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安市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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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安市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明确要求“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2018年3月1日省委印发《四川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川委发〔2018〕6号),2018年8月30日市委印发《广安市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广委发〔2018〕21号),相继提出“支持企业争创天府质量奖”“着力打造广安品牌”等贯彻实施意见。继续设立质量奖励制度符合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大决策部署。

广安市政府质量奖设立于2012年7月,至今已评审4届,在引导企业追求卓越、创新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广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于2015年11月24日修订,有效期5年,2020年11月24日到期,需要组织修订后重新发布。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订);《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7号,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川办发〔2016〕84号)。

三、奖项性质

广安市质量奖是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两年评选一次,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奖项设置

广安市质量奖分为广安市质量奖(组织、个人)和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个人)。每次评选、表扬广安市质量奖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0个(含组织和个人)。

五、申报条件

(一)组织申报条件

1.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2.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近3年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

3.质量工作成效显著,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在全市同行业中

处于领先水平;

4.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6.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个人申报条件

1.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对广安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无违纪、违法行为。

六、申报方式

广安市质量奖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自愿向所在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递交申报材料,中省驻市企业及市属企业、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申报与评选程序

广安市质量奖申报与评选程序分为发布公告、自愿申报、资格及资料初审、征求意见、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结果审议和公示审定。

八、评选标准

以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主要依据,结合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作为评审标准。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获奖组织或个人在对外宣传中使用获奖名称,必须标明获奖年度,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包装、装潢上标注获奖名称。

(二)广安市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三)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广安市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广安市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予以公开通报,

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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