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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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总局令第15号发布单位:安监总局发布日期:2007-11-30实施日期:2008-01-01点击数: 28638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1日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办法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调查程序流程图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调查程序流程图

1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 审批表,将现场检查 记录、整改指令书、 复查意见书等材料整 理附后,交执法监察 机构负责人审批。
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
发现可以立案的的条件


两名以上执 法人员调查
调查
2、执法监察机构负 责人同意后,交政策 法制室审核后,报安 监局主管领导审批, 领导同意后,交政策 法制室存档备查。 违法事实不成立,经 立案审批人同意,撤 销立案
下达整改情况复 查意见书
经企业负责人 签字后,存档备查
在整改过程中无法保 证安全的,下达强制 措施决定书
到期 复查
下达整改情况复查 意见书
如果企业 整改完毕
如果企业没 有整改完毕
在安全生产 隐患库中销档
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并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两名以上执法人 员到企业检查, 出示执法证件
收集 证据
经质证
调查结束,写出《案件调查
3、作出责令停产停
1、应当告知当事
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交
业整顿、责令停产
人处罚的事由、依
政策法制室与主管领导审批
停业、吊销有关证
据和具体处罚事项。
照、对公民处 5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
2、告知当事人具 有陈述、申辩的权 利。
制作《行政处罚意 见告知书》
他组织处 2 万元以 上罚款的处罚,应 告知当事人有听证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调查程序流程图
安监部门 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 的,移交 司法机关
2日
本部门主管领导 审核同意
相关资料主要是 现场检查记录、 整改指令书、复 查意见书、各种 视听资料等
执法人员发现可 以立案的的条件

培训文件0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培训文件0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注:培训后应同时保存培训教材、试卷(根据实际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1日以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它的公布实施,是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加快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重要环节,对于进一步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适应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2003年5月19日,原国家局第1号令公布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

当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陆续组建,原《办法》对规范行政处罚实施,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各项治本措施的逐步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

因此,需要及时修订原《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是更好地贯彻执行新近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

原《办法》施行四年来,国家又出台了一些新的安全生产法律和行政法规。

其中,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法条对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处罚幅度较大,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加以量化、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顺利实施。

三是总结行政执法经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需要。

近年来,各地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积累和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规章,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新的法律武器。

另外,各地在执行原《办法》过程中出现并提出了一些具体适用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加以解决,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是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需要。

从近年发生的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例看,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处罚过当等现象时有发生。

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

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

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尊敬的(行政机关名称):我,(受通知人姓名),特此向贵机关确认收到了由你们发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文件,并作出以下确认:一、确认受到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文件的送达(1)我特此确认,我已经收到了由贵机关(行政机关名称)于(具体日期)通过(邮寄、传真、电子等方式)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行政文件。

(2)我已仔细阅读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行政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对其内容有了充分的理解。

二、确认对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文件的接受和理解(1)我确认已经接受该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文件,并将按照其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我理解并确认,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文件中规定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措施,如有异议,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确认收到附件本次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文件中涉及的附件如下:(在此处列出具体附件名称及数量)附件一:(附件名称)附件二:(附件名称)......四、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在此处列出具体法律名词及其注释)1.(法律名词):(注释)2.(法律名词):(注释)......五、结束语特此确认我已收到了贵机关发送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文件,并对其内容进行了理解和接受。

如有需要,我将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复议或诉讼方式进行申请和解决。

感谢贵机关的关注与支持。

受通知人签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参考附件列表示例)附件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二:相关证据材料附件三:相关法律法规解释文件......法律名词汇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或单位进行处罚的行为,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

2. 行政复议:指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行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救济方式。

什么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

什么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

什么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安监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 1 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二OO 三年五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赋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赋予行政处罚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住手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住手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住手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住手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是如何规定的?各企业在生产商品时,必须要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若生产流程不符合规定,那么会导致职员、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此时,该企业是会被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判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人员自判处行政处罚后,必须监督加以落实.▲安全生产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情节较简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客观状态应当场制作笔录;(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单位备案,以接受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应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本部门,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一)立案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进行执法检查和对群众举报、其他行政机关移送、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以及其他渠道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事项,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据职责予以立案调查。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平安生产行政惩罚工作,依照行政惩罚法、平安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适用本方法。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照本方法和煤矿平安监察行政惩罚方法,对煤矿、煤矿平安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的种类、幅度或者打算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应当遵循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惩罚应当与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赐予的行政惩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赐予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其次章行政惩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平安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总共有多少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百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度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问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答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版(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律文书(doc 36页)_New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律文书(doc 36页)_New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律文书(doc 36页)无锡市锡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律文书(试行)一、立案类文书1.立案审批表二、调查取证类文书1.现场检查记录2.询问通知书3.调查询问笔录4.陈述笔录5.勘验检查笔录6.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7.抽样取证通知书.w w w...c n8.鉴定意见书9.案件调查报告三、告知类文书1.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行政处罚听证笔录5.听证会报告书四、决定类文书1.当场处罚决定书2.强制措施决定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4.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书5.整改指令书6.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1.罚款催缴通知书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3.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4.强制执行申请书.w w w...c n 六、结案类文书1.结案报批表2.案件移送审批表3.案件移送书七、其它类文书1.送达回执2.案卷(首页)3.卷宗目录4.案件卷宗立案审批表苏锡安监管检字〔〕第号被检查场所:被检查场所负责人: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事由:安全生产监察员:记录人:现场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意见:....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注:本页不够,可另附页第页(共页)询问通知书苏锡安监管询通字〔〕第号:因,请你于年月日时到作询问调查,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签收:日期:(本文书一式二联。

一联由行政机关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调查询问笔录苏锡安监管询录字〔〕第号询问地点:被询问人: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话:联系地址:邮编:询问人:单位及职务:记录人: 单位及职务:告知: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

现对案件作调查。

你享有以下权利:如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证件与身份不符的,你有权拒绝调查。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提高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将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资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条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按本制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二案卷材料排列原则第五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和一般以上事故处罚案件,原则上应当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副卷)一号。

依法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故类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

第六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遵循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执法阶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则:1.证据及密切关联材料依时间排序。

2.实体决定在前,程序决定在后;批复件在前,请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结论件在前,依据件在后;法律文书在前,其他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在后。

3.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对象不同的,法人文书材料在前,个人文书材料在后。

4.同一案件中行政处罚对象同类的,处罚重的在前,处罚轻的在后。

5.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图或附表在后。

6.事故案卷中,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附事故调查报告)排在结论性文书之前,其余事故调查材料作为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案卷材料排列顺序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四)送达回执;(五)立案审批表;(六)罚款收据;(七)结案审批表;(八)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

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

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回执编号:___________收件人(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规定,我机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对你(单位/个人)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处罚决定:(详细列明处罚决定内容)二、处罚的事实和依据:(详细列明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三、罚款金额及缴款方式:罚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缴款截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缴款方式:(详细列明缴款方式及账户信息)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方式及期限:1、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回执之日起15日内向我机关申请复议;2、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送达。

机关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送达人(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列明所有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12月29日颁布的法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77号发文日期:2015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5年5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总局令第15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总局令第15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最新整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_文书送达回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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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_文书送达回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_文书送达回执( )安监管回字〔〕第()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受送达单位(个人)送达文书名称、文号收件人签名或盖章送达地点送达日期送达方式送达人XXX XX公司 XX年XX月XX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备注:在受送达人拒收,作留置送达的情况下,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在备注一栏中签字,并注明情况。

注:1、一个案件各类文书的送达,统一合用一份送达回执。

2、各类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2、他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留置送达的,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并由证明人签字。

填写说明:文书的适用:文书送达回执,是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以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

应写明送达文书及文号、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等内容,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在当事人拒绝签字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应用于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法律文书。

文书的填写:送达文书名称、文号:据实填写所送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收件人签名、盖章及收件日期:要求由受送达人(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并由受送达人写明收到送达文件的日期。

送达地点:要求写明送达的详细地址。

送达方式:要求写明采用什么方式送达,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等。

送达人:由负责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备注:在受送达人拒收,作留置送达的情况下,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在备注一栏中签字,并注明情况。

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安全生产

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安全生产

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安监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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