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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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动火作业分级、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施工、检维修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不包括锅炉、燃烧炉、火炬等生产工艺必需的用火。

2 术语解释

2.1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1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固定动火区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参见附件1样表。

2.2 动火作业分级

2.2.1 特级动火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2.2.2 一级动火作业

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2.2.3 二级动火作业

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三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

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一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2.3 “四不动火”原则

《许可证》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许可证》不符不动火。

2.4 “三个一”原则

特级、一级动火严格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作

业安全许可证》、一个动火监护人”。

3 职责要求

3.1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

证》办理情况;

(2)对《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3)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单位及时整改;

(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归口管理。

3.2 作业所在部门职责

(1)向作业单位讲明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

(2)协助作业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3)为作业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5)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3.3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职责

(1)组织作业场所风险辨识;

(2)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3)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

(4)负责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5)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6)组织落实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7)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8)作业完毕,负责组织现场清理。

3.4 作业审批人职责

(1)了解动火作业风险和应急程序,具备审批动火作业的能

力;

(2)负责审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作业前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3)审批《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前应到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重大作业项目时应到现场指导、监督作业。

3.5 动火监护人(验收人)职责

(1)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现场处置方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2)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动火;

(3)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4)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

(5)动火作业后,确认无遗留火种,签字关闭《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离开现场。

3.6 动火作业人职责

(1)了解动火作业安全操作程序,具备相应操作能力;

(2)持经审批有效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要求;

(3)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并核实相应对策处理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一切符合标准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

(4)对违反本标准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3.7 检测人职责

(1)负责比对检测使用仪器的有效性;

(2)定时检测作业场所气体浓度并记录,将检测结果通报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3)指导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 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4.1 作业前准备工作

4.1.1 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动火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避免动火作业为首选。4.1.2 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审批人和安全监督人员。监护人应由作业单位或作业所在部门指定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安全监督人员由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委派。

4.1.3 落实责任制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第一责任人。应对动火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安全生产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4.1.4 承包商管理

4.1.4.1 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1.4.2 单位将动火作业发包时,认真实施本标准。

4.1.4.3 由外来人员施工的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

《外来施工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5.1.5 实施风险辨识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会同安全管理部门、作业所在部门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缺陷,将辨识结果填入《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辨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许可进行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冒险作业;

(3)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

(4)采取不安全的作业姿势或方位;

(5)在有危险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不停机工作;

(6)注意力分散,嬉闹等;

(7)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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