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号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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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8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8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3日人核培发〔199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9.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与标准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与标准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职业体系,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征求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单位意见并报中央政法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职责明晰、担当作为、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检察官助理队伍。

(二)促进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完善履职机制,畅通职业通道,增强职业认同,激发队伍活力,引导检察官助理安心工作、建功立业。

(三)加强检察官助理职业中长期规划,立足检察官助理在辅助办案岗位相对长时间履职等实际,兼顾检察官人选储备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健全符合检察官助理职业特点的选育管用机制。

法官津贴标准

法官津贴标准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国人[2007]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7〕105号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最高人民法院人事、财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二、津贴标准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法官审判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其他问题(一)法官审判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取消法官等级的,其法官审判津贴即行取消。

(三)晋升法官等级或降低法官等级的法官,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法官等级对应的津贴标准执行。

(四)法官离退休后,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法官审判津贴。

五、经费来源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六、执行时间法官审判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领导实行法官审判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法官的关怀。

为保证法官审判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发布日期】2001-06-30【生效日期】1995-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级检察官行政

三级检察官行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级检察官行政篇一: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标准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标准篇二:《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xx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副国正部副部正厅局副厅局四级至二级八级至四级十级至六级十三级至八级十五级至十级十八级至十二级二十级至十四级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二十六级至十八级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其二,在新的职务序列中,检察官等级和公务员级别对应程度很高,甚至无法称其为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这可能会使得制定检察官工资序列失去根据或意义。

国家统一的各种岗位津贴(补贴)一览表

国家统一的各种岗位津贴(补贴)一览表

国家统一的各种岗位津贴(补贴)一览表1、公安、司法、安全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2、人民警察警衔津贴3、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4、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5、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6、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7、海关人员岗位津贴8、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9、海关绢私船员出海津贴10、税务征收津贴11、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12、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13、环境保护监测津贴14、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15、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16、教师教龄津贴17、中小学班主任津贴18、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19、护士护龄津贴20、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21、艰苦气象台(站)岗位津贴22、艰苦地震台(站)岗位津贴23、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24、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25、政府特殊津贴26、检察官检察(法官审判)津贴27、医疗卫生津贴28、卫生防疫津贴省规定的各种岗位津贴(补贴)一览表1、刑事技术人员保健津贴2、基层工商所人员外勤工作补贴3、信访专职人员津贴4、机要局人员福利性补贴5、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6、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岗位津贴7、专职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8、基层渔政站人员岗位津贴9、中学实验人员营养保健津贴10、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津贴1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12、特殊教育岗位津贴13、殡葬事业单位14、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岗位津贴15、艺术工种补贴16、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17、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18、公路养护工人野外作业津贴19、交通建设流动施工津贴20、交通勘测职工野外工作津贴21、农业(水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22、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23、自然保护区职工高山补贴24、水文职工外勤津贴25、渔轮等船员伙食津贴26、海岛津贴27、农村教师任教津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5.07.18•【文号】高检发[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7.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方案是根据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检察官法制定的,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已于2001年6月30日施行,该通知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检发〔199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检察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7月18日《检察官法》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根据《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严格按照《检察官法》管理的人员为:属于检察机关编制(包括地方人事部门给检察机关增加的编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按规定设置的检察室中,属于检察机关编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由于历史的特殊的原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程序不同于地方检察院,但其现任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应属检察官范围。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管理。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9.12•【文号】高检发[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12日高检发[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

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法院检察院工改保留津贴正式文件

法院检察院工改保留津贴正式文件

法院检察院工改保留津贴正式文件一、引言工资待遇是员工在选择工作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了保证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法院检察院工改保留津贴成为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

本文将就该政策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法院检察院工改保留津贴政策概述2.1 保留津贴的定义保留津贴是指法院和检察院在工资改革过程中,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津贴。

这一津贴的发放不受工资等级的变化影响,确保了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不会因工资改革而出现大幅度下降。

2.2 保留津贴的目的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法院检察院工改保留津贴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激励工作人员继续为司法事业做出贡献。

2.3 保留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保留津贴政策适用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书记员、法警等。

这些人员在司法机关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的工作稳定性对司法事业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三、保留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3.1 保留津贴的计算方式保留津贴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绩效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

一般来说,工作年限越长、绩效越好的工作人员可以获得更高的保留津贴。

这一计算方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对于保证工作人员的权益至关重要。

3.2 保留津贴的发放方式保留津贴的发放方式通常是以月度或季度为单位进行的。

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工资卡或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保留津贴。

为了确保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法院和检察院通常会设立专门的工资发放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管理。

3.3 保留津贴的调整机制保留津贴的调整机制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对工作人员收入水平的影响。

一般来说,法院和检察院会定期对保留津贴进行调整,确保工作人员的收入能够与时俱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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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年(卷),期】1995(0)5
【摘要】高检发政字[199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已于1995年8月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第二十次院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告高检院政治部。

有关《检察官法》的其他配套规定,将陆续制定下发。

【总页数】3页(P24-26)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官培训;市人民检察院;考试成绩;委员会;考评;暂行办法;助理;检察官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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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目录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2)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3)一、改革的原则 (3)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3)(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3)(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4)(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4)(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5)(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5)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5)四、实施时间 (6)五、组织领导 (6)附件 (7)附件1: (7)附件2: (8)附件3: (9)附件4: (10)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

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六年六月十四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的通知-[83]高检三函第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的通知-[83]高检三函第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3月4日(83)高检三函第2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现将《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印发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修改意见,请随时报告我院。

附件: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结合劳教检察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劳教检察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职责,由监所检察业务部门担负。

第三条劳教检察的任务和目的是,检察劳动教养机关对于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是否正确实施;检察劳动教养人员接受改造的情况,打击破坏劳动教养场所秩序的犯罪活动;促进文明管理,保障劳动教养人员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提高改造质量,便于把劳动教养人员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第四条担负劳教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劳动教养场所设立派出检察院、检察组、检察员。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进行劳教检察,依照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同公安、劳教机关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六条检察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工作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主观片面,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果,参加必要的改造工作实践。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3]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3]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3)4号1993年2月30日)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最近的批示精神,决定1993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和解放军系统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

本着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有原则,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方案》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做好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

附件: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遵照中发〔1991〕10号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八五”期间继续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时要立下一个规定或办法,逐步使之法制化。

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1993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今后,原则上按本方案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并可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基本上按照中发〔1991〕10号通知精神进行。

1993年工作方案与以前的方案相比,有关新的内容和要点如下。

一、关于选拔范围和对象(一)199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范围和对象仍按中发〔1991〕1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

(二)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在党政军群机关工作的专家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其中个别贡献特别突出、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仍按1992年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和人事部共同商定的标准掌握,即一是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工改前一至四级老专家;二是经中央有关干部管理部门推荐,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学术造诣高深,确属某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权威,在国内外学术界有很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1.08•【文号】高检发政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高检发政字[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检察官培训条例》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七年一月八日检察官培训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检察官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官培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把政治理论培训放在首位,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强化管理,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类培训、分级实施。

第四条检察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检察官培训与任免、考核相结合。

检察官未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培训或参加培训后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不得任职和晋级。

第二章培训种类、内容与形式第六条检察官培训分为任职资格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其中,任职资格培训包括初任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

第七条初任检察官培训的对象为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拟任检察官的人员,内容包括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检察制度、检察实务和办案技能等。

重点是使其具备检察官基本履职能力。

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

第八条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的对象为拟晋升高级检察官的人员,内容包括法学前沿理论、检察管理、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高级检察官实务和重大疑难案件分析处理技能等。

发放补贴的通知

发放补贴的通知

发放补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日之外加班补贴执行范围,限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除了司法警察以外,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公务员工资制度人员。

二、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每加班1个小时补贴10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按加班的实际数计算,按月发放,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2]2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2]2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22日高检会(19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1986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86〕高检会(办)字第7号《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对于检察机关必须的业务经费,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予以保证。

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要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并加强管理。

人民检察院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和财政部。

附件: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附件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保障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对办案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证,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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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领导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检察官的关怀。为保证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三)晋升检察官等级或降低检察官等级的检察官,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检察官等级对应的津贴标准执行。
(四பைடு நூலகம்检察官离退休后,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检察官检察津贴。
五、经费来源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六、执行时间
检察官检察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执行范围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二、津贴标准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人员,按检察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等级每月的检察官检察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
检察官检察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其他问题
(一)检察官检察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取消检察官等级的,其检察官检察津贴即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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