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商标标志使用规范手册.pdf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作者:盐都现代农业网文章来源:盐都现代农业网更新时间:2008-12-19 15:08:06一、绿色食品产品必须使用绿色食品标志1.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
作为商标的一种,该标志具有商标的普遍特点,只有使用才会产生价值。
若取得标志使用权后长期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还会妨碍中绿中心的管理工作。
因而,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 绿色食品产品标签、包装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内、外包装及产品标签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图形与字体的规范组合、标准色、编号规范必须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执行,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包装、标签上必须做到“四位一体”,即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绿色食品”文字、编号及防伪标签须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
凡标志图形出现时,必须附注册商标符号“R”。
在产品编号正后或正下方须注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文字,其规范英文为“Certified China Green F ood Product"。
产品标签还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
标签上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和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和产品标准号。
另外,还须注明防腐剂、色素等所用种类及用量。
(2)在宣传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在其宣传广告中应注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在所有可做广告宣传的物体和媒体上,如在名片、台历、灯箱、运输车和办公楼上或电视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四 )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
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 品标志 的生产单位 (以下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 发展中心应 当根 据专 家评
简称 申请人 ),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
审的意见 ,在五个工作 日内作 出是否颁证的决定 。同意
-皿删 !
专栏 专版
省级 工作机构应 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
(二 )农药 、肥料 、饲料 、兽药 等投入 品使 用符合绿色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 发展中心应 当自收到省级
食品投入 品使用准则 ;
工作机构报 送的 申请 材料之 目起三十 个工作 目内完成
(三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
书面 审查 ,并在二十个工作 Et内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 ,
材料。
标志使用申请 的审查 、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 当 自收到 申请之 日起十
省级 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 部门所属 绿色食 品工 个 工作 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符合要 求的 ,予 以受理 ,并在
作机构 (以下 简称省级 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 区域 绿色 产品及产 品原 料生产 期 内组织 有照绿色食品标 准生产 、实行全程 质量控制 并获
第十一 条 申请 人应 当向省级 工作机 构提 出 申请 ,
得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 、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 产品 。
第三条 绿色 食品标 志依法注册 为证明商标 ,受法 律保护 。
第四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
专栏专版 口 责任编辑:王秋捷
毒 绿 龟 曩嚣 撅i 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管理 ,确保 绿色 食品信誉 ,促进 绿色食 品事 业健康 发展 ,维护 生产经营 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 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产 品质量 安全法 》和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 》,制 定本办 法 。 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 绿色食品 ,是指产 自优 良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 九条 申请 使用绿 色食 品标志 的产 品, 应当符合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法 》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产 品质量 安 全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 在 国家工 商总局商标局核定 的范围
内, 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产 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 品产地环境质量
第四章 监 督检查 第 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 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 体系 , 对其生产的绿色食 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 四条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当
心 。初审不合格的 , 退 回申请并书面告 知理 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 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
第 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 品发展 中心应 当 自收到省级工作 机构报送的申请 材料之 日起三十个 工作 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人 品使用准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 ,确保绿 色食 品
信誉 , 促进绿色食 品事业健康发展 , 维护生 产经营者 和消 费 者合法权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 三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 品产品质量标准 ;
品原料 生产期 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 现场检查 ; 不符合
要求的 , 不予受理 , 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 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 由申请人委托符 合第 七条规定 的检测机 构对 申请产 品和相 应 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 现场检 查不合格 的, 省级工作机 构
政 策 法 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农业 部令
2 0 1 2年第 6号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已经 2 0 1 2 年6 月l 3日农业部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 0 1 2 年 1 0月 1日起 施行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 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依法对全国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
一、如何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企业如需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按以下程序提出申报:1、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2、各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如考察合格,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
3、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将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企业和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
合格者,由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
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终审。
6、终审合格的申请企业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
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7、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合格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8、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申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监测机构对其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二、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所需上报的材料申报申色食品标志应包括以下材料:1、企业的申请报告2、《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3、《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4、《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及《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5、省委托管理机构考察报告及《企业情况调查表》6、产品的执行标准7、产品及产品原料种植(养殖)规程、加工规程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9、企业质量管理手册10、加工产品的现用包装式样及产品标签11、原料购销合同(原件、附购销发票复印件)12、其它三、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KJ07 绿色食品的标志使用.ppt
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 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 并责其赔偿损失。 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主要内容
一、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办法 三、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使用 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中止和终止 五、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内容与形式
一、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
编号形式为: LB-XX-XXXXXXXXXX A(AA)
绿色食品
标志代码
产品分类
批准年月
产品序号
省份
级别
安徽省份代码 12
第十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 产品为限。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 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 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 满前九个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 放弃其使用权。
够辨别出此产品相关信息,同时鉴别出“绿标”是否已过使用 期。
例如—— 山东高绿水产有限公司盐渍海带产品于2005年7月29日被中国绿
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 标志编号为LB-37-0507151212A
LB——“绿标”的第一个字母 37——水产加工品 0507——2005年7月获得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15——山东省的代码 1212——代表2005年第1212个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
第十五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 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 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 态环境进行抽查,抽检不合格的。撤消标志使用权, 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规范使用行动实施方案
绿色食品标志规范使用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提升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率及整体品牌形象,按照中心工作计划总体部署,中心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22年绿色食品标志规范使用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全国绿色食品工作系统以证后监管工作为基础,以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为重点,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通过持续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和专项活动,强化绿色食品用标企业的用标意识,形成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切实提高用标企业及其产品用标率,更好地提升绿色食品品牌认知度和影响力。
二、主要任务一是强化监督抓落实。
针对2021年标志市场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各项监管制度及工作措施的实施,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积极指导用标企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确保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工作制度落地生根。
二是强化培训促宣传。
做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2021版)面向用标企业的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指导用标企业主动用标、规范用标,切实提高绿色食品标志用标率。
三是加强调研总结。
结合依法保护绿色食品标志专项课题研究成果应用,加强对用标企业实际用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进一步完善绿色食品标志依法用标制度,依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工作内容(一)全面安排部署,确保标志市场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各省绿办(中心)应充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标志监察固定市场网点和自选流动市场网点市场标志监察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绿色食品用标企业及产品未用标的情况,应积极引导、督促用标企业规范使用标志,对存在不规范用标的情况要及时予以指正,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发现假冒绿色食品标志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中心,并移交当地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引导用标企业积极规范用标。
中心已将《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2021版)手册印发各地并发布于中心网站,同时中心将制作2021版手册宣贯PPT、短视频等课件下发各地。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doc 6)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doc 6)(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物事业的健康成长,促进生态情形的爱护与改良,包管绿色食物标记的严肃性与公平性,爱护绿色食物信用及花费者好处,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绿色食物标记是经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注册的质量证实商标,用以标识、证实无污染的安稳、优质、养分类食物及与此类食物相干的事物。
第三条应用绿色食物标记,须按本方律例定的法度榜样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赞成其应用权。
未经农业部赞成,任何单位和小我无权应用绿色食物标记。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相符下列前提:(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相符绿色食物的生态情形标准;(二)农作物栽种、畜禽豢养、水产养殖及食物加工必须相符绿色食物的临盆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相符绿色食物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相符《绿色食物标记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物临盆前提的单位与小我均可作为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应用绿色食物标记的法度榜样:(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物标记应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官附报材料),报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物治理部分;(二)省绿色食物治理部分托付经由过程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情形爱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情形评判;(三)省绿色食物治理部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物成长中间;(四)中国绿色食物成长中间会同威望的情形爱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物成长中间指定的食物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照绿色食物德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昔时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物成长中间对证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相符前提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物标记应用协定”;由农业部揭橥绿色食物标记应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局立案,同时通知布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作者:盐都现代农业网文章来源:盐都现代农业网更新时间:2008-12-19 15:08:06一、绿色食品产品必须使用绿色食品标志1.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
作为商标的一种,该标志具有商标的普遍特点,只有使用才会产生价值。
若取得标志使用权后长期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还会妨碍中绿中心的管理工作。
因而,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 绿色食品产品标签、包装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内、外包装及产品标签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图形与字体的规范组合、标准色、编号规范必须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执行,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包装、标签上必须做到“四位一体”,即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绿色食品”文字、编号及防伪标签须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
凡标志图形出现时,必须附注册商标符号“R”。
在产品编号正后或正下方须注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文字,其规范英文为“Certified China Green F ood Product"。
产品标签还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
标签上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和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和产品标准号。
另外,还须注明防腐剂、色素等所用种类及用量。
(2)在宣传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在其宣传广告中应注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在所有可做广告宣传的物体和媒体上,如在名片、台历、灯箱、运输车和办公楼上或电视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中的主要内容包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中的主要内容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甲方:(绿色食品认证机构名称)乙方:(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绿色食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就乙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标志使用许可1.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绿色食品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下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 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广告等材料中,明确标注“绿色食品”字样和标志。
二、标志使用条件1. 乙方必须是其产品的生产者和(或)经营者,且承诺其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的标准和要求。
2. 乙方必须保证其产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环保、安全、健康的要求,不使用或添加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物质。
3. 乙方必须按照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三、标志使用期限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续约,续约次数和期限另行协商确定。
四、标志使用费用1.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支付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2.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标志使用费。
五、标志使用管理1. 甲方应对乙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乙方符合标志使用条件。
2.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整改不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问题。
六、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失效依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颁证程序》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部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日期】2004【实施日期】20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0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确保证书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书是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后,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唯一凭证。
第三条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等。
第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负责证书的制作、颁发、变更,决定证书的暂停、恢复和撤销等事项。
第五条中心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证书的年检盖章、查验、暂扣和收缴、报请中心撤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
第二章颁证程序第七条中心标志管理部门在核对认证部门转来的认证文档后,办理交接手续,建立管理工作档案。
第八条中心标志管理部门依据认证结论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及《关于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金额,并将《办证通知》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并寄送企业。
第九条企业应于中心发出《办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
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标志的管理,规范绿色食标志的使用,保障绿色食标志的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绿色食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绿色食标志是绿色食品的标识,代表着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绿色食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依法、规范、有序原则;(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四)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原则。
第二章绿色食标志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绿色食标志的申请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绿色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
第五条申请绿色食标志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资质;(二)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三)具备绿色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四)无违法生产、加工、销售绿色食品的行为。
第六条绿色食标志的申请程序:(一)申请单位向省级以上绿色食品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三)绿色食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审;(四)绿色食品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者核发绿色食标志。
第七条绿色食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前六个月,申请单位应当向绿色食品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第三章绿色食标志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绿色食标志的使用范围:(一)在绿色食品包装、标签、宣传资料上使用;(二)在绿色食品展览、促销活动中使用;(三)在绿色食品广告中宣传使用。
第九条绿色食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伪造、变造绿色食标志;(二)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绿色食标志;(三)不得使用已经失效、撤销的绿色食标志;(四)不得使用与绿色食标志相似、容易引起混淆的标识。
第十条绿色食标志的管理:(一)绿色食品管理部门负责绿色食标志的审核、发放、监督和管理;(二)绿色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按照绿色食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使用;(三)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绿色食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中的主要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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