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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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补贴政策导向和引领的作用,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使用效应,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由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核实、登记、公示、监督执行等。

第二章目标

第三条提高优势产业农机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型农业。

第四条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

第五条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第七条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

第七条向优势产业、重点作物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大户倾斜。

第八条在执行上级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第九条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第四章补贴对象

第十条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

第十二条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按省农委统一发布为准。

第六章补贴程序

第十三条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本乡镇农机站登记相关身份信息,(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与本人身份相符的“一卡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法人身份证、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

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带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同上)以及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到市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农机和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4.购机补贴对象机具核实后,凭《购机确认书》到本乡镇财政所填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表》、《舒兰市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由财政所上报市农机部门。

5.农机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结算申请,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第七章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

第十五条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

第十六条在全省范围实施普惠制的敞开补贴,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第十七条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

范围内的机具,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需求。

第十八条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

第十九条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

第二十条在2015-2017年政策执行期内,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方式等3年保持不变。如有个别规定确需调整的,按照吉林省统一规定及早公布。

第二十一条在资金使用上,采取三年周期内年度资金连续滚动的办法。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杜绝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加大监督力度,农机、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财政所和农机站要积极了解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检查跟踪,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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