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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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2005-12-19保监发〔2003〕6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规定》执行前已经生效的,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二O O三年五月十六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保监发[2003]67号 - 中国保监会

保监发[2003]67号 - 中国保监会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1(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2(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分红保险是指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支持保险公司在经过精算后,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并按照实际分红情况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红利的一种保险。

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则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行业稳定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个人分红保险精算的定义和意义个人分红保险精算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产品风险特征和市场资金环境,估算和统计合同红利率水平,按照约定的红利派发方式,推算出个人分红保险合同的红利金额。

精算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被保险人权益,严格监管保险业务运营,维护行业监管的严密性和透明性,确保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的特点和要求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风险特征。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合同的风险特征来进行精算,对高风险的投资方式进行预估和评估,以便决定合同分配的红利率水平和派发方式。

2、市场资金环境。

市场基础利率和市场收益率的变化对个人分红保险精算有重要影响,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市场环境来决定分配红利和投资策略。

3、合约约定。

精算规定应该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精确描述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和相关约定,以保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4、监管机构要求。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需要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要求,确保保险公司投资行为的监管同步且清晰,严格监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规避纠纷和投诉。

三、个人分红保险精算的优势和局限个人分红保险精算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较高的保障水平。

通过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可以确保被保险人按照实际情况获得合理的保障水平,并推动保险行业的长期发展。

2、提高公平性。

合同中所约定的精算规律创造了一种个人分红机制,能够使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投保收益获得相应的回报,提高保险产品的公平性。

3、规避投资风险。

个人分红保险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包含了各种不同的风险维度,这种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保险公司规避投资风险。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

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四、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120%。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保险费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七、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第四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九、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2.个人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采用下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团体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个人分红保险是一种寿险产品,保险公司通过将投保人的保费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等资产,实现收益,在保险合同到期或者满足分红条件时向投保人支付红利。

为了规范个人分红保险的运作,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精算规定,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设置产品保费时应考虑的因素。

保险公司需要进行精确的风险评估和资金规划,确定保费收入和保险责任之间的平衡。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考虑投资收益和分红支出之间的关系,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承担分红承诺。

其次,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规定了分红比例和分红方式的设定。

分红比例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的红利占保费的比例。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投资收益、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分红比例,确保分红与保费收入之间的合理平衡。

分红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红利的方式,可以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或者其他方式。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市场发展状况确定分红方式。

最后,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精确的方法计算分红准备金和分红账户,确保分红的计算公正和精准。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及时、准确地向投保人披露分红政策和分红情况,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体而言,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这些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保费设定、分红比例和方式设定以及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遵循精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个人分红保险的运作合规合法,为投保人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险保障和投资收益。

2020年(金融保险)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2020年(金融保险)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金融保险)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壹部分适用范围壹、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能够采取终身寿险、俩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X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壹)预定利息率保险X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X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X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X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X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壹)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规定》执行前已经生效的,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和分配规则

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和分配规则

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和分配规则保险分红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将收取到的保费利益以红利的形式返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制度。

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和分配规则对于投保人来说十分重要,可以影响到其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获得的实际收益。

本文将介绍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和分配规则。

一、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根据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计算方式:1. 按照保险费总额计算:这种方式是将保险费总额中扣除管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用于计算分红。

计算公式如下:分红金额 = 保险费总额 - 管理费用2. 按照保险费保全基金计算:这种方式是将保险费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保全基金,再根据保全基金的收益进行分红。

计算公式如下:分红金额 = 保全基金 ×收益率3. 按照保险产品利润计算:这种方式是将保险产品的实际利润用于分红。

计算公式如下:分红金额 = 利润总额 ×分红比例二、保险分红的分配规则保险分红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现金分红:保险公司将分红金额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选择将现金用于其他用途或继续投入保险。

2. 保险费抵扣:保险公司将分红金额抵扣到投保人的保险费中,相当于降低了投保人的保险费用。

3. 分红再投保:保险公司将分红金额直接用于购买新的保险产品或增加原有保险产品的保额,提高了保险保障。

4. 账户分红:保险公司将分红金额存入投保人的账户中,投保人可以自由支配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投资或其他用途。

5. 保单红利累积:保险公司将分红金额累积存放在保单中,等待一定时期后再进行分配,提高了分红的利润。

三、保险分红的影响因素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和分配规则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保险产品类型: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可能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和分配规则,如人寿保险、意外险、健康保险等。

2. 投保人的保费金额:投保人支付的保费金额越多,分红金额通常也会相应增加。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

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四、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120%。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保险费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七、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第四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九、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团体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分红险90%的人都说不清楚的可分配盈余

分红险90%的人都说不清楚的可分配盈余

分红险90%的⼈都说不清楚的可分配盈余上⼀篇介绍了下年⾦险的概括,也算是为年⾦险的系列⽂章拉开了⼀个序幕,年⾦险,保险界⼀年⼀次的⼟味情话。

本着魔⿁出在细节⾥的原则,在接下来的⼗多篇⾥,我将详细解答在购置年⾦险时,遇到的⽅⽅⾯⾯的问题,如有异议,欢迎拍砖~年⾦系列问题讲解第⼀个我选择了分红险的可分配盈余(本来想⼀篇结束分红险,后来发现内容太多,算了,拆成两篇吧)。

温馨提⽰,为保证⽂章专业性和中⽴性,本⽂引⽤⼤量条⽂法规,请慢速谨慎阅读。

之所以选择这个,是因为在分红险的购置上,⽆论是内陆还是⾹港保险,夸⼤分红收益都像是⼀个避不开的坑。

怎么分红险作为新型寿险的顶梁柱,不靠忽悠就卖不出去了呢?分红险要是这么差的产品,怎么会发展200多年,成为寿险的明星产品还在中国市场占据⼤半江⼭呢?本篇就切⼊可分配盈余这个点,带⼤家了解分红险以及分红险最重要的⼀点----保单红利,希望通过专业的讲解让⼤家了解分红险的本质,也希望⼤家不要因为不了解⽽武断的下判断觉得“分红险是骗钱的”。

⼀句话,不要让好产品背了不专业销售的锅。

分红险的前世今⽣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的盈余,按⼀定⽐例向保单持有⼈进⾏分配的⼈⾝保险产品。

主要形式包括终⾝寿险、两全保险或年⾦保险,除此以外,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张分红保单诞⽣于英国。

1776年,英国公平保险公司在决算时发现实际准备⾦⽐将来保险⽀付所需的准备⾦要⾼很多,于是将已收保费的10%返还给保险受益⼈,分红险由此⽽来。

1963年英国⼈HOMANS和FAKLER根据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率产⽣的盈余来对保单进⾏分红,分红的“三差”理论由此⽽来。

分红险引⼊中国是在2000年的时候,在这背后还有⼀段曲折故事。

90年代初,银⾏存款⾼,保险公司的保单预定利率也随之⽔涨船⾼,最⾼可达8.8%,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要对这些⽼保单在保险期间内⼀直⽀付较⾼利率。

但90年代末,全球⾦融爆发,央⾏7连降息,保险业的投资回报⽐也从1996年的8.05%降到2000年的3.5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1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1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保监发[2005]118号)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为了更好地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现对精算规定中有关生命表事项修订如下:一、《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四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九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三、《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四、《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十四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9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9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9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稳中求进的指导方针,我会决定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分红型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有关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三、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中用醒目字体标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保险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保险公司新开发分红保险产品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各档红利演示水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7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7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实施若干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
产品精算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6日保监发[2003]77号)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为了正确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以下简称《精算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精算规定》实施前签发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下统称为新型产品)保单,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二、《精算规定》关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03年及以后会计年度的责任准备金评估。

三、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寿险公司报批的新的新型产品,应当符合《精算规定》。

各寿险公司正在销售的新型产品,不符合《精算规定》的,自2003年10月1日起停止销售。

四、《精算规定》关于分红保险盈余分配的规定,适用于2003年度的经营结果,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五、《精算规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六、《精算规定》关于万能保险结算利率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结束——。

中国分红保险的分红方式

中国分红保险的分红方式

保额分红机制--红利分配方式
长期积累,聚沙成塔
对客户来说,年度分红复利累积,提升保障额度,于约定时 间或发生理赔时兑现,是对未来保障利益关注,与购买保单的 意图相契合。
保额分红机制--红利分配方式
保额复利递增的计算原理:
年度红利保额=(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分红率 例如:假定基本保额100000元,每年的年度分红率均为1%,则: 第一次分红后:红利保额=100000×1%=1000元, 增加后的保额=100000+1000=101000元; 第二次分红后:红利保额=101000×1%=1010元, 增加后的保额=101000 +1010=102010元; 第三次分红后:红利保额=102010×1%=1020.1元, 增加后的保额=102010+1020.1=103030.1元;
分红方式的区别之一
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的红利是保费的一定比例 几千元保费每年可以领取几十块钱
现金分红只是一种锦上添花,如果花 小的都看不见,那花就没什么意义了
保额分红
增额分红的红利是以保额为基数 每年进行复利递增,提高了保障利益
保险注重的是保障功能,增额分红对客户 来说是雪中送炭,能够解决燃眉之急。
分红方式的区别之二
(养老年金产品除外) 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假定的费用率--花得少了,产生费差

•释义: •保单状态的各项变动都有可能产生损益。例如保单状态的变化,包括退 保、减保、质押贷款、领取变更等等,精算评估方法与基础变动,税收 政策及财务核算方法的变动产生的损益。 •简单举例,某客户保单5月到期,但他10月份才来领取,这就会产生一 定收益。
释义: 在保额分红方式下,将未分配盈余通过终了红利进行体现,对于当 期发生理赔或期满的客户,有相对公平的利益给付。

保险分红的计算方法和分配规则

保险分红的计算方法和分配规则

保险分红的计算方法和分配规则保险分红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组合的风险利润,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保险客户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额外的回报方式,能够增加保险产品的吸引力,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本文将介绍保险分红的计算方法和分配规则。

一、保险分红的计算方法保险分红的计算方法通常根据保险产品的类型和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分红计算方法:1. 剩余利益分配法剩余利益分配法是一种常见的分红计算方法,它基于保险公司的总利润和保险产品的总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产品的销售情况和风险管理表现,确定一定的分红比例,并按照比例将剩余利益返还给保险客户。

2. 分红保险账户法分红保险账户法是指将每个保险客户的分红金额直接记录在其分红账户中。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产品的收益情况,将产生的利润分配到每个客户的分红账户中,客户可以选择将分红金额重新投资或直接领取。

3. 分红保险股权法分红保险股权法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的分红权益以股权的形式给予保险客户。

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保险年限、保险金额和保费缴纳情况确定分红的股权比例,并向客户发放相应的保险股票或股份。

二、保险分红的分配规则保险分红的分配规则也是根据保险公司的政策和保险产品的特点而定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分红分配规则:1. 等比例分配等比例分配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将保险分红金额平均分配给所有参与保险的客户。

这种分配规则相对简单,适用于保险产品销售量较大且客户群体分布较为均匀的情况。

2. 保费比例分配保费比例分配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保险金额和保费缴纳情况来确定分红金额的比例。

保险公司通常会设置不同的保费档次,每个保费档次对应不同的分红比例,高保费客户可以获得更多的分红。

3. 风险评估分配风险评估分配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分红金额。

保险公司会综合考虑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保险年限和保费缴纳情况等因素,给予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更多的分红。

综上所述,保险分红的计算方法和分配规则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保险产品的特点来确定的。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导读]:分红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险起源于保单固定利率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和市场收益率变动风险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共同承担。

例如,在1994年-1999年期间,保单预定利率一般在8-10%左右,因为那个时候的银行存款也是这个利率.保单的这个预定利率是什么含义呢?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按照这个利率给付投保人,那就肯定要求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这个.但事实上,后来银行连续7次下调利率,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达不到当初预定的8-10%,假定投资收益率是3.5%,那么保险公司自己要贴补这个差额,对保险公司是很不利的,而假定后来的投资收益率是15%呢,对客户又是很不利的,所以为了应付这个问题,就把利率(主要是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就产生了分红险这个概念.意味着投资收益不好时没有分红,好的时候有分红.为了避免分红在不同年度间的波动,保险公司一般会把红利在不同年份之间平滑。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2)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3)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

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

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1999年6月8日)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费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预定附加费用率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保单年度交费期限为10年以下交费期限为10年至19年交费期限为20年及以上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第一年60.0%35.0%70.0%45.0%75.0%50.0%第二年35.0%20.0%40.0%25.0%45.0%25.0%第三年35.0%20.0%40.0%25.0%45.0%25.0%以后各年25.0% 15.0% 30.0% 15.0%30.0% 15.0%(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交费方式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分期18.0%35.0%趸交10.0%20.0%第五部分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保单年度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健康保险第一年15.0%30.0%以后各年12.0%18.0%(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交费方式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分期12.0%18.0%趸交8.0%10.0%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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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五、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0,max(PVR r MCV ⨯=系数r 按下列公式计算:),20min(,1),20min(,),20min()1(n t r n t n k t k r >==<-⨯+= 其中,MCV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PVR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n 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 t 为已经过保单年度,t=1,2,…;参数k 的取值按如下标准:对于趸交业务,k=1;对于期交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k=0.9;对于期交终身保险,k=0.8。

六、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可以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七、保单年度中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四部分盈余分配八、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

九、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可分配盈余的确定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遵循一贯性的原则。

十、保险公司应对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

保险公司计提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不得为负,分红保险账户的任何准备金科目也不得为负。

十一、红利分配方式(一)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

采用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确定红利计息期间,并不得低于6个月。

在红利计息期间内,保险公司改变红利累积利率的,对于该保单仍适用改变前的红利累积利率。

(二)增额红利增额红利分配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

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十二、红利计算方法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方式或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盈余。

(一)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贡献法计算红利。

1、贡献法是指在各个保单之间根据每张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按比例分配盈余的方法,按照利差、死差、费差三种利源项目表示,其计算公式为:)1)(())(())((10i e P GP V S q q i i P V C '+'--+-'-+-'+=其中,C 指该张保单对盈余的贡献;0V 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上一保单期末准备金,其中不包括上一保单期末的生存给付金金额;1V 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保单期末准备金;P 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净保费; i ’指实际投资收益率; i 指评估利息率; q ’指实际经验死亡率; q 指评估死亡率; S 指死亡保险金; GP 指保险费;e ’指实际经验费用支出。

保险公司采用贡献法分配盈余时,可以减少或增加上述公式所包括的利源项目,但对于特定产品选用的利源项目在保险期间内不得改变。

2、保险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张保单实际分配的红利:R CC⨯⨯∑Ω可分配盈余 其中,Ω表示所有分红保单;R 为保险公司确定的不低于70%的比例。

(二)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计算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1、增额红利成本应当按照评估基础计算,每张保单增额红利成本的计算公式为:A RB t ⨯RB为该保单在t时刻分配到的增额红利;A为按照评估基础计算的在t时其中,t刻购买原保单责任的趸交净保费。

2、终了红利的计算应当按照每张保单对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贡献确定: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类型、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限等保单信息对所有分红保单分组,计算各组的资产份额,并利用各组的资产份额和责任准备金,划分各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即:每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 每组的资产份额–每组的责任准备金每张保单享有的终了红利应当与该保单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中将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大体相当。

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十三、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

十四、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一)评估利息率不得高于下面两项规定的最低值:1、保监会每年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息率;2、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

(二)评估死亡率1、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经验生命表;2、终身年金保险采用按下面规定调整后的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中的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分别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12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十五、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一)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采用修正法:1、修正净保费的确定(1)修正后首年净保费α按下列公式计算:α=EAP NL-P为根据评估基础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净保费,EA为费用扣除额。

其中,NL如果α的计算结果小于根据评估基础计算的首年自然净保费,则α取自然净保费。

(2)修正后续年净保费β按下列公式和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P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NL2、费用扣除额不得高于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3.5%。

3、根据上述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即评估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

(二)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评估均衡净保费高于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保费不足准备金为保单在未来的交费期间内,评估净保费与毛保费之差在保单年度末按评估基础计算的精算现值。

(三)保险公司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计算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保险责任应包括已公布的增额红利部分,但不包括未来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准备金与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并且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五)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上未到期评估净保费(如果评估净保费大于评估毛保费,则为未到期毛保费)。

(六)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

保险公司可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但要保证所提取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低于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十六、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一)人寿保险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其提取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规定执行;(二)对在会计年度末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均要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1、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按满期保险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2、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根据保单未了给付责任按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计算,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

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第三部分费用的收取五、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仅可收取以下费用:(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的一定百分比,该百分比不得大于100%。

其中,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并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四)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用。

该项费用在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

(五)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该比例每年不得超过2%。

(六)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退保费用的收取不得高于投保人持有单位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单位价值的以下比例,以下年份均指保单年度:六、对于期交保费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设定最低基本保费和最高基本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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