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收费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收费规定一、制度背景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以及满足患者对高水平医疗资源需求的愿望,医院推出了医师外出会诊服务。
为了确保医师外出会诊的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与流程收费规定。
二、会诊范围与流程1.会诊范围包括医院内外知名专家之间的学术交流会诊、专家结对会诊、异地会诊等。
2.外出会诊流程如下:–患者在本院就诊并经主治医师判断需要外出会诊时,医院工作人员将向患者提供外出会诊的申请表,患者需填写个人信息、病情及需求,并由患者本人签字确认。
–患者提交申请表后,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将联系外出会诊医师并进行排期。
–外出会诊医师在收到开展会诊的通知后,应及时响应,并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会诊地点。
–在会诊过程中,外出会诊医师应仔细听取患者病情介绍并进行相关检查、诊断,提供专业建议和治疗方案。
–外出会诊医师完成会诊后,需与患者本人及主治医师进行沟通,讲解会诊结果和建议,回答患者及相关医护人员的问题。
–外出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书,并在会诊结束后向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三、费用规定1.医师外出会诊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医师知名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费用由患者承担。
2.外出会诊医师在会诊现场除了按照费用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外,不得私自收取患者其他费用。
3.外出会诊医师若因故无法按约定时间赴会诊现场,需提前通知患者并重新安排会诊时间;若由患者原因导致会诊无法进行,患者应承担已发生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四、管理制度1.医院将针对医师外出会诊服务开设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会诊流程的协调和管理。
2.外出会诊医师须经过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和把关,确保其知名度和专业水平。
3.外出会诊医师就诊期间,医院将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协助,确保会诊质量和效率。
4.医院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外出会诊医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限制。
5.外出会诊医师应严守医务道德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并将会诊结果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相关资料中,以备查阅。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1. 引言•为规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 会诊范围•外出会诊是指医院医师根据患者需要,携带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到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进行诊疗咨询和共同研讨的行为。
3. 外出会诊程序3.1 提交申请•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外出会诊申请,包括会诊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
3.2 审批流程•上级主管部门对外出会诊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会诊任务分派给相应的医院医师。
3.3 准备工作•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病情,准备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并与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预先沟通,确保会诊顺利进行。
3.4 外出会诊过程•会诊期间,医院医师应与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的医师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共同讨论诊疗方案,并记录会诊过程和结论。
3.5 会诊报告•医院医师在会诊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会诊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会诊过程、诊断意见、治疗建议等。
4. 外出会诊管理要求4.1 安全管理•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4.2 信息管理•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对患者的病历和检查资料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4.3 费用管理•外出会诊费用应按照医保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医院医师应如实记录会诊费用,并及时报销和结算。
4.4 结果评估•医院应定期对外出会诊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 外出会诊管理责任5.1 医院管理层责任•医院管理层应加强对外出会诊的组织和管理,明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
5.2 主管部门责任•上级主管部门应科学审批外出会诊申请,严格控制会诊任务分派,确保会诊的质量和效果。
5.3 医院医师责任•医院医师应严格遵守会诊管理规定,保证会诊过程的准确性和顺利进行。
5.4 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责任•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配合医院医师进行会诊工作。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图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1.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围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1.2医务科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或电子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1.2.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1.2.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围的;1.2.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1.2.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科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按程序审核、批准。
医务科长外出,则由分管医疗副院长签审;分管医疗副院长外出,则由授权院领导签审。
夜间、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发生的院外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医务科长和分管副院长;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
1.4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1.5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
1.6接受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常规;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1.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向医务科汇报,后者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分管医疗副院长。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利益,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外出会诊行为。
二、会诊方式和程序医师外出会诊分为同城会诊和异地会诊两种方式。
1.同城会诊同城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之间进行会诊,会诊需符合以下程序:–主治医师申请会诊,提出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科室及医师。
–会诊科室接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会诊,并确定会诊时间和地点。
–会诊科室安排与会医师,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
–会诊完成后,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并由会诊科室主管医师签署。
–会诊意见及时归档,并通知主治医师。
2.异地会诊异地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与外地医疗机构的医师进行会诊,会诊需符合以下程序:–主治医师申请会诊,提出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外地医疗机构及医师。
–会诊科室接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会诊,并与外地医疗机构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和地点。
–会诊科室安排与会医师,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
–会诊完成后,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并由会诊科室主管医师签署。
–会诊意见及时归档,并通知主治医师和外地医疗机构。
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责任1.会诊医师责任–会诊医师应认真履行会诊工作,确保会诊意见准确、科学可靠。
–会诊医师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会诊,并按规定出具会诊意见。
–会诊医师应尊重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服从会诊科室的安排,确保会诊的顺利进行。
–会诊医师应对患者隐私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患者信息。
–会诊医师应保持专业技术水平,定期参加学术研讨会,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2.主治医师责任–主治医师应认真申请会诊,明确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科室及医师。
–主治医师应留意会诊意见,及时纠正自身错误,提升自身诊疗水平。
–主治医师应及时与会诊科室沟通,了解会诊情况,并根据会诊意见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主治医师应将会诊意见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并作出解释和指导。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不断提升,医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会诊作为医生之间相互协作的一种形式,对确诊和治疗疑难病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医师的外出会诊行为,提高会诊质量和效率,本医院制定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医师进行外出会诊的情况,包括对外出诊的医师和接收外出会诊的医师。
三、会诊申请与批准1. 外出会诊医师在进行会诊前,应向所在科室或医院行政部门提交会诊申请。
2. 会诊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会诊目的、诊疗情况介绍、必要的检查与检验结果、会诊时间及地点等。
3. 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准会诊申请。
四、会诊记录与报告1. 外出会诊医师应在会诊结束后及时填写会诊记录,并将记录报送给本院行政部门和所在科室。
2. 会诊报告应包含患者基本信息、会诊目的、会诊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五、费用与补偿1. 外出会诊医师在会诊前应与患者明确会诊服务费用,并在会诊记录中注明费用事项。
2. 本院行政部门负责根据会诊记录核定会诊费用,并按规定支付给外出会诊医师。
六、会诊的安排与协调1. 外出会诊医师应在会诊前与接收外出会诊的医师沟通,明确会诊的时间、地点和患者情况。
2. 所在科室应提供会诊所需的相关病历资料和检查结果。
七、会诊质控与评价1. 本院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外出会诊活动进行质量和效果的评估。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会诊管理制度,以提高会诊质量和效率。
八、实施方案的宣贯与培训1. 医院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进行宣贯和培训。
2. 并向医师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确保他们按照规定执行会诊管理制度。
九、违纪和处罚1. 对于不按规定申请外出会诊的医师,本院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对于未按规定填写和报送会诊记录的医师,本院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附则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医院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目的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医师外出进行临床会诊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流程1.申请(1)医师需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外出会诊的申请,包括会诊的目的、地点、时间和参与的医生姓名等信息。
(2)科室负责人需在接到申请后根据医院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并向医务部门报备。
2.安排(1)医务部门根据医生外出会诊的目的和时间安排相关工作。
(2)医务部门将会诊安排信息通知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医生。
3.出发(2)医生需将外出会诊目的、目标和相关病情资料准备齐全,并携带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
4.会诊(1)医生在会诊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医疗规范和条例。
(2)医生需及时记录和报告会诊情况,包括病人诊断、治疗方案和建议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返院(2)医生需将会诊结果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并参与相关病人的后续治疗和跟进工作。
四、管理责任1.医生责任(1)医生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会诊申请和报备。
(2)医生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会诊工作,并专心负责地进行医疗服务。
(3)医生需准备相关会诊材料、医疗器械和药品,确保会诊的质量和效果。
(4)医生需及时记录会诊情况,并向相关科室和医务部门汇报。
2.科室负责人责任(1)科室负责人需审核医生外出会诊的申请,并根据规定的流程进行报备。
(2)科室负责人需及时安排医生的外出会诊工作,并确保相关信息的顺利传递。
(3)科室负责人需跟进会诊结果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
3.医务部门责任(1)医务部门需负责医生外出会诊的安排工作,并确保相关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
(2)医务部门需跟进医生外出会诊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评估和改进管理流程。
五、管理措施1.对于不合理的外出会诊申请,医务部门有权拒绝申请或要求进行修改。
2.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返院的医生,医务部门有权进行追责,并影响其个人绩效考核。
3.对于在会诊过程中存在较大问题或不合理行为的医生,医务部门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根据患者需要,外出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会诊并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一种行为。
为了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质量,本文档旨在制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所有医师,包括专家、主治医师、住院医师等。
3. 外出会诊申请与批准医师外出会诊需提前向医疗机构的行政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注明以下内容:•外出会诊的原因和目的•外出会诊的时间和地点•外出会诊的期限•外出会诊需要的专业技术和设备•外出会诊的详细安排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申请者书面确认是否批准外出会诊。
如不批准,应当说明理由。
4. 外出会诊行为要求医师在外出会诊期间,应遵守以下要求:•严格按照外出会诊的时间、地点和期限进行行程安排,不得违反申请中的要求。
•携带相关病历、检查结果、医嘱等资料,并与接诊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沟通和交流。
•遵守接诊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接诊医疗机构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根据患者需要,提供专业医疗服务,并与接诊医师共同制定治疗方案和医嘱。
•在外出会诊期间,保持与本医疗机构的联系,及时反馈会诊结果和进展。
5. 外出会诊费用及报销医师外出会诊产生的费用由医师个人承担,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
医师需在会诊结束后,向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提交相关费用的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费用凭证。
6. 外出会诊监督与评估医疗机构的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师外出会诊的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会诊质量、会诊效果和会诊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估。
医疗机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
7. 外出会诊管理的法律责任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违反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纪律处分。
8. 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医师有义务遵守本制度,并配合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出会诊的定义外出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在医疗机构外,应其他医疗机构邀请,为患者提供医疗咨询、诊断、治疗等服务的行为。
三、外出会诊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医师执业资格;(2)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3)熟悉所申请会诊专业的诊疗技术。
2. 医师申请外出会诊,应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会诊时间、地点、邀请单位、会诊专业等。
3. 科室负责人对申请外出会诊的医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医务科审批。
4. 医务科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和医师的专业能力,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医务科统一安排外出会诊事宜。
四、外出会诊的职责与要求1. 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2. 医师应充分了解患者病情,为患者提供准确、合理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3. 医师应尊重患者意愿,维护患者权益,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 医师应主动与邀请单位沟通,共同提高医疗质量。
五、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1. 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外出会诊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医师外出会诊情况进行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师,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外出会诊资格等处理。
3. 对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务科负责修订。
最新版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医务科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主管副院长审批。
(2)主管副院长审批通过后,医务科负责通知申请单位及会诊医师。
三、外出会诊安排
1.会诊时间、地点由医务科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
2.会诊医师由我院根据会诊专业需求、医师业务水平及工作安排选定。
3.会诊医师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认真准备,按时参加会诊。
最新版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确保医疗质量,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外出会诊申请与审批
1.外出会诊申请
(1)会诊申请单位需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患者病历资料、诊断及拟会诊目的等内容。
(2)我院接收到会诊申请后,由医务科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会诊条件。
3.会诊后续
(1)会诊医师应将外出会诊情况及时报告医务科。
(2)医务科负责对会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外出会诊管理
1.会诊医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院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收取会诊费用。
2.会诊过程中,会诊医师应保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3.医务科应加强对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确保会诊质量。
2.反馈
(1)我院应积极听取申请单位及患者对外出会诊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会诊服务。
(2)对会诊反馈意见,医务科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六、跨区域会诊协作
1.协作机制
(1)我院应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跨区域会诊协作机制,促进医疗资源共享。
(2)协作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会诊流程、责任分配及费用结算等事项。
2.考核
(1)医务科应定期对会诊医师进行业务考核,确保会诊医师具备相应的外出会诊能力。
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
第七条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应确保所在医疗机构的诊疗工作不受影响,并按时返回。
第三章:邀请会诊
第八条邀请会诊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向其他医疗机构提出会诊请求,并邀请相应专业医师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第九条邀请会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患者病情需要;
(二)邀请会诊医疗机构与外出会诊医疗机构有明确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鼓励会诊医师参与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会诊专业水平。
第七章:会诊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会诊信息管理,确保会诊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九条会诊信息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诊申请、审批、反馈等流程的信息记录;
(二)会诊过程中的病历资料、诊疗方案等信息共享;
(三)会诊结束后,会诊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六十一条国际会诊合作应遵循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国际会诊合作方的沟通,促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会诊费用及结算
第四十四条在会诊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医疗机构应继续履行会诊协议,确保患者诊疗不受影响。
第十一章:会诊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诊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十六条会诊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诊申请、审批、反馈等流程的相关资料;
(二)会诊过程中的病历资料、诊疗方案等;
第五十条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对会诊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3.3对会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法律责任
4.1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过程中,如发生医疗纠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处理。
4.2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法规,确保医疗安全。
13.2跨区域会诊协作应明确会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13.3医务部门应制定跨区域会诊协作流程,提高会诊效率,降低患者就医成本。
十四、紧急会诊处理
14.1对于紧急病情,医师应立即向医务部门报告,启动紧急会诊程序。
14.2紧急会诊的申请、审批、安排等环节应简化流程,确保在第一时间内为患者提供救治。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一、医师外出会诊
1.1医师外出会诊申请
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如遇患者病情复杂或危重,本院医疗条件无法满足救治需求时,可向医务部门提出外出会诊申请。
1.2会诊审批
医务部门在接到医师外出会诊申请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及相关科室。
1.3会诊安排
医务部门负责与受邀医院联系,安排会诊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同时,通知申请人做好会诊准备。
九、会诊争议处理
9.1如会诊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9.2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9.3如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依法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会诊制度的宣传与教育
10.1医务部门应定期组织会诊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院职工对会诊制度的认识。
10.2通过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对会诊制度的了解,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5.3医院应定期公布会诊绩效考核结果,激励医师提高会诊质量,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
十六、会诊培训与支持
16.1医院应定期组织会诊相关培训,提高医师的会诊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会诊质量。
16.2医院应为医师提供必要的会诊支持,包括专业知识、会诊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十八、违规处理与纪律处分
18.1医师在会诊活动中,若违反本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18.2违规行为涉及法律责任时,医院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8.3医院将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以警示其他医务人员,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
16.3医院应鼓励和支持医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提升会诊水平。
十七、持续改进与优化
17.1医院应持续关注会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定期组织会诊质量分析会议,制定改进措施。
17.2医院应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优化会诊流程,提高会诊效率。
17.3医院应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会诊管理工作不断进步。
11.3医院应定期评估跨院会诊合作的效果,不断优化合作模式,提升会诊质量。
十二、紧急会诊处理
12.1对于紧急会诊,医院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接到会诊请求后能够迅速响应。
12.2紧急会诊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应简化,但不得降低会诊质量标准。
12.3医师在接到紧急会诊任务时,应立即采取行动,必要时可先行出发,后续补齐相关手续。
6.1医师应在外出会诊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对患者进行跟踪随访,了解会诊效果和患者满意度,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Xx县第一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1.医师外出会诊应在不影响我院正常工作和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经医务部批准后,方可外出会诊。
严禁私自外出会诊。
2.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会诊邀请函,而交或传真给我院医务部。
急会诊可以采用电话方式,但事后2 个工作日内应当补办书而手续。
逾期不办者,视作私自外出会诊,并在院周会通报。
3.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次。
特殊情况下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外出会诊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会诊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6.我院医师不得在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会诊,或实施不符合规定或未经批准的手术。
7.外出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医院 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记录在会诊邀请函的会诊记录一栏,送医务部备案。
8.外出会诊费用按卫生部、卫生厅相关规定执行。
会诊医师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会诊费之外的钱物。
对不及时交纳会诊费
用者,将从当月绩效直接扣除。
9.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可协助处理。
Xx县第一人民医院
2021年1月10日。
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医疗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医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为了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医生们经常需要进行外出会诊或邀请会诊。
为了规范这一过程,提高会诊的效果,特制订了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以下为详细内容:一、定义1. 外出会诊:指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外出医疗机构进行病例会诊,以提供专业的医疗建议和辅助诊疗服务。
2. 邀请会诊:指医生邀请其他医生对特定患者进行会诊,以获取更全面的诊疗意见和治疗方案。
二、外出会诊管理规定1. 外出会诊的目的和意义:外出会诊是为了推动医疗技术的进步,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
医生参与外出会诊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2. 外出会诊申请流程:a) 提交申请:医生向所在医疗机构递交外出会诊申请,详细说明病情、目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b) 审批流程:医疗机构对外出会诊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会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c) 批准通知:医疗机构对申请结果进行通知,并提供外出会诊所需的相关材料和文件。
3. 外出会诊的权限和责任:a) 医生外出会诊应遵守所在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保证医疗行为符合伦理和法律规定。
b) 外出会诊医生应当妥善保管患者隐私和相关资料,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4. 外出会诊后的处理:a) 外出会诊医生应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汇报会诊结果,以便提供连续性的医疗服务。
b) 外出会诊医生应根据所在医疗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会诊报告和相关文件。
三、邀请会诊管理规定1. 邀请会诊的目的和意义:邀请会诊是为了提供患者更好的医疗服务和治疗方案。
医生邀请他人参与会诊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会诊的质量和安全。
2. 邀请会诊的申请程序:a) 提出申请:邀请会诊医生向被邀请医生递交会诊申请,明确患者信息、邀请目的和时间等相关事项。
b) 被邀请医生评估:被邀请医生对申请进行评估,确保自身条件满足会诊要求,同时考虑患者的利益。
c) 反馈意见:被邀请医生及时向邀请会诊医生反馈是否接受会诊,如接受,需说明时间、地点及其他约定事项。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1. 前言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的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医师外出会诊活动。
2. 定义2.1 外出会诊:指医院内部医师因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或病情需要,前往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会诊的行为。
2.2 首席医师:指具有高级职称、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医生,负责组织、安排和指导医师外出会诊活动。
2.3 接待医师:指外出会诊医生所前往医疗机构的医师,负责接待和协助外出医生完成会诊活动。
3. 外出会诊流程3.1 申请医生需提前向首席医师申请外出会诊,包括会诊的目的、时间、地点、所需材料等。
首席医师根据情况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会诊申请。
3.2 安排首席医师根据申请情况,安排接待医师作为会诊的接待人员,并向接待医师提供会诊医生的相关信息。
3.3 准备外出会诊医生需要准备会诊所需的病例资料、专业知识和工具,确保能够有效地进行会诊活动。
3.4 出发外出会诊医生按时出发,确认会诊地点和接待医师的联系方式,确保顺利到达。
期间需要注意交通安全和个人安全。
3.5 会诊会诊期间,外出医生与接待医师合作,共同对病例进行诊断、讨论和制定治疗方案。
外出医生需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与接待医师密切联系,确保沟通畅通。
3.6 总结会诊结束后,外出医生需与接待医师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反馈和分享会诊结果,协商制定后续治疗计划。
3.7 返程外出医生完成会诊后,及时返回所在医疗机构。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返程,需向首席医师报告并取得批准。
4. 责任和义务4.1 外出医生的责任和义务•准备充分,保证会诊效果。
•遵守医院纪律和规章制度。
•维护医院形象,保护患者隐私。
•完成会诊期间的记录和报告,做好会诊资料的整理工作。
•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诊结果和建议。
4.2 接待医师的责任和义务•主动与外出医生保持联系,提供所需协助和支持。
•提供准确的病例资料和临床信息。
•协助外出医生进行会诊活动,确保顺利进行。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医院是一所重要的医疗机构,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医院内部常常需要医师进行外出会诊,与其他医院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和病例讨论。
然而,医师外出会诊涉及到医疗资源的调度和安排,需要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外出会诊能够顺利进行,同时又不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
二、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医师外出会诊的过程,确保医院的医疗工作不受影响,并提高外出会诊的效率和质量。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医师的外出会诊工作。
三、制度内容1.外出会诊的申请–医师在外出会诊前需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会诊目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等信息。
–科室负责人根据医师的申请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外出会诊申请。
–若申请获得批准,科室负责人将会诊信息通知医务部,并协助安排所需的相关手续。
2.外出会诊的安排–医务部根据医师的外出会诊申请,以及医院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会诊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医务部与外出会诊的目标医院或专家进行沟通和协调,确定会诊的详细安排和流程。
3.外出会诊的补偿和费用–外出会诊期间,医师的工资和津贴继续按照医院规定的标准发放。
–外出会诊所需的差旅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医院负责报销,医师需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票据和费用报销申请。
4.外出会诊的工作安排–医师在外出会诊之前,需将工作任务和病例交接给科室的其他医师,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说明。
–医师外出期间,应保持联系畅通,及时回复科室或医务部的沟通和协调。
–医师外出会诊归来后,应向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做好会诊总结和报告,及时分享会诊经验和学术收获。
5.外出会诊的评估和建议–医师外出会诊结束后,医务部将对外出会诊的整体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会诊的目的是否达到、会诊结果的满意度等。
–医务部将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并与科室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不断优化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四、责任和监督1.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所属医师的外出会诊申请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协助医务部做好外出会诊的安排。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医师外出会诊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权益,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条医师外出会诊条件1.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遵守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
2. 医师应当取得所在医疗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3.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医师外出会诊程序1. 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会诊的原因、时间、地点、患者情况等。
2. 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告知相关规定。
3. 医师在获得批准后,应当将会诊信息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4. 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第六条医师外出会诊职责1.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应当遵守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确保医疗安全。
2. 医师应当亲自参与会诊,不得由他人代替。
3. 医师应当及时签署会诊意见,并将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
4. 医师应当将会诊情况报告所在医疗机构,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七条违规处理1.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 医师在外出会诊中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钱物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 医师在外出会诊中违反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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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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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十二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
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
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