,谨防发生事故。
平顶山市图书馆篇二: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建设规范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文社〔20XX〕78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江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是公共图书馆重要的基础业务工作之一,是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与社会服务特色化、个性化和优质化的重要体现。
在服务区域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体现图书馆的内涵实力、独特价值与影响力方面,地方文献工作均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加强我省各级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全省地方文献事业全面、均衡发展,我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抄送:文化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图书馆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规范(试行)为切实推进我省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规范、协调、高效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规范(试行)》。
一、总则(一)适用对象:我省省、市、县(市、区)三级公共图书馆,不包括少年儿童图书馆。
(二)地方文献资源建设总体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构建涵盖全面、种类完整、结构合理的地方文献保障体系,以利于浙江历史文化的保存、继承与弘扬,服务于浙江社会发展和区域建设。
2022《浙江图书馆章程》获准颁布实施(全文)
2022《浙江图书馆章程》获准公布实施(全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浙江图书馆(下称本馆 )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是浙江图书馆(浙江省古籍保护中心),英文名称是Zhejiang Library(Zhejiang Provincial Ancient Books Protection Center)。
本馆是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本馆住所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73号。
第四条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第五条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964.1万元。
第六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浙江省文化厅。
第七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效劳,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本馆业务范围包括:(一)信息资源建设: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浙江省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全面收集浙江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版片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效劳:1.提供文献效劳。
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
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信息效劳。
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效劳、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效劳等。
4.提供空间效劳。
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效劳。
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效劳和其他辅助性效劳。
(三)协作协调工作:1.开展全省图书馆效劳网络建设,促进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开展。
公共图书馆书籍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公共图书馆是为公众提供阅读和借阅服务的场所,其书籍管理制度是图书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图书馆的正常秩序,保证读者的权利和利益,完善书籍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借书规定1. 借阅对象:凡有有效读者证的读者均可借阅图书馆的馆藏图书。
2. 借阅期限:借书期限一般为30天,部分图书可延期借阅,但不得超过3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借阅期限。
3. 借书数量:每位读者在同一时间最多可借阅5本图书。
4. 借书手续:读者在借书时须出示有效读者证,并填写借书登记表,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借书。
5. 还书规定:借阅期满或需归还图书时,读者应按规定归还,逾期不还将被扣除信用分,并需要按一定规定进行罚款。
6. 图书损坏或遗失:读者借阅期间损坏或遗失图书,应按照书籍的原价进行赔偿。
三、图书种类1. 图书种类:图书馆馆藏图书应包括各个领域的经典著作、文学作品、参考书籍等,以满足读者的阅读需求。
2. 图书采购:图书馆应定期对馆藏图书进行清点和检查,针对读者的需求进行图书采购和更新。
四、图书排放1. 图书分类:图书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如分门、分架、分室,使读者更方便查找所需图书。
2. 图书排列:图书应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排列,易于读者查找阅读。
3. 图书标识:图书应贴上标签,标明书名、作者、出版社等信息,方便读者查找。
五、图书借阅和归还1. 借书流程:读者借书时须按规定填写借书登记表,出示有效读者证,确认借书资料后方可借书。
2. 还书流程:读者还书时应将借书登记表和图书一同归还,工作人员检查后确认,登记还书并返回读者证。
六、图书阅览1. 阅览规定:读者在阅览时应保持馆内的安静,不得在图书中划线、做笔记等行为,保护图书的完整性。
2. 杂志报刊:图书馆应定期购买各类杂志报刊,供读者阅读。
读者可在馆内阅览,不得擅自带离。
七、图书推广1. 图书展示:图书馆应根据读者的阅读需求和兴趣,进行图书推广和展示,吸引读者借阅。
公共图书馆服务管理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管理规范第1章总则 (4)1.1 图书馆服务宗旨 (4)1.2 服务对象与范围 (4)1.3 服务原则与要求 (4)第2章读者服务与管理 (5)2.1 读者权益保障 (5)2.2 读者证办理与管理 (5)2.3 读者借阅服务 (5)2.4 读者咨询服务 (5)第3章阅览服务 (5)3.1 阅览室设置与管理 (5)3.2 阅览座位分配与使用 (5)3.3 阅览服务规范 (5)第4章借阅服务 (5)4.1 借阅规则与流程 (5)4.2 借阅证办理与管理 (5)4.3 借阅权限与期限 (5)第5章参考咨询服务 (5)5.1 参考咨询方式与内容 (5)5.2 参考咨询团队建设 (5)5.3 参考咨询协作与共享 (5)第6章阅读推广服务 (5)6.1 阅读推广活动策划与实施 (5)6.2 阅读指导与培训 (5)6.3 阅读推广合作与交流 (5)第7章数字资源服务 (5)7.1 数字资源建设与管理 (5)7.2 数字资源检索与利用 (5)7.3 数字阅读服务 (5)第8章特殊群体服务 (5)8.1 残疾人服务 (5)8.2 老年人服务 (5)8.3 儿童与青少年服务 (5)第9章知识产权与版权服务 (6)9.1 知识产权教育与宣传 (6)9.2 版权服务规范 (6)9.3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 (6)第10章服务设施与环境 (6)10.1 服务设施配置与维护 (6)10.2 环境布局与优化 (6)10.3 安全与应急措施 (6)第11章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督 (6)11.1 服务质量标准与指标 (6)11.2 读者满意度调查与反馈 (6)11.3 服务改进与优化 (6)第12章服务人员管理 (6)12.1 服务人员素质要求 (6)12.2 服务人员培训与考核 (6)12.3 服务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 (6)第1章总则 (6)1.1 图书馆服务宗旨 (6)1.2 服务对象与范围 (6)1.3 服务原则与要求 (7)第2章读者服务与管理 (7)2.1 读者权益保障 (7)2.2 读者证办理与管理 (7)2.3 读者借阅服务 (8)2.4 读者咨询服务 (8)第3章阅览服务 (8)3.1 阅览室设置与管理 (8)3.1.1 阅览室布局 (8)3.1.2 阅览室管理 (9)3.2 阅览座位分配与使用 (9)3.2.1 座位预约系统 (9)3.2.2 座位使用规范 (9)3.3 阅览服务规范 (9)3.3.1 读者服务 (9)3.3.2 工作人员服务 (9)第4章借阅服务 (10)4.1 借阅规则与流程 (10)4.2 借阅证办理与管理 (10)4.3 借阅权限与期限 (10)第5章参考咨询服务 (11)5.1 参考咨询方式与内容 (11)5.1.1 咨询方式 (11)5.1.2 咨询内容 (11)5.2 参考咨询团队建设 (11)5.2.1 选拔与培训 (11)5.2.2 管理与激励 (11)5.3 参考咨询协作与共享 (11)5.3.1 协作机制 (12)5.3.2 共享平台 (12)第6章阅读推广服务 (12)6.1 阅读推广活动策划与实施 (12)6.1.1 确定活动主题:根据不同读者群体的需求,设定具有针对性的活动主题,如儿童阅读、青少年阅读、成人阅读等。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便于广大读者获取信息和知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图书馆的组织形式第三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的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共图书馆管理机构,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可以设立上级图书馆、市县级图书馆等不同级别的分馆,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三章图书馆的职责和任务第五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收藏、保护、开发和利用图书、报刊、文献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为读者提供阅览、借阅和参考服务。
第六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要积极推动数字化服务,提供电子图书、在线资源和数字化参考资料的检索和借阅服务。
第四章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第七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根据读者需求和图书馆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保障读者的使用权益。
第八条图书馆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咨询、文献复制等服务,确保读者的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章图书馆的安全管理第九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读者和图书馆的财产安全。
第十条图书馆要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保证读者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图书馆设施和服务。
第六章图书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一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对图书馆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图书馆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对图书馆设施、服务质量和读者满意度的评估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调整,应当及时修改并公布。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将依法进行处理,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以上为《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内容,核心是为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促进读者文化知识获取。
浙江图书馆规章制度
浙江图书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图书馆是一个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为浙江省广大读者提供图书借阅、阅览、查询等服务,推广阅读文化,促进知识交流和文化传播。
第二条浙江图书馆是一个公共场所,所有读者需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维护图书馆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浙江图书馆内所有读者,包括会员和非会员。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申请成为浙江图书馆会员的读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第五条会员必须遵守图书馆的借阅规定,按时归还借阅的图书,并对所借阅的图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会员应当爱护图书馆的财物,不得损坏图书、设备和设施。
第七条会员应当遵守图书馆的秩序,不得在图书馆内大声喧哗,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
第八条会员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图书馆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非会员管理第九条非会员可凭有效身份证明登记并领取阅览证,享受浙江图书馆的阅览服务。
第十条非会员不得借阅图书,如需借阅图书可选择办理会员手续。
第十一条非会员应当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定,不得干扰其他读者的阅读,不得私自调动图书等。
第十二条非会员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图书馆有权暂停其阅览证,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图书借阅管理第十三条图书借阅时限为一个月,到期前可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图书超期未还将被视为失信行为,可能导致会员资格暂停或取消。
第十五条图书借阅数量有限,借阅时敬请注意,若需借阅更多图书可采取预约方式。
第十六条图书损坏或遗失需按照相应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图书遗失需立即向图书馆报失,并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图书馆秩序管理第十八条图书馆内不得高声喧哗,不得在安静区域吵闹。
第十九条图书馆内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条图书馆内不得擅自使用电器设备,如需使用电器设备可事先向工作人员申请。
第二十一条图书馆内不得饮食,如有特殊情况需进食可到指定区域。
第六章禁止行为管理第二十二条图书馆内禁止吸烟,如需吸烟请到指定区域。
图书馆 管理制度(3篇)
图书馆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图书馆的运营管理效果,确保读者能够正常使用图书馆资源,维护图书馆秩序和图书馆资源的安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一、借阅规定1. 读者借阅图书需凭有效证件办理借阅手续;2. 借阅期限一般为15-30天,可以续借一次;3. 可借阅图书的数量有限制,不同身份的读者有不同的限额。
二、阅览规定1. 读者进入图书馆需出示有效证件;2. 读者在图书馆内可以阅览图书馆的藏书、参考资料等;3. 不得随意损坏、涂写图书馆资源;4. 不得妨碍其他读者的阅读。
三、预约规定1. 读者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预约图书;2. 图书预约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取书,逾期未取则取消预约;3. 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排队、恶意预约或滥用预约资源。
四、行为规范1. 读者在图书馆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2. 不得在图书馆内吸烟、喧哗或从事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卫生的行为;3. 不得携带食品、饮料进入图书馆;4. 不得随意移动图书馆内的设备或家具。
五、安全规定1. 读者入馆需接受安全检查,并遵守安全规定;2. 不得擅自带入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有害物品;3. 不得在图书馆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规定的读者,图书馆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予以警告、禁止进入图书馆等处罚;2. 对造成损失或严重违规的行为,图书馆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图书馆管理制度,具体的管理制度还会根据图书馆的规模、资源情况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图书馆管理制度(2)一、全馆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及家具,不论来源如何,都要统一登记造册、建帐,合理分配调济使用,必须帐、物、卡一致,出入分账管理,出入库手续完备。
二、各室的设备由专人负责领取、管理、使用保养。
办公室每年检查清点一次,并写出检查报告。
馆内一切设备、物品不得私用、擅自移动、外借、调换。
特殊需要时,必须管理员批准。
三、对图书馆设备要加强计划管理,提高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效益,防止积压浪费,本着勤俭节约,物尽其用得原则,贯彻双增双节的精神。
浙江公共图书馆馆际互借操作规程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馆际互借操作规程
一、凡浙江省内各级公共图书馆读者需借阅本省其他公共图书馆文献,可向当地馆际互借成员馆递交互借申请。
二、当地成员馆向文献所在馆提交文献需求申请并办理互借手续。
三、文献所在馆在接到申请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地处理,寄出申请文献。
如遇无法外借或需预约等候等情况,及时告知申请馆。
四、成员馆每次馆际互借最大册数和借期由文献所在馆自行规定。
借期从文献寄出当天算起至申请馆寄回文献止。
如遇特殊情况,外借文献不论到期与否,文献所在馆有权随时索回。
五、针对本项馆际互借服务,本省读者不再额外收取资料费,仅需承担来回邮资。
六、文献申请馆应在文献到期前将文献寄回文献所在馆。
文献申请馆应保证文献在出借期间的完整。
如遇文献逾期、损毁、遗失等情况,按照文献所在馆相关处罚或赔偿办法处理。
图书馆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图书馆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图书馆的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读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图书馆是为广大读者提供阅读、学习、咨询等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其宗旨是促进社会文化进步,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三条图书馆应当坚持以读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供优质高效的藏书、阅读环境和服务。
第四条图书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图书馆的财产和资源安全。
第五条图书馆的运营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章图书馆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秉承服务理念,尊重读者,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服从领导安排,严格执行工作任务,保障图书馆正常运营。
第十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读者,耐心解答问题,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引导服务。
第十一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保守读者信息,严禁泄露读者隐私,维护读者权益。
第十二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团结协作,积极工作,不得推诿扯皮,确保图书馆运营管理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章图书馆开放时间规定第十四条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开放时间,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图书馆应当保障开放时间的稳定性,定期公布开放时间表,便于读者参考。
第十六条图书馆应当设立假期、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提供不同时间段的服务,满足读者需求。
第十七条图书馆应当定期评估开放时间的合理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章图书馆藏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善的藏书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整理、存放等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和图书馆定位,精选收藏图书,保证馆藏质量和数量。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中心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中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浙文社[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中心管理的通知(浙文社[2004]15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局、图书馆,浙江图书馆:近年来,我省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下简称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通过计算机、网络向读者提供信息服务,扩大了为读者服务的工作内涵,提高了工作质量,为活跃城乡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近期我省各地组织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中,发现部分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共享工程基层中心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甚至传播有害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共享工程各级中心的管理,现对有关事项的要求强调如下:一、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共享工程各级中心是公益性的文化信息服务场所,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不得实行经济承包、挂靠经营等方式变相经营,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收取的成本费应在每小时一元以内并实行收支两条线,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应以电子文献的阅读、查询,为读者提供信息检索、网上信息查询等服务为主。
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或技术手段,防止用户利用电脑设备和互联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反动的或不健康内容的信息和从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管理,规范上网内容。
除文化部门指定的棋牌类等益智游戏外,未成年人不得在电子阅览室和共享工程各级基层中心上网玩游戏。
浙江图书馆的服务指南
浙江图书馆的服务指南1.持有本馆有效借阅证的读者均可借阅本馆中外文开架图书、外借闭架图书和部分外借期刊。
2.开架和闭架图书均在一层总服务台办理还书手续。
4.外借闭架图书,填写索书单并交一层“闭架中外图书外借”处由工作人员办理。
5.办理外借手续时,请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涂画、批注、圈点、撕页、污损等,如有,请向总台工作人员反映。
否则,还书时发现有上述情况,责任由读者自负,并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6.请读者务必爱护每册图书上粘贴的条形码,以免影响图书借还。
如发生损坏条形码的情况,将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7.如发生逾期、遗失、损坏图书等情况,一律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8.借书期限、册数、续借、预约。
⑴持有普通借阅证的读者:每次最多可借6册中文图书,借期30天。
可续借1次,续借期15天。
可预约借书,每次最多可预约1册中文图书。
⑵持有参考借阅证的读者:每次最多可借6册中外文图书(最多2册外文图书),借期30天。
可续借1次,续借期15天。
可预约借书,每次最多预约1册中外文图书。
⑶持有普通或参考借阅证的重点读者:每次最多可借10册中文图书或中外文图书(最多5册外文图书),借期90天。
可续借1次,续借期30天。
可预约借书,每次最多预约3册。
⑷持有普通或参考借阅证并要求邮递借书的外地读者:每次最多可借6册中文图书或6册中外文图书(最多3册外文图书),借期90天。
可续借1次,续借期30天。
可预约借书,每次最多预约1册。
⑸持有参考借阅证的研究型读者(中科院、工程院院士和学术带头人):每次最多可借20册中外文图书,借期180天。
可续借1次,续借期60天。
可预约借书,每次最多预约5册。
⑹持有普通借阅证的团体读者:每次最多可借60册中文图书,借期180天。
可续借1次,续借期60天。
可预约借书,每次最多预约5册。
浙江图书馆现有馆舍四处:总馆(即新馆):杭州市曙光路73号大学路馆舍:杭州市大学路102号孤山路馆舍:杭州市孤山路28号南浔嘉业藏书楼浙江图书馆总馆系对社会开放的公共文化场所,为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浙江图书馆倡导读者遵守社会公德、遵从文明守则,为共同创建社会文明活动园地而努力。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公共图书馆是为广大读者提供阅读、学习和娱乐服务的文化机构。
为了确保图书馆的正常运营和读者的良好体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包括馆藏管理、借阅规定、开放时间、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
一、馆藏管理公共图书馆的馆藏管理是图书馆工作的核心之一。
为了满足读者的需求,馆藏应当包括各个学科领域的优秀图书,且数量应当充足。
为了保持馆藏的新颖性和多样性,定期的图书采购和更新工作至关重要。
同时,图书的摆放和整理也需要注意,保持馆内环境整洁有序,方便读者查找需要的图书。
二、借阅规定借阅规定是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读者的权益和馆内图书资源的公平利用,借阅规定应当明确规定读者的借阅权益、借阅期限、借阅量限制等。
同时,也可以设立逾期罚款制度,鼓励读者按时归还图书。
为了方便读者的借阅,可以推行自助借还服务,提供更加便利的借阅流程。
三、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当充分考虑到读者的需求和社会实际情况。
在制定开放时间时,可以根据周末、节假日等时段的读者流量进行调整,保证能够服务于更多的读者。
同时,在图书馆开放期间,应当安排专业的图书管理员进行服务和指导,解答读者的疑问和需求。
四、服务质量公共图书馆作为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注重提高服务质量。
图书馆应当聘请专业的图书馆员,具备深厚的图书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意识,为读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和帮助。
同时,还可以开设一些特色的文化活动,比如讲座、展览等,丰富读者的阅读体验。
五、安全保障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读者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安全。
在图书馆内设置监控摄像等安全设施,以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要加强馆内的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读者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下进行阅读和学习。
总结: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对于图书馆的正常运营和读者的体验至关重要。
合理的馆藏管理、明确的借阅规定、充足的开放时间、高质量的服务和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将共同构建一个优秀的公共图书馆。
图书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图书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图书馆管理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图书馆的秩序,保障读者的正常阅览和借阅权益,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第二条:读者必须持有效的借阅证进入图书馆,并遵守图书馆的开放时间。
读者应自觉遵守图书馆的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吸烟、饮食等,保持图书馆的安静和整洁。
第三条:读者借阅图书需要按照图书馆制定的借阅规则办理借阅手续。
每人每次最多可以借阅5本图书,借阅时间不超过30天。
第四条:读者借阅的图书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得涂写、划线、撕裂或弄湿等。
如发现图书有损坏,在归还时应与图书管理员说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读者在图书馆内阅读图书时,应将图书放回原位,并不得擅自携出图书馆内。
如需外借,必须按照图书馆制定的借阅程序进行。
第六条:读者须按时归还借阅的图书,逾期归还的,应按照图书馆规定的规则缴纳逾期费用,如连续逾期超过7天未归还的,图书馆有权暂时取消该读者的借阅资格直至归还为止。
第七条:读者如需续借图书,可以在借阅期限到期之前到图书馆办理续借手续。
每本图书最多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14天。
第八条:对于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读者,图书馆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借阅资格、取消借阅资格等。
第九条:图书馆会定期进行图书盘点和更新整理,读者必须积极配合。
在盘点期间,读者不得借阅和归还图书。
第十条:图书馆对于读者的隐私信息将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任何修订,将提前通过图书馆官方网站和通知栏等方式公布。
以上为图书馆管理规定,读者在使用图书馆服务时,请自觉遵守,并配合图书馆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图书馆管理规定范本(2)图书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护和管理图书馆的各项资源,提供优质的图书馆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开放时间和服务范围1.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周六、周日闭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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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公共图书馆作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传播知识、服务大众的重要职责。
下文是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公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收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于公众的公益性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图书、期刊、报纸、视听资料、电子媒体等出版物及网络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扶持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设立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并参加各级公共图书馆网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公共图书馆事业。
财政、计划、规划、人事、价格、建设、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电、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是本行政区域图书馆网络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服务、学术研究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以及其他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公共图书馆建设与经费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
省、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应当在文化站内设立图书室,有条件的也可单设公共图书馆。
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市、县\\\(市、区\\\)设立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有条件的高校、中学实行共建共享。
鼓励在社区、村设立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区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并优先安排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保证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的要求,适应现代化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其具体建设标准,
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文献资料购置费和设施、设备添置修缮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予以增加。
公共图书馆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图书馆建设。
鼓励单位、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设备、文献资料。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料,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的用途。
第三章公共图书馆服务与读者权益
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读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文献检索;\\\(二\\\)凭借阅证借阅普通书刊;\\\(三\\\)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四\\\)参加各种读者活动;\\\(五
\\\)向公共图书馆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六\\\)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公共图书馆读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阅文献资料,超过借阅期限的,按规定交纳滞还费;\\\(三\\\)遵守公共图书馆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一\\\)省图书馆,杭州、宁波、温州市图书馆74小时以上,其他市图书馆64小时以
上;\\\(二\\\)县\\\(市、区\\\)图书馆56小时以上;\\\(三\\\)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48小时以上;\\\(四\\\)少年儿童图书馆43小时以上。
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8小时以上。
公共图书馆的日常开放时间应当公告;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事先公告;因特殊情况确需闭馆的,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备的书目数据库,逐步实现自动化、网络化检索和开架、网络化借阅,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创造良好、便利的条件。
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通道,并根据条件设置残疾人阅览室或者阅览专座。
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文献展览、知识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等活动,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取多种服务方式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送图书下乡活动,为农村、农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务。
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服务时,可以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标准应当合理制定,并予以公示。
服务费收入用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资料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文献资料;但对珍本、善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限制使用。
第四章文献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采用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自动化管理技术,有步骤地实现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不断拓展虚拟馆藏资源。
图书馆的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建设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方文献资料的征集工作,建立地方文献资料呈缴制度。
地方文献资料的呈缴范围: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和其他单位编撰、绘制、印刷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省图书馆是全省地方文献资料呈缴样本收藏单位,各市、县
\\\(市、区\\\)图书馆是所在地地方文献资料呈缴样本收藏单位。
地方文献资料呈缴单位应当在地方文献资料出版、编印之日起30日\\\(非合订本报纸在出版之日起7日\\\)内向省图书馆及所在地市、县\\\(市、区\\\)图书馆送缴样本一册\\\(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各种类型、各种载体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或专题系列。
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献资料管理制度,加强文献资料的保存和防护工作。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分编和,并在文献资料到馆之日起30日内投入使用。
对严重破损或者失去利用价值的文献资料,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在文献资料采编、利用和开发等方面进行协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五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省、市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县\\\(市、区
\\\)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与图书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省、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的专业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乡镇、街道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照应缴出版物样本
定价的5至10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或者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其他资料样本送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遗失、损毁所借文献资料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具备收藏、管理、流通等一整套使用空间和技术设备用房,面向社会大众服务的各级图书馆,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图书馆,其特点是收藏学科广泛,读者成份多样。
由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资助和支持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图书馆。
它可以是为一般群众服务,也可以是为某一特定读者如儿童、工人、农民等服务的。
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
其特征是:
①向所有居民开放
②经费地方行政机构的税收
③其设立和经营必须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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