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指令管理工作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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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指令管理工作程序
1.基本原则
1.1发包人项目部签发给承包人的正式函件分为工程指令(含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两类)、工
程联系单。
1.2工程管理中发生费用的正式函件及转发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均采用工程指令;不发生任
何费用的正式函件采用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不应作为结算依据,仅用于工程管理。
1.3如发包人发出之《工程联系单》承包人认为将会产生费用的,承包人应在该工程联系单
发出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项目部及成本合约部书面申请要求补发《工程指令》,发包人在核实后将视具体情况补发《工程指令》或书面回复其他处理意见;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指令》尚未补发或尚未回复意见为由,拒不配合该项联系单的实施,如确涉及隐蔽工程施工或其他日后难以核实的情况,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项目部派员现场查收并留下书面资料或影像资料。
1.4发包人项目部签发正式函件的内容不应涉及:价款确认、合同解释、承建商违约行为判
定等越权内容。
2.分类与主要原因描述(见下表)
3.不可以发出工程指令的情况
3.1合同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3.2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等工作。
3.3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等情况。
3.4承建商为施工方便等提出的施工措施造成成本或工期损失的。
3.5承建商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3.6由承建商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进行补救的。
3.7以工程指令形式(虚报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等)欲支付其他费用的。
3.8因承建商的责任而引起的其它事项。
4.工程指令完工确认申请程序
4.1承包人收到工程指令时,如果涉及到返工,应立即停止原工作,并最迟应于次日与发包
人项目部主管工程师、项目部造价师一起核定返工工作量,填写《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及留存施工照片,作为《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的依据。
4.2根据工程指令无法计算出工作数量的,承包人应该最迟于指令完成实施的次日,与发包
人项目部主管工程师、项目部造价师一起到现场核定工作数量,填写《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及留存施工照片,作为《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的依据。
4.3承包人须在工程指令实施完成后7天内(需现场核对的,经现场核对后的7天内)向发
包人成本合约部提交《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发包人成本合约部项目造价师将在此基础上与承包人核对工程量并提出审核意见。
5.工程指令费用申请程序
5.1《现场工程量确认单》签署完毕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在 7个工作日内申报《工程现
场签证单》。发包人成本合约部项目造价师将在此基础上与承包人核对价款并提出审核意见。
5.2工程指令中出现的任何新增的项目,在无合同单价作为审核依据,承包人应在收到指令
后3个工作日内填报《工程现场签证单》予发包人成本合约部进行综合单价的报审工作;
在《工程现场签证单》未完成审批前,未获发包人书面指示,承包人不得先行施工该项目(特殊情况除外)。
5.3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工程指令变更价款双方应签署《工程现场签证单》,并作为今后付
款和结算的依据。
5.4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双方确认的工程指令价款,可以在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中支付,需按
照合同付款条款要求的比例扣除保证金。
5.5在《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之前,任何《现场工程量确认单》确认的数量均不代表是发
包人确认的最终数量,只要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或经计算可以得出新的数量,则承包人须无条件地承认新的数量。
附件:1. 《工程联系单》;
2. 《变更申请表》;
3. 《工程指令》;
4. 《现场工程量确认单》;
5. 《工程现场签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