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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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2.25•【文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2月25日)第一节暂停上市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4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刊登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因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根据国家会计政策所作追溯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的专项说明,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10.1.5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0个交易日内作出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

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

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属于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有()A.Ⅲ、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Ⅱ【答案】 A2、()是指金融市场参与者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A.信用风险B.流动性风险C.市场风险D.操作风险【答案】 B3、关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作实质性判断B.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C.以信息披露为中心D.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答案】 A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权益处理的是()。

A.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业务的证券资金账户B.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人权利的行使C.投资收益的处分D.持券信息披露义务【答案】 A5、()是指股份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买回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

A.股票增发B.配股C.股份回购D.以上都不对【答案】 C6、关于债券的到期期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债券到期期限是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B.债券到期期限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时间C.各种债券的偿还期限都是相同的D.习惯上有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之分【答案】 C7、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出现在()。

A.美国C.荷兰D.中国【答案】 C8、下列关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B.Ⅱ、Ⅳ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D9、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

A.500万元B.1000万元C.2000万元D.2500万元【答案】 C10、债券的()是指债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A.偿还性B.流动性C.安全性【答案】 C11、关于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临停规则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临停规则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临停规则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临停规则是指在上交所新股上市的首个交易日,当股票价格涨跌幅度达到一定比例时,交易会被临时暂停。

这项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市场情绪。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如果新股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发行价的20%,交易将被暂停,暂停时间为15分钟。

当交易恢复后,若价格再次出现超过20%的涨跌幅,交易将再次暂停,暂停时间为30分钟。

如果价格持续涨跌幅继续超过20%,交易将被临时停止,停牌时间为整个交易日。

这一规则的存在是为了防止股价异常波动和市场恶性竞争所带来的不稳定,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临时停牌的目的是给市场参与者一些冷静思考的时间,以防止过度投机和市场泡沫的形成。

临停规则的实施对于新股上市投资者来说是一种保护措施。

这一规则能够降低投资风险,防止投资者在市场短期剧烈波动中受到严重损失。

同时,临停规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市场出现过热现象,减少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临停规则并不能完全消除市场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新股交易时,仍然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经验,遵守投资策略,做出明智的判断。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因此,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临停规则的实施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措施。

这一规则的存在使得市场更加稳定,并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这一规则,并在投资决策中谨慎考虑市场风险。

上海主板新股上市规则

上海主板新股上市规则

上海主板新股上市规则摘要:一、主板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及交易规则二、主板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三、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与价格笼子机制四、适应注册制时代投资策略正文:随着中国股市全面迈入注册制时代,上海主板新股上市规则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上海主板新股上市规则,帮助您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

一、主板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及交易规则1.首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主板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44%。

2.临时停牌机制:深市新股设有临时停牌机制,沪市不设临时停牌机制。

深市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10%时,交易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3.后续交易规则:主板新股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10%。

二、主板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在注册制下,主板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这意味着投资者在上市初期可以更加自由地交易,但同时也需注意风险。

三、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与价格笼子机制1.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2.优化价格笼子机制:在复制科创板股票和创业板股票现有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

四、适应注册制时代投资策略1.深入研究企业基本面,关注行业前景和公司成长性。

2.分散投资,降低单一股票风险。

3.做好风险管理,遵循市场规律。

4.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在全面注册制时代,投资者需密切关注主板新股上市规则的变化,并灵活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市场波动。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上证发〔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 2018年8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

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上交所新股第一天临时停牌规则

上交所新股第一天临时停牌规则

标题: 上交所新股第一天临时停牌规则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新股上市是投资者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而上交所作为我国最大的股票交易场所之一,其新股上市的规则备受关注。

其中,新股上市第一天的临时停牌规则尤为重要,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二、临时停牌规则的背景和意义1. 临时停牌的概念临时停牌是指证券交易所临时停止一只或多只证券的交易。

在新股上市首日,其交易可能受到投资者情绪的影响,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上交所设立了临时停牌规则。

2. 临时停牌的意义临时停牌的设立旨在避免短线交易者的操纵和炒作,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也可以给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交易信息和时间,减少因情绪波动带来的投资风险。

三、临时停牌规则的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临时停牌规则适用于新股上市首日的所有股票,无论其发行规模和行业类型均须遵守该规则。

2. 适用时机临时停牌规则将在新股上市首日开盘前和收盘后生效,以确保市场正常的开盘和闭市交易秩序。

四、临时停牌规则的具体要求1. 公开披露公司需提前公开披露其首次公开发行的所有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IPO 定价、发行数量、交易及流通情况等。

2. 临时停牌期限根据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将实行两次临时停牌,分别为开盘前和收盘后,每次停牌时间为30分钟。

3. 交易规则在临时停牌期间,证券交易所将停止股票的买卖。

只有在临时停牌结束后,交易所确认市场已经平稳后,方可恢复交易。

五、临时停牌规则的影响和意义1. 对公司的影响临时停牌规则有利于新上市公司稳定股价,避免恶性炒作和市场异常波动。

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建立良好的市场声誉,提高投资者信任度。

2. 对投资者的影响对投资者而言,临时停牌规则可以减少交易风险,确保其在交易时获得充分的信息和思考时间。

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市场情绪的影响。

3. 对市场的影响临时停牌规则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减少了因恶性炒作带来的市场风险,有利于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一条上市公司因发生重大事项,存在可能造成其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暂停其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申请时间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三条申请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申请暂停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暂停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股票暂停上市后发生的主要事项,以及在暂停上市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恢复上市第六条上市公司申请恢复其股票上市,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恢复上市条件。

第七条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股票恢复上市后发生的主要事项。

第三节终止上市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决定终止该股票的上市:1. 上市公司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2. 上市公司存在严重规范性违规情况,持续存在超过二十个交易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3. 公司主动申请终止上市;4. 其他需要终止上市的情形。

终止上市的具体程序和细节,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终止上市后发生的主要事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应当依法依规履行退市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清算、解散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2]34号【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7.07【实施日期】2012.07.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3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

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

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中国的政权交易制度

中国的政权交易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则规定,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即有效竞价范围),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申报的有效性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2)增发股票上市的;(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4)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规则》均规定了电脑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集中竞价方式。每一个交易日中,任何一个证券的竞价均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部分(债券只有连续竞价而无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对所有有效委托进行集中处理,连续竞价则对有效委托进行逐笔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证券交易常见问题解答

证券交易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指定交易?根据2007年5月15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编者注,下同),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方可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2.投资者如何办理或变更指定交易?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已办理指定交易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易的指令申报。

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3.指定交易在何种情况下不能撤销?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二)撤销当日有申报;(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后,方可进行交易。

4.大宗交易的金额与数量有何规定?在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其他债券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5.投资者如何进行大宗交易?拥有本所业务单元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其他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6.开盘价和收盘价如何形成?开盘价是当日第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

深市有关股票停复牌规定的摘录

深市有关股票停复牌规定的摘录

深市有关股票停复牌规定的摘录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以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肯定性因素且估计难以保密的,或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

上市公司在本所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在本所非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且在尔后的首个交易日或之前未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该首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

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钱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公司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为异样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背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自公司发布相关按期报告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上市公司未在法按期限内发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季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按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按期报告披露当日开市时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关于ST股票停牌重组复牌以后是否有涨跌停板限制的问题解析

关于ST股票停牌重组复牌以后是否有涨跌停板限制的问题解析

关于ST股票停牌重组复牌以后是否有涨跌停板限制的问题解析关于ST股票停牌重组复牌以后是否有涨跌停板限制的问题解析解析: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2006年),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的情况为如下几种:(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二)增发上市的股票;(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股权分置改革)。

所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复牌上市后有无涨跌停限制与是否ST股票无关,而是与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事项有关,若资产重组涉及到增发股票,那么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若无增发股票则上市首日有正常的涨跌停板限制。

举例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2011年修订),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股权分置改革)。

深圳交易所2011年修改交易规则后,取消了增发上市的股票无涨跌停板限制的规定。

所以在上海增发的股票上市当天无涨跌停板限制,而在深圳增发上市的股票有涨跌停板限制。

所以深圳交易所股票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不管有无增发股票,上市首日都有正常的涨跌停板限制。

附部分沪深交易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代码前面有字母ST

股票代码前面有字母ST

股票代码前面有字母ST、*ST、SST代表什么含义?ST是指“特别处理”的英文Special treatment(缩写是“ST”),当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的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该政策自1998年4月22日起实行。

特别处理分为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由此,分为“*ST”股和“ST”股。

“S*ST”是指未股改的“*ST”股。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的首日不设涨跌幅报价限制)。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终止上市与ST制度有什么不同?ST制度是指深沪证券交易所从1998年4月22日开始,对连续出现2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treatment),在“特别处理”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

ST的股票如符合交易所关于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有关规定,则有可能退市。

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监管机构对亏损公司实行“ST”制度既是对亏损上市公司警告,也是对投资者风险提示。

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股票,行情系统还有信息吗?交易所对依法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股票,终止或暂停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在此期间,投资者无法交易。

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不过,对于暂停上市的股票,您仍可以通过交易所网站查询到公司的信息。

若是终止上市,交易所中止发布该公司的信息,您需要通过代办股份转让信息平台()或该公司查询。

股票在哪些情况下暂停交易?在哪些情况下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哪些情形下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的:(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上交所新股上市涨跌幅规则

上交所新股上市涨跌幅规则

上交所新股上市涨跌幅规则
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新股上市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上交所制定了新股上市涨跌幅规则。

具体规定如下:
1. 首日涨跌幅限制
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为不超过20%。

换言之,如果新股上市时发行价为10元,当日最高涨幅不得超过2元,最低跌幅不得超
过2元。

2. 二、三日涨跌幅限制
新股上市后第二日和第三日,涨跌幅限制分别为不超过10%和5%。

也就是说,第二日最高涨幅不得超过1元,第二日最低跌幅不得超过1元;第三日最高涨幅不得超过0.5元,最低跌幅不得超过0.5元。

3. 四日起涨跌幅限制
从新股上市后第四日起,涨跌幅限制取消,可自由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股上市首日涨幅超过20%,则次日开盘时将停牌30分钟。

如果连续两日涨幅超过30%,则第三日开盘前将停
牌1小时。

此外,如果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可能引起市场异常波动,上交所有权暂停股票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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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对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的影响

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对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的影响

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对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的影响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试行)》,取消了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

此举对于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首先,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热情。

原来的涨跌幅限制容易导致价格震荡较小,投资者离场意愿降低,交易量下降,股票流动性不足,对于市场形成炒作盈利的机会较少。

而取消涨跌幅限制,市场价格波动范围将更大,投资者更容易在股票价格波动中获取盈利,提高市场活跃度和流动性。

这对科创板来说,也将增加其市场吸引力,并有助于增加其投资者群体。

其次,取消涨跌幅限制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由于暂停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可能会加剧市场波动,增加市场风险。

在科创板这样的高科技板块股票上市交易市场中,高度关注科技研发成果、技术创新等因素,可能使其对市场风险更加敏感。

新股上市首日的价格波动较大,可能会对股票发行公司和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并引发市场恐慌。

此外,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可能会导致新股的短期市场表现更受到投机资本的影响。

由于市场波动较大,受到投机资本操控而导致炒作盛行,使客观价值和基本面失去了应有的定价作用。

如果投机活动比起股票基本面更受市场关注,那么这将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对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产生的影响正面和负面的因素并存。

短期来看,这也意味着对于科创板的股票投资者而言,应对其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压力有所准备。

但是,从市场关注的角度看,科创板的开放度有所提高,也为股票市场的发展添置新的一笔动力,扩大市场流动性,为新股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9.06.16•【文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1999年6月16日)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其股票应当暂停上市。

本所处理暂停上市有关事项的程序如下:1.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已成事实,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本所自该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对该公司是否实行暂停上市做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上市公司有《公司法》有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四条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有关操作事宜如下:1.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2.投资者可在每周星期五开市时间内进行转让委托申报;3.申报价格幅度在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以内的,为有效申报;4.本所在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5.成交当日向交易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6.转让信息由指定报刊设专门栏目在次日公告,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7.有关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价收购事宜,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对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的影响

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对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的影响

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对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的影响2020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取消了科创板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

这是中国股市历史上第一次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

本文将探讨此举对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的影响。

首先,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意味着科创板将更加市场化。

传统意义上,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被认为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投机者的侵害。

然而,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背景下,企业在上市前已接受了更为严格的审查,市场对企业的质量预期更高,而且注册资本的成本也更高。

因此,在保证交易有序和防范异常波动的前提下,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也符合市场化原则。

其次,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

传统上,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会导致投资者不敢贸然进出,因此会导致市场萎缩,从而使交易流动性降低。

而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则有助于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

投资者可以更为灵活地进行买卖,从而提高市场流动性并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能够为科创板引入更多投资者。

在一定程度上,中小投资者会因为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而避免投资。

而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能够降低投资门槛,将更多的投资者吸引到科创板市场,为股票市场引入更多的流动资金。

然而,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也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首先,新股首日交易会更加波动,可能会引发投资者的恐慌心理。

其次,投机者可能会利用取消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进一步炒作新股价格。

这些风险使得证券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监管,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行。

总之,取消科创板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将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为科创板市场引入更多投资者,并符合市场化原则。

当然,证券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健运行。

科创板知识测评20个题目的答案

科创板知识测评20个题目的答案

科创板知识测评20个题目的答案科创板(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board)是指设立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的创业板,于2019年6月13日正式开板。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其特点是并不限制首次公开募股的定价,亦允许企业采取双重股权结构。

科创板是新的板块,企业的风险和机遇并存,对投资者的门槛有较高的要求。

除了资金和投资经验以外,也需要通过考试,以下为参考资料。

包含不同时段的科创板的题库和答案1、以下哪个选项不是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B)。

A. 申请权限开通前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B.具有6个月以上的证券交易经验C.参与证券交易24 个月以上D. 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2、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B)。

A.衍生品合约账户B.沪市A股证券账户C.在证券公司开立的TA账户D.深市证券账户3、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方式,不包括(D)。

A.竞价交易B.盘后固定价格交易C.大宗交易D.场外交易4、下列关于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D)。

A.上交所接受投资者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 至11:30、13:00 至15:30B.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C.客户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D.投资者只能在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提交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申报5、投资者以市价申报的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不包括以下(C)。

A.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B.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C.双方最优价格申报D.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6、以下关于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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