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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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的通知建标〔1997〕204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 〕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电力部负责编制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电力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编制说明《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东北、西北、华东、西南、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采用实地调查和书面征集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国情出发,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对已收集到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分析测算、典型布置和模拟设计,经广泛征求电力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部门的意见并经实际工程的验证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电力工程项目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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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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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发电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宜低于
第 系按表
第二节
机组

机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的技术条件确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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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装机
机组容量 台 台同级机组或 台 台同级加 台升一级机组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续表

机组容量
号 项目名称
辅助生产设施
金 锻 铆 焊等修配车间 机 炉 电 煤 化等检修间 空压站 试验室等
附属建筑
生产办公楼 材料库 汽车库 消防车库等
厂前建筑
行政办公楼 值班休息室 食堂等
地形
厂区地形坡度小于
地震 地质
地震基本烈度 度及以下 非湿陷性黄土地区和非膨胀土地区
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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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 条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 应坚持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可以利用荒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
第 条 发电厂的建设用地 应根据厂址土地的类别和所需
数量 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确定 在初步设计文件中 应提出节约用地的
确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条 当发电厂的实际技术条件与表
规定的技
术条件不同时 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的规定对表
进行调整
机组厂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建筑规划用电指标

建筑规划用电指标
指标的选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确定。
说明:“规划单位建设用电、建筑面积负荷指标”仅可用于规划设计阶段,该表摘自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各类建筑物的用电指标
建筑类别
用电指标(W/㎡)
建筑类别
用电指标(W/㎡)
公寓
30~50
医院
40~70
旅馆
40~70
高等学校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
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类别
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kw/ha)
建筑用电类别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W/㎡)
居住用地用电
100~400
居住建筑用电
20~60(1.4~4KW/户)
公共设施用地用电
300~1200
公共建筑用电
30~120
工业用地用电
200~800
工业用地用电
说明:单体建筑方案设计时,可采用本表进行负荷估算,该表摘自《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3)。
20~40
办公
30~70
中小学
12~20
商业
一般:40~80
展览馆
50~80
大中型:60~120
体育
40~70演播室来自250~500剧场50~80
汽车库
8~15
注:表中所列用电指标的上限值是按空调采用电动压缩制冷时的数值。当空调冷水机组采用直燃机时,用电指标一般比采用电动压缩机制冷时的用电指标降低
25~35VA/㎡。
20~80
注: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
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

电力设计指标(来源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电力设计指标(来源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电⼒设计指标(来源于城市电⼒规划规范)⼀、规划⽤电指标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均⽤电指标法或横向⽐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均综合⽤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供应条件、居民⽣活⽔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均综合⽤电量现状⽔平为基础,对照表1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均综合⽤电量幅值范围,进⾏综合研究分析、⽐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均综合⽤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1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均综合⽤电量现状⽔平⾼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或最低限值的城市。

其规划⼈均综合⽤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均⽤电指标法或横向⽐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活⽤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均居民⽣活⽤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规模、居民收⼊、居民家庭⽣活消费⽔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候条件、⽣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综合分析、⽐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均居民⽣活⽤电量⽔平为基础,对照表2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均居民⽣活⽤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均居民⽣活⽤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2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均居民⽣活⽤电量现状⽔平⾼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均居民⽣活⽤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电⼒总体规划或电⼒分区规划,当采⽤负荷密度法进⾏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业三⼤类建设⽤地的规划单位建设⽤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类建设⽤地中所包含的建设⽤地⼩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类建设⽤地的单位建设⽤地⽤电现状⽔平和表3规定,经综合分析⽐较后选定。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部分)征求意见稿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总目次前言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 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5月北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10年9月1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5月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建标[2010]7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修订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1997年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编制说明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为指导思想,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总结2000年以来电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以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的建设标准为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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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火 力 发 电 厂:武一琦 周玉芬 刘开华 赵同哲 牛 丛训章 陆国栋 王彦宏 杨 核 电 栋 成 兵 马团生 周明清 陈建华 韩 屈昕明 王砚彬 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10 年 5 月 北京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 号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2010 年 9 月 1 日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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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基本指标 单项指标 调整指标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四章
厂:杜建军 程 婕 雷 达 黄海华 张世浪 刘 健 蔡
变电站与换流站:王 静 颜士海 袁翰生 赵 婕 黄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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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总 目 录
第一篇 第二篇 第三篇 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1.土地类型和用途:项目用地应属于可供建设的土地资源,包括农田、荒地、盐碱地等。

用地的用途需要符合光伏发电站项目的配套要求,如建
设用地、生态用地等。

2.土地规模: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的规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
规划和确定,包括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等要素。

3.土地位置和交通条件:项目用地应选择位置优势明显、交通便利的
地段,便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顺利进行。

同时,需要考虑土地的自然条件、气候条件等因素对项目的影响。

4.土地保护和环境要求: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保护
好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环境安全。

5.用地开发和利用效率: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合理开发和利用,提
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浪费和占用。

6.用地周边环境:项目用地周边环境应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不影响周边环境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7.建筑物和设施布局: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布局应
合理布置,结构牢固,不影响项目安全和周边环境。

8.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项目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总之,在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中,需要对土地的类型、
用途、规模、位置和交通条件、保护和环境要求、开发和利用效率、周边
环境、建筑物和设施布局、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
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的合理选择和科学利用,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DB12_T598_11-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DB12_T598_11-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ICS01.140.30P 02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 12/T 598.11—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control targetsPart 11 Power project2015-09-18发布2015-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基本规定 (1)4 用地控制指标 (2)4.1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4.2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1)4.3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3)4.4 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6)4.5 风电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前言DB12/T 59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18个部分:——第1部分:工业项目——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第4部分:仓储项目——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第14部分:公路项目——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第17部分:墓葬项目——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本部分为DB12/T 598—2015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徐健、王鑫、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陈鹏、吕利昭、陈婧。

本部分是首次发布。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1 范围DB12/T 598—2015的本部分规定了天津市电力工程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标准。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讲解(PPT 59张)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讲解(PPT 59张)

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审查案例
案例14:某大型机场(4E)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66
页。
1.
升降带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长度为跑道长度L每头加250米安全区
宽度为300米每侧加20米围界保护区
=340L+170000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审查案例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73
页。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
案例21:中石油某油田公司某年度
滚动开发建设项目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74
页。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
案例22:某新建原油管道工程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75
页。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时 应注意的共性问题


当路基工程项目经过不同的地形区,以 及由不同等级或不同路基宽度的路段组 成时,均应分别计算,再予以累计。
4.
在报批材料中,应详细说明公路工程项目 各功能分区的具体建设内容、用地规模和 指标适用情况。如涉及用地指标调整,还 应按照有关规定详细说明。
5.
对服务设施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有
偿方式供地,其余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如拟以出让有偿方式供地,需予以说 明)。

不包括机场内的航空公司基地用地、与 货运密切相关的海关、保税、监管和第 三方专业的货运(快递)公司、飞机维 修公司设施用地、航空食品和旅客过夜 用房等用地。
2.
机场进场路(场外部分)和通往场外 的油库区及通信导航设施区的道路用
地,应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发电厂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发电厂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发电厂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在电力行业,发电厂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监管的,以确保发电厂的建设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用地性质:发电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中确定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2. 用地面积:发电厂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根据发电厂的规模、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以确保满足发电厂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3. 土地利用强度:发电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确定土地利用强度,避免过度开发和污染。

4. 环境保护:发电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包括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等方面。

5. 安全生产:发电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确保发电厂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6. 法律法规:发电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发电厂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环保、安全的原则,以确保发电厂建设和运营的顺利进行。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施.doc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施.doc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
施-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批准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以下简称《用地指标》)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发布实施。

该《用地指标》为全国统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1000MW燃煤发电厂、E级与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适用于单机容量为600MW级、1000MW级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核电厂;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10~1000kV交流变电站和500kV直流换流站(3000MW)的新建或扩建工程,660kV、800kV直流换流站可参照执行。

该《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电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指标的颁布实施将对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
约用地制度,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严格控制我国今后火电厂、核电站、变电站和换流站工程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该《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安排,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具体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及所属六家设计院、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共同编制完成。

林区电力、木材运输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林区电力、木材运输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林区电力木材运输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年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林区电力木材运输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施行日期年月日年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文件建标号关于批准发布木材运输护林防火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辖市建委计委土地管理局计土地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字第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字第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由林业部负责编制的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各有关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编制说明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字第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字第号遵照国家计委计标号印发的安黑龙江省林在编制过程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分析论证了国内有关项目及大量技术并广泛征求各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分别寄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邮政编码和林业部综合计划司北京和平里东街号邮政编码以便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年月日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三章林区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林区变电所第四节林区架空送电线路第四章木材运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林区窄轨铁路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第二节林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三节木材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五章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加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贯彻切实保护耕地保证林区制定本建设用地第条木材运输工程和护林防火机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也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用地面第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林区新建的火力发电改扩配套设施和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用地未包括外部道路工程和第条木材运输和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法规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规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第条本材运输和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尚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条木材运输和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第条护林防火机场的厂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宜第条护林防火机场的总平面应作多方案比第条热电站等工程项目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缩短工艺流减省占地面积运输工程应在技术标准允许条件下尽可能缩减小占地宽度护林防火机场也应在保证安全起降的前提下合理减少场区面积第条各项林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运输要求有密切联系又必须留在厂方可在厂第条木材运输和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避免对周围环境带来恶性破造成水土流失第条应充分利用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应坚持贯彻专业化扩大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第条各种林业工程项目的行政管理与厂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应适当组成综合楼以减少建筑物占地对生产联系仓库和辅助建筑物经宜建设联合厂房或采用多层结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三章林区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林区火力发电厂第条林区火力发电厂工程项自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建设规模分为其中及以上锅母管采用燃烧系统煤粉炉为直吹式或贮仓式制粉系统除尘采用燃料运输系统为铁路货物交接推煤机堆煤水源为地下水源排二级软化或除电气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配套设施调度通信设厂部通信总机为门并厂外进厂主干道的行车部分宽度为其他行车道宽度为工作制度发电生产主厂房日工作为三班制第条由下列设施的用地组成生产设施除灰系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用房和招住宅第条林区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林区火力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表第条林区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的分项设施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林区火力发电厂分项设施用地指标表注职工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子弟学校等生活区建设用地应遵照国家有第条林区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第二节林区热电站第条林区热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建设规模分为炉炉炉发电机炉工艺与装备燃烧系统根据炉型确定燃料进厂采用铁路专用线运输上煤采用皮带输送机或电气系统生活污水和生产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配套设施厂部设并应有当地电话局的中继生产调度设厂区主干道行车部分宽度为其他道路行车部分宽度为工作制度林区热电站生产主厂房工作为三班第条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生产设施除灰系配套设施电气试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用房和招第条林区热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林区热电站工厂区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表第条林区热电站工程项目的分项建筑物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林区热电站分项设施用地指标表注职工住宅托幼所医务所生活区建设用地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计算第条林区热电站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第三节林区变电所第条林区变电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建设规模林区变电所变压器的配置应根据电压等级和可按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林区变电所建设规模表工艺与装备进出线回路工作制度年工作日第条林区变电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所外道路第条林区变电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林区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表注当变电所为简易接所或线路变压器组时采用表中下限出线回路较多时则采用表中上限第条林区变电所建筑工程量宜符合表的规变电所建筑工程量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四节林区架空送电线路第条林区架空送电线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下建设规模按线路长度分为工艺与装备导线与避雷针应符第条林区架空送电线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生产设施但每一架杆坑位配套设施第条林区架空送电线路巡保站的建筑面积和建设用人员配置和巡保站个数合理确定不应超过表巡保线站建筑面积与用地指标表注表中指标当建筑面积为上限时取上限反之取下限中间值采用插入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由于情况不同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四章木材运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林区窄轨铁路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第条林区窄轨铁路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建设规模按年运输量分为万铁路等级三车站类别第条林区窄轨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工程建设用地组成区间正线建设用地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林区窄轨铁路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林区窄轨铁路建设用地指标表第条林区窄轨铁路分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林区窄轨铁路分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表注表中森铁管理处用地指标应根据铁路等级合理选择三级线路宜取下限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二节林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条林区公路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运输类型及地形条件分为四林区公路的分级及单向年运输能力按表林区公路分级及单向年运输能力表林区公路应根据单向年运量或使用性质按下列要一级林区公路适用于森工企业年运材量按表所列一营林局二级林区公路适用于森工企业年运材量按表所列二营林防火公路的干线营林局自然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林区联络公路应根据使用及交通量等选用相应的林区公路各级林区公路的主要技术标准应符合表各级林区公路主要技术标准表注括号内指标为运原条时取值第条林区公路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应为路堤两侧排水护坡道坡脚以外路堑边坡坡口或截水沟外边缘以外因保证路基稳定而设置的防护设施的用地应可以兼作防火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隔离带的路段一级路的防火隔离带用地宽度应为四级路的防火隔离带用地宽度应为第条林区公路的附属工程建设用地由养路应其用地综合指标二级路应为四级路应为第三节木材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项推河场工程第条推河场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建设规按贮材量分为检尺贮存量卸归楞作业采用架杆归装双筒绞盘机推贮存量归楞双卷筒绞盘第条推河场工程的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生产设施推河设配套设施防洪设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住宅及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推河场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推河场工程建设用地指标表注取上限反之取下限中间值采用插第二项水筏道工程第条水筏道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主要技术条件编制建设规模按筏道宽度分为适用于水位差为过坝不得改变原有木第条水筏道工程的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生产设施出口及配套设施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住宅及第条水筏道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水筏道工程建设用地指标表注当水位差为水位差中间值采变化用内第三项收漂工程第条收漂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建设规模按设计容量分为栏木架万羊圈横河绠万顺河绠拆垛出绠拆垛第条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生产设施栏木架工程圈场内渠横河绠工程顺河绠工程配套设施防洪设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住宅及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收漂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的规定收漂工程建设用地指标表注开始到材的当建设规模为上限时取上限反之取下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第四项水上作业场工程第条水上作业场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主要技术条件编制建设规模按年到材量分为万万工艺流程根据不同的到材方式分为单漂到材排运到材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出河或装船外运第条水上作业场工程的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的用地组成生产设施编作业平诱配套设施防洪设施住宅及第条水上作业场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水上作业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表注中间内插取值取上限反之取下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五项木材过坝工程第条木材过坝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主要技术条件编制建设规模按水电站水库回水长度年木材流送过坝量分为万万万坝后三部分其生产工艺流程为拖运到坝出河转运第条木材过坝工程的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生产设施输出停排等设施以若坝后原有水上作业场可资利用时则可按调整后的工艺加以改配套设施防洪设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住宅及第条木材过坝工程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木材过坝工程建设用地指标表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五章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条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主要技术条件编制机场等级林三工艺与装备不执行夜通配套设施通信线路工第条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工程建设用地组成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配套设施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第条护林防火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各级护林防火机场建设用地指标表注林临级不设停机坪和滑行道表中是指直升机起降区至地面工作区之间的油库和场内道路用地面积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附加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黑龙江省森工总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林业部西南林业勘察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苏玉璋周沪生朱正明王权王诗庭刘明远陈官瀛沈平桑章清纯蔡祯华刘光武。

《电力报告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施.doc

《电力报告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施.doc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施-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批准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以下简称《用地指标》)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发布实施。

该《用地指标》为全国统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1000MW燃煤发电厂、E级与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适用于单机容量为600MW级、1000MW级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核电厂;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10~1000kV交流变电站和500kV直流换流站(3000MW)的新建或扩建工程,660kV、800kV直流换流站可参照执行。

该《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电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指标的颁布实施将对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严格控制我国今后火电厂、核电站、变电站和换流站工程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该《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安排,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具体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及所属六家设计院、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共同编制完成。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公共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学校、医院等。

主要标准如下。

一、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该标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共4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基本术语、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对应服务人口150万人、20万~150万人、5万~20万人,建筑面积20000m2,4500~20000m2,1200~4500m2。

针对服务人口数量的不同,规定容积率为0.8~1.2,建筑密度为25%~40%。

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该标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于2008年7月8日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共3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行政管理级别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市(地、州、盟)级文化馆和县(旗、市、区)级文化馆。

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对应建筑面积6000m2,4000~6000m2,2000~4000m2。

针对场馆规模的大小,规定容积率为1.0~1.3,建筑密度为25%~40%。

三、体育训练基地建设用地指标该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于2011年12月28日发布,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共3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指标包括36项竞技体育项目:田径、赛艇、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举重、手球、曲棍球、柔道、摔跤、游泳、现代五项、垒球、跆拳道、网球、乒乓球、射击、射箭、铁人三项、排球、帆船。

分别给出每个单项训练馆用地面积,以及配套用房用地指标和绿化交通用地指标。

四、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该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于2005年9月9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共6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术语、基本项目及面积指标、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

临水临电等项目建设施工的需求指标

临水临电等项目建设施工的需求指标

临水临电等项目建设施工的需求指标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工程建设项目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特别是临水临电等项目建设,其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建设施工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一系列的需求指标问题。

那么,究竟什么是临水临电等项目建设施工的需求指标?又应该如何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探讨呢?一、需求指标的定义和分类1.1 定义所谓的临水临电等项目建设施工的需求指标,是指在进行建设项目前后,准确明确项目所涉及的水电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了项目所需的人力资源、材料资源、设备资源以及施工进度等多个方面。

1.2 分类根据其所属领域和属性的不同,临水临电等项目建设施工的需求指标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环境指标、安全指标等。

其中技术指标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和工程技术水平等方面;经济指标主要包括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和收益效益等方面;环境指标主要包括对环境影响和资源利用情况等方面;安全指标主要包括施工安全和工程运行安全等方面。

二、需求指标的全面评估2.1 人力资源需求在临水临电等项目建设中,人力资源需求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我们需要评估项目施工所需要的各类工程人员数量和质量标准,包括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劳务人员等。

还需要评估项目的培训和教育需求,以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技能提升和专业发展。

2.2 材料资源需求临水临电等项目建设还需要大量的材料资源支持。

我们需要评估项目所需要的各类材料的规格、质量和数量,包括水泥、钢筋、砂石等建筑材料,以及各种电器设备和电力材料。

还需要评估相关供应链和物流体系,确保材料资源的供给和运输。

2.3 设备资源需求临水临电等项目建设中,各类施工设备的需求同样不可忽视。

我们需要评估项目所需要的各类施工设备的类型和规格,包括起重机械、混凝土搅拌站、挖掘机械等。

还需要评估设备的运行态势和维护保养情况,以确保施工设备的正常使用。

2.4 施工进度需求对于临水临电等项目建设来说,施工进度的评估和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第三帝国时代公司帝国时代第二篇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编制说明《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 )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西北、东北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北京供电局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资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国情出发、根据变电所项目的特点。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了分析测算,总结了项目建设用地的经验教训,多次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四章。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函寄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邮政编码:100011 ,地址:北京安德路65 号)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邮政编码:10081 ,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21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1 . 0 . 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变电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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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三章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章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章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发电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3~600MW的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城镇规划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5条发电厂的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坚持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2.0.2条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厂址土地的类别和所需数量,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提出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2.0.3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发电厂应积极采用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

第2.0.4条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置。

分期建设时,建设用地应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尽量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预留在厂区扩建端侧。

本期与后期工程因受地理条件限制或生产流程要求,确需在本期工程内预留以及前后两期工程连续扩建时,预留的后期工程场地应作为施工场地充分利用。

第2.0.5条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生产、交通、生活设施,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第2.0.6条厂区建(构)筑物,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充分利用地形、地貌进行合理布置。

在满足安全运行、方便管理和符合防火、防爆、卫生等条件下,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宜按功能采用联合布置、成组布置和多层建筑;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有条件时宜共沟布置;架空建(构)筑物下的有效空间应充分利用。

第2.0.7条发电厂的公用工程、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设施,或与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设,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发电厂组成项目。

第2.0.8条厂前区用地应按规划容量一次规划确定,单机25MW、总容量150MW及以下的发电厂,不宜单独设立厂前区。

厂前区建筑宜合理组合,集中多层布置。

第2.0.9条厂区绿化应充分利用房前房后、道路两侧、地下管线的地面和边角地等空地,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

第2.0.10条有条件进行灰渣综合利用的工程,设计中应为综合利用创造条件,以减少灰渣场地用地。

第三章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3~25MW机组
第3.1.1条3~25MW机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系按表3.11的技术条件确定。

第3.1.2条3~25MW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应超过表3.1.2的规定。

第3.1.3条当发电厂的实际技术条件与表3.1.1规定的技术条件不同时,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3.1.3的规定对表3.1.2进行调整。

第3.1.4条3~25MW机组发电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5%。

第二节50~600MW机组
第3.2.1条50~600MW机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系按表3.2.1的技术条件确定。

第3.2.2条50~600MW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应超过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当发电厂实际技术条件与表3.2.1规定的技术条件不同时,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第3.2.4~3.2.11条的规定对表3.2.2进行相关项的调整。

第3.2.4条当发电厂冷却水为二次循环,采用自然通风冷却塔时,应根据冷却塔淋水面积按表3.2.4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第3.2.5条发电厂配电装置的用地应根据工程技术条件按表3.2.5规定的指标和下列调整方法,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一、当配电装置为屋外型,仅进、出线回数不同时,根据出线电压等级及回数,按调整指标中屋外型每增、减一回线路的用地计算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二、当配电装置为屋内型且进、出线回数不同时,则应先减去调整指标中屋内型与屋外型用地差,然后根据出线电压等级及回数按屋内型每增、减一回线路的用地计算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三、当采用六氟化硫全封闭组合电器(GIS)时,应先减去配电装置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然后据实计列GIS的建设用地。

第3,2.6条贮煤场的用地,应根据表3.2.6(a)和3.2.6(b)
规定的指标和下列调整方法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一、当发电厂贮煤场贮煤15d,但燃煤发热量大于或小于18.82MJ/kg时,应根据单机容量和燃煤发热量按表3.2.6(a)计算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二、当发电厂贮煤场贮煤天数超过或不足15d时,根据单机容量、台数和燃煤发热量
按表3.2.6(a)和3.2.6(b)顺序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第3.2.7条当发电厂燃煤运输方式和卸煤方式与表3.2.1规定的技术条件不符时,应按表3.2.7的规定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第3.2.8条当发电厂装设供热机组时,贮煤场、化学水处理区和供热管线走廊等应按表3.2.8的规定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第3.2.9条位于采暖地区的发电厂,应按表3.2.9的规定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第3.2.10条当发电厂设有脱硫装置、净水场、集中污水处理场、石灰处理循环水系统、汽车运煤等,电厂位于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区,或有其它特殊条件时,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计列,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第3.2.11条当厂区全部或局部场地自然地形坡度在3%及以上时,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3.2.11规定的地形调整系数增加用地面积。

第3.2.12条50~600MW机组发电厂厂区建筑系数宜为32%~38%。

第四章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4.0.1条厂外取水建(构)筑物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0.1的规定。

第4.0.2条厂外工艺管线及输煤皮带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0.2的规定。

第4.0.3条荒滩地筑坝灰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0.3(a)或4.0.3(b)的规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
第5.0.1条厂区建设用地指标按厂区围墙轴线计算。

第5.0.2条50~600MW机组发电厂的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含有生产区和厂前区。

主厂房、电气设施、燃料运输及贮煤设施、水工设施、水处理设施以及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等计入生产区用地;行政办公楼、食堂、值班休息室等计入厂前区用地。

第5.0.3条厂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从进厂铁路第一付道岔中心前20m算起,直到终端,包括卸煤作业车场、轨道衡和调度楼等相关设施的全部用地。

当铁路与电厂间的交接场设在厂内时,其交接线及其相关设施的建设用地不计入厂区用地。

第5.0.4条当配电装置、净水场、污水处理场等生产设施脱离厂区布置时,其建设用地均应计入厂区用地。

第5.0.5条凡属厂前区的建(构)筑物,不论是在厂前集中布置还是分散布置,不论是否以围墙分隔,其建设用地一律计入厂前区用地。

第5.0.6条矿口或码头到电厂的输煤皮带以及巡视、检修道路等相应设施的建设用地,从设计分工的厂外转运站到厂区围墙轴线间的用地,均计入发电厂厂外用地。

第5.0.7条沿江、河、湖、海或在风砂危害严重的地区建厂,因环保等要求需要在厂区围墙外设置防护林时,其用地计入厂外附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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